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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船,并且制备了所需的各项单据,不料船舶离港数小时后触礁沉没,次日卖方凭符合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请说明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贸易术语126)

答案要点:

买方的做法是错误的,他无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理由如下:

(l)CIF是象征性交货,是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将货物如期装船,并提交了约定的各项单据,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2)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货物是否能安全抵达目的港,此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3)CIF条件下,卖方保险属代办性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应先向卖方付款,然后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买方无权拒收单据。

否则卖方有权向买主索赔。

 

2、我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初级产品,该公司在6月15日向外商发一个实盘,限对方在6月20日答复。

外商在6月16日电告,只要提前装运期就可以接受。

我公司未予答复6月19日外商又来电表示不改装运期也完全接受6月15日的实盘。

问此项交易是否成立?

我公司如何处理?

 

3、有一批货物已照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货船舶于5月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美元,该船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货值亦值1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是否赔付,赔多少元?

为什么?

(平安险保险范围176)

分析:

(1)保险公司应对5月3日,5月8日的损失都负责赔偿。

2200

(2)5月8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二条;176

(3)5月3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三条。

 

3、1973年我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

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船只好绕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

这时英镑贬值。

于是卖方以我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或少交货)外还要我赔偿其仓储费。

问我应如何处理?

(220不可抗力)

分析:

(1)买方不能接受卖方的要求

(2)战争属于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故。

买方晚到装运港接货可以免责。

(3)货币贬值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涨价或少交

4、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

“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分析:

合同成立

有条件的接受,修改了合同中的非重要条款包装,可以接受。

如果买方因物价上涨提出解约,无效。

 

5、我出口公司按FOB under tackle 条件与荷兰商人签订一笔合同,当货物装船时,其中,一箱货物不慎落海,其余货物均以安全装到船上,荷兰商人得知后,马上打来电传要求我方补交,我方业务人员认为,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OB吊钩下交货”。

货物以在船舶吊钩下完成交货,拒绝补偿该批货物。

然而,荷兰商人坚持要求我方补交,否则上诉法院,我方是否补交货物?

为什么?

分析:

(1)卖方应该补交

(2)FOB under tackle是指装船费用由买方负责,但是风险的界限是以船舷为界。

(3)此案中,当货物装船时,其中,一箱货物不慎落海,其余货物均以安全装到船上,货物未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承担。

6、我某出口公司与日本商人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合同,我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保质保量在装运期内装到船上,运往日本,我方随后填制各种单证,将发票,保险单,提单和商检证书等通过中国银行提交买方,要求日本商人支付货款。

此时,日本商人发现该批货物在日本行市严重下跌,又发现我方发票金额由于打印疏忽出现货币不符,遂提出拒绝支付货款。

我方业务人员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交货,检验证书证明所交货物品质数量与合同一致,坚持对方付款,但日本商人置之不理。

请问,日本商人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为什么?

答案要点:

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他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理由如下:

CIF是象征性交货,是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将货物如期装船,并提交了约定的各项单据,但单据书写错误,买方看单不看货,可以拒付。

所以,买方有权拒收单据。

否则卖方有权向买主索赔。

7、某年我与某外商签订一批进口化肥合同,后为其生产化肥的两个工厂之一遭受火灾。

这时正值国际市场上的化肥价格上涨,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约,问我方应如何对待此问题(220不可抗力)

延期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

火灾

(2)后果:

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因为两个企业提供化肥,一个企业着火,另一个企业还可以继续提供化肥。

(3)涨价不属于不可抗力。

8、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

但A有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到B处,B于2月19日才受到A空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纠纷,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合同成立228

(1)合同不能成立。

(2)发盘已经撤回,因为发盘已撤回

(3)合同=发盘+接受。

 

9、我出口公司拟向英商出口一批自行车,于1990年8月15日向对方发盘,限其8月21日前答复,价格每辆45英镑,装运期为10月,在8月17日对方回电提出每辆40英镑,装运期可推迟在12月份,我方未表态,于19日与另一商人达成交易,8月20日英商来电表示接受我方8月15日发盘,我方当即回电告之货已售出,而英商认为合同已成立,要求我方履行合同,否则提出索赔要求,如何处理,请简述理由。

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成立228

(1)合同不能成立。

(2)还盘还盘代表原发盘的失效

(3)合同=发盘+接受。

8月17日,受盘人还盘,对发盘的价格和装运日期修改,还盘代表原发盘的失效,即使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在接受合同也不能成立。

 

10、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175损失类型

 

该案例的损失均属于海损。

在这个案例中,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1000箱货物被烧造成的损失、600箱被水浇坏的货物损失、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雇佣拖船的费用、修理费等。

在这些损失和费用中,1000箱货损、主机和部分甲板受损属于单独海损;600箱货损、拖船的费用及船只修理费则属于共同海损。

1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只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⑴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属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⑵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为什么?

(1)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货物被海水浸湿属于单独海损

⑵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为什么

12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电线走火,第三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货物损失6000美元。

船方宣布该轮共同海损,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理?

(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

应由谁负责?

(1)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理?

不合理

(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单独海损(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

应由谁负责?

共同海损

1、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

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问: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1、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

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为什么?

176

①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

②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赔偿。

③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1、中东某国出口糖果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卸货后,糖果应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

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

1、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因此,本案例中该批货物尽管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糖果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因此,本案例中该批货物尽管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糖果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

 

2、出口公司与日商在2001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出口10万匹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2002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加一成。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船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为什么?

开证行拒付不对。

①《UCP500》第9条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②本案我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1、某公司按CIF鹿特丹向荷兰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

为什么?

不属于CIF合同性质,合同条款与CIF的性质相抵触。

①合同中规定了到货期限,与CIF术语装运港交货、船舷为风险界限的性质相抵触;②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合同则要求实际交货,货到付款。

2、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

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以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发盘。

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将发盘撤回?

理由是什么?

可以撤回。

①《公约》规定,发盘可以撤回的前提是撤回的通知于发盘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②中法两国均是《公约》缔约国,适用于《公约》;③3月2日的电报不会迟于3月日的特快专递送达受盘人,故发盘得以撤回。

1、我某公司向外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次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

我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遭到银行拒绝,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为什么?

银行这样做有理。

○我方要求银行拒付,实为撤消信用证。

不可撤消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消。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单证相符必须付款,不受合同约束。

进口方应向出口方索赔。

 

2、我方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盘:

某商品100公吨,单价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L/C两个月交货,以不可撤消L/C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电报称:

“接受对方发盘,立即装运”。

当时该货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退回L/C。

问A公司这样做是否有理?

为什么?

 

A公司有理。

○B公司的电报对发盘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原发盘终止,发盘人不受约束。

○A公司未作答复,即对对方还盘未接受,合同不能成立,A公司有权退证。

1、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ABC公司用特快专递作出一项发盘,规定有效期7天,特快专递寄发后3小时,公司业务员发现发盘价格有误,比内部掌握价格低20%,如该发盘为美方接受,将造成5万美元的损失。

试问:

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为什么?

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使发盘在送达以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

因为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2、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方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

为什么?

原因在于我方所遵循的《2000年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存在差异。

美方规定FOBVesselNewYork条件下,应由买方负担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故美方来电要求增加金额。

3、中方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商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后,A商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外贸企业直接A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如果上述结果是由于我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造成,又该如何处理?

代收行凭信托收据自行借单给进口人,到期不能偿付,应由代收行负责。

故我方不能接受代收行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若是后一种情况,则由我方自己承担后果

1、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

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承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1、被火焚烧的文具用品属于单独海损,被水浸泡的那部分文具用品及全部茶叶属于共同海损。

文具用品的货主只需投保平安险,即可得到损失的赔偿,因为该损失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茶叶的货主也只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获得全部赔付,因为其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的分摊部分,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1、中国从阿根廷收购普通豆饼2万公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

试问:

中方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以克服的。

豆饼属种类货,可以代替,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他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的时间可以供阿方购买。

2、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L/C支付条件成交,出口合同与开来的L/C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去议付了货款。

承运船只途经某港时,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要求开证行对议付行拒付,理由是出口方提供的是假单据。

同时,买方认为我方擅自转船是违约行为,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

(1)开证行能否拒付?

(2)我方是否有理?

并述理由。

 

(1)开证行在审单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拒付。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

银行有审单的义务,但这种审核只是表面上确定是否单证相符,对单据表面的形式、真实性等概不负责。

(2)我方不应理赔。

转船是承运人所为,与卖方无关,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将货物装上直达船只并提交直达提单,不存在违约。

CIF条件下,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后则属于买方,包括承运人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

CIF是装运合同,不保证何时到货。

 

1、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

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在离港24小时后触礁沉没。

问:

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并述理由。

不能。

①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保证,银行是首要付款人,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免除付款责任。

②不可撤消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消。

③货物灭失的风险有不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CIF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2、某外贸公司以CIF价格向某外商出售一批货物,由于该商品是供应圣诞节的,故对方坚持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保证货运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

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请分析这份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

卖方应如何对待对方要求?

不属于CIF合同。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须保证按时交货,合同中只规定装船时间,而不规定到货时间。

②卖方应明白一旦接受对方要求即增加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所以必须重新考虑贸易术语及价格。

175损失类型

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程中发生火灾。

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

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

①500箱货物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受损迹象;②另有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③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④300箱已被烧毁。

试问上述四种情况,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

为什么?

在本案例中,  由于事故是发生在海上航行的载货海轮上,因此,货物所遭受到的一切损失均属于海损范围。

上述四种损失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其性质也不同。

    第一种损失:

货物只受到了水渍的损害,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肯定是在灭火行动中,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

应当属于共同海损,因为灌水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施救行动,而这批货损是施救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种损失:

由于没有发生任何着火的痕迹,我们可以理解为,受热熏损失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则可列为共同海损。

    第三种损失:

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

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

    第四种损失:

这300箱已被烧毁的货物显然属于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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