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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股票质押合同协议书

(标准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质权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重要提示:

本合同系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已有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

第一条主债权基本情况

甲方以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物设定质押为向的借款提供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具体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质押物

1、甲方以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以下简称“质押财产”或“质押物”)设定质押。

2、如果“质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权利与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3、若质押物换发新的股票证书,导致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股票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以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表明的权利作为质押权利,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物失效或贬值。

质押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5、本合同项下质权对质物的效力及于该质物本身、从物、孳息、代位物。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被担保的债权是指借款人与签署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2、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按诉讼标的额3%计算)等。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按诉讼标的额3%计算)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乙方的收款凭据额为准。

第四条质押登记

1、双方应于本合同签个工作日内到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登记证明》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无论《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主债权金额如何描述,为避免疑义,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财产所担保的担保范围以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为准。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的状态如发生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3、甲方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乙方还清借款,并支付了截至履行上述义务时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在其履行完毕上述义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股票的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4、若主合同未能成立,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如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则乙方应自确定主合同未能成立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解除质押的手续。

5、双方同意本次质押担保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款约定的债权本金金额仅为办理质押登记所用,不得视为对乙方依法实现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五条  对甲方处分质押财产的限制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质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

因甲方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质押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质押物权属发生争议、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须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其中涉及质押物处置或权属变更的还需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1、借款期限届满后日后,甲方不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2、若借款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处分质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物(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委托中介机构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变卖、拍卖、过户,而无需乙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3、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4、若乙方向甲方购买质押物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作价的依据,届时质押物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5、乙方实现质押物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7、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甲方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无论乙方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减免甲方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甲方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

  

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1)甲方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

(2)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约定,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质权;

(3)甲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整、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4)出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它情况。

9、除非乙方另行指定,乙方按照本合同实现质押权所得的价款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

(1)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2)甲方因违法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股票收益权收益等。

第七条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法人,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均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甲方在担保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

2、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及授权。

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甲方确认对自己的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4、甲方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质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设立本质押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5、质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6、质押物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物转让受限制、被监管等情形或者质押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7、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与质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8、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的义务。

9、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10、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11、质押物为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较大价格波动风险,甲方同意乙方设立担保风险控制线,风险控制线的设置如下:

如果按二级市场收盘价计算的质押率大于40%(含40%),则甲方应在T+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股票担保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使质押率小于40%(含),否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回购股票收益权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任何担保权利。

上述质押率计算公式为:

质押率=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保证金+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质押股票市值)×100%

12、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甲方在本合同第七条中的声明与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甲方于乙方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则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处分质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2、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质押物或由于过错造成质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依次按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九条其它约定

1、甲方在本合同中签署的地址为乙方的文书送达地址,乙方的各种文书一经以该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

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以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本合同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4、本合同经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或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人因不识字或无签字能力的,可以由其它人代为签字,本人按指模予以确认。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如需办理公证、质押登记手续的,相关部门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其他备注事宜:

附件:

□质押物清单

甲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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