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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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
强和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外力破坏危及电网、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运行规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1.2输、变、配电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运行规程组织定期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性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防止发生人为责任的法律责任事故。
1.3公司安生部是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运行部门、用电营业部门处理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代表公司协调处理跨区域安全隐患。
1.4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负责配合处理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依法对违章或造成事故的用电客户、施工单位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1.5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实行依法整治的原则,依靠当地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2.相关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2.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5《供电营业规则》
2.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安全隐患的确认
4.1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发生如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均属安全隐患。
4.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外的水平距离根据电力设计单位提供的导线最大风偏值来计算确认。
5.安全隐患的现场处理
5.1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对肇事者予以纠正、制止。
5.2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停电经济损失的现场人员应向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
5.3现场违章人员不听劝阻的;或造成我方损失事故后不承诺赔偿的;运行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采取下处理方式:
5.4现场处理工作人员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应立即避让,尽快离开现场:
5.5电力设施运行单位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电话报告、参与协调,并视现场情况需要前往现场处理。
5.6属于严重安全隐患的;运行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到达现场处理。
运行单位提出申请或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指令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的;用电营业单位必须尽快派出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协调处理。
6.安全隐患的跟踪处理
6.1运行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存档、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提供资料的,可咨询当地规划、城建部门确认其合法性。
6.2运行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或增设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告示牌、警示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警示有关单位、个人停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6.3运行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全隐患肇事方送达《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危害行为或限期整改。
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签收的;可通过在场第三方(两人及以上)签名证明、拍照取证或采用寄送挂号信方式。
6.4肇事单位或肇事人在收到《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后仍未停止危害行为的,运行单位应填写《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情况调查表》,向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报告。
书面报告应有相关的取证材料(含平面图)和数据、照片等,资料、数据应客观、准确。
6.5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对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核实、协调,可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6.6对安全隐患(包括造成事故后果的)的肇事单位或个人需要提出诉讼的。
由公司法律专责介入协助运行部门处理。
6.7营销部负责配合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肇事单位或肇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6.8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的,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向公司主分管领导申请对其停止供电。
6.9营销部、各供电所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应立即中止供电:
6.10运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档案资料;并对安全患整改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更新资料。
6.11运行单位每月应填写《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上报公司安生部.
6.12运行单位应在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资料整理,汇总统计,填写年度《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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