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水头煤矿生产管理制度呕心沥血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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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水头煤矿生产管理制度呕心沥血整理版

大水头煤矿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全年及逐月安全、原煤产量和掘进进尺、成本、煤质四项主要考核指标,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分设生产技术部--简称生产部,通风防灭火部—-简称通防部,机电运输部——简称机运部,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是全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在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分别行使生产指挥权、技术管理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后矿调整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安排部署,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部、机运部、通防部、调度室有权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调度室为主,生产部、机电运输部、通防部按分管业务对应管理考核、人力资源部、资产财务部、纪委协助执行.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主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视情节罚款100~2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视情节罚款200~500元/次。

第七条 调度会议制度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现场会。

会议由调度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部室、矿内二级单位、采掘队、辅助单位的行政主管参加.行政主管不在或下井时,由支部书记参加,并提前向会议主持人员说明.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

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未经向主管领导请假,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10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责任人20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准确地向班子成员、职工传达会议安排、会议精神,发现传达不到位,罚款100元/次,造成重大影响的按事故追查。

不带记录本者罚款50元/次。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调度会上通报完成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100元/工.

(五)参加调度会人员的手机应调到静音或振动状态,接听电话应到会议室外,确保会议正常进行,手机响铃一次罚款50元。

(六)由调度室设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对每天的会议内容整理后发到办公平台,并建档后整理重点,对近段时期的重要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并如期通报办理结果。

未跟踪督办,对责任人视情节罚款100~200元/次。

第八条 矿调度室值班制度

未遵守下列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一)按照领导人数、专业、部门等情况,由调度室主任负责,安排每天值班人员,并将调度室值班表提前书面下发或在自动化办公平台上通知到值班人员.矿领导为当日值班组长,部室长为成员,要求每天早上8:

00交接班,同时填写交接班台账.值班领导及小组成员负责指挥、处理当天全矿安全生产及存在的问题,保障安全生产。

(二)值班时间:

早上8:

00~次日上午8:

00。

跟早班的值班人员,晚上到调度室值班;跟中班的值班人员,早上、晚上到调度室值班;未按要求值班,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视为当天未值班,一月达两次未值班,取消一个加班,当月值班情况月底由调度室出具证明.

(三)值班人员离开调度室,要向调度员说明去向.当日值班人员原则上要求中夜班下井,掌握井下安全生产情况。

跟班人员为当日值班人员者,要求及时电话查询全矿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矿调度室是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并负责向相关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做到下情上达。

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调度室的调度指挥。

调度工作人员,要对调度工作积极主动、负责,做到及时、合理、科学调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视情节罚款10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2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或生产影响,跟班队长或现场负责人和安检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须下井处理事故人员、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主井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装备两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安全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上网、玩游戏、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不及时或不正确反映问题,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十三)各生产、辅助连队,在当月生产任务下达后,一周内未向调度室、生产部、机运部、通防部,主管矿领导提交(或在矿自动化办公平台发布)本单位本月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排的.

第九条基层单位值班、跟班及汇报制度

(一)各基层单位每天必须安排队干24小时在队值班,其他非队干人员严禁替值班,否则处罚本人及值班替代人员各100元/次。

(二)各单位队干值班时要经常询问井下情况,对井下生产情况做到全面掌握。

配合队长、书记开好班前会,班前会要多讲安全、多讲质量,各项工作要安排详细,说明工作量,安排好责任人,并做好班前会记录,否则罚值班人员100元/次。

班前会结束后,值班队干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出勤及生产计划安排情况,否则罚值班人员100元/次。

(三)值班记录填写要整洁、无误,保证联系畅通。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离开岗位必须向调度室说明去向与联系方式,否则,有事找不到值班人员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矿规定严肃处理;督导组不定时查岗,对擅离岗位的一次罚款100元。

(四)全矿各队每班都要安排队干现场跟班,搞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跟班队干要和工人同下同上。

跟班队长必须三汇报,即班初汇报计划安排及现场情况、班中汇报安全生产组织情况、班末汇报安全生产完成及交接班现场情况,少汇报一次罚跟班队长50元。

没有安排跟班队长的单位,通报批评,并按照矿“三违”处罚条例执行。

(六)调度员要对各单位值班、跟班及汇报情况及时调度并做好记录,若个别单位没安排跟班或没及时汇报,调度员要及时进行询问、落实,并做好协调指挥工作,否则对值班调度员每人罚款50元.

(七)各单位要及时准确的将当班的产量、进尺等生产情况汇报调度室,对随意汇报产量和进尺,误差较大的,对跟班队干每次罚款100元.各单位每月向调度汇报的产量、进尺数和月末验收数相比,误差要控制在10%以内,对超出控制范围的对队长罚款200元。

(八)跟班队干必须认真负责,组织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要抓好生产环节中的难点、重点;对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要及时汇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及时协调解决。

隐瞒不报的,对当班跟班队干罚款200元/次。

(九)对发生各类事故提前升井不在现场的跟班队干,按照矿“三违"处罚条例执行.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安全生产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视情节罚款10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视情节罚款100~200元/次。

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矿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打压试验,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支柱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十一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牵头,机运部、安检室、通防部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五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

接收单位一份,安检室一份,生产部、资产财务部一份,自留一份。

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需要留用、并由相关部室同意的,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升井。

第十二条跟班队长、班长、岗位工现场交接班制度

(一)、为了生产各环节有效地衔接,消除不安全隐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跟班队长、班(组)长要提前二十分钟到岗,各工种岗位人员应在生产现场交接班。

严禁在半路途中或采用其它方式交接班。

综放工作面在转载机电话处,综掘工作面在工作面迎头电话处,并由交接班双方跟班队长、班长同时电话向本队值班队长汇报.违反本条规定处罚跟班队长、班长200元.

(三)、执行交接班制度时,班长应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违反本条规定处罚班长100元。

(四)、交接班内容:

工作面的安全情况;各岗位存在未处理完的隐患;工作区域内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作业工具齐全、完好情况;“一通三防"工作情况;接班后应注意事项。

 第三章   采掘面管理 

第十三条 采掘面职责范围:

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除顶板瓦斯抽放巷、通风联络巷);掘进头为开口位置向里至迎头,包括开口点所在巷道的上下各10米范围。

具体范围由生产部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采掘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面开工及收尾之前,由生产部牵头,按本《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队负责回收至指定地点(或升井交机修厂、供销公司,以所出票据为准),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绞车,按规定升井交机修厂检修或交供销公司。

16㎜2以下小型电缆入本队库房管理。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夹板、道拉杆(回收率80%),交运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机机头、机尾大架、电机、减速箱交机修厂检修;H架、架杆、胶带及其附件,交供销公司,由供销公司装卸人员码放至指定地点。

(四)支护材料、铰接顶梁、“π”型钢梁、钢丝绳、单体柱柱鞋,升井交供销公司,单体支柱交机修厂做打压实验,完好的单体支柱交供销公司,不完好的进行检修,检修打压测试等完好交供销公司。

(五)瓦斯抽放管(包括防水器等)、灌浆管、注氮管、压风自救器及其附件,交通防部指定存放点,并按码放标准码放整齐、挂牌管理。

供水管、排水管、压风管交机运部指定存放点,并按码放标准码放整齐、挂牌管理。

(六)电话线由调度室通讯维护组负责重新铺设(采面移至掘面或准备工作面)、回收、维护管理,由机运部纳入质量标准化检查范围。

但具体维护,由所在责任区域单位负责,如出现设备设施损坏、失爆,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七)溜子机头机尾、电机、减速箱由机运部安排交机修厂;溜皮、刮板链及各种小件由机运部负责安排升井交供销公司或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其他队.

(八)采煤工作面乳化泵站、设备列车的挪移,由采煤队承担,每次挪移前,必须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贯彻到位,并指定现场负责人。

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采煤队本队回撤安装至接续面除外,除单体、铰接顶梁、柱鞋,原则上由采煤队回收升井交供销公司外,其余回撤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升井。

以上工作不按要求执行时,每项工作视情节罚部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100~300元。

第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面初次放顶前,由采煤队制定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并审批贯彻,矿成立初采初放领导小组,经生产部、机运部、通防部、安检室部室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

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采初放条件,先安排整改,待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初采初放,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队安装,使用管路由采煤队开票,经生产部和机运部、资产财务部、主管矿领导审核签字后到供销公司领取,因此而影响生产的,视情节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包括压风、排水、供水防尘管路)所有管路由掘进队开票,经生产部和机运部、资产财务部、主管矿领导审核签字后到供销公司领取,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视情节100~500元.

第二十条 采掘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视情节罚款5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淹,沉淀池未清净的、水仓淤泥未及时清理造成泵体吸水段被淤泥埋没的;巷道淤泥积水,一处处罚队长、支部书记各100元;巷道有塑料瓶、塑料袋等杂物,一处处罚队长、支部书记各50元.

(五)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六)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七)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锚网及时支护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八)设备、开关、电缆上浮尘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

(九)掘进巷道未实施“三高、三小、三及时、一让压"锚网支护关键技术的.

(十)由当班安检员负责,用力矩扳手对当班施工锚杆进行逐根检测,做到施工锚杆预紧扭矩检测零漏洞.除锚杆钻机锚杆安装时一次紧固外,必须使用风动扳手二次紧固到位,达到预紧扭矩450N。

M的要求。

发现支护锚杆预紧扭矩达不到技术规定,处罚跟班班长、跟班队长、队长、支部书记、当班安检员、安检室主管副主任每人100元/根.

(十一)帮锚杆施工按照“三、二、一”要求,即施工下一网之前,工作面向后三网每网帮锚杆最多允许滞后三根、两根、一根,以做到及时支护;岩性变软、人工挖掘施工等特殊情况下实行帮锚杆“二、一”制度或全部到位制度。

煤巷不执行帮锚杆“三、二、一”规定,处罚跟班队长、安检员每次100~200元。

(十二)实施掘进面画轮廓线、标注锚杆眼位、炮眼眼位制度.为有效控制成形,从源头上保证巷道质量标准化,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前由跟班队长负责,必须按照中、腰线定位,根据设计断面用喷漆画出巷道轮廓线;打锚杆眼前先标定锚杆眼位,并在钻杆上标定眼深;岩巷炮掘面严格按爆破说明书标定炮眼眼位,提高光面爆破效果,确保巷道成形。

否则,每次处罚跟班队长100元。

锚杆眼角度、眼深不符合《作业规程》技术要求,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爆破说明书的技术要求,每处(孔)处罚跟班队长、打眼工、安检员50元.

(十三)当班金属网联网不合格,每网处罚跟班队长、安检员每人50元。

第二十一条 采掘面或其它维修地点出现大块矸石(0。

4×0。

4×0.4m3),金属材料、木料、垃圾杂物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

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

现场安检员负责监督实施,由此造成堵塞煤仓放煤口、造成选运皮带停机的,计入责任单位事故率考核。

由调度室进行处罚,并在晨会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 采掘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200元/次,造成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四条 新掘井巷工程的验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由生产部牵头,根据现场情况通知机运部、通防部、安检室、施工单位、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500元,同时,人力资源部不得结算工资。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产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按200~500元/天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巷道不经验收,不得拆除任何物料设备,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五)参加巷道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验收,并在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工资部门根据验收移交单给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五条为了保证巷道支护质量,规范掘进工作面隐蔽工程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隐蔽工程管理制度。

(一)、隐蔽工程内容:

1、锚杆(锚索)支护巷道:

锚杆(锚索)孔深、孔径,锚杆(锚索)锚固剂的数量、锚杆(锚索)预紧扭矩(锚索预紧强度)、锚固力、锚杆角度。

2、锚网喷巷道:

锚杆(锚索)孔深、孔径、锚杆(锚索)锚固剂的数量、锚杆(锚索)预紧扭矩、预紧强度、锚固力、锚杆间排距、混凝土喷层厚度、混凝土强度。

3、工字钢背板巷道:

柱窝深度、背帮背顶、壁后充填。

(二)、掘进工作面实行当班工程质量安检员小班班评估制度,矿给每个掘进面均配备锚杆预紧扭矩扳手、钢卷尺、坡度规等检测器具。

由当班安检员、队验收人员现场必须使用验收器具对上述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否则,当班工程质量班评估不达标.

(三)、矿跟班领导、副总、部室长、生产部工程技术人员不定期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如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或偷工减料,对现场责任人按“三违”论处,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处罚200元,对跟班队长、安检员各处罚300元.同时,在矿每月六次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中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如隐蔽工程检查不合格,则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同时按矿质量标准化考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处罚。

(四)、隐蔽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队按规程要求定期监测工程质量并有记录。

生产部定期到各施工队组检查施工记录。

(五)、隐蔽工程每月由施工队自行组织自检,并认真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六)、隐蔽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国家或行业)。

第二十六条 井巷维修制度

(一)通防部负责每月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建立维修台账,并对巷道维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项。

巷道维修前,由通防部组织,相关副总、安检室、生产部、责任区域单位负责人参加,进行现场查看,确定维修工程量、考核工期,生产部负责维修技术方案的制定和现场技术服务。

(二)安检室负责,对需要立即维修加固的巷道按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方式,及时通知责任区域单位负责人及生产部、通防部,并报主管生产的矿领导、总工程师,由主管生产矿领导安排施工队伍,生产部制定维修方案,施工队根据生产部维修方案编制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贯彻后实施。

(三)生产部负责巷道维修的主管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下山按通防部每月下达的巷道巡查安排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四)一般情况下,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通防部牵头,安检室、机运部、生产部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

施工完工后,由通防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七条 生产部每旬至少对采掘面收尺2次,同时每月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地质预报、矿压预报,及时给定中腰线,巷道开口、回撤通道施工前至少一周,须下发施工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八条 机电设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维护的原则及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由机运部统一安排设备的使用单位.对不服从机运部安排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200元/次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生产中出现的一切生产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根据晨会安排,按照安全、采掘、防治水、机电运输、通防、调度指挥等事故类型,分别由各部室长或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会同当日矿有关部门值班人员进行追查分析,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第二天晨会或早调度会进行通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造成事故,生产影响,按大水头包机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考核.

第三十条 对于调度室通知的事故追查,各单位要组织好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否则,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缺席者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一条因部门安排滞后或安排失误导致相关工程不能按预期开工或进展的,每次罚相关部门100~300元。

第三十二条“一通三防”影响生产考核规定

工作面瓦斯超限,影响正常采掘的,对责任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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