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生产原料预处理单元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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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生产原料预处理单元检查表
酒精生产原料预处理单元检查表
原料预处理单元主要从原料预净化和粉碎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设置方面进行评价。
原料预处理单元安全检查表依据《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185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标准编制。
表9-1原料预处理单元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1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一般规定
1.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1.2
工艺流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原料的综合利用,将排放废弃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1.4条
1.3
工艺流程的设计,必须设置必要的计量检测仪表,适汉配置自动近控制装置,以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1.5条
2
工艺及设备
2.1
薯谷原料酒精厂的贮粮设施,应根据生产规模、厂区面积大小、投资限额和对机械化程度的要求,分别采用遮棚堆场、单层平仓或圆筒立仓等仓贮设施。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2.1条
2.2
薯谷原料进厂时,必须称重,然后贮存。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2.2条
2.3
薯谷原料投入生产时,应根据不同的贮存方式,采用不同的投料方法。
堆场子和平仓贮存的原料,宜用风送方法,立筒仓贮存的原料,宜用机械输送方法。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2.3条
2.4
原料进入车间时,必须经过称重。
机械输送的薯谷原料还应除杂、除石和除铁,方能进行粉碎。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2.4条
2.5
薯谷原料的粉碎宜在负压下进行。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2.5条
2.6
设备选型必须先进成熟,或经鉴定推广的新设备。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4.1条
2.7
结合酒精生产特点,选择机械化程度高、生产效率高、安全可靠、易于清洁、能耗低、噪音小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并适当考虑自动化水平。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4.2条
2.8
设备的型式必须结构简单、制造容易、维修方便、材质适合生产物料性质的要求。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4.3条
2.9
薯谷原料及粉料的输送设备,有两种情况:
(1)如用机械输送,宜选用轻型斗式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和螺旋输送机。
(2)如用气力输送,其装置能力按下列参数确定:
气流混合比:
>2
气流速度:
<22m/s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4.4条
2.10
谷类原料除杂设备,宜选用分级清选筛。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4.5条
2.11
谷类原料除石设备,宜选用比重除石机。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4.6条
2.12
薯谷原料粉碎设备,宜选用锤击式粉碎机。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4.7条
2.13
原料精选、粉碎的电力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4.9条
3
劳动安全
3.1
车间内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m,保持畅通。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1.2条
3.2
地面平整,坑、沟、池口应有盖板或护栏。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1.5条
3.3
大型设备应设操作平台、平台、升降口,预留口应设护栏,平台、护栏必须符合GB4053.4和GB4053.3的要求。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1.6条
3.4
钢制直、斜梯的制作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螺旋楼梯踏步高度以0.18-0.20m、梯宽以0.7-0.9m为宜,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1.7条
3.5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a.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b.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应选型准确,安装标准,保持完好;
c.使用防爆工具;
d.穿着不产生静电和火花的衣、帽、鞋等防护用品;
e.禁止带入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非防爆电器;
f.设备无跑、冒、滴、漏,有防止、消除静电的措施;
g.消防设施保持完好。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1.8条
3.6
生产设备应布局合理,设备之间、设备与墙、柱之间的安全距离,大型设备不小于0.7m,小型设备不小于0.6m。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2.1条
3.7
生产设备裸露的转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以下安全技术要求。
a.操作者的肢体触及不到转动部位;
b.避免安全防护装置与可动零、部件产生接触危险;
c.不得成为新的危险发生源;
d.应有一定的力度和刚度;
e.应便于调节、检查、维修。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2.4条
3.8
应有清除砂、石、金属碎块的除杂装置。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6.1.1条
3.9
粉碎设备应密闭,无泄漏,并有除尘和通风设施。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6.1.2条
3.10
应定期清除作业现场的积尘。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6.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