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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点总结

考点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

考点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制定

例子

特征

会计法律(层次最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注册会计师法》(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XX法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XX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计部门规章(部长令):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XX办法

XX准则

XX制度

XX规范

会计规范性文件(发布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XX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签证业务基本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XX省办法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过得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等内容。

考点一行政管理

总原则

统一领导:

国务院财政部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制定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一招本法和会计制度制定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试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方面:

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的管理:

准入管理、会计签证、市场监管和市场退出

会计市场准入: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

经所在地的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

2.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经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

第三节会计核算

考点一会计核算依据

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法包括: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税收征管法》《公司法》等。

2.根据实际发生的积极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考点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2.伪造VS变造

(1)伪造会计资料: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练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

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2.必须正确使用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项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必须正确使用会计记录蚊子---应当使用中文,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用选择性的。

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

执业必须进入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

会计领军(后背)人才的选拔、培养、评价

对现金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会计监督检查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考点二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是行业自律组织。

考点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一般为厂长、董事长)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单位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人员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会计软件和会计资料均符合。

规定包括《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

考点三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2.基本要素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加盖发票专用章活财务章)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接收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8)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摘要

(4)应计会计科目、放心及金额

(5)记账符号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天职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原始凭证的填制

(1)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等。

(2)签章

1.从外单位去的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2.从个人去的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活其制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3)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联通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款发票代替收据。

(5)职工出差借款平局,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回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5.原始凭证的审核:

(1)不真实、不合法---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不准确、不完整---有权予以退回。

1.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局位重开或更正。

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2.金额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开。

5.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要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2)对丢失原始凭证的处理:

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证明原来的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②如果确定无法取得证明的,入火车票、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考点四会计账簿

1.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基本规则

(1)会计账簿更正方法一般又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

(2)及时对账:

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定期结账:

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该期内的账簿记录进行小结,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考点五财务会计报告

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包括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2.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3.财产清查分类

(1)按清查范围:

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2)按时间:

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4.财产清查时间: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考点六会计档案

1.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累;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2.不属于会计档案:

预算、计划、制度。

3.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活装订。

4.当年行程单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以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5.会计档案原件原则是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活复制。

6.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永久和定期(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2)起点:

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长短:

1永久: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

固定资产卡片账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银行存款月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

阅读、季度财务报告;

515年:

其他

7.销毁

(1)需要销毁的,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单位负责人再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监销

1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2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3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未了事项原始凭证,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

考点七关于会计年度、会计处理方法、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2.我过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成人民币。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题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题的政府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合称为监督)。

考点一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对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实施部门)、会计人员(具体操作者)

3.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4.最终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

5.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互相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财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6.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

(1)有权自行处理:

及时处理

(2)无权处理:

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考点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主题:

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对象:

会计行为

3.财政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设账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符合规定

(4)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考点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主体: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

单位和个人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

注册会计师审计

内部审计

审计方式

受托审计

自觉施行

审计职责和作用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

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

审计独立性

双向独立,独立性较强

受单位直接领导,独立性较弱

3.业务范围(1-4是法定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局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离、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局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再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条件:

3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场所;制度。

考点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1.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考点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再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考点四代理记账

1.定义:

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帐、算账、报账业务。

2.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才能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显著位置防止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

(3)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4)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5)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4.责任: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考点五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中法定资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3.不得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情况:

(1)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4.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5.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6.证书管理

上岗注册登记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元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到现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登记

变更登记

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时办理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新和职业道德等

(3)学时: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考点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不包括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考点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简历岗位责任制

2.不属于会计岗位的: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医院门诊等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

考点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范围

(1)工作调动;

(2)因病不能工作超过3个月

(3)因故临时离职超过3个月

(4)撤销会计职务

(5)单位撤销(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

(6)单位合并(被合并单位向合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7)单位分立(被分立单位向分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2.现金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请处理。

3.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行开立账簿

6.交接人员的责任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考点一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1类型: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管辖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分

1.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

2.类型: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1主刑:

只能独立使用。

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除出境(外国)

考点二法律制裁

1.内容:

制裁、补偿和强制。

其中,制裁是最主要的实现法律责任的方式。

2.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只有当特定的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才称为法律制裁。

考点三违反会计制度和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000~5万元,个人2000~2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性质责任(情节严重)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活等级账簿不符合规定

3.不依法设置账簿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之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蚊子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蚊子和记账本位币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注意1】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注意2】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都属于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考点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的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20万元以下罚金

2.中介组织的人员: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处5~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考点五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活单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金

考点六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5千~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七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点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法律责任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行政责任归纳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伪造、变造、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

授意、指使、强令

单位

3000—5万

5000—10万

直接责任人

2000—2万

3000—5万

5000—5万

刑事责任归纳

伪造、变造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中介组织的人员

授意、指使、强令

打击报复

3年以下

5年以下

3年以下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1.地位: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2.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和固定性

3.税收的分类

标准

类型

代表税种及特点

征税对象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所、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行为税类

屠宰税、筵席税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工商税类

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征收

关税类

海关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征收

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地方税

城镇地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共享税

增值税、营业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

增值税、营业所、关税和各种所得税

从量税

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徒弟使用税等

复合税

卷烟、粮食白酒的消费税

考点二税法的分类

标准

类型

要点

功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

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单行税种法

税收程序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

一个国家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

国家间行程的税收制度

国外税法

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税法法律级次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

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

第二节流转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增值税

1.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哥哥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老五中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注意】征收范围: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性质:

价外税、流转税、从价税。

2.分类: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3.纳税人:

分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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