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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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后勤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后勤各部门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证我校后勤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非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后勤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岗位的设置范围为:

学院内从事环卫、绿化、宿舍管理、维修、驾驶、餐饮服务和特殊工种等工作岗位。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学校人事处是后勤非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各中心劳务派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中心对劳务派遣人员业务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条各中心应与劳务派遣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将相关的岗位职责及岗位管理规定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

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派遣公司在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找缴。

第三章聘用要求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各中心可根据派遣人员的身体状况、技术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六)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应具备初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三证”:

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

(七)各中心工种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1、办公室管理人员:

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2、车辆驾驶员:

持有C1驾驶证及以上级别,并连续从事驾驶工作2年以上。

3、水电维修工:

熟悉水、电、五金等维修基本操作技能,熟悉高、低压配电设施的操作;需有电工操作证书(具有当年年审证明)。

4、花圃花工、绿化养护工:

具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及养护技术,熟悉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及树木的整形修剪工作。

5、学生宿舍楼管理员:

思想品质优良,容貌端正,举止行为大方、得体,有较强的责任心。

6、保洁员:

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7、餐厅经理:

具备专业技术等级证书,3年以上同等职位从业经验;熟悉餐厅、餐饮服务的运作和管理。

8、厨师长:

具备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相应规模食堂管理工作,持健康证。

9、厨师:

取得餐饮服务上岗证、等级证书,持健康证。

10、餐厅辅助工:

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持健康证。

11、餐厅切配:

有1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熟悉厨房本岗位工作流程,持健康证。

12、仓库管理员:

熟悉仓库管理流程,能承担夜间验收工作。

14、财务人员:

财务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上岗资格证书,熟悉财务管理、财务分析、成本核算等。

14、名师苑客房服务员:

中专或职高以上学历。

第八条应聘时应提交的证件: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明、技能等级证书和工作业绩简介及体检表等原件和复印件。

非福州市区和闽侯县户籍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

第九条从事电工、驾驶等技术工种的派遣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四章劳务派遣程序

第十条各中心根据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向后勤管理处提出劳务派遣岗位设置计划。

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后勤发展需要,审议批准劳务派遣岗位设置计划,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各中心根据岗位设置要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及时报后勤管理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统一与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聘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须对新进入岗的劳务派遣人员设定至少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

派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派遣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各中心的用工部门应在试用期内对派遣人员加强跟踪考核其胜任情况,及时反馈人事处。

对不能胜任工作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应在试用期内及时退回省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第十四条各中心根据工作要求,每年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第六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报酬根据工作实际,结合福州市相关工种指导价格确定。

各用工部门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学校人事处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含加班工资)和考勤奖构成。

各中心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期间,领取试用期工资。

第七章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各中心要认真履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工作职责,按照后勤管理处的统一领导,加强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格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因故需要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

第二十条各中心要认真落实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统计,作为对派遣人员工资、奖金发放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的派遣人员,将视其情节,依照后勤管理处的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必要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二条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分类:

派遣人员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均要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请假内容

1、婚、产、丧假

(1)婚假:

派遣人员婚假为3日,晚婚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10天。

申请婚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2)产假:

申请产假须有医院的产检或分娩证明,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八十天。

男方照顾假为7日。

(3)哺乳期。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子女不满1周岁的女员工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4)丧假:

派遣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下同)去世,请丧假3日。

需要派遣人员本人去外地处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

  2、病假、事假

(1)病假:

派遣人员请病假必须持有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无证明或手续不全者,按事假处理。

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

(2)事假:

派遣人员因个人或家庭等其他原因,确需请假处理的,可请事假。

家在外地的派遣人员,如家里发生天灾人祸,省内可照顾请事假5日,省外7日;派遣人员的直系亲属病情危重,经医院证明确需陪伴外出就医,每学期可照顾请事假不超过10日。

3、旷工

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按自动离职论处。

  (三)请假程序 

  1、派遣人员需要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中心批准,凡遇特殊情况,可使用通讯工具请假,3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2、假期满后应按照规定办理销假手续,凡未按时销假者,按超假处理。

假期满后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提前申请。

(四)审批权限

1、凡派遣人员需请婚假、病假、产假、丧假均由各中心主任按下述规定审批,办理请假手续。

(1)事假:

请事假不超过5日由各中心主任审批,5日以上事假由各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后勤管理处批准。

(2)病假:

请病假不超过7日由各中心主任审批,7日以上病假由各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后勤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考勤与工资收入:

派遣人员病、事假、旷工按照规定减发或取消个人岗位绩效和考勤奖。

(每个月按照26天计)

(一)病假

1、当月病假2--7天的,按实际天数减发岗位绩效;  

2、当月病假超过7天的,发给基本工资;

(二)事假

  1、当月事假2--5天,按实际天数减发工资绩效;

  2、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发给基本工资;

(三)旷工

1、旷工半天的,按1天减发工资绩效;

2、旷工1天的,按3天减发工资绩效;

3、当月累计旷工2天的,发给基本工资;

第二十四条考勤处分规定 

  全体派遣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均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对违反者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旷工者所在部门应督促其本人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1、各中心使用指纹机考勤。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者,扣发岗位绩效5元;超出10分钟且在半小时以内的,扣岗位绩效10元;超过半小时,扣半天工资、绩效;超出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2、旷工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全年奖金和福利(如给学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处务会讨论同意后,可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连续旷工3天,全年旷工累计达7日或以上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月考勤无迟到、早退、旷工,无病假、事假者,发给考勤奖。

第二十六条后勤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各中心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中心的工作需要,安排员工补休或轮休。

第八章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管理;

2、诚实守信,不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

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工作场所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勤俭节约,不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搞好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集体,维护单位形象;

第二十八条派遣人员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均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部门可将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人员因违规而对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可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1、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无正当理由(原因)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调配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6、当月迟到、早退达到或超过15次;或全年迟到、早退50次或以上的;

7、当月连续擅自离职3天,或累计擅自离职5天或以上的;

8、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的,按擅自离职处理;连续擅自离职3天或1年内累计擅自离职15天及以上的;

9、在工作场所与顾客或员工吵架、斗殴的;

10、违反岗位职责月累计5次以上的;

11、严重违反消防和安全规章制度的;

1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时间内因本人原因或用人部门未履行派遣协议有关规定的,可以提出解除派遣关系;但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各中心与劳务派遣人员终止劳务派遣关系要有相关的文字材料说明,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根据学校后勤工作发展的需要,待后制定相关规定:

《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绩效考评与晋升规定》、《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

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各相关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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