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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模方案36

洛阳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依据创模规划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揽,以建设中原经济区最佳宜居地为目标,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达标为主线,按照“持续巩固已达标指标、重点攻坚差距较大指标”的工作要求,大力实施蓝天、碧水、生态三大工程,重点解决空气质量、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城市清洁能源使用、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等问题,确保已达标指标持续达标、差距较大指标有重点突破,确保环保和创模目标责任制双落实,确保城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年度目标

(一)年度环保和创模政府责任目标全面完成;

(二)年度创模重点工程按质按量按要求完成;

(三)年度环保投资指数、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环境保护能力建设5项考核指标达标;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考核指标有重点突破;空气质量、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2项考核指标有较大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蓝天工程。

做好9个方面40项重点工作。

——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单位GDP能耗逐年下降。

1、强力淘汰落后产能。

2015年,在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基础上,再追加一批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通过环保倒逼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牵头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做好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控。

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的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焦炭、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矿产采选行业新增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城市区禁止审批燃煤设施。

牵头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完成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4、加大企业节能改造力度,实施燃煤锅(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

牵头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企业

5、深入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牵头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6、推进城市区工业企业搬迁。

推进中铝洛铜、LYC、中钢耐火等企业向产业集聚区搬迁,通过搬迁实现产业和技术升级,淘汰污染工艺和生产线,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牵头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企业

——优化能源结构,确保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

7、加快构建天然气多气源供气格局,推进中石化新粤浙线等重点项目;加快县县通燃气管网建设,完成洛阳至宜阳、洛宁管线等重点项目。

牵头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8、推进全市供热管网及热源规划建设,完成华润首阳山电厂改造等供热保障项目。

牵头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企业

9、优化电力结构,完成重点电力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10、控制煤炭消耗总量。

以2012年我市燃煤总量为基准,通过节能和技术改造,实现年均减少燃煤5%的减煤目标。

牵头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企业

11、加强煤质监管。

全市域禁止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硫份大于1%、灰分大于25%的煤种。

牵头单位:

市煤炭工业局

责任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12、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

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我市成品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牵头部门:

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实施城市供热管网改造。

加快城市新的供热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

牵头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推进产业园区集中供热,17个产业集聚区“一区一热源”建成投运。

牵头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拆除燃煤锅炉。

10月底前,城市区彻底拆除分散式燃煤锅炉,不在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的改用清洁能源,现有集中供热燃煤锅炉作为调峰热源完成“煤改气”改造;县城区拆除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产业集聚区拆除分散式燃煤设施,实现“一区一热源”。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确保年度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圆满完成。

16、继续实施火电企业废气治理。

新安万基集团、香江万基等燃煤机组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要求:

烟尘≤20mg/Nm3,SO2≤200mg/Nm3、NOX≤100mg/Nm3。

按照“先大后小”的原则,有计划的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治理试点,“十三五”内辖区所有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排放。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深化非电企业废气治理。

对玻璃、陶瓷陶粒、石化、焦化、石灰生产、砖瓦行业、焊剂行业、耐材行业、铸造行业废气进行综合治理。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全面控制扬尘污染,切实降低城区颗粒物浓度。

18、持续做好城市建筑扬尘防治。

在做好城市区建筑扬尘治理的基础上,扩大整治范围,将各县城区、产业集聚区纳入整治重点。

牵头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提升道路保洁能力。

完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标准,规范作业程序,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和作业质量,加大机扫、水洗频次,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水洗率。

牵头部门: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加强散流体货物运输监管工作。

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流体货物运输治理工作的通告》(洛政通〔2010〕4号),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做好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对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等道路运输扬尘进行整治,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继续实施城市区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

按照《2014-2016年城市区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治理计划》的安排,完成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开展储煤场扬尘防治。

落实《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有关扬尘防治的规定,对全市储煤场扬尘就是综合治理,减少粉尘排放。

牵头单位:

市煤炭工业局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完成机动车总量减排任务,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4、加强机动车排气监测。

2015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0%,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作业机械和渣土运输车辆开展排气监测,凭绿标取得施工资质。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做好机动车环保限行。

城市区扩大限行范围,延长限行时间;县城区划定机动车环保限行区。

牵头部门:

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强力淘汰黄标车。

淘汰全部黄标车和应当强制报废的老旧机动车。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严格机动车在本市的注册、变更、转移登记和出行管理,对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予以安检。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

28、推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通过提高公交分担率降低社会车辆出行率,出台配套政策,鼓励购置新能源机动车。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29、加快加气站建设,确保城市公交车清洁能源使用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有效降低PM2.5污染。

30、继续开展餐饮服务业综合整治。

2015年,各县(市)组织实施县城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开展油烟治理;鼓励党政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的集体食堂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31、继续开展成品油经营行业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32、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对涂装行业、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大气污染。

33、继续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配套机械、技术和青贮、黄贮、生物质能转化等综合利用措施,进一步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抓好常态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牵头部门:

市委农工委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4、规范管理露天烧烤。

取缔占用城市道路的露天烧烤,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牵头部门: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

35、严厉查处小污染企业。

取缔非法企业;环保手续完备的完善环保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6、建设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

将环境监管纳入城市综合管理系统。

牵头部门: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实行大气质量生态补偿

37、加强大气监测能力建设,各县(市)完成PM2.5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建设并与市监控中心联网。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

38、出台大气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按照《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实施财政扣缴。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9、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

制定《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应急机制。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

40、加大气象变化的分析工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

市气象局

(二)碧水工程。

做好6个方面17项重点工作。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污泥依法安全处置,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实施中水回用,确保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中水回用率达到20%。

41、加快污水厂建设。

涧西污水处理厂等市辖区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偃师等县(市)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实施提标治理;产业集聚区配套完善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工程建成投运;洛龙区白马寺镇等乡镇污水处理工程完成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42、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建设。

洛阳市污泥处理厂等污泥处置工程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全市所有污泥处置项目正常运转。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43、提高中水使用量。

涧西、瀍东污水处理厂中水供应不少于3000万吨/年,相关火电企业完成相应用水指标。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企业

——继续开展城市河渠整治及排污口截流,全面实施城市河流清洁计划,确保城市水环境功能区稳定达标。

44、实施河渠截污工程建设,持续完善和改造污水管网。

牵头单位:

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5、全面开展河渠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淘汰落后产能,取缔“十五小”,确保全市单位GDP用水量不断下降,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规划要求。

46、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政[2014]44号),通过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使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用水效率显著提高,入河排污总量大幅降低,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47、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完成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48、取缔关闭“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防止污染反弹。

各县(市、区)要全面排查,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严防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深化涉水企业废水深度治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如期完成。

49、完成《国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下达的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50、实施部分工业行业、医疗机构、屠宰行业的废水治理。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卫计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51、重点实施3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

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相关企业

——强化重金属企业废水深度治理。

抓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因子的污染治理。

52、督促未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加快治理,确保任务完成;享受国家重金属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建成投运,并通过环保验收。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53、重点涉重企业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和重金属自测设施建成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54、完成重金属企业废水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深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55、清理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56、实施故县水库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区划定和设标立界工作。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57、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委农工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生态工程。

做好8个方面19项重点工作。

——抓好特色城市绿都工程,确保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58、做好年度道路绿化工作,开展公园绿化项目。

牵头单位:

市园林局

责任单位:

相关城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59、启动生态停车场建设,扩大城市绿视率,全面提升生态园林绿化水平。

牵头单位:

市园林局

责任单位:

相关城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60、加强住宅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提升工作,深入开展“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

市园林局

责任单位:

相关城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61、启动实施屋顶绿化、桥体绿化等立体绿化工程,积极开展单位庭院、社区立体绿化活动,每个城市区选择不少于2处作为立体绿化示范点。

牵头单位:

市园林局

责任单位:

相关城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抓好林业生态建设提升工程。

新增造林面积50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面积80万亩。

62、从增加造林面积、森林抚育和改造、绿化宜林荒山荒地等方面着手,不断增加造林绿化面积。

牵头单位:

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63、城市高速、快速通道沿线实施提升改造,增加绿化面积。

牵头单位:

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64、加强森林公园建设。

提升服务功能,满足市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为全市生态旅游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牵头单位:

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65、加强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管理。

强化管护措施,提升管护水平,发挥生态效益、保护生态多样性,推进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立法工作。

牵头单位:

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66、实现城市周边城郊路段绿化全覆盖,达到高品质绿化景观要求。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抓好水土保持建设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0平方公里。

67、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除险加固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

68、按照《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44号令)和《土地复垦条例》(第592号令)的要求,组织对已闭库、已闭坑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毁损的土地进行修复、复垦。

牵头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步伐。

69、在巩固2013年度、2014年度农村环境集中整治达标村建设成效的基础上,重点对各县(市、区)申报的2015年度达标村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年底前达标。

牵头单位:

市委农工委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70、已建成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正常运行,在建、拟建项目完成省定建设任务,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建成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大力发展生态旅游。

71、持续推进旅游景区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完成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任务。

72、完成《洛阳市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单位:

市规划局

73、稳步推进生态创建工作。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城区生活垃圾收集率99%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85%以上;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74、重点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暨配套工程)和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

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委局

75、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医疗废弃物统一收集。

牵头单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6、涉重历史遗留废渣处置中心建设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创模工作,将创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属地政府负责制,健全完善各级各单位创模工作长效机制。

各牵头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标准、完成时限和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各级各单位做到任务清、标准清、时限清、责任清、要求清,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应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能力建设资金,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健全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创模投融资机制,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进入环境保护领域,不断提高环保投入比重,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环保投资格局,保障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资金投入,有效支持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的落实。

2015年,各县(市)环保投入在本行政辖区内用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老污染源治理、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设施、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的总投资额不得低于本行政辖区2013年GDP的1.85%;城市各区不得低于1.5%。

各县(市、区)应按此要求安排当年创模工作计划并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确保2015年全市域环保投资指数达到1.5%以上。

(三)加强能力建设。

要按照创模有关环境能力建设要求,在资金、人员编制、技术装备、执法手段等方面继续加强研究、加大投入,确保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宣教和环境信息机构设置、编制人数、技术装备、业务用房等硬指标达到创模验收要求;充分考虑环保队伍人员结构和专业素质,开展素质、能力提升工程,不断提高环保监管水平和执行力。

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各县(市、区)要以新《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积极探索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全市乡镇环境监管体系,切实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实现环保监管无盲区。

树立“源头严管,过程严控,污染严治,违法严惩”的工作思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强化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污染治理,强化整改成效,改善环境质量。

(四)严格奖惩兑现。

进一步健全完善创模工作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层次分明、标准清晰、环环相扣的责任目标保证体系,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用于创模奖励,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创模奖励资金。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创模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责任领导、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问责,确保创模工作高质高效推。

(五)加大宣传力度。

2015年的创模宣传工作,在广泛运用宣传载体和平台,做“亮”新闻宣传的基础上,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大创模社会宣传力度,加强对公众进行环保法制、环保科普知识等方面的再教育再普及,不断增强全体市民的环境保护思想意识,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活动,从点滴环保小事做起,学会绿色消费和资源循环再利用,着力提高全社会创模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真正形成“人人参与、共创共享”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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