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修管理办法75篇》.docx
《《大中修管理办法75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中修管理办法75篇》.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中修管理办法75篇》
《大中修管理办法xx。
75篇》
第一篇。
大中修管理办法xx。
7葛洲坝集团投资公司公路事业部文件
葛投资工管„xx‟11号
中国葛洲坝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路事业部关于印发《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路事业部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中国葛洲坝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路事业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订《中国葛洲坝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路事业部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葛洲坝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路事业部
xx年6月30日
中国葛洲坝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路事业部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部所属高速公路大中修管理,规范工程管理程序,使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有效提高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向社会提供安全、舒适的道路运输服务,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有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结合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的养护工程;中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有技术状况,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养护工程。
第三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应遵循“先急后缓,先主体、后附属”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投标制、社会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
第五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提高工程质量,降-2-
低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路事业部负责所属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计划编制、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竣(交)工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其工作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关于高速公路大中修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二)制定大中修工程计划和养护方案,审查施工组织方案,组织工程实施,并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养护目标要求;
(三)大中修工程规模和范围达到招投标相关规定的,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视工程情况引进社会监理对大中修工程进行监理;
(五)负责大中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信息等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施工调度会;
(六)负责组织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负责工程变更及计量工作;
(七)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应用先进养护技术,推广“四新”技术,不断提高养护科技含量。
第七条各运营中心具有负责本路段大中修工程现场管理工作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所辖路段大中修工程初步方案和建议计划。
(二)负责所辖路段大中修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环保的现场监管、过程控制。
(三)负责所辖路段大中修工程的初步验收,审核质量检测(自检)资料;参与事业部组织的本路段大中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四)做好“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养护科技含量。
第八条接受省级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我部所属大中修工程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程内容
第九条大中修工程具体内容
(一)路基
1.全面修理挡土墙、护坡、泄水槽,铺砌边沟和路缘石,拆除、重建或增建较大的挡土墙、护坡等防护工程;
2.清除大型塌方;
3.整段增设边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
4.重大水毁路基的恢复;
5.整段软土地基处理;
6.其他较大规模的路基维修。
(二)路面
1.周期性或预防性的整段路面改善工程;
2.沥青路面整段封层罩面;
3.整段更换水泥混凝土路面;
4.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路面损坏的恢复;
5.其他较大规模的路面维修。
(三)桥梁涵洞隧道1.大桥伸缩缝、支座的更换;
2.桥梁、通道等构造物维修加固处理;
3.桥梁河床铺底及调治构造物的维修;
4.通道改建;
5.吊桥、斜拉桥的修理与个别索的调整更换;
6.大桥桥面铺装的更换;
7.隧道的通风和照明、排水设施的大修或更新;
8.隧道的较大防护、加固工程;
9.其他较大规模的桥梁结构物维修。
(四)交通工程、场站及沿线设施
1.全面修理、更换护栏、隔离栅和各种标志等沿线设施;
2.整段路面标线的划设;
3.护栏、隔离栅等增设;
4.整段增加交通安全设施;
5.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设施的大规模维修或更新;
6.其他较大规模的沿线设施、场站的大规模维修和改造。
(五)绿化
1.整段或大规模的乔木更新;
2.其他较大规模的绿化改造等。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中长期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和日常路况巡查、定期调查数据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的进行编制。
第五章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大中修工程单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应和工程计划一并报省高管局备案。
第六章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事业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四条大中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到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和详细的施-6-
工组织设计,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各运营中心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管理,维持施工路段车辆的正常通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施工占道信息。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办法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视需要建立工地试验室,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大中修工程应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
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认真审查和批复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
第十八条大中修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关于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的法律规章、标准和要求,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防护和保障措施,确保施工路段施工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大中修工程施工时应加强环境保护,靠近水资源区域的路段进行施工时,要做好垃圾清理和废水排放等工作,防止对水环境的污染,在原材料的选择上,应选用环保型材料,尽量少用或不用带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学制剂,避免施工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大修工程完工后参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可同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各运营中心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第二十二条大中修工程交工验收由公路事业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大修工程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由公路事业部将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报省高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一般情况下不少于24个月。
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对其工程免费进行跟踪观测和缺陷修复,并按要求向公路事业部提供相关资料。
抄送。
各养护施工单位。
葛洲坝集团投资公司公路事业部综合办公室-8-
xx年7月1日印发
第二篇:
公路大中修管理办法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及整治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内部管理,把现有的公路养护及工程管理机制向市场化发展,并逐步培育和建立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养护市场,结合我总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总段所属的公路段承揽的大中修、水毁修复及整治工程。
二、各公路段在接到总段调查重点病害的通知后,必须同总段养护管理科派驻路政大队的技术员一同做调查工作。
调查病害时必须认真、负责,对沿线的路况进行详细调查,不能走马观花,病害分类要规范,数量必须准确,且明确注明具体桩号、位置。
对于水毁造成路基、路面或防护工程损坏的,各公路段要在及时做好病害统计工作的同时,首先做好公路的保通工作,并把水毁修复的数量、方案报总段养护管理科,水毁报告中必须要有总段养护管理科派驻路政大队技术员的签字认可,养护管理科经现场核实和勘测后按标准和规范统一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
三、招投(议)标管理各公路段对要投标的工程必须编制投标文件,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的招投(议)标工作,严格按照《青海省海东公路总段公路养护招投(议)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一)组织管理:
1、各公路段在承担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等中的任何一项目后,必须成立工程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时编制的投标文件做好进场工作,并组织对工程的实施。
2、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机械进场,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技术人员、减少施工机械,确需更换人员、机械退场时必须经养护管理科同意。
3、各公路段承揽的工程一律不得对外分包。
因技术、设备、工艺的限制需要外包的工程必须向总段书面申请,经总段审查后定夺。
4、对施工的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制度,首先是项目部内部对工程的自检,经自检合格后,将各类原始记录与实验数据提交总段委派的监理,经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总段养护管理科进行不定期对工程全方面的检查。
(二)质量管理
1、项目部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原始记录,对主要的工程验收必须要有监理与技术主管两人的签字,在条件允许时,可以对隐蔽工程拍照留存。
2、自采材料进场前,必须做好前期的试验工作,经试验合格的材料才允许进场,不合格材料坚决不准进场;外购材料必须有材料检验合格证书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有关方面的试验合格资料,严禁使用无合格证或小厂家的材料。
3、施工时每道工序都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违反者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严重的直接清除出场。
(三)进度管理
各项目部在中标后,应在7天之内组织人员、机械迅速进场,并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工。
(四)费用管理
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数量时,承包人可填写“工程价款结算单”,经监理核实、签字后可向业主提出支付价款,经业主在验收质量达到要求后可以支付。
五、承包人应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料场完工后均应妥善处理,材料用完后,承包人应无偿对料场进行全面恢复,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六、我总段的养护工程项目均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
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申请报告,由总段组织竣工验收小组,对工程的全部施工资料、竣工图表、工程决算、上级批准有关文件、工程总结等进行全面检查,并打分。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总段养护管理科所有。
本办法自xx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xx年三月十六日
第三篇: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开发区公路局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策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养护大中修工程考核办法》,结合我区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境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工程项目。
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要求按年度计划完成,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完成的,经批准同意,可转入续建计划。
要保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施工企业自检、工程监理和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责任追究制.责任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宜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施工单位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最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建立工地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检测人员,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工作。
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要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并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和批复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行为,协助项目法人审查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原材料和设备质量关,保证进场材料和设备符合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凡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或设计文件指定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
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第十四条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所在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外部环境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条件。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和安全措施.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明显的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并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齐全、明显的施工标志.施工人员着安全标志服,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
第五章交竣工验收第十九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山东省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竣工文件主要包括:
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批复的施工组织设什,设计(含变更)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施工资料.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初验评定等。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初步评定的基础上,通过听取相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查着,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签发交、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对连续长度小于5公里(含5公里)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量的1/2抽验,大于5公里的工程项目按3-5公里抽验;构造物作为独立项目单独检查;其他工程按工程性质视情况抽验。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大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签定交工验收证书后起12个月,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
xx年六月二十日
第四篇:
武汉市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武汉市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养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分类
中修工程。
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大修工程。
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改建工程。
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公路处为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特殊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市公路处可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计划的制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国省干线、后支线。
(二)先重点构造物,后一般设施。
(三)优先安排抢险抗灾路线。
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一般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确定养护对策及工程设计方案,路面结构设计应符合《湖北省国省干线公路大修(改善)工程技术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计划报批程序
(一)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所辖公路、桥梁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全面调查,每年3月底前完成工程计划及设计方案的上报工作。
(二)市公路处负责对各区公路管理机构上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全市下年度工程项目建议计划,每年6月下旬之前上报省公路局。
(三)省公路局审核下达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计划后,市公路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四)市公路处下达项目计划及工程施工设计图,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区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大中修(改建)计划,执行中如果确需变更路段、结构、工程量时,应办理变更手续,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市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九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程项目部负责制度。
各项目应组建工程项目部,工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在工程施工前,各项目应将成立工程项目部的文件上报市公路处。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制度。
施工监理工作应严格按国家相应监理规范和《武汉市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进行监理,确保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开工申请制度。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开工申请单及相关附件,附件包括:
工程项目部组成、劳务、机械设备、材料供应及标准试验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开工令,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处备案。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序签认制度。
各工程项目部应严格对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相关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抽检,评定合格并签认工序资料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程月报制度,各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月底收集整理本辖区内各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填写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市公路处。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计量支付制度。
各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申报工程计量,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市公路处审批付款。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市处在每期计量支付时按比例扣留。
质量保修期时间为一年,自工程完工之日起算。
保修期内若出现属施工方的质量问题将用保证金冲抵维修费,若超出保证金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
保修期满后,返还保证金余额。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各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且严格按相关标准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隔离设施等,做到标志规范、齐全,确保施工安全和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施工时一般不封闭交通,必须封闭交通才能施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变更必须经市公路处同意后才能实施,重大变更还需上报省局批准。
第二十条市公路处将不定期组织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重点检查。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执行交(竣)工验收制度,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开展。
工程验收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文件。
竣工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批复文件、施工原始资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原材料检验资料、质量检测及评定资料、工序签认资料、工程照片和声像等等相关资料。
完工后的一个月内上报市公路处,竣工文件未及时上报的项目,不办理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如实地反映工程真实的面貌。
竣工资料需装订整齐美观,一式叁套,市公路处、接养单位、施工单位各一套。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计量支付制度,施工单位填报计量支付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报市公路处核批。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返还质量保证金余额。
第六章奖罚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奖励基金按项目总投资的5%提取。
竣工验收工程总体质量评定为良以上(包括良等)等级时,具有获得奖励基金资格;良等以下等级时无获得奖励基金的资格。
获得项目奖励基金计算方法为:
项目奖励基金=全市年度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奖励基金总额x该项目总投资/全市年度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总投资
第二十八条项目未落实开工申请制度、工序签认制度的,不办理计量支付手续。
检测资料及交(竣)相关资料不规范的,该项目不验收。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未落实质量自检,发现一次扣项目工程款xx元。
监理单位旁站不到位,每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一经发现将按工程总投资的10%罚款,并终止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公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管理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和专项工程的管理,省局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大规模周期性综合维修、某项功能全面恢复或接近原设计标准而进行的养护维修改造等作业。
中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沿线附属的一般性损坏修补加固、部分设施更新和完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作业。
专项工程包括紧急情况的抢险救灾、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