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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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侵略

 他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国际法编纂

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4、.一贯反对

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5、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1、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3.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4.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进行

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家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

1.国籍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2、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3、庇护: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4、引渡:

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5、最惠国待遇:

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6.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也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7、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族、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1、领陆:

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没有领陆的国家。

2、边界:

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3、毗连区:

毗连区是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4、大陆架:

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本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5.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6、紧追权:

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7、发射国:

是指发射或者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1.领事:

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主要是职业领事。

也可以聘任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

2、特别使团: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1、条约的保留:

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条约的解释:

是指对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

它对于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3.情势变迁:

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1、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2.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1、斡旋:

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已停止的谈判。

2、外交团: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3、永久中立国:

是自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如瑞士。

4、庇护: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

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5、租界: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内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6.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7、调停:

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8、和解:

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1、战时中立:

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2.战区:

是指交战国可以为进行战争而实施伤害敌方手段的地区,即从法律上允许进行伤害敌方之地区。

它可以是交战国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但不得损害中立国的权益。

1国家:

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

(二)复合国;

2永久中立国:

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战争权的限制,缔约权的限制,其他限制2、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保证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又称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发展

3承认:

1、承认的对象:

新国家、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承认的性质

(1)理论:

构成说和宣告说

(2)实践: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3、承认的种类

(1)种类a明示承认b默示承认

(2)划分的基本点a法律承认b事实承认

4国籍:

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1、原始国籍

(1)血统主义:

分为单系血统主义(父系)和双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取出生地国籍,不考虑父母国籍

(3)混合主义: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继有国籍

(1)申请入籍;归化

(2)因法定事实取得:

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

(一)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

申请退籍或自愿选择放弃

2、非自愿丧失:

包括因法律事实而丧失和被剥夺国籍

5国民待遇:

指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国家给予其境内的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6最惠国待遇:

无差别待遇

7普惠制:

为减少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发达国家给予部分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样回报。

8外交保护:

(1)条件第一,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第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国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

(2)范围,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性质:

(1)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是在国家之间进行(3)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4)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9引渡:

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主体,国家

(二)引渡的对象,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三)可引渡的罪行1、双重犯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以下罪行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

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四)引渡的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2、被请求国审查3、引渡执行(五)引渡的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10庇护:

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给予庇护的权利源于国家的属地优越权3、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不包括刑事犯罪4、待遇,享有外国侨民待遇或更高待遇,不引渡,不追诉。

1领土:

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取得时效:

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2领海基线:

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割线,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3群岛基线:

群岛国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的直线基线

4内水(内海):

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

5领海:

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2、领海宽度,曾经有航程说、视野说、大炮射程说,现大部分国家采用12海里3、法律地位,国家主权及于领海以及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1、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

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人与事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6毗连区:

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2、宽度: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3、法律地位,不是国家领土,为保护国家某些利益而设立的特殊区域,方便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

7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2、宽度:

从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3、法律地位:

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对该区域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的排他性主权权利。

但沿海国必须通过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方式明文公告其专属经济区权利。

沿海国的权利1、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一起享有航行及其他自由2、沿海国独自享有对资源的主权3、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以及海洋科学研究还有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8大陆架:

1、概念:

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宽度

(1)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2)如超出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3、法律地位,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沿海国享有某些排他性权利。

1、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依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大陆架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不需要明文公告3、其他国家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9海峡:

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狭窄水道。

2、过境通行制度,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专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

要求毫不迟疑地通过或飞越海峡,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威胁等。

10群岛水域:

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一定海域2、群岛水域制度,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

1公海:

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不包括海底,只涉及水域及海面

2紧追权:

(1)紧追原因

(2)从内水、领海或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开始紧追(3)紧追权的主体(4)紧追规则

3外层空间:

称太空,指大气层以外,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没有明确的区分界限。

4国际组织:

1、概念:

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的,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2、特征

(1)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2)国际组织是国家为了国际合作而建立(3)国际组织依据国家之间协议而创立(4)有一套常设组织机构(5)基本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6)国际组织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1、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4、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5、特权和豁免。

5领事:

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以下情况不能被认定为自由同意:

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3、符合强行法规则

(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强行法规则相抵触者无效

6条约的保留:

1、保留的概念,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对条约保留的限制

(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2)条约规定只能在部分条款保留(3)保留不得与条约目的、宗旨相违背(4)保留不得违背国际法强行规则(基本原则)4、保留的效果

(1)在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条约同样生效,但在保留条款上无效。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

(4)如一国接受条约时,不明示反对或在接受保留通知12个月内不反对,即推定为接受保留,以后也不得反对(5)保留和反对保留都可以随时撤销

7斡旋:

第三方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法,只是提供协助。

8调停:

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直接参加谈判,提出解决方案等。

9和解(调解):

争端当事国协议将争端提交一个常设或临时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评价,提出建议,促成争端解决。

1仲裁:

概念:

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于它们选定的仲裁人作出对争端当事方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方法。

裁决有拘束力,无常设机关,实行自愿管辖

2国际法院:

(1)诉讼管辖权

联合国会员国

对人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特别声明当事国

自愿管辖

对事管辖协定管辖

任择强制管辖

(2)咨询管辖权仅限于联合国机构。

判决是终局的,不得上诉,当事国必须履行,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由安理会采取强制措施。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3)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4)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3中立:

1、永久中立国:

瑞士、奥地利、哥斯达黎加2、战时中立

战时中立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不参加战争的任何一方,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和地位。

非交战国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示中立,交战国必须尊重中立国的地位。

中立地位一经表示,在交战国和中立国之间就开始适用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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