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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食物中毒防制

第五章 食物中毒防制

  提要食物中毒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临床特征、处理原则和预防措施。

非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临床特征、治疗和预防。

  案例某日下午4点起,某县中心医院附近居民数人先后因胃肠疾病症状来院就医,患者发病急骤,恶心、呕吐,腹泻呈水样便,无里急后重。

体温38℃左右。

到夜间10点前后,共诊治96例病人,医考虑可能是食物中毒。

询问48小时内所吃食物,发现在上午7~10点都习了某饭店的猪血食用。

当即报告县卫生防疫站。

经调查县肉联厂于前一天加工猪血800余斤,煮后置热水中浸泡,次日出售。

用盆接猪血时,猪体上泥土、粪便也滴落盆内。

加工猪血的炊具、容器均未加洗刷或消毒,当天室温35~36℃。

无菌操作采患者粪便8份,呕吐物4份,吃剩的猪血5份,进行病原菌分离培养。

所有标本均检出沙门菌,未发现其他病原菌。

未吃猪血的无一人发病。

  我国建国四十多年来,对预防食物中毒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建立了食物中毒调查和报告制度,特别是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以来使食物中毒发病率明显下降,但目前仍时有发生。

  我国各类食物中毒中,以细菌性食物中毒占多数,约占食物中毒总起数的58.6%,其中又以沙门菌食物中毒占首位。

  食物中毒有明显的地区性,肉毒中毒90%以上发生在新疆;河豚鱼中毒多发生在沿海与长江下游;农村多见农药中毒与粗制棉籽油中毒和桐油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病率高,除肉毒中毒外病死率低,多由受污染的动物性食品所致。

其他食物中毒发病率低,但病死率高,发病分布较分散。

第一节 食物中毒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食物中毒的概念

  凡健康人经口摄入正常数量、可食状态的“有毒食物”(指被致病菌及其毒素、化学毒物污染或含有毒素的动植物食物)后所引起的以急性感染或中毒为主要临床特征的疾病。

统称为食物中毒(foodpoisoning)。

凡食入非可食状态(未成熟水果等)食物、暴饮暴食所引起的急性胃肠炎;因摄入食物而感染的传染病、寄生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等食源性疾病、或摄食者本身有胃肠道疾病、过敏体质者食入某食物后发生的疾病,均不属于此范畴。

不论是一次性还是长期连续摄入“有毒食物”,凡是以慢性毒害为主要特征的也不是食物中毒。

  二、食物中毒特征

  虽然食物中毒的原因不同,症状各异,但一般都具有如下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

①潜伏期短,一般由几分钟到几小时,食入“有毒食物”后于短时间内几乎同时出现一批病人,来势凶猛,很快形成高峰,呈爆发流行;②病人临床表现相似,且多以急性胃肠道症状为主;③发病与食入某种食物有关。

病人在近期同一段时间内都食用过同一种“有毒食物”,发病范围与食物分布呈一致性,不食者不发病,停止食用该种食物后很快不再有新病例;④一般人与人之间不传染。

发病曲线呈骤升骤降的趋势,没有传染病流行时发病曲线的余波;⑤有明显的季节性。

夏秋季多发生细菌性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冬春季多发生肉毒中毒和亚硝酸盐中毒等。

  三、食物中毒的分类

  通常按病原学将食物中毒分为: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

  1.感染型食物中毒包括沙门菌属、变形杆菌属、副溶血性弧菌、致病性大肠菌属、韦氏梭状芽胞杆菌等引起的食物中毒。

  2.毒素型食物中毒包括肉毒梭菌毒素、葡萄球菌肠毒素等引起的食物中毒。

  

(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

  1.有毒动物中毒如河豚鱼、有毒贝类、鱼类组胺、动物内脏(过冬的狼和狗肝脏)、腺体(甲状腺等)所引起的食物中毒。

  2.有毒植物中毒如毒蕈、木薯、四季豆、发芽马铃薯、新鲜黄花菜、生豆浆等引起的食物中毒。

  (三)化学性食物中毒

  食物被某些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物、亚硝酸盐、农药等污染,或因误食引起食物中毒。

  (四)真菌毒素食物中毒

  食入含有被大量霉菌毒素污染的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如赤霉病麦、霉变甘蔗等。

  四、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

  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①原料选择不严格,可能食品本身有毒,或受到大量活菌及其毒素污染,或食品已经腐败变质;②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等过程中不注意卫生、生熟不分造成食品污染,食用前又未充分加热处理;③食品保藏不当,致使马铃薯发芽、食品中亚硝酸盐含量增高、粮食霉变等都可造成食物中毒;④加工烹调不当,如肉块太大,内部温度不够,细菌未被杀死;⑤食品从业人员本身带菌,个人卫生不好,造成对食品的污染;⑥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中并达到中毒剂量。

第二节 细菌性食物中毒

  一、感染型食物中毒

  细菌污染食品并在该食品上大量繁殖,达到中毒数量,这时大量活菌随食物进入人体,侵犯肠粘膜,引起胃肠炎症状,称为感染型食物中毒。

潜伏期一般为8~24小时。

  

(一)沙门菌属食物中毒

  1.病原体沙门菌属有2000个血清型,我国已发现100多个血清型。

致病性最强的是猪霍乱沙门菌(Salmonellacholerae),其次是鼠伤寒沙门菌(Salmonellatyphimurium)和肠炎沙门菌(Salmonellaenteritidis),沙门菌为具有鞭毛、能运动的革兰阴性杆菌,不耐热,55℃1小时或60℃15~30分钟可被杀灭,100℃立即死亡。

自然界中广泛存在,存活力较强,在水和土壤中可存活数日至数月,在含盐量为10%~15%的腌肉中可存活2~3个月,在蛋中存活20~30天。

该菌在适宜的基质上、20~30℃条件下可迅速繁殖,经2~3小时即可达到引起中毒的细菌数量。

  2.媒介食品主要是肉类,其次是蛋类、奶类及其他动物性食品。

  肉类主要来自动物生前感染。

一般情况下,畜离类的肠道内都带有沙门菌,在其抵抗力低下时,即可通过血液循环引起全身感染,使肉尸和内脏大量带菌。

另外宰杀后经各种途径使肉尸受到污染。

沙门菌不分解蛋白质,因此被沙门菌污染的食品无感官性状的变化而容易被忽视。

  蛋类可在卵巢和产蛋过程中被污染。

带菌的牛羊所产的奶中也含有大量沙门菌,或受到带菌挤奶员、不卫生的容器具的污染。

  带有沙门菌的食品,在较高温度下久存,细菌可在食品上大量繁殖,如果烹调时食品加热不彻底,或熟食品再次受到污染,食用前又未加热,即可因食入大量活菌而发生中毒。

  3.中毒机理大量细菌进入机体后,可在小肠或结肠内继续繁殖,破坏肠粘膜,并通过淋巴系统进入血流,引起全身感染,出现菌血症。

当沙门菌在淋巴结和网状内皮系统被破坏后,释放出毒力很强的内毒素,与活菌共同侵犯肠粘膜,引起炎症改变,抑制水和电解质的吸收,从而出现胃肠炎症状。

  4.临床表现进入机体活菌数量达到10万~10亿个才会出现临床症状,潜伏期6小时~3天,一般为12~24小时。

临床表现依症状不同可分为五型:

胃肠炎型、类霍乱型、类伤寒型、类感冒型和类败血症型。

其中以胃肠炎型最为多见,表现为:

体温升高(38~40℃)、恶心、呕吐、痉挛性腹痛、腹泻,大便多为黄绿色水样便,一日7~8次,大便有恶臭,内有未消化的食物残渣,偶带脓血。

病程3~5天,一般两天后停止腹泻,食欲恢复正常,预后良好。

  

(二)变形杆菌食物中毒

  1.病原体变形杆菌属根据菌体抗原分为五群,每群中又有数十至上百个血清型,其中可引起食物中毒的有普通变形杆菌、奇异变形杆菌和摩根变形杆菌等。

  变形杆菌属为腐败菌,在自然界广泛存在于土壤、污水和植物、以及人和动物肠道中。

健康人变形杆菌带菌率为1.3%~10.4%,腹泻病人为13.3%~52%,动物为0.9%~62.7%。

因此,食品受到污染的机会很多,食品中的变形杆菌主要来自外界的污染。

  2.媒介食品引起中毒的食品以动物性食品为主,尤其以水产类食品更为多见。

也见于凉拌菜、剩饭菜和豆制品。

  当变形杆菌和其他细菌一起污染食品后,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可使肉类等食品的感官性状发生明显改变;但当肉类仅受到变形杆菌污染时,因其不分解蛋白质,故感官性状无明显腐败迹象。

  3.发病机理食入被大量活变形杆菌污染的食品后,引起感染型急性胃肠炎,其机理基本同沙门菌。

摩根变形杆菌可产生脱羧酶,能分解组胺酸形成组胺,成人每公斤体重随摄入1.5mg组胺时,可发生过敏型组胺中毒。

  4.临床表现①急性胃肠炎型:

潜伏期一般为10~12小时,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头晕、头痛、乏力、阵发性剧烈腹痛、腹泻、水样便伴有粘液,有恶臭,一日10余次。

体温一般在39℃以下,病程1~2天,也有3~4天者。

预后一般良好;②过敏型:

潜伏期短,一般为30分钟~2小时,主要表现为面部和上身皮肤潮红、头晕、头痛并有荨麻疹。

病程为1~2天;③混合型:

上述两型症状同时存在。

  (三)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

  1.病原体副溶血性弧菌(Vibrioparahaemolyticus)为嗜酸性弧菌,革兰染色阴性,无芽胞,一端有单鞭毛,运动活泼,需氧或兼性厌氧。

在含盐3%~4%的培养基中生长良好。

最适生长的pH值为7.5~8.5,温度37℃,不耐高温,80℃1分钟或56℃5分钟即可杀灭。

对酸敏感,在2%醋酸中或50%的食醋中1分钟即可死亡。

  2.媒介食品副溶血性弧菌广泛存在于海岸和海水中,海生动植物常会受到污染而带菌。

引起中毒的食品除鱼、虾、蟹、贝等海产品外,肉类、咸菜、凉拌菜也可因受到污染而引起中毒。

带用少量该菌的食物,在适宜的温度下,经3~4小时细菌可急剧增加至中毒数量。

  3.中毒机理随食物进入人体106个以上的活菌,在肠道内继续繁殖,侵入肠上皮细胞,引起肠粘膜上皮细胞和粘膜下组织病变,数小时后出现急性胃肠炎症状。

该菌破坏后可释放肠毒素和耐热性溶血素,后者是心脏毒。

  4.临床表现潜伏期多为10小时左右,一般8~40小时,主要症状有恶心、呕吐、上腹部阵发性剧烈腹痛、频繁腹泻、洗肉水样或带粘液便,无里急后重,每日5~6次,体温39℃。

重症病人可有脱水、血压下降、意识不清等。

病程2~4天,一般预后良好,无后遗症,少数病人因休克、昏迷而死亡。

  二、毒素型食物中毒

  毒素型食物中毒是由于细菌污染食品在食品上繁殖并产生有毒的代谢产物(外毒素),达中毒量的外毒素随食物进入人体,经肠道吸收而发病。

发病在于食入的细菌毒素量多少,与活菌是否进入人体及进入量多少无关。

  

(一)肉毒中毒

  肉毒中毒(botulism)主要是由于食入含有肉毒梭菌毒素的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是细菌性中毒中症状最重、病死率很高的一种毒素型食物中毒。

我国北方地区,西部地区曾多次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1949~1911年9月全国共发生肉毒中毒998起(新疆718起),中毒人数3903人(新疆2259例),死亡510人,病死率为12.5%。

  1.病原体肉毒梭状芽胞杆菌(Clostridiumbotulinum)(简称肉毒梭菌,下同)系革兰阳性厌氧杆菌,有芽胞。

广泛分布于土壤、江河湖海污泥中及鱼类和动物粪便中,借其芽胞可长期存活。

耐高温,芽胞需干热180℃5~15分钟或湿热100℃6小时方被杀灭。

10%盐酸1小时或20%甲醛24小时方能杀死芽胞。

在适宜条件(无氧、发酵、适宜的营养基质、18~30℃)下肉毒梭菌可迅速生长,大量繁殖,同时产生一种以神经毒性为主要特征的可溶性剧毒的肉毒毒素(外毒素)。

该毒素毒性极强,1ug即可使人致死。

依据毒素的抗原性不同可分成A~G七型,人类肉毒中毒主要是由A、B、E三型所致。

毒素不耐热,80℃30分钟或100℃10~20分钟可完全破坏,pH>7.0时亦可迅速分解,暴露于日光下迅速失去活力。

在干燥、阴暗、密封条件下可保存多年。

  2.媒介食品可因饮食习惯和膳食结构不同而异。

国外多为火腿、香肠、罐头食品;我国主要见于家庭自制发酵豆、面制品(豆酱、面酱、红豆腐、臭豆腐、豆豉等),也见于肉类和其他食品。

  3.中毒机理肉毒毒素经消化道吸收后进入血液循环,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颅脑神经核、神经肌肉接头处及植物神经末梢,阻止神经末梢释放乙酰胆碱,引起肌肉麻痹和神经功能不全。

  4.临床表现潜伏期6小时~10天,一般1~4天。

早期有全身乏力、头晕、食欲不振,以后逐渐出现视力模糊、眼睑下垂、复视、瞳孔散大等神经麻痹症状;重症患者则出现吞咽、咀嚼、语言、呼吸困难,头下垂,运动失调,心力衰竭等。

体温、血压正常,无感觉障碍,意识清楚。

病死清楚。

病死率较高,多死于发病后十天内。

经积极治疗后逐渐恢复健康,一般无后遗症。

  

(二)葡萄球菌食物中毒

  1.病原体葡萄球菌广泛分布于自然界,健康人的皮肤和鼻咽部、化脓灶都有该菌存在。

该菌为革兰阳性球菌,不耐热,但能耐受干燥和低温。

在28~38℃生长良好,繁殖的最适温度为37℃,最适pH7.4,在含20%~30%CO2条件下有利于产生大量肠毒素。

肠毒素(外毒素)是一种蛋白质,已知有A~E五种抗原型,A型的毒力最强,食物中毒多由此型所致。

该肠毒素耐热性强,在食品中一般烹调方法不能破坏,须经100℃2小时方可破坏。

  2.媒介食品主要为肉制品、剩饭、凉糕、奶及其制品。

  3.中毒机制只随食物摄入活细菌而无葡萄球菌肠毒素不会引起食物中毒,只有摄入达中毒剂量的该菌肠毒素才会致病。

肠毒素作用于胃肠粘膜,引起充血、水肿、甚至糜烂等炎症改变及水与电解质代谢紊乱,出现腹泻;同时刺激迷走神经的内脏分支而引起反射性呕吐。

  4.临床表现潜伏期一般为1~6小时,多为2~4小时。

主要症状有恶心、剧烈反复呕吐、上腹部疼痛、水样便,体温正常或低热。

病程短,1~2天内即可恢复健康,预后一般良好。

  三、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处理原则和预防

  

(一)确定诊断

  1.查明原因根据中毒者发病急,短时间内同时发病,发病范围局限在食用同一种有毒食物的人等特点,找到引起中毒的食品,并查明引起中毒的具体病原体。

  2.临床症状符合食物中毒的临床特征。

  3.细菌学及血清学检查对可疑食物、患者呕吐物及粪便进行细菌学培养,分离鉴定菌型,作血清凝集试验。

  4.动物试验疑为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时,可取细菌培养液或肠毒素提取液喂猫(或灌胃),观察有无胃肠道症状,特别是呕吐反应,其他内毒素也可注入小白鼠腹腔观察其有无症状出现。

  

(二)患者处理

  1.迅速排出毒物对潜伏期短的中毒患者可催吐、洗胃以促使毒物排出;对肉毒中毒早期病例可用清水或1:

4000高锰酸钾溶液洗胃。

  2.对症治疗止腹痛、腹泻,纠正酸中毒及补液,抢救循环衰竭和呼吸衰竭等。

  3.特殊治疗细菌性食物中毒患者可用抗生素治疗,但葡萄球菌毒素中毒一般不需要用抗菌药,以保暖、输液、饮食调节为主。

肉毒中毒患者应尽早使用多价抗毒血清,注射前要做过敏试验;并可用盐酸胍以促进神经末梢释放乙酰胆碱。

  (三)预防

  1.防止食品污染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做好性畜宰前、宰后的卫生检验,防止感染沙门菌的病畜肉混入市场。

对海鲜食品应加强管理,防止污染其他食品。

  严防食品在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被病原体污染。

食品容器、砧板、刀具等应严格生熟分开使用,做好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生产场所、厨房、食堂要有防蝇、防鼠设备。

严格遵守饮食行业和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制度。

患化脓性疾病和上呼吸道感染的病人,在治愈前不应参加接触食品的工作。

  2.控制病原体繁殖及外毒素的形成绝大部分致病菌生长繁殖的最适宜温度为20~40℃,在10℃以下繁殖减弱;低于0℃多数细菌不能繁殖和产毒。

因此,食品应低温保存,或放在阴凉通风处。

食品中加盐量达10%也可控制细菌繁殖及形成毒素。

  3.彻底加热杀灭细菌及破坏毒素这是防止食物中毒的重要措施。

为彻底杀灭肉中病原体,肉块不应太大,使内部温度达到80℃,持续12分钟。

蛋类应彻底煮熟。

为预防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食品应100℃加热2小时。

第三节 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

  一、河豚鱼中毒

  河豚鲁(Spheroidesvermicularis)又名鲀,有上百个品种,是一种味道鲜美但含剧毒素的鱼类。

中毒多发生在日本、东南亚及我国沿海、长江下游一带。

  

(一)毒性

  有毒物质为河豚毒素,是一种神经毒,对热稳定,需220℃以上方可分解;盐腌或日晒不能破坏。

鱼体中含毒量在不同部位和季节有差异,卵巢和肝脏有剧毒,其次为肾脏、血液、眼睛、鳃和皮肤。

鱼死后内脏毒素可渗入肌肉,而使本来无毒的肌肉也含毒。

产卵期卵巢毒性最强。

  

(二)临床表现和治疗

  河豚毒素可引起中枢神经麻痹,阻断神经肌肉间传导,使随意肌出现进行性麻痹;直接阻断骨骼纤维;导致外周血管扩张及动脉压急剧降低。

潜伏期10分钟~3小时。

早期有手指、舌、唇刺痛感,然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胃肠症状。

四肢无力、发冷、口唇和肢端知觉麻痹。

重症患者瞳孔与角膜反射消失,四肢肌肉麻痹,以致发展到全身麻痹、瘫痪。

呼吸表浅而不规则,严重者呼吸困难、血压下降、昏迷,最后死于呼吸衰竭。

目前对此尚无特效解毒剂,对患者应尽快排出毒物和给予对症处理。

  (三)预防

  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新鲜河豚鱼应统一加工处理,经鉴定合格后方准出售。

  二、毒蕈中毒

  我国有可食蕈300余种,毒蕈80多种,其中含剧毒素的有10多种。

常因误食而中毒,多散在发于高温多雨季节。

  

(一)毒素与中毒特征

  一种毒蕈可含多种毒素,多种毒蕈也可含有一种毒素。

毒素的形成和含量常受环境影响。

中毒程度与毒蕈种类、进食量、加工方法及个体差异有关。

根据毒素成分,中毒类型可分为四种:

  1.胃肠炎型可能由类树脂物质,胍啶或毒蕈酸等毒素引起。

潜伏期10分钟5~6小时,表现为恶心、剧烈呕吐、腹痛、腹泻等。

病程短,预后良好。

  2.神经精神型引起中毒的毒素有毒蝇碱、蟾蜍素和幻觉原等。

潜伏期6~12小时。

中毒症状除有胃肠炎外,主要有神经兴奋、精神错乱和抑制。

也可有多汗、流涎、脉缓、瞳孔缩小等。

病程短,无后遗症。

  3.溶血型同鹿蕈素、马鞍蕈毒等毒素引起,潜伏期6~12小时,除急性胃肠炎症状外,可有贫血、黄疸、血尿、肝脾肿大等溶血症状。

严重者可致死亡。

  4.肝肾损害型主要由毒伞七肽、毒伞十肽等引起。

毒素耐热、耐干燥,一般烹调加工不能破坏。

毒素损害肝细胞核和肝细胞内质网,对肾也有损害。

潜伏期6小时~数天,病程较长,临床经过可分为六期:

潜伏期、胃肠炎期、假愈期、内脏损害期、精神症状期、恢复期。

该型中毒病情凶险,如不及时积极治疗,病死率甚高。

  

(二)治疗

  早期用催吐、导泻等措施排出毒物,可用二巯基丁二酸钠等巯基药物解毒,并用保肝疗法和其他对症治疗。

  (三)预防

  加强宣教,防止误食。

  三、木薯中毒

  木薯(Manihotutilissima)的可食部为根块,内含淀粉和少量蛋白质,为我国南方的个别地区主工杂粮之一。

  

(一)毒性及中毒特点

  木薯的根、茎、叶中都含有亚麻苦甙(linamarin),经水解后可析出游离态的氢氰酸,致组织细胞窒息中毒。

  潜伏期6~9小时,也有1小时发病者。

主要是氢氰酸中毒症状。

可因抽搐、缺氧、休克,呼吸麻痹而死亡。

  

(二)防治

  洗胃,并按氢氰酸中毒处理。

加强卫生宣教。

掌握安全食用方法:

去皮,反复浸洗薯肉,煮时将锅盖敞开,使氢氰酸挥发;弃去汤汁,将熟薯用水浸泡,再行蒸熟方要食用。

木薯制成淀粉去毒效果很好。

第四节 化学性食物中毒

  常见引起中毒的化学毒物有农药、砷化物、多氯联苯,亚硝酸盐等。

  发生中毒的原因主要有:

①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污染食品;②环境中的化学污染物通过食物链和生物富集作用而转移到作为食品的动植物体内;③某些污染物通过溶解、机械转移、附着而污染食品;④加工烹调不合理,如烟熏火烤造成苯并(a)芘的污染;⑤有些污染物在食品加工或贮存过程中,在适宜条件下形成亚硝胺;⑥误食用农药拌过的粮种,把砷化物、亚硝酸盐误当食盐食用,误将钡盐当明矾使用;⑦生产操事故,或选用原料不当,使化学毒物混入食品,如日本的森永奶粉事件等。

化学毒物中毒的发生多属偶然,但后果严重,故应加强宣教,防止食品污染

和误食。

第五节 食物中毒调查处理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及时进行认真调查,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以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一、明确诊断和抢救病人

  医生通过询问病史和体检,初步确定是否为食物中毒,可能由何种食物引起,并将情况及时向卫生防疫站报告,通知有关食堂、餐馆暂时封存可疑食物,保护好现场。

同时,尽早及时就地抢救病人,重点是老人、儿童和重症患者。

对已摄入可疑食物而无症状者也应严密观察。

  二、现场调查

  

(一)中毒情况调查

  当地卫生防疫站和有关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中到现场进行调查,进一步了解发病经过、主要临床表现、发生中毒的地点、单位、时间、中毒人数、重病人数及死亡人数、可疑食物、进食范围及发病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待解决的问题等。

  

(二)现场一般卫生情况调查

  了解餐具、炊具、用具、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炊事人员个人卫生习惯和健康状况,用膳制度等,分析可能引起中毒的原因和条件。

  (三)确定中毒食物

  1.详细了解病人发病前24~48小时内进食的各餐食谱,找出可疑食物。

  2.进一步了解可疑食物的来源、运输、贮存情况、制作过程及出售中有无污染的可能。

  (四)采样检验

  对食剩的可疑食物、餐具及用具涂抹物、病人排泄物、炊事人员的手部等进行检验,查明病原。

  三、现场处理

  确定食中毒类型后,针对原因立即对现场进行处理,以防止事件扩大蔓延:

①销毁引起中毒的食物;②针对污染原因及时督促改进;有传染病的炊事人员应暂时调离饮食服务工作,制定和完善卫生管理制度;③指导现场消毒。

  四、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

  加强卫生宣教工作,增强个人卫生意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标准,搞好食品卫生工作。

  其他食物中毒及防治要点见表5-1。

表5-1 其他常见食物中毒防治要点

病名

有毒成分

潜伏期

临床特点

急救处理

预防要点

蜡样芽胞杆菌食物中毒

与活菌、类肠毒素物质及磷酰胆碱有关

0.5~12小时,以2~5小时最多见

恶心、呕吐、头晕、腹泻、体温不高,预后良好

对氯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敏感

含淀粉多的食品如剩饭、香肠应防止污染,食前加热100℃20~60分钟

含氰甙果仁中毒

氢氰酸

1~5小时

胃肠道症状,大量进食出现口中苦涩、流涎、呕吐、心悸、呼吸困难、青紫,可窒息死亡

同木薯中毒

苦杏仁、桃仁、枇杷仁中均含有氰甙,应教育儿童不要吃苦杏仁

   

鲜黄花菜中毒

秋水仙碱在体内氧化为氧化二秋水仙碱

0.5~4小时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昏、头疼、口渴、喉干

洗胃与对症处理

干制黄花菜无毒,鲜吃时加水浸泡或用开水烫,去汁煮熟,煮透

四季豆中毒

可能与“豆素”及“细细胞凝集素”有关

1~13小时,多为2~4小时

恶心、呕吐、腹泻、头晕,头痛四肢麻木,中性白细胞增多,病程数小时至2天,预后良好

对症处理

充分煮熟后才能食用

发芽马铃薯中毒

龙葵素

数十分钟至数小时

咽喉烧灼感,胃肠炎,重症有溶血性黄疸,可因心脏和呼吸麻痹死亡

对症处理

挖去芽及芽眼,去皮水浸,炒时加醋以破坏龙葵素,如发芽很多应禁食

白果中毒

银杏酸、银可酚

1~12小时

除胃肠症状外,头痛、恐惧感、惊叫、抽搐、重者意识丧失,1~2日内死亡

洗胃、灌肠及对症处理

生白果去壳,加水煮熟或炒熟后再吃。

熟白果也不能多吃,儿童尤应注意

粗制棉籽油中毒

游离棉酚

数小时至数天

恶心、呕吐、腹胀、口干、无汗、乏力、心慌、皮肤烧灼感。

重者头晕、嗜睡、下肢麻痹

对症、保肝、解毒、给钾等

加强宣教,不食用未经精炼加工的棉籽油,禁止出售与食用游离棉酚超标(0.02%)的棉籽油

有毒蜂蜜中毒

各种有毒花粉,如雷公藤花粉

1~5天

头晕、疲倦、肢体麻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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