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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农大发〔2014〕23号

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

与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沈阳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14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农业大学

2014年4月16日

 

沈阳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及《关于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10〕20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构建完整、准确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强化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固定资产账、卡建立,固定资产增(减)资登记,固定资产定期核对与清查,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使用监督,固定资产维护监督,固定资产安全监督,固定资产变动及纠纷调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办理,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协调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由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分类管理,管理范围: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处置,并具体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行政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

(二)附属实验场(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土地及实验农场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后勤处(校办产业总公司)负责全校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和学校企业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软件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五)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的管理。

第七条学校各使用管理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并指派分管领导和固定资产专管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此外,教学单位及固定资产拥有和使用量大的单位还要指派资产保管员,具体负责各实验室及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使用管理单位固定资产专管员的配备应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调换须由学校批准,并实行离任交接制度,由离任者、接任者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相关人员共同签署交接手续。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固定资产专管员进行培训;并于年底对各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固定资产范围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通用设备和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专用设备;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主要包括:

1.家具,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或批量购买单批次20件以上(含20件),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

2.图书(含纸质和其他介质图书)、期刊杂志合订本(包括自行加工合订本)、报纸合订本(包括自行加工合订本)、软件;

3.生物资源,作为品种资源保存的动植物(含动植物标本);

4.经确认列为文物或陈列品。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是指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和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食堂、锅炉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水塔、雕塑、宣传栏、广场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内的电梯、供水、采暖系统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包括各种专用仪器仪表、电工、电子专用设备、工程机械、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通讯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图书、期刊、资料以及各种文书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家具用具、被服用具、特种用途动、植物等。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来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学校固定资产依据类别及来源,主要计价方法为: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也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购置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及审批

(一)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编制,其中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10万元以上的国产设备还要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3~4月和9~10月分两期受理固定资产购置申请,除急需和特殊的固定资产外,其它时间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须经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严格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

(二)固定资产购置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鉴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凡是被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的物品、工程,均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购置;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但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均须通过学校按相应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采购;

(四)未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又急需的资产,需写出未能纳入购置计划的理由和急需申请,并补办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后,实施集中采购。

一般补办购置计划资金总额每宗不超过10万元。

对于运转过程中出现故障而影响工作或生活的急需资产,按照故障程度和急需状况,可以随时提出购置计划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采取适当方式采购;

(五)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校外教学科研基地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省内教学科研基地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与校内相同,超过30万元的购置行为,须委托沈阳市或当地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省外教学科研基地购置固定资产,须向学校申报采购计划,按学校批准的方式组织采购。

超过30万元的购置行为,须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将招标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如招标公告、标书、招标过程资料及合同、验收报告等统一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二)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到货后由使用单位、供应商及采购单位及时开箱验货,做好开箱记录。

资产试运行一段时间后(一般不超过2周),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固定资产验收申请。

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验收小组一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使用单位、销售单位、资产档案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销售及有关专家验收并填写验收单。

(三)通过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可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工程类验收按照业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方法和内容进行。

(四)学校固定资产验收一般不得拖延时间,特殊情况需经批准。

学校固定资产通过验收后,需由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入账和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凡未通过验收的资产均不得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凡未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均不得履行支付费用手续,且需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五)校外教学科研基地新购固定资产的验收程序与校内相同。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对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进行考评,促进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房屋及构筑物和其附属设施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具体使用管理细则由后勤处拟定,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土地由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使用管理细则由土地办拟定,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一)各占有、使用固定资产单位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要做到及时、经常。

尤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二)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各单位每年须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有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需调剂到校外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单位主要责任人退休、调出或工作岗位变动时,须由学校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离任审计,办理交接手续。

审计结果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五)各单位资产专管员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要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对所管资产账目进行移交,造册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六)单位资产保管人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要由本单位资产专管员督促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列出资产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资产专管员留存备案。

(七)固定资产借用必须履行借用手续。

固定资产借用登记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各单位必须按照固定资产借用登记表要求建立健全资产借用登记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借用和交还手续,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八)借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退休、调离等,要由本人或相关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专管员、单位负责人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公物不还,按侵占追缴原物或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或重置价收取补偿费。

(九)借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须在毕业离校前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专管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十)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管理、使用、维护分别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松弛,使用、维护不利造成学校资产损失,完好率下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责任心不强,不热爱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岗位。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学科研基地所用固定资产须纳入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基地设辅助账,设专人具体管理,定期向资产专管员报告工作。

管理方式与校内相同。

第六章账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新建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要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的具体信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要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净增加值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办理增加固定资产账。

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仪器设备类

1.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购置发票及对应的验收报告单一并交资产管理部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由所在单位资产专管员组织资产信息录入,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10日内办理完财务报账付款业务。

凡未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的,财务处不得付款。

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说明情况。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或不及时报账的采购单位,学校将进行通报,并暂停该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

2.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明细账和财务总账账目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发现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调整并重新确认固定资产信息。

为避免固定资产跨年度报账,每年财务处封账前三个工作日,国有资产管理处原则上暂停办理固定资产增加业务。

3.仪器设备附属配件管理

(1)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配件。

无论新添配件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要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增加的金额加在原主机价值上;

(2)所购配件用于更换原主机中已损坏的配件。

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同时将原配件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

(3)所购配件用于电子产品升级。

升级后将新配置录入数据库,固定资产价值不变。

同时将原配件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

(4)易碎、易损及使用期不足一年的设备或配件,不做资产增加,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登记管理。

4.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5.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6.固定资产价格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按低值品由使用部门按固定资产管理形式设立辅助账,加强管理。

(三)文物及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增加书,然后到财务处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四)图书

1.图书的购置必须办理规定的报账手续和固定资产增加入账手续,入账价值应与实际支付价格一致。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及时将资产变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为了便于核销报账,对图书固定资产的增加,除图书馆外,经济管理学院资料室、社会科学部资料室、外语教学部资料室、工程学院资料室、农学院资料室等几个单位有权对本单位购置的图书开据资产增加书,同时设专人管理图书和固定资产增减业务,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把本单位的图书藏量情况和年度增减情况编制报表,送图书馆备查。

专业资料室必须执行规定的图书分类办法,与图书馆管理要求相一致,便于学校的统一管理,利于交流。

2.学校批准的各院、部专业资料室,不办理外单位的图书资产增减业务,设专业资料室以外的其他院、部和党政部门用事业经费、科研费、创收及基金等公款购置的图书,一律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购置图书未经图书馆和专业资料室填制固定资产增加书,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五)家具类

1.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各使用单位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家具类资产包括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及其它等七类。

2.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的家具类资产按批量增加固定资产,即一次批量购买的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规格型号、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

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栏,并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

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六)其他固定资产

其他固定资产如被服装具、动物、特种用途植物等,固定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要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增加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七)校外教学科研基地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校内相同,必要时提供资产图片或录像。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

凡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经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鉴定,提出处置建议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凡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经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鉴定并批准;凡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2.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及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组织拟报废资产的处置工作,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由职能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拆除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及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履行鉴定、审批及残值评估等程序,并组织拆除。

没有技术鉴定和审批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4.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车辆时,由职能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及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履行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手续的办理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包括捐赠)时,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经调入单位确认,双方订立协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资产交割。

(三)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本单位资产专管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使用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经学校研究进行赔偿处理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七章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

(一)无偿调拨(包括捐赠),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及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二)出售,是指对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方式;

(三)报废,是指对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四)报损,是指对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年5~6月和10~11月分两期组织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须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尚有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优先选择调剂的方式进行处置。

无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实物处置。

残值收入归学校所有,按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有关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章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不包括学校将固定资产以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学校将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依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资产低效运转和闲置浪费。

学校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原则上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合理确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收入。

第三十三条学校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须在会计账簿中设立辅助账目,记录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运营状况,同时将资产变动等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查验。

第三十四条学校用于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经营收入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按省财政厅要求实行收支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须对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低值仪器设备、家具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低值仪器设备、家具是指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入账标准的仪器设备、家具。

第三十七条低值仪器设备、家具由各使用单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形式设辅助明细分类账管理,实行数量控制;低值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管理由各使用单位参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低值仪器设备、家具实行年终清点、对账制度,每年集中处置,由各使用单位比照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低值仪器设备、家具损坏、丢失属责任人过失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

第四十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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