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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方案结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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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司产权制度相关问题

一、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安排

1、三权分离问题

2、权责利问题

权利

责任

利益

股东

重大事项决策权

管理者选择权

抛售股票权利

(参加股东大会、表决、依法提案、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受益权(分红)

剩余索取权

转让出资的权利

三、股权结构分类

1、从集中度上看

1)高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

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2)适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

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前十大股东中后9名股东的股权数是第一大股东的1.5-2倍)。

3)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

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经理革命”和“内部人控制”现象。

这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内生现象,普遍问题。

原因如下:

1)股权高度分散后,企业缺少大股东,而中小股东缺少对经营者的监督动力,并有着强烈的搭便车现象,指望从其他股东的监督行为中获益,而不愿自己去监督

2)中小股东人微言轻,没有力度

3)中小股东能力有限,不具备理性决策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信息

4)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能规避风险

5)小股东集体行动的成本太高(征集投票权和累计投票制),

注:

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股权的分散以及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主导企业甚至经济社会的权力将逐步由股东转移至经理阶层,这一现象被称为经理革命。

内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或满足个人欲望的控股股东(法律上的控制)和管理者(事实上控制)(斯坦福大学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

经理革命和内部人控制具有双刃剑作用:

有良心的内部人控制可以减少公司治理成本,提高决策效率;但恶意的内部人控制利用对企业经营的决策权、管理权、财务支配权、人事任免权,在企业薪酬制定、企业红利分配上实现利益自我输送,维护自我偏好,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

2、从股权维度(股东属性)上看

可分为国有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一般法人股、机构法人股)、个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

注意: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各种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

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所筹集的资金,在金融市场对债权性工具或股权性工具进行投资的非个人化机构。

机构投资者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后,其资产流动性受到限制,迫使机构投资者积极干预企业的管理,以提高管理质量,提升企业价值,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盈利。

(3)从股权的流动性上看

可分为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新股发行的时候,基金网配售的,一般限制3个月,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流通股)

注:

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把以前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变成流通股,但为了减少大量的股份集中上市给股市带来冲击,所以对这部分股份上市时间有所限制。

股权分置改革当天或新股上市当天算起:

1年后可抛售5%、2年后可抛售10%、3年后可抛售全部。

部分上市公司对抛售条件有另外规定。

限售流通股上市是利空还是利好,是相对的:

一方面,限售股可流通会增加市场的抛压,也就是利空;另一方面,为了能让抛售的价格高一些,限售股的相关利益方会想办法将股票价格做上去,这又变成了利好。

四、债权人保护问题

在有限责任制下,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双方表现出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

股东在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中,对应地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削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公司及其股东,却将公司及股东有可能承担的部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1)资本金制度

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由全体股东认足(3万元、10万元,500万元,公司法26、59、81条)

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具体表现为: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条)。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9、90条)。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6、201条)。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

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第128)。

6)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或将其收为质物;7)股东和发起人的连带认缴出资责任。

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即公司在增减资本应具备一定条件和应遵循的严格法律程序。

具体表现为: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38、104条);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180条);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第174条)

(2)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

(3)破产制度

(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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