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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奖奖励办法doc.docx

大禹奖奖励办法doc

关于对《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说明的通知

大禹奖办字[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日,针对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中有关“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申报和评审问题以及奖金问题,奖励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研究。

根据会议精神,现对《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其它科学技术成果”规定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规划、政策、发展战略、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了创新性贡献,对水利以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申报大禹奖。

在具体操作上,要严格界定“其它科学技术成

果”的奖励对象是科学技术基础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的科技成果,而不是其工作本身。

比如技术标准,奖励对象应是针对标准编制过程当中所进行的科学试验研究等具有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成果,而不是标准文本。

大禹奖只接受工作项目中科技成果部分的申报,接受整个项目的申报。

1万元。

二、《办法》第二十条:

“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各等奖的奖项数量按推荐项目数量的适当百分比确定。

对获奖成果的主要承担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奖励委员会与获奖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在具体操作上,大禹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自2006年起,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解决,在奖金的额度上建议一等奖不低于3万元,二等奖不低于2万元,三等奖不低于

专此通知。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

发布时间:

2002-12-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禹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大禹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大禹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制定奖励政策;

二)筹措奖励资金;三)组建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四)审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主管科技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中国水利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三名,由中国水利学会副理事长和行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水利行业有关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大禹奖评审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成果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应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

若评审专家为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时,应回避当年评审工作。

第八条大禹奖的办事机构是奖励工作办公室。

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科技推广中心主任兼任。

第九条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

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大禹奖的奖励范围:

一)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为水利现代化而研究、发明、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施,对推动水利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应用成果

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实用新产品、新技术

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大禹奖的评审标准:

(一)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大,在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获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难度,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发挥较大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解决了水利建设与管理中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一定促进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获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二)推广应用成果

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和综合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或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后续试验,开发形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三)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开发研究的新技术、新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技术装备的技术改造,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开发研究新技术、新产品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

如净增产值,降低工程造价(以审定的预算为基础)和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实际创收的利税额,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

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需另外列出,以供评审时参考。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公害污染、减轻自然灾害、有利于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第四章申报与推荐

第十三条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符合大禹奖的奖励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相应的技术评价;

二)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

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凡已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进步奖及其它行业奖的成果,

不得再推荐大禹奖。

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要撤消其奖励;

四)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成果,原则上以专题以上为单位进行申报五)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

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六)落选成果(即未评上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

但为鼓励技术进步,

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在两年后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大禹奖的申报、推荐渠道:

一)凡申报大禹奖的成果,须经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大禹奖奖

励工作办公室;

二)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有:

水利部直属各流域机构、直属科研院(所)、

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中国水利学会各省级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

三)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

优推荐。

推荐单位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应经同行专家(九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

证明为准)通过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推荐大禹奖应填写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必须附有下列文件:

一)技术评价证明,包括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出

具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等;

二)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三)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

证明文件;

四)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基础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

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五)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大禹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送到推荐单位二)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经过预审后,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

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

三)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各推荐单位的推

荐,同时通过中国水利科技网接受网上申报和推荐。

第五章评审与授奖

第十七条大禹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二)每个成果由三位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三)根据需要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各专业组的获奖成果四)召开大禹奖评委会评审会议。

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评出一、

、三等奖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五)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

进行异议处理;

六)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七)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十八条大禹奖评审方式、表决规则:

大禹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成果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大禹奖的各级奖项须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成果的承担

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条获奖成果在授奖前通过中国水利报、中国水利科技网、中国水利

学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

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二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受理。

第二十二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

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鼓励水利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水利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水利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为了做好大禹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对大禹奖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大禹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委员会。

其职责是:

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主管科技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奖励委员会经水利部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五条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大禹奖评审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大禹奖的评审工作。

二等、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分别颁发奖励证

第七条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书和奖金。

奖励委员会从获奖科技成果中遴选部分优秀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大禹奖的奖励范围:

(一)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成果;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

第九条大禹奖的申报、推荐

凡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均可申报大禹奖。

申报大禹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推荐大禹奖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大禹奖推荐书,并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技术评价材料;

(二)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基础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四)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大禹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大禹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项目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二)由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该专业组的获奖成果;

(四)召开大禹奖评委会评审会议。

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第十二条获大禹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先向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

异议经奖励工作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十四条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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