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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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级别管辖

一、中院管辖

1、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行政行为;

2、专利、商标确权案件以及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法律规定中院管辖的;

二、其他管辖权

1、高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维持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只起诉复议机关的:

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方便原告)

5、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起诉的:

被告行政主体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方便原告)

6、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征收土地;强拆建筑物;污染不动产;)

一、中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包括:

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我方、外方有一方人多就行)。

涉外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包括出国的中国人);(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其他情形。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2条

①北京、上海和广东:

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②其他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级别法院的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一、中院管辖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二、外国人犯罪基层法院管;

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公职人员)

1、贪污贿赂案;(含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2、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不算)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省级(含)以上检察院决定)

四、法院直接管辖:

1、纯告诉才处理案件;(依被害人感受)

①侮辱、诽谤(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

2、自诉与公诉交叉的案件:

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被告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一般原则:

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1年)

(2)原告所在地;

1、对不在中国居住或下落不明的人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离婚、赡养费)

2、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监禁的人;

3、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出国、入外国籍)

(3)双方都能管:

1、追索赡养、抚育、扶养费案件,几个被告不在一地的。

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但未定居或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诉讼;

(4)专属管辖:

1、不动产的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权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不专属,政策性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筑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所在地专属)

2、继承遗产纠纷,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协议管辖

1、财产类纠纷可以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一个或多个法院管辖,但不得对抗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2、既协议管辖又协议仲裁的,仅管辖有效。

3、格式条款中约定管辖权的,经营者未尽提醒义务的,无效。

(6)合同纠纷:

有约从约,无约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方、交易行为地、租赁物使用地、网络交付的买受人住所地、邮寄交付的收货地)

(7)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通常)

1、网络侵权:

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

2、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

被告住所地、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

(1)犯罪地法院:

犯罪行为发生地(含预备行为)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户籍地或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其居住地,但住院就医除外;

(3)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不一致的,营业地或机构所在地为居住地。

冲突解决

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院

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院

最初受理的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被告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自动获取管辖权。

2、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先处理管辖权异议。

(应同时应诉答辩,否则如法院认定有管辖权而没答辩会以无答辩意见处理,以防万一)

3、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不能向下转移管辖权。

1、移送管辖:

移送案件

2、指定管辖: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

(2)不能行驶管辖权。

(灾难、回避)

(3)法院间管辖权争议,协商不了的。

3、管辖权转移:

(1)下级向上级法院转移;

(2)上级向下级:

①确有必要(疑难民诉,上级保留再审更正的机会)②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不能向下转移管辖权。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明确就行,不用正确,审了才知是否正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

(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

登记立案:

1、符合规定,应当登记立案;

2、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3、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补齐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不符合,作出不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5、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6、书写困难的,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起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当事人。

7、不接收起诉状、接收后不出具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的,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级认为符合的,可以自己审,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9、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登记立案:

1、符合规定,应当登记立案;

2、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3、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包括需要补什么,并进行适当指导)。

补齐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不符合,不受理。

5、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的裁定驳回。

立案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检察院获得的线索;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自诉人的起诉。

立案条件:

(立案前进行初审)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反诉条件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不能牵连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具有因果关系;基于相同事实)。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反诉处理

一审过程中提出反诉:

可以合并审理;

二审过程中提出反诉: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

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反诉,合并审理。

诉讼参与人

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文书上署名的人。

可以是申请人(许可证、请求发放抚恤金、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的人(受灾者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二、行政相关人:

1、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

2、建筑许可中的相邻权人;

3、市场管理中的公平竞争权人;

三、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时候,才是行政主体。

否则既可能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政府。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3)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①行政公署(地级)②街道办事处(乡级)

(4)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3、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相当于准行政机关。

(高等院校、自来水公司、工会、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

同民法。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不得收费)

二、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包括:

①承认②放弃③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2、一般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表”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三、代理诉讼的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只有律师有权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公诉案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

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回避。

申请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决定回避主体:

1、院长:

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2、检察长:

检查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3、侦查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尤其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4、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申请效果:

1、非法定情况,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提出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3、审查期间:

停止程序,但侦查程序继续。

4、复议期间:

诉讼活动不停止。

5、决定回避人员所取得的证据有效性,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即:

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提交答辩状

15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举证期限

一审:

不少于15天;

二审:

提供新证据的,不少于10天;

再次确定:

申请针对反驳证据或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瑕疵进行补正的,可酌情延长。

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

逾期证据:

1、因客观原因或对方未提出异议的,采纳。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的:

(1)不采纳;

(2)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予以训诫并罚款(最高个人10万、单位100万)。

3、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采纳,训诫。

4、对方因逾期证据增加的必要费用,法院支持。

庭前会议

法院可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审理前准备。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提出的反诉,及第三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依当事人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庭前审查: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

公诉案的庭前审查只申程序,不对案件本身,不解决定罪量刑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被诉的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行政信息公开案件的;

4、经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5日内审结;

二、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派出法院的第一审案件(要开庭但方式可灵活)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中院管)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产还债)

一、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一审程序;

2、同时满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二、不适用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简易程序特点:

1、传唤、送达简便;

2、3年以上的,合议庭审理,45天以内审结;

3年以下的,可独审,20天以内;

3、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

4、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简易程序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民法: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行政法: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法需延长,由最高法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由本院院长批准,可最多延长至6个月。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A:

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

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B: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受理后20日

  

  

调解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结案。

审判程序都适用调解;调解书许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以最后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破产)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能调解)。

1、自愿、合法,有一方不愿调解的,应当裁判。

2、调解不公开;(过程、协议内容不公开,参与人员也有保密义务,为国家、公共利益除外。

3、可以以双方签字捺印的调解协议代替调解书结案。

(相当于经法院确认的民事合同)

4、法定不作调解书:

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的案件、协议不作调解书的。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作出判决的期限

一审: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二审: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批准。

高院需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普通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

1个月。

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

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

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送达判决书时间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交给本人及同住的成年家属;;当事人确实直接了解到了内容,当庭宣判、到法院看一眼;无论是否签字都算)

2、留置送达;(见证人签名或拍照、录像。

调解书不适用)

3、委托送达;(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起10日内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公告国内60天,涉外3个月,即视为送达)

7、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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