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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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范本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就    (植物种属)新品种         (品种名称)的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的转让事宜,签订以下合同,由签约各方共同遵守。

注:

2021年1月1日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品种权转让合同。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甲方将    (植物种属)新品种       (品种名称)的品种权转让给乙方。

2.2 品种权基本信息。

品种权号:

                                          ;

培育人:

                                            ;

品种权人:

                                         ;

申请日:

                   ;授权日:

                 ;

品种权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注:

品种权基本信息应与品种权证书信息一致。

2.3 品种权申请保护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说明。

注:

申请品种权过程是否有异议及处理情况等说明。

2.4 品种权年费缴纳情况。

品种权年费已交纳至    年    月   日,自   年   月  日起,由            负责继续交纳。

注:

可附交纳费用发票或查询结果。

2.5 品种权变更登记事宜。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由        办理品种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由               具体负责办理事宜并支付相应费用。

2.6 品种权对外转让审批事宜。

注:

当甲方为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为外国人时,甲方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乙方转让品种权,可约定由甲方负责向农业农村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乙方做好配合工作。

2.7 将品种权申请有关的全部文件作为附件提供。

(1)甲方(品种权人)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的全部品种权申请文件作为附件1,包括品种权申请请求书、说明书、照片及其简要说明、代理委托书、补正书、意见陈述书、恢复权利请求书、延长期限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附页、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撤回品种权申请声明、放弃品种权声明、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等;

(2)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给甲方的所有文件作为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品种权证书及副本等。

涉及对外转让品种权的,还应包括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三条  授权品种情况说明

3.1 品种选育情况说明。

注:

杂交品种应说明亲本的品种名称及来源。

3.2 品种的特征描述,必要时将详细说明作为附件3提供。

注:

杂交品种还应对亲本的特征进行描述。

3.3 品种特征特性、适宜种植区域、自然条件要求及品种种植过程中其他特别注意事项说明,必要时将详细说明作为附件4提供。

 

第四条  品种审定或登记情况说明

4.1 本品种(是/否)(申请/通过)品种(审定/登记)。

4.2 国家(审定/登记)申请时间:

    年    月    日;国家(审定/登记)编号:

                 ;国家(审定/登记)通过时间:

      年      月      日。

4.3 省级品种审定情况。

注:

通过多个省级审定的,可依次列表说明。

4.4 与审定或登记有关特殊情况的说明,必要时将详细说明作为附件5提供。

注1:

条款4.4中的特殊情况是指品种审定和登记过程中是否有异议及处理情况等说明。

注2:

不涉及审定或登记品种的,可不规定本条。

 

第五条  品种权权属和有效保证

5.1. 甲方保证本合同下的品种权不存在权属上的争议或者纠纷。

如出现权属上的争议或者纠纷,甲方承担乙方因该争议或者纠纷引起的损失。

5.2 本合同下的品种权,自权利变更行为生效之日起归乙方所有。

该品种的亲本品种为授权品种的,亲本品种权仍属于原品种权人所有。

或者

5.2 本合同下的品种权,自权利变更行为生效之日起归乙方所有。

乙方应自行解决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的亲本权利问题。

注:

杂交品种的品种权转让,还应明确亲本的权利情况,如亲本是否申请品种保护、亲本的品种权归属、保护期限以及乙方实施本品种权时是否需要另行获得亲本品种权许可等情况。

 

5.3 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获得            专利权的许可。

除为生产经营本品种外,未经许可,乙方不得实施该专利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或者

5.3 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获得            专利权的许可。

乙方应自行解决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的专利权利许可问题。

注:

生产经营本品种权需要获得特定专利权许可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所涉专利权的情况,如专利权人、专利保护期限、是否需要另行获得专利的许可等情况。

 

5.4 甲方应保证至本合同生效时转让的品种权没有进入品种权无效宣告程序,转让的品种权合法有效。

5.5 本品种权转让行为生效后,品种权被撤销、宣告无效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因甲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告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有关申请品种相关事项,或者没有告知乙方该品种涉诉相关事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引起的损失。

5.6 品种权转让行为生效后,品种权被撤销、宣告无效的,甲方不返还品种权转让费,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条  品种权实施情况说明

方式一

6.1 甲方自行实施品种权的情况。

注:

按照时间、范围、方式依次列明。

6.2 甲方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的情况。

注:

按照时间、范围、方式依次列明。

6.3 甲方将上述品种权实施行为有关的文件作为附件6提供。

 

方式二

6.1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没有自己实施或者给予任何第三方该品种的开发经营许可,否则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金。

注1:

方式一考虑到转让前存在实施品种权的情形;方式二考虑到转让前没有实施品种权的情形。

注2:

本条款的编写并不限于上述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具体条款进行重新组合和改造。

 

第七条  品种权转让前实施许可的履行

7.1 甲方在本品种权转让前自行实施品种权的,应保证将本品种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原品种权实施行为涉及的当事人,并就相关行为与乙方约定解决方案;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根据约定保证原品种权实施合同的有效履行。

7.2 甲方在本品种权转让前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的,应保证将本品种权的转让的事实告知原品种权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并就相关行为与乙方约定解决方案,确保被许可人在原许可合同中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根据约定保证原品种权实施合同的履行,并根据约定接受原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3 将甲方许可他人实施的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书等与实施该品种权申请有关的技术文件作为附件7提供。

注:

品种权转让前没有实施品种权的,可不规定本条。

 

第八条  技术资料和基础种的交付

8.1 技术资料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费用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所列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权申请全部材料、品种审定全部材料、品种相关的繁制种、栽培技术资料。

或者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

如果是部分技术资料,待乙方将转让费交付给甲方      日后,甲方向乙方交付其余技术资料。

8.2 基础种/生产用种的交付 

合同生效后,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项下授权品种的基础种。

或者

合同生效后,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品种      (繁殖材料)公斤。

注1:

根据作物类型、繁殖材料类型、双方的技术水平,双方协商确定合适的条款内容。

注2:

如果是杂交品种,应约定交付亲本的数量。

注3:

基础种和生产用种的交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多次。

8.3 交付方式与地点。

(1)技术资料交付

甲方将技术资料、资料清单和签收单以    方式递交给乙方,并将交付凭证以       方式递交给乙方。

乙方将书面签收的签收单以      方式递交给甲方。

注:

相关资料和凭证可以面交、传真、邮寄、快递等方式交付。

(2)基础种的交付

基础种交付地点为            ,运达交付地点的运输工具及费用由    方承担。

基础种由甲方以当年     月份       (品种名称)种子市场价格的      倍向乙方提供,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基础种数量支付交款。

甲方提供的基础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质量符合      (用种标准)。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基础种,应共同取样封存并盖章。

(3)生产用种的交付

生产用种交付的履行地为         方住所地。

运输工具及费用由    方承担。

甲方提供的生产用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质量符合        (用种标准)。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生产用种,双方应共同取样封存并盖章。

注:

涉及杂交品种时,基础种和生产用种的交付应对亲本用种的用种标准进行规定,如玉米亲本种子质量符合《GB4404.1-2008》原种标准。

8.4 双方可就本合同下转让品种的标准样品存留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九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

方式一

9.1 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同相关的技术,包括基础种生产技术等,并解答乙方提出的有关实施合同的技术问题。

在乙方实施该品种权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乙方的具体工作人员。

乙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9.2 乙方可派出人员到甲方接受培训和技术指导。

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质量,应以被培训人员能够掌握该技术为准。

技术服务与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伙食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9.3 甲方完成技术服务与培训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方式二

9.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当指定专人对乙方给予技术指导、培训,使乙方生产的种子应当达到生产用种的相应标准。

注:

涉及杂交品种的生产和交付的,需要注明杂交品种和亲本材料的质量标准,如《GB4404.1-2008》单交种二级标准和自交系良种等标准。

9.2 应乙方要求,甲方应协助乙方每隔  年对该品种提纯,以保持某特性,乙方生产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时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

注:

杂交品种可对亲本的提纯进行约定。

9.3 双方还可根据不同作物繁制种的技术特点规定相应的内容。

注:

本条款的编写并不限于上述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具体条款进行重新组合和改造。

 

第十条  后续知识产权归属约定

10.1 双方可就利用本合同下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创新问题作出约定;如没有约定,表明合同双方均有权利用该植物新品种进行育种创新并依法获得保护。

10.2 双方可就本合同中植物新品种的亲本利用问题作出约定;如没有约定,表明合同双方均有权利用合法获得的亲本进行育种创新并获得依法保护。

 

第十一条  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方式一

11.1 本合同下的品种权转让费用共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人民币。

注:

杂交品种的品种权转让费应明确是否包含亲本的使用费用。

11.2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转让价款采用一次付清方式的,自合同生效起      日内,乙方将转让价款全额汇至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即付转让价款的百分之      即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待甲方指导乙方生产出合格的生产用种            公斤后再支付剩余价款的百分之     即      万元人民币。

乙方将转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或者

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起   日内支付    万元人民币,   个月内支付   万元人民币,最后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万元人民币,直至全部付清。

乙方将转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11.3 甲方收到付款后,应出具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

11.4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方式二

11.1 转让价款

本合同所涉转让价款由入门费         万元人民币和按照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额的百分之           的提成两部分组成。

11.2 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之日支付入门费共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人民币,销售额提成每(月/季度/半年/年)结算一次。

乙方将转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11.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11.4 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实施合同品种的有关账目。

 

方式三

11.1 转让价款

本合同所涉转让价款以折价入股方式计算,乙方与甲方共同出资          万元人民币联合生产该合同品种,甲方以品种权入股,股份占总投资的百分之    。

11.2 付款方式

利润采取按股分红制,每    年结算一次。

乙方将转让价款全部汇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11.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11.4 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实施合同品种的有关账目。

注1:

方式一考虑到一次支付和分期支付的情形;方式二考虑到以入门费和提成费形式支付的情形;方式三考虑到以折价入股形式支付的情形。

注2:

本条款的编写并不限于上述三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具体条款进行重新组合和改造。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费的支付

12.1 本合同经                              中介服务达成,其服务费用由         方负责支付。

12.2 本合同中介服务费用,按以下第         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12.3        方支付费用后,收到费用的中介方        应出具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方式一

13.1 本合同及所涉及品种的所有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甲乙双方均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泄密;未经书面同意,不论合同是否处于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相关的信息,不得将该品种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阅读、使用。

13.2 甲乙双方因签订本合同的需要,需要第三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鉴定等,需要签订委托合同的,应在委托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要求第三方对涉及服务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向其他方透露服务涉及的相关信息,也不得将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其他方阅读和使用。

13.3 乙方接触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均要同乙方签订保密合同,保证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保密要求。

13.4 在乙方交足转让价款      万元人民币后,或交足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     后,可自繁基础种,否则不得私自繁殖基础种。

制种期间,乙方应做好制种方法及亲本的保密措施。

 

方式二

13.1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基础种泄露给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3.2 乙方接触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均要同乙方签订保密合同,保证不违反前款要求。

13.3 在乙方交足转让价款      万元人民币后,或交足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     后,可自繁基础种,否则不得私自繁殖基础种。

制种期间,乙方应做好制种方法及亲本的保密措施。

注1:

方式一强调了对双方保密责任的约定,方式二强调了对乙方保密责任的约定。

注2:

本条款的编写并不限于上述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具体条款进行重新组合和改造。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甲方对本合同第一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不实,即使没有造成乙方损失的,仍可以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         元人民币违约金

(2)按合同总标的百分之         支付违约金

14.2 该品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         。

注:

涉及杂交品种时,还应对其亲本进行约定。

14.3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和基础种,办理品种权转让手续,提供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每逾期    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逾期超过    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价款,同时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

14.4 甲方交给乙方的品种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已经支付的转让费,同时承担本合同转让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         。

14.5 乙方未按期支付转让费,未支付部分按       的利息向甲方承担逾期违约金。

或者

14.5 乙方拒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技术资料和基础种,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

或者

14.5 乙方延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    周要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逾期超过    个月,即视为乙方拒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技术资料和基础种,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

 

14.6 在转让价款未付满之前,乙方生产合同产品的基础种只能由甲方提供,乙方不能自己培育或以其它渠道获得基础种,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并有权解除合同。

14.7 乙方违反合同中的保密责任,致使甲方的技术秘密泄露,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

14.8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五条  税费

15.1 甲方和乙方均为中国单位或个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价款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甲方承担。

15.2 甲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甲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15.3 甲方是中国的单位或个人,而乙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乙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15.4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签订经技术市场认定可申请减免税的技术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6.1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6.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6.3 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的转让费或其经乙方同意甲方继续提供乙方认可的品种。

(1)该品种未通过审定,或者该品种权自合同生效后1年内丧失品种权的;

(2)该品种通过审定后两年内发现重大缺陷的,严重影响生产经营;

(3)在甲方的技术指导下,杂交品种生产困难或大面积产量达不到       公斤/亩。

注:

品种有重大缺陷是指品种存在严重倒伏或致命性病虫害等严重问题。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本合同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视为违约。

17.2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战争、自然灾害等事件发生 

个工作日内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原因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17.3 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7.4 经另外一方确定的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本合同执行时间,本合同执行时间相应顺延。

17.5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   日,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此后的合同执行问题。

如果甲乙双方在相应顺延的   日内未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注:

合同中如果没有规定关于不可抗力处理的内容,可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不可抗力条款,但建议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项时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  纠纷解决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注:

可选择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合同当事人住所地等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术语解释

19.1 亲本是指授权品种的父本或母本或兼具指两者。

19.2 基础种,是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繁殖         (品种名称)生产用种的繁殖材料。

19.3 生产用种,是指乙方向农民或其他消费者提供用于生产作为非种子用途       (品种名称)的种子或者繁殖材料。

19.4 品种不真实是指交付的亲本并非该品种的亲本,或交付的品种及亲本与品种审定或品种保护的样品不一致,或者交付的品种与品种审定公告的相关性状不符。

19.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一些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以及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第二十条  通知与送达

20.1 甲、乙双方指定以下联系人及地址接收本合同项下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回复、文件。

甲方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20.2 如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在寄出后第三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面交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日。

任何一方不得拒绝签收。

注1: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回复、文件寄出日以邮戳或快递寄出的日期为准。

注2: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回复、文件的签收仅证明收到,不能被认为是对文件内容的同意。

20.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如未及时通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签约与生效

21.1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_签订。

21.2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1.3 本合同下的品种权转让行为自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品种权转让公告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由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表述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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