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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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景德镇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就学生办理学籍异动的有关要求及程序规定如下。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因健康原因要求保留入学资格,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所认定),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一年为限。

重大疾病,可连续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参加学期补考,原始成绩和补考成绩均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达到应修学分数应以升级。

学生一学年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本学年开设课程门数60%以上(含60%)者,留级至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下一年级若未设置该专业,转至相近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留级一次。

留级学生到下一级(班)学习,该班开设的全部课程均应参加学习和考试考核。

留级学生应重新交纳学费和其它费用,不享受国家相关奖助学金待遇。

第十条学生在不影响参加学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外,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和学生家长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就读已满一学年的;

3、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间专业转换;

4、其他对录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一般不允许转入;

5、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转出院系签署意见→转入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网站公示→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转专业手续在每年的1月4日-9日,9月4日-9日办理,其它时间一般不受理。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的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教务处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经处务会表决→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网站公示→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年的1月4日-14日,9月4日-14日办理,其它时间一般不受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健康原因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所认定),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时间。

第二十二条休学创业的学生一般以一至二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次,但累计不得超过四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时间。

休学创业的学生在首次办理休学手续时,应提交创业计划书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要求退学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所在院系辅导员和院系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学生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但已达到退学标准的,须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作出退学处理意见,并向学工处、教务处报退学处理报告,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退学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派出两人将学校的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因故无法送达本人的,由所在院系书面说明无法送达原因,然后由学校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六十日,即视为已送达学生。

对退学的学生所在院系做好善后工作,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得到通知后10日内申诉,参照《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申诉的规定办理。

学校关于学生退学决定生效后,退学学生就应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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