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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共宕昌县委党校赵芮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

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坚持通过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所有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都是在脚踏实地地建设和巩固社会主义。

同时,由于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基本国情又决定了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必然会具有更多的中国特色。

改革开放、联产承包、乡镇企业、经济特区、初级阶段、分三步走的现代化发展战略、区域发展战略的两个大局、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全面小康、“一国两制”等等,都是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所创造的各方面的中国特色。

此外,还有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七大报告中还指出,我们改革开放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原因还因为我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三块内容。

而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那么,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道路上,也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今天,我主要讲四个问题

一、民主是什么

二、中国民主政治的历史进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科学发展

一、民主是什么

马克思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中指出,“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

因此,研究很有必要搞清民主到底是什么?

只有消除了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认识之后,我们才能在诸如“民主有没有普适价值,西方民主模式适合不适合中国,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等等一连串问题上,回到正确的认识上来。

1、现代民主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

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民主概念是怎么来的?

追根溯源,“民主”一词是由希腊语的“人民”和“统治或权威”等词演变而来,最初的意思是“人民的统治”。

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历史》一书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用来指希腊城邦国家雅典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

由此看,“民主”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概念。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雅典的民主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制:

公民大会拥有无上权力,权力范围包括城邦的所有公共事务;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立法与司法活动;官员通过直接选举、抽签和轮流等多种方法产生;官员与普通公民一样不享有任何特权等。

既然民主一开始是指多数人的权利,是个好东西,那么,为什么在它出现后的两千多年里没有流行,相反却一直沉湮于世?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民主的发展、发育不是凭空的,它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之上。

当一定的政治、文化制度尚未建立或尚不健全、经济发展水平尚不发达之时,单纯地追求徒具形式的民主必会遭到挫折。

也正因为如此,虽然在古希腊时就产生了民主观念,但当时很多思想家对民主并不看好,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甚至把民主视为“暴民政治”或“愚民政治”。

在中世纪,神学占统治地位,民主更没有市场。

英国内战时,当时“平等派”虽然高举民主的大旗,但“光荣革命”后,英国人也不把自己的制度称为“民主制度”。

即使在美国,美国宪法的奠基者们一开始对民主制度也不看好,他们把自己的代议制度称为“共和国”,以示与民主制度的区别。

一直到19世纪,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等级观念的淡化以及公民选举权的扩大,民主才得到了真正发育的机会,从而在西方一些国家实现了从观念向制度、由理论向实践的转化。

直到20世纪,民主化才成为一个世界性话题。

2、民主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对民主是什么,现在人们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认为民主就是自由发表意见,有的认为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有的认为民主是票决,有的认为民主是选举,还有的认为民主就是三权分立,更有甚者认为民主就是两党制、多党制,等等不一而足。

那么,民主到底是什么?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力而采取的管理国家的制度、形式。

民主有内容与形式之分。

就其内容来说,有作为国家权力的民主,有作为国家制度形态的民主,有作为公民权利的民主,但民主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人民的权利如何实现、国家的权力如何健康运行。

民主的形式,则是为贯彻民主而采用的制度、体制、措施与做法。

像我们常说的选举、协商、表达、监督、政党制度(一党制、两党制或多党制)等都是常见的民主形式。

民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作为形式的民主,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制度之中。

如古希腊有古希腊式的民主,资本主义国家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

可见,民主不是哪一个国家的专利,不同的国家有不同形式的民主。

就如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市场经济一样,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市场。

同样地,民主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同样也有民主。

资本主义国家可以举民主的旗帜,社会主义同样也应高举民主的大旗。

民主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不能把民主的形式与民主的内容割裂开来。

把民主的实质与民主的形式混为一谈,甚至将二者割裂开来是当前人们认识民主问题时常见的一个误区。

民主的内容决定民主的形式,但民主的内容与形式又不是简单地一一对应的关系,同一种性质的民主可以采取不同的民主形式,甚至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其民主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当然,采用相同的民主形式也并不意味着民主的性质一定相同,如同样实行一党制或一党执政,可以是资本主义国家,也可以是社会主义国家。

所以,如果将民主的某一种形式等同于民主,必然会对民主的丰富内容视而不见,进而会导致对民主的认识片面化,把民主狭隘化。

如果说民主就是直选,民主就是票决,那么,这里看到和强调的是只是民主的具体形式。

两党制、多党制、普选、直选、票决等只是民主的形式而已。

有的地方为了这个形式,打得头破血流,这决不是在真正地践行民主,而是对民主的一种曲解。

那些把民主等同于两党制、等同于直选的种种观点,在认识论上把民主的形式与民主的内容混同起来的做法,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3、民主是普适性和相对性的统一

在目前对民主的争论中,有一个问题是争论较多的,即民主有没有普适性。

有观点认为,“民主是相对的,是具体的,世界上没有普适性的民主”;也有观点指出,“在当代世界,民主应该有其普适价值”。

怎样看待这些争论?

普适价值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是坚决反对那种超历史的普适价值的。

因为在它看来,如果宣称一种观念有普适价值,就会掩盖其背后的历史性质,从而使它沦为一种空洞的和伪善的口号。

按照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最基本的立场,“不是观念创造历史,而是历史创造观念”。

所以说,不能脱离开一定的历史状况去抽象地争论民主的普适性问题。

应当看到,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其背后蕴含着一种观念,其中确实包含着有普适意义的核心价值。

它像自由、人权等很多观念一样,是人类历史上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人们的共同追求,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有成果。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国第一个民主白皮书开篇便说,“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答记者问时也明确提出,“民主、自由、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

但还应当看到,说民主有普适价值决不意味着民主的某种形式、道路、模式也具有普适性、是惟一的。

恰恰相反,民主在这些方面是相对的、具体的,在现实中各具特色,表现出了多样性的特征。

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形式、道路和模式,不一定适用于另一个国家,一国此发展阶段的民主形式不一定适用彼发展阶段的需要。

这就是民主的非普适性、相对性。

理解了民主的普适性与相对性的关系,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不能把西方民主普遍化了,为什么必须反对那种主张把西方民主形式强行移植到中国来的观点了。

西方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并不具有普适性,并不普遍适用其他国家。

我们知道,民主理念中包含着尊重差异、尊重自主选择等现代平等观念,西方国家利用强权推销自己的民主模式、形式和观念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尊重别人的意志和自主选择权利的做法,这恰恰是一种不民主的表现,是与民主精神背道而驰的。

西方视自己的民主观念为普适价值,在一些后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力推行自己的民主观念,其结果只能给这些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

二、中国民主政治的历史进程

追求和实现民主是中国近现代社会历史中的一个主题。

近代以来,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中国的许多仁人志士做过多种尝试和努力,其中包括向西方学习,试图通过走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道路救国救民,但都因为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不能彻底发动和依靠人民大众,无法实现中国人民要求民族独立、社会解放、国强民富的迫切愿望,最终在各种反动势力的围剿中归于失败。

历史证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资本主义的或其他改良主义的道路都是行不通的。

不发动和依靠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不实行人民民主,就不能实现民族独立、社会解放、国强民富的目标。

带领中国人民实现解放、实现民主的重任,历史地落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身上。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实现民族解放、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始终不渝地为之奋斗。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彻底地相信人民、发动人民、依靠人民,在全国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下,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终于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

毛泽东是新中国的缔造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开创者。

1940年,在抗日战争的艰难岁月里,毛泽东指出:

“在今日,谁能领导人民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并实施民主政治,谁就是人民的救星。

”他向全国人民宣告:

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奋斗之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具有新政治、新经济、新文化的新中国。

这个新的政治,就是充分体现“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新民主主义政治。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按照民主原则共商建国大计,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

建国之初,根据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根据新中国面临的历史任务,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前无古人的伟大创造,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民主政治走了大弯路,其间实行的所谓“大民主”,实际是一种街头民主,说得更重一点是冲动的“多数人暴政”,是无政府状态,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削弱了党的领导,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拨乱反正,纠正了“文革”的错误,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期。

1979年,邓小平发表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针对“文革”的经验教训郑重提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这一重要论断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到关系社会主义事业成败兴衰的高度来认识,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邓小平高度重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他指出: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邓小平带领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探索。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得到巩固和充实,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政府民主和司法民主全面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境界。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速度加快、质量提高、过程公开,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加强,促进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进一步落实。

党内民主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

党中央发挥表率作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中央的重大决策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等党内民主的改革试点。

这一系列举措为党内民主建设积累了新鲜经验。

加强民主监督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点领域,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多个方面,建立健全了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机制。

党的十七大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了新的规划,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从此,政治体制改革由“积极稳妥推进”进入“深化”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加速期,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党的十七大报告高度概括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点,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我们要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涵和特点,增强坚持这条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我国人民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这些民主制度,是人民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人民主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5个方面:

一是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

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决定问题,以真正集中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四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合理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

五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享有比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更大的自主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

其主要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中国共产党在制定重大政策、作出重大人事安排时,都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听取意见,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要政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56个民族中有55个少数民族。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要保证各民族有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机会。

民族区域自治为实现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3级。

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主要包括: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以及保留民族风俗习惯;五是国家和全国各地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

广大城乡群众通过基层自治制度,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成为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民主实践,有利于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和民主素质的提高。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则,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

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通过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实现的。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建立人民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这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

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的权利,党的领导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

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具有可靠的保障;法律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与法制建设相统一。

我们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归根到底也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二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和政治权利的主体。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和专政的统一。

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依法制裁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不仅真实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而且能够通过人民行使选举、监督、罢免等民主权利,保证社会公职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三是坚持民主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

在国体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在政体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在政党制度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民族关系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在民主结构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实行基层群众自治,保障城乡基层广大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

这些民主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发展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同中国国情的统一,内容真实性与形式多样性的统一,民主与效率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是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和国家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集体行使权力,科学作出决策,保证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它既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反对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同官僚专制主义根本不同,又反对把民主和法制相割裂,同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划清原则界线,从而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集中力量办大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科学发展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

政治体制逐渐完善,并且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基本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和法律保障更加广泛、更加充分。

这是我国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需要继续探索的重大课题。

根据历史经验、根据中国国情、根据现代民主政治发展趋势,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指导政治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思路。

(一)坚持“第一要义是发展”的原则,持续有序地扩大人民民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一要义是发展”,从全局看,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毫无疑义的。

另一方面,在政治、文化、社会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也必须坚持“第一要义是发展”的原则。

在政治领域,坚持“第一要义是发展”,包括三层含义:

其一,在指导思想上,要自觉地、不间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其二,在内容上,要以“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为主题;其三,在步骤上,要坚持“有序推进”的方针,使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状态相适应。

1、发展人民民主必须置于政治建设的首要地位。

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根据我国国情,特别需要加强人民民主制度的建设。

首先,我国的民主政治基础比较薄弱。

邓小平曾经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长期以来,人们对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认识得比较深刻,而对民主政治薄弱的状况往往认识不足。

这是认识上的一种片面性。

事实上,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同民主政治相悖的政治现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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