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讲义第七章物权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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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讲义第七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七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

虽然本章教材篇幅不长,但物权法律制度实则庞大且复杂,且容易与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结合考查,复习难度较大。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核心考点分布

单项选择题

3分

5分

1分

1、物权的分类

2、各类物权的特征

3、所有权的取得

4、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的法律规定

多项选择题

4分

——

4分

综合分析题

——

2分

1分

合计

7分

7分

6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本章结构框架图

第一单元物权概述

【考点1】物的分类(P126)

1.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2)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

2.特定物与种类物

(1)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

(2)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

(2010年)

A.可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B.只能以占有移转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C.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D.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E.须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答案】ACD

【解析】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数人共享一个债权或者共负一个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有按份债务;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之间负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孳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6.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消耗物,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2)消耗物无法成为使用借贷、租赁等合同的标的物。

7.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

(2)合成物,是指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

(3)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为一体作为权利标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作一物对待的物的总体。

【解释】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明确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例题·单选题】不同种类的物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下列关于这些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集合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B.合成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C.共有物之上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为一体

D.单一物独立成一体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D:

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选项C:

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是同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

8.定着物与附着物

(1)定着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附着物(如电梯、浮雕、挂橱),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

(2)定着物不是其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3)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如窗式空调、挂橱),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如电梯、墙上浮雕)。

9.货币

(1)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丧失货币的占有,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移转占有为标志,无论让与人有无行为能力,该让与行为均为有效。

(3)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贷与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

【考点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P128)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2)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3)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4)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例题·单选题】物权与债权属于民法上的两大基本财产权,二者存在差异。

就权利性质而言,物权属于()。

(2009年)

A.请求权

B.支配权

C.相对权

D.对人权

【答案】B

【解析】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128)

1.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

【例题·单选题】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2014年)

A.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物权

B.禁止在同一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C.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并存所有权和他物权

D.不得在同一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答案】D

【解析】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例题·多选题】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由法律直接规定。

(2007年)

A.内容

B.种类

C.抛弃

D.争议解决方式

E.救济请求权的提出

【答案】AB

【解析】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考点4】物权的分类(P128)

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即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例题·单选题】下列用益物权中,属于从物权的是()。

(2014年)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地役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C

【解析】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均属于从物权。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1)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

(2)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1)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

(2)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3)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准物权由特别法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根据物权法理论,()属于准物权。

(2008年)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探矿权

【答案】D

【解析】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

【考点5】物权的效力(P130)

1.物权的优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

物权优先力的表现:

(1)物权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2.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

(2)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

【例题1·多选题】请求权中的物上请求权(  )。

(2006年)

A.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B.是一种依附于债权的请求权

C.必须通过诉讼才能实现

D.可以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

E.在内容上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答案】ADE

【解析】

(1)选项B:

物上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发生前提,与债权无关;

(2)选项C:

物上请求权可以直接通过意思表示行使,并不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如要求排除妨碍。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2007年)

A.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请求权

B.物上请求权属于支配权

C.物上请求权并非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D.物上请求权体现了物权的效用

【答案】B

【解析】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因此,选项B错误。

第二单元所有权

【考点1】所有权概述(P131)

1.所有权的权能

(1)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2)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类型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例题·多选题】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有(  )。

(2008年)

A.国家所有权

B.集体所有权

C.个人所有权

D.私人所有权

E.法人所有权

【答案】ABD

【解析】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考点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P132)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是(  )。

(2009年)

A.原始取得

B.先占取得

C.善意取得

D.继受取得

【答案】D

【解析】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例题2·多选题】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包括(  )。

(2012年)

A.动产的善意取得

B.接受继承

C.接受遗赠

D.先占

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

【答案】ADE

【解析】选项BC为继受取得。

【考点3】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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