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考核细则》已校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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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考核细则》已校对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t/a二甲醚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考核细则

 

环保安全部起草

 

2010年 3月5日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一、总则

为了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工程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避免事故所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           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及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暂行)》,制定本考核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煤化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检查与考核。

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暂行)》中“七、处罚”部分废止,用本考核细则取代.

二、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标准

(一)、事故管理

第1条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条发生人身工亡事故,罚款200000元/人次;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

第3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罚款100000元/人次;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

第4条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机械事故,罚款20000元/次;重复性发生重大事故,罚款30000元/次。

第5条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罚款20000元/次。

第6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罚款10000元/次。

第7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罚款5000元/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罚款5000元/次。

第8条发生误操作事故,罚款5000元/次;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如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接地线合断路器,误入带电间隔等),罚款10000元/次。

第9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大的财产损失的,罚款5000元。

第10条发生严重未遂事故,罚款5000元/次。

第11条因违章发生轻伤事故,罚款1000~5000元/人次。

第12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罚款1000元,情节恶劣者加倍处罚。

(二)、基础管理

第13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明确项目经理为本项目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队、班组要设专(兼)职安全员。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开工前要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报业主环保安全部和项目监理公司。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单位,处罚1000~2000元;开工后未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报业主环保安全部和项目监理公司的处罚500元。

第14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并上墙。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每缺一项,罚款200元;制度未上墙每项处罚100元.

第15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人。

第16条所有施工队伍,都必须向地方公安部门提交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身份信息.同时也要向甲方环保安全部备案所有人员的身份信息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

未向甲方环保安全部备案施工人员身份信息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人.

第17条各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料,必须提前向甲方环保安全部和监理单位备案,提交证件复印件,杜绝无证上岗.人员变动时,要及时通报甲方管理部门,严格动态管理。

乙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文件也要交甲方备案。

第18条进入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煤化工项目施工的所有队伍,都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未与甲方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19条各施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活动,要讲究实效,不能流于形式.安全活动要有详细的记录,安全活动无记录,处罚100元/次。

记录不齐全,处罚50元/次。

第20条施工单位在施工高峰期要坚持实行领导和专职安监人员值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察,无值班者每次处罚200元.

第21条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要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实施。

安全技术措施未履行审批手续,罚款500元.未严格实施者罚款1000元,并限期采取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第22条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作业、高处作业、深基坑开挖及支护、滑模施工、大模板施工、脚手架工程、砌体工程、防大风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审批后实施,并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以上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提供安全验算结果的,罚款1000元/项,承包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监理)未进行现场监督的罚款200元/项,监督不到位的罚款100元/次。

                                                                                                                                                                                                                                                                                                                                                                                                                                                                                                                                                                                                                                                                                                                                                                                                                                                                                                                                                                                                                                                                                                                                                                                                                                                                                                                                                                                                                                                                                                                                                                                                                                                                                                                                                                                                                            

第23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每天上班前没有针对性安全交底或交底无签证记录的罚款100元.

第24条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到位者,每次罚款200元。

第25条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不戴身份标志者每次罚款100.无专职安全员者罚款500元,并限期到位。

第26条对外包工队,主包单位未设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员或不到位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并限期到位。

第27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置警示灯。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每缺一处标志,处罚200元。

第28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

第29条对于业主或监理下发的有关“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承包方必须按期认真整改,对安全隐患通知单不及时回复的罚款100元,对不按时整改的罚款200元~1000元。

同一问题多次出现加倍处罚。

第30条在现场进行管道、容器试压或无损检测(x、γ射线等)时,应提前四小时就探伤时间、地点等事宜书面通知四周相邻单位、监理和环保安全部,并在大于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或红色旋转警示灯,并有专人进行监护.否则每次处罚200~1000元。

第31条承包方应接受建设单位(或上级)人员、工程监理人员、环保安全部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或打、骂、污辱监督检查人员的,罚款1000~2000元/次,情节严重的勒令清除(退)。

第32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次。

(三)、违章管理

个人劳动保护:

第33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不符合要求时,处罚责任单位200元/人。

第34条在施工现场不穿工作服、工作鞋,穿拖鞋、两端开口的凉鞋、高跟鞋者,罚款1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第35条施工现场穿裙子、短裤、赤膊及背心者,罚款1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第36条试运现场穿带铁钉的鞋,罚款1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现场。

第37条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人次(办公室、值班室、施工班组的休息室除外);不系帽带罚款50元。

用安全帽当凳坐,罚款100元/人次。

特种作业:

第38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如塔吊)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擅自使用的,处罚1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39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人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责任人2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40条起重设备(塔吊、汽车吊)吊装作业时,无专人进行指挥,作业半径内无专人进行监护,每次处罚100元。

塔吊遇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得使用,违者处罚500元/次。

第41条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200元/人次;重复性发生或屡教不改的加倍考核,并清退出施工现场.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系挂不规范处罚100元/人次。

第42条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者,罚款200元/人次;性质严重的加倍考核。

第43条人员或构件发生高空坠落,罚款500元/次,造成伤害的按事故叠加处罚。

安全票据:

第44条在动火作业、电气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进塔入罐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活动楼板拆装作业等按规定需要办理安全作业票的工作,不办理或无票就开始工作的,罚款1000元/次。

第45条工作票到期未办理终结或延期手续以及工作负责人变更不办理手续,罚款200元/张.

第46条同一工作负责人,同时持有多张工作票,罚款200元/张。

第47条“工作负责人”未经考试合格并备案及未经企业批准而担任“工作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消防及气瓶:

第48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不符合要求每项罚款200~500元。

第49条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不齐全、不可靠或灭火器失效的,罚款200~500元/处(次);违章动用消防水带或其它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工作,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50条电气焊钢结构制作区、木材加工区,每处必须配备3~5个干粉灭火器(8Kg),数量、规格不满足要求的,考核200元,未配备灭火器考核500元。

第51条进入施工厂区严禁吸烟,发现一人次,处罚100元。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存放,重点防火区域设立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

在禁烟火区域内查获一个烟头罚款100元.

第52条冬季施工严禁在现场明火取暖.特殊情况需办理动火票,否则处罚100元/次.

第53条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

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不符合要求,每处处罚100元。

第54条氧气、乙炔瓶无防护帽、无防震圈者一个瓶罚款50元.氧气、乙炔瓶同库存放处罚200元。

气瓶无防曝晒措施处罚200元。

第55条乙炔瓶严禁水平放置使用,氧气、乙炔瓶使用间距要大于5米,气瓶与明火之间的距离要大于10米,违者每处处罚责任人100元。

遮栏、护栏、栏杆:

第56条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安规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并安装牢固。

无安全标志牌、警示牌,罚款100元/处。

第57条施工工作面脚手架、遮栏或护栏的设置要与施工同步进行,滞后于施工的罚款300元/处(确因安装需要除外,但必设临时防护设施);施工现场所有脚手架搭设好后,必须经相关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使用不合格或未验收的脚手架,罚款100元/次。

第58条工作平台(包括脚手架工作平台)临边必须有双栏杆措施,临时安全措施未跟上,每处罚款100元。

施工人员不得倚靠或坐在安全护栏上休息,否则处罚100元/人.

第59条为施工安全设置的安全围栏,必须固定牢固、可靠、整齐,警示清晰(固定式、移动式围栏采用红白相间颜色),出现缺损应立即补齐,并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或移动,违者罚款200~500元/次,并限期整改。

仍未进行整改时将加倍处罚.

孔(洞)沟盖板:

第60条施工区的各类孔(洞)、沟盖板,须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孔(洞)无盖板及其它防护措施,罚款100元/处;通知一天不整改,罚款300元/处。

第61条沟道无盖板,又无防护措施,罚款100元/处;接隐患整改通知一天后仍不整改的,罚款300元/处;

第62条孔洞采用竹板或钢模板作盖板的,罚款100元/处。

第63条所有孔(洞)、沟盖板经验收不合格的,罚款100元/处。

第64条未经同意任意在楼板、平台上开孔及墙壁上开孔、罚款500元。

第65条随意拆除安全设施罚款500元/处,若造成他人伤害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脚手架与安全网:

第66条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设的脚手架影响通行作业,(佩戴安全帽碰头)罚款100元/处,处罚后三天之内不整改者,加罚1000元/处。

第67条用钢模板代替架板,罚款100元/处。

第68条散铺架板两端不用铁线绑扎,罚款100元/处。

第69条满铺的架板无双防护栏杆(高度1。

2米)措施,临空面无踢脚板,罚款100元/处;有护栏无防上下滑落措施,罚款100元/处;在1。

5米及以上的施工(工作)平台工作,临空面(含孔洞)无双防护栏杆的罚款100元/处。

第70条人员上、下脚手架要有符合规程要求的爬梯和人员上下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若没有或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处。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从脚手架杆上爬上爬下的(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除外)罚款100元/人.次。

第71条斜道脚手架必须有双防护栏杆(高度1。

2米)和防滑措施,无双栏杆或防滑措施罚款200元/处。

第72条搭设钢管式脚手架(包括承重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剪刀撑、扣件、等应符合规程规定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处.

第73条施工用脚手架未经相关人员验收、签字、挂牌使用的,罚款500元/次

第74条按规定该挂设安全网的地方没有挂设,罚款500元/处。

第75条安全网破损,整改通知发出1天内未处理,罚款200元/处。

临时用电、照明:

第76条施工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临时接电必须经过审批,由专业电工执行,其它人员不得随意乱接。

擅自搭接电源罚款500元/处。

第77条电焊机一、二次线接线混乱、交叉,与氧气瓶、乙炔瓶距离过近甚至形成搭接,每处处罚200元.

第78条施工现场和主要生产巡视路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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