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平时作业二.docx
《民法学平时作业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学平时作业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学平时作业二
民法学平时作业
(二)
姓名:
学号:
一、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
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
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
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
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
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
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请求依据是什么?
(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请求依据是什么?
二、第三人陈XX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小关村修建几间房。
经申请,当地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陈XX批了三分宅基地。
2000年春,陈XX出资3500元委托其弟陈某在所批的宅基地上建房三间。
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7000元高价买下这三间房屋。
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和村委会,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此三间房屋以7000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
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丁两副门扇。
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
2001年春节,陈XX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
陈某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
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
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XX参加诉讼。
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原告王、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为什么?
(3)王、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4)陈某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5)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6)设陈XX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l万元买得一幅名画。
约定由甲保管。
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
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
事后,甲告知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
戊友己亦爱该画。
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
己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
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
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
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
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
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戊。
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
辛找丁评理。
丁找己,要求己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现问: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四、甲、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则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商业银行,该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享有什么权利?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五、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9月份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筹建“广安花园”。
10月初,公司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中向公众播出销售广告,吸引市民入住“广安花园”。
10月10日,市民张某向广安公司提出要购买“广安花园”的房屋一个单元。
广安公司表示,有意购买者可预先登记并留下联系地址、联系方法等,张某遂登记了A座楼B单元C层D号。
11月1日,广安公司将张某预登记的房屋卖给他人。
11月20日,广安公司通知张某另选一单元房,张某之妻前往。
张妻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要求广安公司收下现金人民币5000元,作为以后购买房屋的“定金”。
广安公司收款后,开了收据给张妻。
后张某坚持购买其于10月10日预先登记的房屋,双方弓I起了纠纷。
张某遂于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安公司按其登记房屋给付。
诉讼期间,广安公司的所有商品房全部售完。
现问:
(1)对广安公司与张某及其妻的各个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并说明理由。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了吗?
(3)广安公司应否双倍返还定金?
(4)广安公司应对张某夫妇承担什么责任?
(5)设“广安花园”尚未竣工,广安公司通过广告媒体宣传,预售商品房,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具备哪些条件?
(6)设张某夫妇与广安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是否经有关部门登记后始生效?
(7)设张某夫妇与广安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张某夫妇能否将该房屋再行转让?
六、某服饰经营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
服装厂向月R饰经营公司出售高档男、女西服各200套,其中男式西服每套1000元,女式西服每套800元,共计价款36万元。
款式以服饰公司在服装厂车间看到的成衣样式为准,面料为纯毛料。
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以内。
服饰经营公司应向服装厂交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提货时付清。
还规定如任何一方迟延,则每迟延一天按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
服装厂在服饰经营公司的要求下请A市某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
服装厂为组织生产与某纺织厂订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规定由纺织厂为其加工一批纯毛料,原料由服装厂提供。
纺织厂交货时应将有关检验单、合格证明提交服装厂;服装厂应支付加工费5万元,于合同订立时先行支付定金5000元。
合同订立后,纺织厂为降低成本在已有的纯毛原料中掺入了混纺成分,于合同约定期限到来时交货,并称由于时间紧迫检验证明还未拿到。
服装厂急于拿回布料,又考虑到纺织厂多年的良好信誉,认为不会有问题,未仔细检验就接收货物,有关证明以后再取。
服装厂用这批布料进行生产,但交货时已超过约定履行期10天。
服饰公司在提货时发现质量问题,便拒绝接收。
双方经过交涉同意30天后按质交货。
服装厂另行购入合格布料进行生产,30天后按质按期向服饰公司履行。
请回答:
(1)纺织厂在生产过程中掺假并向服装厂交付的行为是何性质?
由此服装厂可向纺织厂提出哪些要求?
(2)服装厂能否以“服装厂不能按期履约是由于纺织厂未按规定履约造成,因此纺织厂应承担责任,并且此事件对服装厂来说属不可抗力,因此应予免责”为由向服饰公司提出抗辩?
为什么?
(3)服饰公司在与服装厂订约前已和港方某公司签订一相同标的和履行期限的合同,约
定每迟一天向港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服饰公司与服装厂订约时,明确告知服装厂该情
况,并要求其必须按期按质履行。
现因服装厂的违约行为,服饰公司向其提出哪些要求最有利,为什么?
服装厂最多向服饰公司支付多少万元?
(4)设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合同一周后,均发现对方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双方是否均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民法案例题答案
一、
(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
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
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
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
(1)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
因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2)原告王、张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
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3)属于添附行为。
因为房屋并不属于王、张夫妇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
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
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
(4)属于侵权行为。
(5)a.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b.被告退还房款
及利息给原告;c.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d。
第三人对原告
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
(6)如果陈XX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
归王、张夫妇所有。
陈某应将房款交付给陈XX
三、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
①甲、乙、丙的共有关系;②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
系;③丁与戊的买卖关系;④戊与己的买卖关系;⑤己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⑥丁
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⑦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⑧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
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
甲向乙、
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
未定行为有效。
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
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
由,故该行为有效。
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
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己属无权处分,因其优先受偿权。
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
产内清偿。
四、
(1)该保证合同无效。
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系违法拆借资金行为,无效。
主合同无效,作
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为无效。
(2)有效。
此系金融同业拆借行为,合法有效。
(3)丙、丁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丙、丁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5)戊享有对甲的追偿权。
(6)可向甲、庚行使。
五、
(1)①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上所作的销售广告,应为意在引诱他人向
自己发出买楼要约,并未包含订立合同的实质条款与内容,按照合同法原理,其性质属要约邀请。
②市民张某向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买房的要求以及预先登记,其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
承诺,即受其约束。
按照合同法原理,此应为张某向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买房要约。
③11
月20日,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张某另选一单元房屋,应视为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某发
出的另一要约邀请。
因为该通知对应当作为合同主要条款的标的、价款等均未提及,故应为另一
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④张妻交给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收款并开具收据,
应视双方签订的一个预合同。
因为双方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过程和要件,应视为合同;
又于这一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下一个合同,也即售楼主合同的签订,故属于一个预合同。
(2)在本案中,楼房单元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从上述可以看出,双方并没有在协商过程中对买
卖一单元房屋达成合意,要约、承诺的过程没有完成,故而买卖合同不成立。
(3)广安公司不应双倍返还定金。
(4)广安公司应返还5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给张某夫妇。
(5)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①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③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④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工程
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与峻工交付日期。
(6)广安公司应将该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但该合同并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因为
该登记仅具有备案性质。
(7)依法可以再行转让。
六、
(1)该行为属于瑕疵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定作人的服装厂可以要求作为承揽人
的纺织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不能。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并且这种情况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3)服饰公司有以下几种选择:
①要求返还定金。
但根据《担保法》第9l条规定,定金不能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7,2万元。
超过的部分无效,双倍返还应为14.4万元,加上无效的2.
8万元,共应返还17.2万元。
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10天X36万X1%)=3,6万元。
③
要求赔偿损失。
损失为服饰公司要向港方支付40天迟延违约金8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服饰公
司选择要求服装厂赔偿损失最为有利。
服装厂最高应向服饰公司支付8万元损失+10万元定金
=18万元。
(4)纺织厂在此情况下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但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对方
在合理限期内未提供担保方可解除合同。
服装厂作为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
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己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
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的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
己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己不
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
权。
依《担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
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庚装裱占只给己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
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
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
己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己主张抵押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