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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复习精简版分析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五章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1、法与道德的含义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

法律是社会主流道德的载体,是道德的外化,是道德的底线;

道德素养的提高,有助于法律的推行,守法的习惯可以内化为一种道德修养

2、法与道德关系

法与道德相互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

存在时间不同

调整范围不同

规范内容不同

调整方式不同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是法的目的所在

法是自由的边界和屏障

3、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5、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2预测作用4评价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1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2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4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

(二)法律遵守

(三)法律执行

(四)法律适用

(五)法律监督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

(二)行政法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务员法》等

(三)民商法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四)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五)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及其修正案

(六)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

(七)程序法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与程序法相对称,其它6个法律部门又被称为实体法

8、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提高党反贪污执政的水平

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9、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10、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2讲证据3讲程序4讲法理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2掌握法律方法3参与法律实践

11、国家性质[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形式[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效力高于普通法律、行政法律、组织规定、公民的行为准则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1提出修正案2通过修正案3修正案生效

13、怎样认识宪法的稳定性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应保持相对稳定。

2如果变化过于频繁,可能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但如果亘古不变,则会阻碍社会的进步。

3宪法的修改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有步骤、稳妥进行。

2014、我国的选举制度

1普遍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3直接间接并用4无记名投票5监督原则6物质帮助原则

直接:

区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

间接:

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代表

15、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1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2人身自由3政治权利和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继承权7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妇女、婚姻、家庭等受国家保护

17、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18、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法制原则

3群众路线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19、公共生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2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3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20、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序的重要标志

21、在实践中增强公德意识,践行公德规范

1大学生应当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培养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

2大学生应当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22、网络道德规范

(1)自由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正原则(4)兼容原则

(5)互惠原则(6)自主原则

(7)承认原则(8)无害原则

23、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

网络主体应养成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坚持防微杜渐,处处从小事做起;坚持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坚持自律和他律的结合,更应注重自律;坚持同网络不道德行为做坚决斗争;坚持技术、业务水平与道德修养层次的同时提升。

24、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一)指引作用

(二)预测作用(三)评价作用(四)强制作用(五)教育作用

25、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调整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原则

(1)处罚适当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3)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6、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27、处罚的程序

1、调查:

指公安机关对获取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线索,进行的专门性调查工作。

2、决定:

指公安机关调查终结后对确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适用的具体处罚。

3、执行:

指公安机关为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28、集会游行示威法概述

概念:

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和对集会游行示威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

(1)权利保障原则

(2)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

(3)依法管理原则

29、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1)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2)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的审查、许可

(4)限制性要求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许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煽动民族分裂的;

(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限制性要求:

(1)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3)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30、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1)公安机关的责任和权力

应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保证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可以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许可不得逾越。

(2)集会游行示威者的责任和义务

未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特定的区域、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定于早六时至晚十时;集会游行示威应按许可的要求进行;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秩序,严防他人加入,必要时指定专人协助警察维持秩序,协助人员应佩带标志;不得利用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进行犯罪活动。

(3)对其他人的要求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31、违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2、环境保护法概述

(1)概念环境保护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1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

2环境保护法是社会法

3环境保护法是综合部门法

4环境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协调发展原则2环境责任原则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

(4)环境保护法的构成体系

1宪法性规定2综合性环境基本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

33、环境保护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3)许可证制度(4)排污收费制度(5)限期治理制度(6)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34、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加强交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的原则

2科学管理的原则

3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方便群众的原则

3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一)基本原则:

其一,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其二,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

其三,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

(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6、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4)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2)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5)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37、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此外,该决定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犯罪行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分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

※※※※※

1、继承法

继承:

从法律上讲,即自然人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他其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2养老育幼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3、遗产范围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4、继承的开始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因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宣告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5、继承权的丧失

※代位继承:

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遗产的制度。

※转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

6、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亦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

1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第二

7、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一)有效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应得份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

(二)对无人继承或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

3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共有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继承遗产时,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

(三)有效遗嘱的法定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的财产必须是属于遗嘱人所有

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表达必须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愿望

4遗嘱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

8、《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

9、《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10、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a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11、《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2、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第一,提高职业道德认识

第二,培养职业道德情感

第三,磨炼职业道德意志

第四,养成职业道德习惯

13、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

首先,要掌握与职业相关的一般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合同法、劳动法。

其次,要学习和了解具体的职业法律。

再次,抓住职业法律内容的重点。

14、爱情的涵义

所谓爱情,指一对男女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对异性真挚的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强烈、稳定、专一的感情。

15、爱情的本质

1自然属性性意识是爱情的内在动力和自然基础

2社会属性需要层次理论

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需要

16、大学生应坚持当今社会关于爱情的一般原则

1恋爱自由

2严肃认真,忠贞负责

3纯真专一

4平等相待、互相尊重

5爱情行为应该举止文明

6失恋不失德

17、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

1婚姻家庭是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形式;

2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婚姻家庭的具体形态有不同的表现;

3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婚姻家庭成员的地位关系。

18、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1、宪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的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2、婚姻法与相关法律在结婚方面的具体规定

3、婚姻法与相关法律在家庭关系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4、婚姻法在离婚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与大学生婚姻家庭观

在婚姻家庭方面,民事主体只要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其婚姻自由应得到充分的尊重。

大学生虽然是我们这个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但毕竟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权依法结婚。

19、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

现行婚姻法

2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

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自由

21、离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1、申请2、审查3、登记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1、控诉外的调解2、诉控离婚

调节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况: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我国法院处理离婚的原则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2.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限。

3.本案应考虑法律对离婚时间的限制规定,即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2、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概念(与公民的比较):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公民:

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出生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

个人合伙

其他特殊主体

第一顺位继承人

父母

配偶

子女

宣告死亡的条件

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四年

意外事故——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

战争期间——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利害关系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人民法院的宣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公告期限为一年。

意外事故公告期限为3个月。

公告期限届满,如果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时间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23、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4、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

4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

5维护社会公益

25、

宣告死亡

即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

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2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的特征: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所组成

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7、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8、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9、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30、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有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32、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权

处分权

收益权

使用权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财产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财产共有权: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33、人身权

人身权: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

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不可分离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一种绝对权

人身权的分类

人格权

身份权

3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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