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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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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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717:

36:

45

  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我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科学防范事故发生及在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因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引起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失踪)三人以上或重伤(急性中毒)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灾难应急

救援。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同时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事故等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一般(Ⅳ)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组织机构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专家顾问组。

  各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领导担任。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应急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按照应急职能排序)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抢救的联络、协调,并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监督检查各区、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负责建立应急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咨询服务工作;组织重大危险源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处置与救援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

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参与事故的调查。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负责制定事故发生救援时段交通处置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市卫生局:

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市交通委员会:

协助消防支队(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制定运输抢险方案并参与、协助组织实施。

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协调市电信部门组织  通讯队伍,保障现场通讯畅通。

  市民政局:

负责配合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市气象局:

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组织专业队伍,预测火势蔓延、有毒气体的扩散方向、速度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等。

  市政园林局:

负责制定燃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演练;负责应急救援相关物资和设备的筹备和调遣。

  市贸易发展局: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筹备。

  市经济发展局:

负责有关事故灾难应急处理的物质保障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的电力输送与电力设施安全。

  市财政局: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治、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厦门海事局:

负责制定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相关救援物质、设备、船舶的筹备和调遣。

  市监察局:

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驻厦部队:

根据救援工作要求,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区政府: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

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3.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发布和响应、解除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预警级别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

危险化学品发生少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尚未发生扩散,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黄色预警:

危险化学品发生一定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由于扩散距离较近,不会影响到周边居民,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橙色预警:

危险化学品发生较大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可能影响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红色预警:

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可能影响到周边较大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预警发布和解除

蓝色和黄色预警: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政府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委备案。

橙色预警: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委,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委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红色预警: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委,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委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事发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人员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通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通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调运事发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通知相邻区县危险化学品物资储备库做好准备。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时调运相邻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

4.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接警与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循就地处理原则,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抢险自救,迅速控制危险源,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如事故有扩大趋势应立即报“110”或“119”,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报“120”,报警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等)、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等。

“110”应立即对照本预案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告知相关部门值班室及市政府总值班室。

110、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值班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事故情况的记录,及时向本单位有关业务处(科、队)室领导及单位领导进行报告。

分级响应

一般事故(Ⅳ级)响应:

由事故所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

较大事故(Ⅲ级)响应:

由事故所在区应急委或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

重大事故(Ⅱ级)响应: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委负责启动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委负责启动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

现场分工

  由市、区两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设立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时,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担任。

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省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处置专业小组

  为确保及时、有效、顺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设立现场救援专业组:

危险源控制及救援排险组、现场警戒组、环境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物资保障组等九个组。

其职责和组成单位如下:

危险源控制及救援排险组。

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委、市政园林局以及相关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组成,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任组长,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特征分别由不同部门(如交通、质监、卫生)的负责人任副组长。

  现场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含交警、治安等部门)、交通委等部门负责。

公安局的负责人任组长。

负责划定现场的警戒区并组织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群众和无关人员;负责救援运输车辆的畅通。

  环境监测组:

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由市环保局负责人任组长。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监督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由市卫生局负责人任组长。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根据人员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

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

  综合信息组。

由市政府安委办等负责。

主要任务是做好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新闻发布组。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拟定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当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安委办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市贸发局、经发局、市交通委部门组成,由市贸发局负责人任组长。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负责保障电力、通讯设施安全畅通。

  气象预测组。

市气象局负责预测火势蔓延、有毒气体的扩散方向、速度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等。

  专家咨询组。

由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理处置提出应急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处理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展开救援与处置

各专业救援与处置小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的指挥下,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

在专业小组组长的  领导下,制定具体救援与处置实施方案。

其中危险源控制及救援排险组的具体实施方案可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与处置基本程序》制定(见附件2)。

各专业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现场要求

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车辆应服从当地公安部门或事故单位人员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做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防范措施;

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服,应关闭手机;

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物资供应组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运输和提供特种装备,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以及场地占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应急救援的大局,不得阻拦或拒绝。

5.应急救援结束及后期处置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决定救援结束。

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救援情况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将评估结果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6.保障措施

技术保障

  依托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的监控与应急救援平台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技术数据。

 

应急队伍保障

  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充实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做到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科学的处置与救援。

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应急职责的单位也应充实应急人员及加强人员的培训并应指导、协助有关企业组建、培训企业应急队伍。

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组建专、兼职的事故灾难应急队伍,并加强人员培训。

应急物质保障

  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应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要的物资储备。

同时物资供应组也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在事故处置时协助相关单位提供应急物资。

资金保障

  市、区财政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救援装备保障

  本市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宣传、培训和演练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面向公众和职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危害,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

各区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企业应急队伍开展演练。

监督检查

  安监、消防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7.奖惩与责任追究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对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义务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盗窃、挪用、贪污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阻碍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有其他对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经费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按《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方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分工、联系电话变更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安监局调整通讯录。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由单位其他主要领导成员代替履行职责。

本预案由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相应程序图

2、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与处置基本程序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相应程序图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与处置基本程序

一、防护

  根据事故现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划定的危险区域,确定相应的防护等级。

全部进入防护区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应防护标准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二、询情

  

(一)遇险人员情况;

  

(二)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时间、部位、形式、扩散范围;

  (三)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艺措施、到场人员处置意见。

三、侦检

  

(一)搜寻遇险人员;

  

(二)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

  (三)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四)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

  (五)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确定攻防路线、阵地;

  (七)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四、警戒

  

(一)根据询情、侦检情况确定警戒区域;

  

(二)将警戒区域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视情设立隔离带;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严格控制各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并进行安全检查、逐一登记。

五、救生

  

(一)组成救生小组,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危险区域;

  

(二)采取正确的求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安全区域;

  (三)对救出人员进行登记、标识和现场急救;

  (四)将伤情较重者送交医疗急救部门救治。

六、控险

  

(一)启用单位喷淋、泡沫、蒸汽等固定、半固定灭火设施;

  

(二)设置水幕或屏封水幕墙,稀释、降解泄漏物浓度,或设置蒸汽幕;

  (三)根据现场泄漏情况,研究制定堵漏方案,并严格按照堵漏方案实施;

  (四)转移较危险的储罐(瓶)。

  (五)几种特殊化学品的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1、扑救液化气体类火灾,切忌盲目扑灭火势,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

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

  2、对于爆炸物品火灾,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另外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对于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

  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灭火比较复杂,应针对具体物质具体分析。

  5、扑救毒害品和腐蚀品的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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