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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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docx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1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1.1消防设计专篇应满足《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所规定的要求。

1.2消防设计图纸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并包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1.3消防设计图纸应按照国家相关制图标准绘制。

1.4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消防设计文件。

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应为设计单位签字、签章齐全,并经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审定完成的正式设计成果图。

2建筑类别、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审查建筑物的分类和设计依据是否准确,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审查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准确;

b)根据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准确。

2.2审查建筑耐火等级确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根据建筑的分类,审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平面布置与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

2.3审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b)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审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审查火灾危险性大的石油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钢铁企业、发电厂与变电站、加油加气站等工程选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2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

C)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等建设工程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以及建设工程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3根据建筑类别审查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工业建筑内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建筑内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4审查建筑允许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注意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耐火极限确定工业建筑最大允许建筑层数和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民用建筑内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区时,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竖向防火分区划分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是否采用符合规范的防火分隔措施。

3.5审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6审查医院、学校、养老建筑、汽车库、修车库、铁路旅客车站、图书馆、旅馆、博物馆、电影院等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防火构造

4.1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冷库和库房、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的特殊建筑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防火墙两侧或内转角处外窗水平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

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f)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4.2审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井壁、

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3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变形缝构造基层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变形缝时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4.4审查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Bl级保温材料时,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C)当采用BI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中庭等各种形式的上下连通开口部位及玻璃幕墙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5审查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6审查天桥、栈桥和管沟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安全疏散设施

5.1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的不同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b)确定疏散的人数的依据是否准确、可靠;

c)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净宽度,除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d)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是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相匹配;

e)建筑内是否存在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

5.2审查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疏散楼梯的防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帘代替;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设置形式和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c)疏散楼梯在避难层是否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其他楼层是否上、下位置一致;d)疏散门的数量、宽度和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3审查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审查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审查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间);

b)避难层(间)的设置楼层、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避难层(间)的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有效避难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灭火救援设施

6.1消防车道

a)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沿街长度、规模等参数,审查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及登高面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审查消防车道的形式(环形车道还是沿长边布置,是否需要设置穿越建筑物的车道)、宽度、坡度、承载力、转弯半径、回车场、净空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面是否有影响登高的裙房、树木、架空管线等,首层是否设置楼梯出口、立面是否设置窗口等;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当设置在红线外时,审查是否取得权属单位同意并确保正常使用。

6.2救援场地和入口

a)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是否设置灭火救援场地;

b)审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长度、宽度、坡度,消防车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大小、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审查救援场地范围内的外墙是否设置供灭火救援的入口,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在每层是否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开口的大小、位置是否满足要求,标识是否明显。

6.3消防电梯

a)根据建筑的性质、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情况,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b)审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防水、排水、电源、电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通讯设备、轿厢内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利用建筑内的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消防电梯的运行要求;

d)审查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4直升机停机坪

a)审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直升机停机坪与周边突出物的距离、出口数量和宽度、四周航空障碍灯、应急照明、消火栓的设置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审查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是否符合航空飞行安全的要求。

7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7.1消防水源

a)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

b)消防总用水量的确定,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

c)利用天然水源的,应审查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数量、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应审查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管数量、供水管径及供水能力;

e)设置消防水池的,应审查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与报警、

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f)设置消防水箱的,应审查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与报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2室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a)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外消

火栓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重点审查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管径、

管材选用等的设计;

d)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重点审查水压计算、阀门和倒流防止器设置、管道布置等的设计;

e)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重点审查室外消火栓数量、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

其中地下式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

f)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3室内消火栓系统

a)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的选型及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重点审查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水泵接合器等的设计;

d)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重点审查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保护半径、间距等的设计;

e)室内消火栓水力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f)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g)干式消防竖管的消防车供水接口和排气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4消防水泵及消防泵房、稳压泵

a)消防水泵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等参数的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消防水泵房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c)稳压泵的设计流量、设计压力、吸水管、出水管等内容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5消防排水及其它

a)审查消防水泵房、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消防电梯、仓库、人防等场所是否设有消防排水设施;

b)消防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相关设计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管道的保温材料防火及抗震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消防系统控制与操作等相关设计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和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主要是根据系统设置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等因素,审查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最大间距、喷头工作压力、持续喷水时间;

c)系统组件的选型与布置。

重点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和供水管道的选材和布置,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系统水力计算、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减压措施,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e)系统试水装置处的专用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f)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审查设置场所、危险等级、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布置、持续喷水时间、系统的设置等。

7.7气体灭火系统

a)根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审查系统的选型和设置场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审查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重点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容积的限制,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设施等;c)审查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

d)审查系统的操作与控制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迟喷射的启动方式;

e)审查系统的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设置的预制灭火的充压压力、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间、管网的安全要求。

7.8泡沫灭火系统

a)根据建筑或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审查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和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泡沫灭火系统中所包括的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泡沫消防水泵的选择与设置、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

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的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系统的水力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重点审查系统管道输送介质的流速、管网水力计算(系统水管道与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7.9其他消防灭火设施和器材

审查其他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厨房特殊部位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器材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10防烟设施

a)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设置形式,审查防烟系统形式(自然或机械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自然通风,审查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等采用自然通风口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开窗面积要求;d)机械防烟,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①送风机,审查送风机是否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②进风口,审查送风机的进风口设置是否按规范要求不受烟气影响;

③送风口,审查送风口的设置位置和启闭方式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④风管与风道,审查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性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且不同材料风道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规定;

⑤系统计算,审查防烟系统风量计算,其余压值、加压送风量控制、疏散门允许压力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送风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分段设计;封闭避难层(间)的独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量是否按避难区净面积确定;

⑥联动控制,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关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11排烟设施

a)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排烟设施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同一个防烟分区是否采取同一种排烟方式;

b)防烟分区,审查防烟分区的划分、面积、挡烟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防烟分区是否跨越防火分区,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是否设置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c)自然排烟,审查排烟口或排烟窗的设置位置、高度、有效排烟面积、开启控制方式是否

符合规范要求;

d)机械排烟,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①排烟风机,审查排烟风机是否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风机入口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并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②排烟管道,审查排烟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极限、风管与可燃物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不同材料风道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规定,管道相应位置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

③排烟口与排烟窗,审查排烟口及排烟窗距排烟区域最远的距离,排烟窗安装位置、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式、风口风速及其与安全出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④排烟补风,审查排烟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风机是否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补风口的位置、与排烟系统的联动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补风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极限、风管与可燃物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不同材料风道风速和补风口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规定;

⑤风量计算,审查排烟风量是否按规范要求计算,补风系统的风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⑥联动控制,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关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8.1审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设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设施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2要求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规模,审查场所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形式选择是否符合规范,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甲、乙类厂房及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不循环使用;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是否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循环使用;

b)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是否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不应采用循环使用热风供暖的场所是否采用循环热风供暖。

8.3审查通风系统的风机、除尘器、过滤器、导除静电等设备的选择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不同类型场所送排风系统的风机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等场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除尘器、过滤器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审查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管道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管道材料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绝热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5审查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选择、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和设置要求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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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审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9.1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审查系统的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b)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消防控制室室内设备的布置和要求是否符合消防标准规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c)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短路隔离器、火灾探测器、火灾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警报装置、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模块、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d)系统的布线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审查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系统的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同,审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

着重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电梯回降装置、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电梯回降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相关联动控制、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设计;

f)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同,审查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9.2审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系统类型、系统配电的设计、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系统线路的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备用照明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灯具设置部位。

备用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灯具安装位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特殊场所是否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9.3审查消防电源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消防电源设计是否与规范规定的相应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b)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二级负荷消防电源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发电机的规格、型号、功率、设置位置、燃料及启动方式、启动时间、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4审查消防配电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回路设计,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b)配电设施,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是否设置明显标志;

c)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

消防末端配电箱是否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是否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d)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配电回路,是否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电源配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线缆选择及敷设。

消防配电线路的线缆选择及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f)消防回路的保护设置、电器选型、导体选择和消防配电设备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5审查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供电线路,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力电缆及配电线路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用电设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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