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版】大型旺铺租赁经营管理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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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版】大型旺铺租赁经营管理协议书

【A+版】大型旺铺租赁经营管理协议书

甲方:

GH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地点:

EE省EE市EE区EE大道EE号联系人:

LZM

联系电话:

131EEEEEEEE

乙方:

YCS

身份证号:

EEEEEEEEE电子信箱:

EEEEEEEEE联系电话:

EEEEEEEEE通讯地址:

EEEEEEEEE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所管理的SM铺位进行商业经营一事,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位置及面积:

SM广场层区号铺位,套内建筑面积计为㎡(建筑面积计为㎡)。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复核面积和位置,本合同签订后即视为确认了所承租商铺的位置和计价面积。

二、乙方经营商品种类:

双方同意,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经营类品牌系列的商品。

经营的品牌必须“五证”齐全。

经营期限内乙方不得陈列或经营其它品牌、品类商品;如需要经营其它品类、品牌的商品必须提前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

【A+版】大型旺铺租赁经营管理协议书

三、租赁期限:

1、乙方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满乙方若要求继续经营,须于合同期满前60天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商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

3、乙方因非违约特殊原因提前终止合同,须至少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签订终止协议后,本合同终止,但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转让所合作商铺的使用权,不得中途退出(全部或部分)合作,6个月后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每铺位转让手续费为3000元,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商户之间不得私自交换合作商铺的使用权,否则按违约处理。

四、收费标准及缴款方式:

1、收费项目和金额:

1)乙方按套内建筑面积元/(㎡·月)向甲方交纳租金,全年共计元。

2)乙方按套内建筑面积元/(㎡·月)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全年共计元。

3)乙方按套内建筑面积元/(㎡·月)向甲方交纳商场宣传促销费,全年共计元。

4)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

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处理完乙方的商品质量、价格、顾客投诉、违约金等事项后余额退还乙方。

履约保证金被做为违约金处理后,应在接到通知后次日足额补充。

2、交款方式:

在签约之时,乙方首付按6个月向甲方支付当期合作金,后期部分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先付后用。

甲方收到上述费用后提供收据,所产生的相关房产合作税金由乙方自理。

五、费用、税收及其它约定:

1、乙方商铺所用电费单价为1元/度。

按照每月实际发生费用向甲方支付,

每月底前交清,逾期每天加收5元,逾期超过十天,甲方有权停电,其后果乙方自负。

2、工商管理费、税收等,双方根据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分别缴纳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3、乙方在经营期内使用商场的小票、标价签、包装袋、POP等物料,以现金形式购买。

4、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营业员培训并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签约后即购买甲方的统一工牌。

人员撤场时工牌如无损坏,可以原价退回。

6、乙方商铺内的灭火器可委托甲方统一配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撤场时,灭火器完好,甲方可原价回收。

六、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约定铺位有出租权,根据位置差异设定不同的租金和费用标准。

为乙方提供经营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

2、依法制订有关治安、安全、消防、卫生、用电、物产保护、经营、服务等内容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3、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4、对商场经营设施,如空调、扶梯、水、电、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进行管理及维修保养。

空调制热期为11月15日到次年度的3月15日,制冷期为5

月1日到8月30日,一天开放5到10小时;公共照明和电梯开放时间为每天的开店时间,营业员和管理人员一律走步梯。

5、对商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进行清理维护和管理。

6、对商场的公共安全、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7、对乙方装修方案进行审查和施工的监督以及竣工后的验收。

8、对商场进行商业管理,对商品品种、品牌进行区域划分规划和控制,进行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培训。

七、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据本合同取得承租商铺的使用权。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对租赁商铺进行销售、抵押。

2、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合法经营。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3、乙方销售的商品,如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而损害顾客利益或因商品质量对顾客的身体造成伤害,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4、依法服从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防疫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商品取样抽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罚款及商品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5、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乙方独立承担各项民事责任,甲方不连带承担乙方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6、应爱护和合理使用承租铺位内的各种设施,如需改动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的同意。

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乙方自聘营业员,薪金由乙方负责发放。

应将所用营业员姓名、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送交甲方管理部门登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乙方所用营业员的行为代表乙方,由乙方对其全部行为负责。

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聘用营业员,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8、乙方的商品和财物在商场的一切风险除因甲方员工的故意、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外,乙方应自行负责并承担。

八、商品管理:

1、乙方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

若乙方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对顾客关于商品质量的投诉,乙方不能证实是顾客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甲方可对消费者先行赔付,然后以违约金形式向乙方追讨。

若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甲方将配合有关部门的查处工作,并根据商场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理。

给商场信誉造成损害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2、乙方上柜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专业质检标准及上市销售要求,所有商品应用中文标明品名、商标、产地、生产厂家(含名称、地址、电话或进口商品代理商的名称、地址、电话)、规格、净含量、成份和其它相关技术参数和说明书;标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标志、标号;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和使用警示标志等内容。

否则,甲方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不许上柜销售及其它相应处理。

3、乙方不得擅自抬高商品价格,同样商品的价位不得高于本县城其他商家。

4、对同种商品,率先取得厂家发给的“在 SM广场专营授权书”的商户,经甲方认可备案并在商场公布后,具有独家经营权,其它商户不得重复经营有专营权的商品,获得独家经营权的品牌系列商品上货率不得低于60%,否则视为放弃独家经营权。

有独家经营权的商户可享受2%的租金优惠,在租赁期结束后兑现,中途失去经营权者,取消本优惠。

5、乙方经营商品的品牌采用预先申报制,不得与商场内的经营户重货。

改变或新增经营品类、品牌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上柜销售。

申报的品牌被批准后,三日内必须上货,否则商管部收回其对本品牌的经营资格,可以另批给其它商户。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可设定一个主打品牌,并将现营所有品牌列表申报备案,接受商管部的监督,发现没有货品的申报取消该品牌的备案。

6、本合同签订前已有重货的,暂缓备案和审批,商管部组织有关商户协商解决,合同期开始后一个月内仍协商不成,取消所有经营该品牌的备案,所有经营户该货品一律按时下架,否则按擅自增加品牌处理。

7、乙方应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对所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

九、经营管理:

1、甲方全面负责商场总体的经营管理工作,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2、乙方使用的营业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告知乙方该营业员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求予以遣退。

乙方应接受处理,负责撤换该营业员。

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严重影响甲方的声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3、乙方更换或增减营业人员,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把有关资料在甲方商管部备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上岗。

不得使用因本条第2款原因被从商户遣退的营业员。

4、甲方制定的经营管理方案,应符合多数商户的长远利益,甲方调整商品结构、商品布局时,乙方必须服从和配合,严禁各行其是。

5、乙方合同期满未再续签,应于合同期满当日将所陈列商品从承租商铺中撤离搬出;因乙方违约甲方终止合同时,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将所陈列商品从承租商铺中撤离搬出,逾期没有撤出的物品,做为乙方的废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干涉,乙方物品若因此而遭受损失,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提出赔偿事宜。

乙方如果借此时机撤除或破坏固定设施,甲方可制止并追讨相应损失。

6、乙方应接受甲方推行的购物卡;并承担相应的购物卡打折优惠的费用或扣点费用。

十、促销活动及宣传工作:

1、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广告宣传及美化工作,费用从所收取的商场宣传推广费中开支。

2、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

外立面广告及建筑物内可规划为广告位的地方实行有偿使用,乙方不得干涉。

3、乙方在商场进行单独的宣传及促销活动时,须提前3天向商管部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给予协助。

4、在商场运营过程中,甲方根据营销策略有权要求乙方在特定时间段参与商场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

十一、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乙方违法经营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乙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有关部门处理,给商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

3)拖欠租金或其它费用时间达30天;

4)乙方严重违反商场纪律和规章制度;

5)未经商场同意,累计擅自停业或空柜3天以上。

2、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一方的资产或商品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2)由于国家的政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商铺,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00

元,逾期超过30天仍不能将商铺交付乙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将已收费用退还给乙方,如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则减收相应天数的租金。

3、乙方不能按期交纳各项费用,甲方有权按欠费金额的逾期天数每天追交

1%的违约金。

4、乙方如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所列情形,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撤柜或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将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转做违约金。

乙方除应足额交纳各项费用外,还应另向甲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

5、如乙方违反合同,损失金额高于履约保证金的,其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索要补偿。

6、合同期满或被解除时乙方应交而未交相关费用及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商铺内的货物。

从留置当日起10日内仍不能交清各项费用,甲方可折价、变卖留置物品,并优先受偿,不足时继续追索。

十三、布局调整及相关事宜:

1、甲方因下列因素需要统一(全部或部分)调整经营布局,甲方有权变更专柜位置,增减乙方经营面积,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甲方调整,服从甲方安排。

1)甲方因业务发展,经营思路调整或商品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2)乙方或部分柜组因销售业绩差或商品种类低劣。

2、如因甲方调整商场布局,致使乙方商铺面积变更但可以继续经营时,双方根据调整后的面积和期限调整相关的费用。

如果致使商铺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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