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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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

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

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第八条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对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信用评定、核定授信额度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审议。

贷审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专管员、信贷专柜人员以及信贷员组成。

信用社主任为组长,参加贷审会议,但不投票。

信贷专管员主持贷审小组会议,参加投票。

贷审小组参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不含组长),采取“一人一票”记名表决方式,经参会人数(不含组长)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贷审小组成员投否决票要在票上记载否决的理由,贷审小组会议要有会议记录,表决形成的意见,由信贷专管员签字确认,信贷专管员负责投票汇总和保密工作,相关内容不得向投票人之外的任何人泄露。

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公司及大额个人信贷业务的审议。

贷审委主任2名,按审批权限由联社理事长、

主任分别担任;贷审委副主任1名,由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贷审委成员(不含主任)由公司业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合规风险、财务会计等部门负责人和熟悉信贷业务、国际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信贷专管员、员工等组成。

贷审委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但不参加投票。

贷审委组成*人员一经确定,应以正式文件公布。

贷审委下设办公室,是贷审委具体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兼任。

贷审委办公室负责提报会议资料、承担会议记录、督办审议事项、保管贷审委会议(以下简称贷审会)档案资料等,并确定一人专门负责投票汇总和保密工作,相关内容不得向投票人之外的任何人泄露。

贷审委主任参加并主持权限内的贷审会,但不投票;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贷审委副主任参加会议并投票。

根据信贷业务的不同,贷审会参加成员及人数可实行差异化管理。

每次贷审会参加成员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但必须是列入贷审委总成员名单的人员。

理事长主持的贷审会,参会人数(贷审委主任除外,下同)不得少于7人;主任主持的贷审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

贷审会采取“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经实际参加人数(不含贷审委主任)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贷审委成员投否决票要在票上写明否决的理由。

贷审会要有会议记录,表决形成的意见,由贷审委副主任签字确认。

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由有权审批人按权限进行审批,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

对需要上报咨询的信贷业务,由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咨询。

第三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方式与利率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但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60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全额质押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五)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信用等级在**(含)以上;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配偶、未婚子女等)在信用社无贷款及贷款证。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种类。

农户贷款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原则上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含)以上的信用户可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

农户贷款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

方式。

保证贷款包括联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贷款、大联保体贷款和其他保证贷款。

(一)保证人条件:

1.信用等级评定为**(含)以上的信用户;

2.保证人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的担保主体资格;

3.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遵纪守法;

4.具有较强的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抵质押条件:

以权利凭证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权利凭证面额的90%;机器设备等保值性较低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30%,其他抵押物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

农户贷款额度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不超过5000元。

对信用好、还款能力强、资金需求量大的借款人,可发放用于流动资金、消费等方面的大额贷款。

其中,保证类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抵质押类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

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户实行利率优惠(对未参加信用社集中信用等级评定的执行较高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农户贷款程序。

(一)贷款证贷款基本业务流程:

成立组织?

宣传发动?

集中受理申请?

集中调查?

集中审查(议)(评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

张榜公示?

集中审批?

核发贷款证?

贷款发放。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至两次,对已评定的要做好年审工作。

(二)非贷款证贷款基本业务流程:

受理申请?

调查(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额度)?

审查(审议)?

审批?

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证贷款。

贷款证贷款坚持“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

贷款证信贷业务的信用等级评定为集中评定方式,联社负责指导辖内信用社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二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可分批次组织实施,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临时、分散性信用评定。

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要做好年审工作。

(一)成立信用等级评定组织。

联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风险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5-7人组成,负责指导、协调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

信用社成立由主任、信贷专管员、信贷员等组成的3-5人的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即贷审小组)。

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信贷协理员等组成的5,7人的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辖内借款申请人信用等级的集中初评工作。

(二)宣传发动。

信用社要联合当地乡镇政1府、村两委,充分利用宣传栏、“明白纸”、村广播等宣传载体或通过召开动员会等形式,

广泛宣传信用等级集中评定工作时间、程序等。

(三)集中受理申请。

由借款申请人填写《区农村信用社信

用等级、贷款授信申请评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同非贷款证信贷业务),提出评级授信申请。

(四)集中调查。

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所有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集中进行调查,并分别形成调查报告(明确每个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额度、期限等初步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提交信用社贷审小组。

集中调查主要是对每个借款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综合还款能力、经营效益、借款用途、生成经营周期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对保证人、抵押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条件及内容参照非贷款证办理)。

(五)集中审查(议)。

贷审小组对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集体评议和投票表决,为每个借款申请人评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及期限。

信用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1、生产经营状况;2、社会信誉状况;3、年净收入;4、资产负债情况;5、自有资金情况;6、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六)张榜公示。

审查(议)通过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要通过借款申请人所在村宣传栏向社会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

(七)集中审批。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信用社主任集中审批。

权限信贷业务,由信用社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

(八)核发贷款证。

对审批同意的,信贷人员与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当面签订相关合同,并将所有资料移交信贷专(兼)柜人员审核(相关合同及需审核内容同非贷款证业务)。

审核无误后,将有关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填制贷款证正副本,并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证正本,副本由贷款专(兼)柜保存。

贷款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九)贷款发放及贷款支付方式。

农户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自主支付:

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实现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

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除适用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农户贷款,其余农户贷款均适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发放贷款时应遵循以下流程:

借款人使用贷款时凭“两证一折”(身份证、贷款证、借款人名字存折或银行卡)由本人到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办理。

(1)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审核、审查有关证件与资料:

将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核实借款人身份;《贷款证》正副本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核对借款人签字;其他需要审查的东西。

审核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上。

(2)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按照贷款资金支付计划自主支付贷款资金。

(3)贷款资金专(兼)柜人员配合信贷人员监督借款人的资金支付情况。

采用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发放贷款适应遵循以下流程:

借款人使用贷款时凭“两证一折”(身份证、贷款证、借款人名字存折或银行卡)由本人到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办理。

(1)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审核、审查有关证件与资料:

将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核实借款人身份;审查《贷款证》正副本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核对借款人签字;其他需要审查的东西。

审核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上。

(2)借款人支付款项时,先向贷款资金专(兼)柜提出申请,填写《贷款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书》,并提供相关交易证明材料。

(3)贷款资金专(兼)柜人员审查《贷款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书》中资金支付方向是否符合贷款资金支付计划约定,相关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如符合规定,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4)营业室会计主管审批并签字。

(5)经审批同意后,贷款资金专(兼)柜经办人员认真核对《贷款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书》同借款人出具的付款凭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支付出相应款项,转入借款人账户,并支付给其约定交易对手,同时登记《贷款资金支付台账》。

每笔贷款起止日期必须在贷款证有效期限内。

(十)信用授牌。

对评出的信用户,由信用社统一颁发“信用户”牌匾。

(十一)建立信用档案

对评定了信用等级的借款人,信贷人员要逐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债务和偿债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及其他内容。

对个人信用评级要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要一年一评,档案由信用社有关部门保存,专人管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非贷款证贷款。

适用于资金需求属一次性,且额度较大的农户。

非贷款证贷款信贷业务的信用等级的评定为临时评定方式,即未参加信用等级集中评定的农户提出借款申请时,信用社通过调查、审查,对借款申请人临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一)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信用社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贷款申请书:

包括申请借款的理由、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方式、资产负债等。

2、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

4、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合法收入证明。

5、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及身份证原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等);

6、约定支付方式,实行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须签订《贷款资金专用账户质押协议书》。

(二)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信用社应及时对借款人、保证人或抵质押物进行调查。

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询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信用社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1、对借款申请人的调查

信用社信贷人员调查借款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真实;借款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借款情况。

可参照个人贷款调查“五C原则”,即品行、能力、资本、抵押、环境。

2、对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的调查

(1)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品行和信用状况。

属农户联保的,应调查以下内容:

联保小组是否由居住在信用社统一服务区域的农户组成;联保小组户数是否不低于5户;联保小组是否为信用户、是否具备足够的担保能力;联保小组成员是否自愿加入并签订农户联保协议等。

(2)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以共同财产抵押的是否经有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等。

(3)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

(4)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3、撰写调查意见。

调查结束后,信贷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撰写调查意见。

并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调查意见的主要内容有:

申请借款理由是否属实、充分;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借款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的明确意见。

调查意见应有调查人员分别签署。

(三)贷款的审查审批

1、贷款审查。

贷审小组负责农户贷款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借款用途合规合法性,金额、期限是否合理,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担保人及抵/质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对有疑问的,贷审小组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由调查人员负责解释,必要时贷审小组可进行现场核实。

审查完毕后,信贷专管员(信贷副主任)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对审查通过的贷款负责向信用社主任进行提报审批。

对审查未通过的贷款,由信贷人员在5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

2、审批。

审查(议)通过的贷款,由信用社主任审批。

信用社主任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

信用社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信用社主任对贷款进行决策,决定贷与不贷,并在贷审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额度期限内决定贷多贷少、期限长短;超信用社主任权限的,由信用社主任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四)签订合同。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1、属保证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属联户联保贷款的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

2、属抵押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填制《房地产抵押清单》或《动产抵押清单》,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属动产质押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属权利质押贷款的,

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

并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信贷人员必须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

4、属小额信用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完毕后,和其他相关资料一起移交信贷专兼柜。

(五)贷款发放及贷款支付方式。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自主支付:

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实现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

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除适用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农户贷款,其余农户贷款均适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发放贷款时应遵循以下流程:

借款人使用贷款时凭身份证、个人存折(银行卡)由本人到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办理。

(1)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审核、审查有关证件与信贷专管员移交来的贷款资料:

将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核实借款人身份;审核合同签章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规范;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贷款资金专用账户质押协议书》(实行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及其他贷款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审核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上。

(2)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按照贷款资金支付计划自主支付贷款资金。

(3)贷款资金专(兼)柜人员配合信贷人员监督借款人的资金支付情况。

采用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发放贷款适应遵循以下流程:

借款人使用贷款时凭身份证、个人存折(银行卡)由本人到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办理。

(1)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审核、审查有关证件与信贷专管员移交来的贷款资料:

将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核实借款人身份;审核合同签章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规范;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贷款资金专用账户质押协议书》(实行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及其他贷款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审核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上。

(2)借款人支付款项时,先向贷款资金专(兼)柜提出申请,填写《贷款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书》,并提供相关交易证明材料。

(3)贷款资金专(兼)柜人员审查《贷款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书》中资金支付方向是否符合贷款资金支付计划约定,相关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如符合规定,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4)营业室会计主管审批并签字。

(5)经审批同意后,贷款资金专(兼)柜经办人员认真核对《贷款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书》同借款人出具的付款凭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支付出相应款项,转入借款人账户,并支付给其约定交易对手,同时登记《贷款资金支付台账》。

3、借新还旧贷款、盘活贷款、重组贷款原则上采用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

4、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5、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使用相关的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跟踪管理。

信贷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借款人存在严重问题时,经有权人批准,停止向其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采取必要清收措施。

第二十条风险分类。

农户贷款发放后,信用社要按照《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对超信用社认定权限的风险分类报联社进行最终认定。

联社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户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

农户贷款贷后检查根据额度大小实行差别化检查制度:

即大额贷款首次贷后检查要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小额贷款实行批量检查制度。

大额贷款的日常实地贷后检查应至少每季开展一次。

小额贷款由信贷专管员及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有关人员开展批量贷后检查;每次批量检查户数不得小于小额农户贷款总户数的5%;年内要对新增小额贷款全部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完毕应填制《贷款贷后检查表》,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经有权人批准后,通知信贷专柜停止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采取必要措施清理收回。

第二十二条贷款收回。

贷款到期前10天,信贷人员要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信贷人员要及时填写《贷款到期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借款人签收:

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交贷款专(兼)柜人员入档保管。

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可持相关证件到信用社信贷专(兼)柜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贷款展期。

农户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但借款人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

农户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与审批视同新增贷款办理。

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贷款逾期。

未归还贷款自到期次日转入逾期,信贷人员要根据逾期贷款清单,填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各一式两份,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

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留存,一份交贷款专(兼)柜人员入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信贷档案管理。

信贷人员负责收集和移交档案资料,信贷专柜人员负责审查、整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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