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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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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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年5月31日

目录

摘要2

Abstract

一、法家思想主流地位的取得5

二、法家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7

三、法家思想主流地位的丧失9

四、法家思想失去主流地位的原因11

㈠浅层次的原因11

㈡深层次的原因12

五、对我国现行法治建设的启示14

㈠法与时移14

㈡依法治国14

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4

六、结束语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18

摘要

春秋战国社会动荡不安,法家思想以其急功近利地富国强兵的主张,取得了战国至秦朝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主流地位。

随着秦的灭亡,到汉武帝时期,法家最终失去了这种主流地位。

分析其失去主流地位的原因,不仅包括秦速亡所带来的教训以及汉初的实际社会状况,还包括法家自身理论上存在的缺陷。

表面看来,法家存在着严刑峻法、忽视道德教化、扼杀人民自由等缺陷。

实质上,这些缺陷却是由更深层次的缺陷导致的。

其中,法家对人性的悲观认识和急功近利的主张,是决定法家思想不可能长久实施的致命缺陷。

关键词法家主流法治权力人性

 

Abstract

InSpringandAutumnPeriodthesocietywasinturmoil.TheLegalistclaimedtoseekquicksuccessonricheningthecountryandstrengtheningthearmy.SoitgainmainstreamstatusonpoliticalandlawthoughtduringtheWarmingStatesandQinDynasty.TothereignofEmperorHanwu,withtheQinDynasty’sfall,theLegalistlostthemainstreamstatus.Toanalysisofreason,thelessonofQin’sDynasty’sfall,thepracticalsocialsituationandthetheoreticaldefectsoftheLegalistitselfareallincluded.OnthesurfacetherearemanydefectsonthelegalismIdeologylikeharshpenalcode,theignoranceofmoraleducationandthestrangletopeople’sfreedom.Infact,therearedeeperdefectssuchasthepessimistictohumannatures,andquickbenefits.Thesedefectsdeterminethelegalistcan’tlastforlong.

Keyword:

Legalistschool;Mainstream;Governmentbylaw;Authority;Humannature

 

引言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剧烈动荡与重大变革的重要时期,社会呈现出一片混乱的局面。

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国纷纷启用法家人物,采用法家思想进行富国强兵的改革。

尤其是商鞅在秦的变法,全面贯彻了法家的政治法律主张,使秦成为战国后期最强的国家,取得的巨大的成功。

从而使法家的政治法律思想在战国和秦代取得了主流的地位。

然而赫赫不可一世的秦王朝迅速地分崩离析之后,法家思想开始迅速没落,再没有走上过主流的地位,甚至被后世斥为异端邪说。

无情的历史让我们扼腕叹息的同时,也给了我们一次深刻反思经验和教训的机会。

曾经被帝王视为瑰宝奇葩的法家思想为什么会失去其主流地位,如此迅速地走上末路呢?

 

一﹑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取得

某种思想的主流地位,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其思想代表了统治者的立法思想,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二是其思想成为了民众共同的观念。

因此可以说,一种思想是否取得主流地位的标志,首先是它是否被统治者所接受,对实际的法律建设和政治建设中政治、政策、立法、司法等方面产生实际的影响,其次是它是否被大众所接受。

自春秋以来,尤其是战国和秦代,法家思想毫无疑问就取得了这样的主流地位。

春秋三百年的纷争,打破了西周时代的闭塞,铁器出现、商业活跃、井田制动摇、天子权威削弱、新兴地主与士人阶层涌现,旧制度彻底崩溃了。

进入战国,制度的破坏和新的生产力的需要,使这种纷争演变成为强势生存的彻底竞争。

但当时的百家争鸣中不论是道家的“无为而治”,还是墨家的“兼爱非攻”,抑或儒家的“以仁治国”都不能使社会摆脱诸侯争霸、兵祸连接、社会四分五裂的情况,而只有法家的主张能急功近利、立竿见影地富国强兵。

弱小就要灭亡,落后就要挨打,成为几乎没有任何缓冲的铁血现实。

彻底的变法图强成为每个邦国迫在眉睫的生存之道。

于是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等。

战国初期,魏国国君魏文侯任用李悝为宰相,实行变法。

李悝在任相期间,得到国君的信任和同僚的支持,在政治、经济各个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李悝变法包括以下内容:

废除官爵世袭制,把官职和俸禄授予对国家作出贡献的人;编制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革除阡陌封疆,鼓励自由开垦土地;实行“平籴法”,保证粮价不会暴跌暴涨,保护农民利益;改革军制,精选武士。

李悝变法使魏国经济迅速发展,国力日益强大,成为战国初期的一个强盛的国家,深得民众的支持。

自此,以李悝所代表的法家思想确立了在魏的主流地位。

公元前382年,楚悼王任命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

吴起变法的归纳如下:

均爵平禄,取消世袭的封君、世袭的爵禄,用这些爵禄去奉养有功的将士;废除无用、无能的官职,削减无用的开支,以奖励真正为国出力报效的战斗之士;开发僻远的土地。

吴起的变法使楚国国力强盛,扩大了势力范围。

吴起变法在楚国贵族政治中激起了巨大的波澜,其采取的各项措施在楚国的政治生活留下了深刻的影响,确立了法家思想在楚的主流地位。

秦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大国。

公元前356年,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开始变法。

法令规定:

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奖励耕战,以军功的大小来授予爵位、田宅,废除没有军功的旧贵族的特权;建立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吏治理。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逐步成为群雄逐鹿的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商鞅变法取得的巨大成功,标志着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及其思想在秦取得了主流地位,而商鞅变法使秦国强大的成功先例,对各国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成为了各国效法的对象。

商鞅之后,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法家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体,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

一次偶然的机会,秦王政读了韩非的著作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

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

于是他攻打韩国,只为求才。

甚至在韩非身死,秦统一六国之后,由于秦始皇对法家的偏爱和同为法家的李斯的辅佐,使秦继承了法家的思想,并在实践中进行法治统治:

秦王朝法网细密,对人民生活的一举一动都以法律的形式有细密的规定;法制发达,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信奉重刑主义,轻罪重罚、用刑严酷;“焚书坑儒”,销毁除法家以外的所有诸子百家的著作,以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见解。

综上所述,从战国至秦朝,法家的思想都占据了主流的地位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

不仅因为各国的变法,任用的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而且其各自的变法实践中都有着相似之处,都体现了“土地私有”、“中央集权”等许多的法家主张。

法家思想逐渐渗入战国各国乃至秦朝的统治思想和政治实践,决定着各国和秦民众的共同观念和心态,构成了法家雄厚的社会基础。

 

二﹑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

基于法家思想取得主流地位的事实,笔者将进一步分析法家之所以取得主流地位的原因。

其原因有两个方面:

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

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前文所述,社会的变革和国家关系的剑拔弩张,使彻底的变法图强成为各国迫在眉睫的生存之道,这里就不再繁冗地重复了。

主观方面的原因,即法家理论自身的原因,证明了法家思想是适应改革需要的。

法家的现实主义、功利主义,能立竿见影地富国强兵,而不考虑长远的后果。

首先,法家提出了这样的“人性论”:

“好利恶害”是人的本质属性,人性自私,各图己利,所以人际关系只有用“利害”来算计。

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质属性客观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所以要使人民服从君主的统治,单靠儒家“礼治”的手段是达不到,只能以法律来约束人民的行为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1]

所以针对这样的“人性论”,法家提出了法治的治国主张。

法家认为法是治国之本,是富国强兵的支柱,因此必须遵循人性和社会关系的规律,考察客观具体的情况,制定出符合是非曲直和规范人民行为的法律。

以人的“好利恶害”为基础,顺应时代的发展,遵循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客观情况,并且要清晰易懂,这样才能使人人都服从和掌握法律,使法律易于执行,通过法治,建立强大的国家。

法家的法治主要包括“重刑论”和“法与时移”两方面:

法家的重刑思想,表现在采用轻罪重罚的刑事政策,用恐怖手段制造一种威慑力量,来预防人们犯罪,而坚决反对在绝对权威的法令之外再讲“仁义”、“慈爱”。

法家采用轻罪重罚的刑事政策来预防犯罪,有两点理由:

一是犯罪的人得到的利益少,受到的处罚大,人民就不会因贪图小利而犯罪。

二是重刑并不是要惩罚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而是要借着重罚犯人,杀一儆百,威慑人民,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建立一个不使用刑罚的理想法制国家。

“法与时转则治”指的是时代改变,法律随时代的需要而改变,政治才能上轨道。

所以法与时移,是法家共同的观念,也是法家理论在政治运作上,实际有效的重要原则。

可见法家认为法律要合乎人们的需要,时代改变,人心的意向也会转移,所以“法与时移”的观念,主要考虑在就是人民的需要。

法律要适合当时人民生活的需要,这种法律才能施行,国家才能安定富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家的思想所体现的现实主义,比之儒家的理想主义更现实,更适合时代的要求。

因为人性“好利恶害”,所以才用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用重刑来预防人民犯罪。

人人都好利恶害、追逐名利,如果守法尽职,就可以受到奖赏,君王也有治国的效益,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相辅相成,人性自私,反而成了国家富强的资本。

在这样一个弱小就要灭亡,落后就要挨打的战国社会,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去施行儒家“仁爱”、“大同”的理想社会。

各国生死存亡之际,争分夺秒所要思考和实现的就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变得更强,法家军国主义的铁血政治着实比诸子之中任何一家都适应这样的社会现实,如此统治者们选择法家思想治国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

 

三﹑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大一统的秦朝建立后,施用法家思想,尤其突出以君主专制为前提的法治和重刑主义。

在动荡结束之初,经济凋敝,生产破坏,秦朝的统治却赋税沉重,兵役、徭役繁重,法律更加严酷,给人民带来了无比的痛苦和极大的灾难。

终于,  公元前209年七月,爆发了陈胜、吴广起义,各地农民纷纷杀掉官吏,攻占郡县,响应起义。

陈胜、吴广牺牲后,项羽和刘邦继续领导秦末农民战争。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领的起义军攻占咸阳。

强大的秦朝,被农民革命彻底推翻了。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基于秦的统治而得以实施的法家法律思想也随之轰然倒塌。

秦王朝推行法家路线,大搞严刑酷法,推行思想专制,最终导致二世而亡。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从亡秦的废墟中冲杀出来的汉初统治者对这一深刻教训有着切身的感受,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按照法家的政治思想来治国理政,甚至对法家敬而远之。

深受刘邦器重的汉初思想家陆贾,曾指出“桓公尚德以霸,秦二世尚刑而亡,故虐行则怨积,德布则功兴。

”[1]又说:

“尧以仁义为巢,舜以禹、稷、契为杖,故高而益安,动而益固。

……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以赵高、李斯为杖,故有倾仆跌伤之祸。

”[2]董仲舒亦曾批判家思想“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不行五帝三王之道,以贪狠好战为俗,又没有文德教训于下。

[3]于是在上者贪得无厌,在下者风俗浇薄。

再加之任用“残酷之吏”,聚敛无度,民失其业,“群盗并起”,因此刑虽重而奸不息。

虽然汉初统治者选择了推崇黄老之术,实行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策,其法律基本上是承袭秦法,萧何《九章律》只是删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没有改动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以及科罪定刑的标准等。

而秦律是商鞍变法时采用李俚的《法经》,改法为律,颁行秦国的。

所以说,汉朝的法律还是来源于法家。

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基础,融合阴阳家、黄老之学以及法家思想,把神权、君权、父权、夫权联系在一起,而形成新儒学思想体系。

新儒学思想体系的核心是“天人感应”,他认为人君受命于天,进行统治,应当“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如果人君无道,天就会降下来灾异来谴责和威慑,所以人君必须遵循天道,实行仁政。

[1]“天人感应”和“大一统”的学说,适应了汉武帝大一统事业的需要。

为了改变当时君弱臣强、商官勾结的严重形势,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

自此,儒家思想对开始法律产生越来越多的影响。

春秋决狱的推行,使《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其中“论心定罪”的原则,是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

春秋决狱制度造成了汉代经义解律的盛行,“五经”的经义被作为判案的根据。

自此,伦理开始引导法律和社会制度,而道德诉求法律之趋势,已经成为主流思潮。

后来,历经魏晋时期的“经义注律”直到唐朝初年的“经义入律”,中国社会的法制,演变成为极富人情伦理气息与道德评判色彩的法制。

从此种种,都可以看出儒学在政治上占据了统治地位,确立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地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如果说汉初的法家虽然不再为统治者所推崇,但其思想在汉初法律的实践上还是保留着重要地位,那么“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法家的地位是彻彻底底地丧失了。

也许不仅仅是丧失。

从韩非的“破儒”到秦的“焚书坑儒”,“儒”、“法”二家的对立和势成水火已是必然,儒家的主流地位使法家两千多年来一直被后世斥为异端邪说,承受着并不公平的唾骂。

可以说,法家最终走向了末路。

 

四﹑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失去的理论原因

法家思想主流地位的得到和丧失,经历了很短的时间,犹如昙花一现,灿烂又令人无比惋惜。

在一个经济、政治、文化领域都在竞争中碰撞出灿烂辉煌的年代,在一个名士英才空前繁多的年代,法家的先辈们脱颖而出,救世主一般完成了所有人的梦想,却如此迅速地陨落了。

这其中的原因带给了我们极大的疑惑。

我对于此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总结出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客观原因,二是主观原因。

客观方面的原因上文已经分析很多,包括秦朝施用法家思想,推行思想专制和严刑酷法,导致二世而亡的教训以及汉初经济萧条、人口凋敝的社会状况,决定了汉朝不会采用法家思想进行统治。

此种法家思想失去主流地位的现实原因,在学术界已有公认,就不多加阐述了。

笔者将重点介绍主观方面的原因,即法家思想理论自身存在的缺陷,这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

㈠浅层次的原因

1.严刑峻法

法家主张以刑为主,重刑少赏,先刑后赏。

且法律繁多细密,刑罚残酷如黥、劓、刖之刑等等。

这样的重刑主义将天下人置于严刑峻法之中:

商鞅在位时曾用血腥的手段镇压反对派,仅一天就处死七百余人,以至于渭水尽赤。

而秦始皇不顾人民疾苦,为修筑长城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造成白骨累累,尸横便野的残酷的局面。

对于人民的反抗更进行了残酷的镇压,法律成了君主的工具和利器。

曾对法治寄予希望的人们从中得到的是更多的苦难。

法家与重刑相辅相成,“以法治国”甚至成为暴政的标志,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灭亡。

2.忽视道德教化

法家思想忽视文化和教育的力量,单纯地依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而不重视教育感化,不提倡仁慈友爱,毫无人情味可言。

法家认为人的关系是利害关系,主张厚赏重罚,而厚赏却使国家的负担加重。

国家的资源有限,按照法家的思想,臣民功劳多到让国家资源耗尽的时候,又该怎么继续下去?

一旦人民心中有所不满,就只能依仗赤裸裸的权力,压力越大,反压力越大,国家的分崩离析是就将是必然的了。

[3]而这一点上儒家则显的十分高明,极力提倡道德教化的力量,灌输国家意识、忠君思想,使臣民团结在国君左右,抛头颅、洒热血而不计较酬赏。

所以法家的功利主义使其把物质和强制的力量看的太过重要,把教育变成了惩处,把矫正变成了统治。

而以爱国之心变法图强的商鞅和韩非,恰恰忘记了信仰才是人最根本的动力。

3.扼杀人民自由

先秦思想家之中,道家最重视人民自由,主张任天而行,几乎已接近现代所说的无政府主义。

墨家强调“以天为法”,主张爱人利人。

儒家虽然主张君主政治,但也要求行德政,以仁、爱为主。

法家重视国家权力的增进,忽视人民权益的保障;重视集体的利益,而可以任意牺牲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依照韩非的思想理论,人民的择业、讲学、出版、迁徙、信仰等等的自由,都受到政府的限制,所有人都不允许置身于独裁统治之外。

[1]

㈡深层次的原因

以上所说的都是一些法家思想表面上的缺陷,其直接导致了秦朝的灭亡和法家丧失主流地位直至没落,甚至遭受并不公平的唾骂。

但以上缺陷却又是来源于一些更深层次的,导致法家思想不可能长久实施的致命缺陷:

1.对人性的悲观认识

这可以说是最根本的原因。

法家在这个兵祸连接的乱世应时而生,本意是为了拯救人民于水火,安定社会人心。

可是身为荀子学生的韩非,不仅继承了“性恶论”,更加以改造,认为人性自私自利,人和人之间只有利害关系,软弱的道德无法克服阴暗的人性,只能用法律加以规范。

所以,在法家的思想理念中,人民是国家的工具,为了国家的胜利与光荣,其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都必须完全接受君主的任意性安排,甚至于牺牲。

[2]

诸子百家之中,道家的理想的社会是世界上国家很少,治理简单,物资需求容易满足,人民衣食无忧,风俗愉快,即使在边境也不必担心发生战争冲突的“小国寡民”的社会。

墨家的理想社会则是建立一个“无君无臣”,没有阶级,没有权威并且"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社会。

儒家的理想社会人人受到社会的关爱,安居乐业,亲如一家,货尽其用,人尽其力的“大同”社会。

以上各家的理想虽然也各有局限所在,却都体现了对人民从物质到精神的关爱,在一个平等互爱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关系是温暖友善的,生活是快乐无忧的。

这和法家有这本质上的不同。

法家理想的国家是这样的:

统治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创造出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同时拥有一整套驾驭臣民的技巧。

统治者能够不受阻挠地行使统治权,依法行事,不徇私情,如天一般公正、公平,控制人民的生杀予夺。

这是因为法家看到了自私自利的人性和一个利害欲望冲突的社会,所以想要建立一个君主集权的军国主义理想社会。

在这个社会里,人性的“恶”可以被严酷的刑罚所震慑和约束,所以商鞅可以制造血流成河的镇压,韩非可以大义凛然地宣传他的重刑主义。

可是,法家的先辈们似乎没有想过,在这样一个严刑重罚的强制社会,在这样一个君主一手遮天、任意妄为的社会,在这样一个法令严酷到丝毫没有人情味的社会,即便能够衣食无忧,人民会真正幸福吗?

会不起身反抗吗?

所以可以说,法家基于对人性的悲观认识,站在高处俯视人民的疾苦而无法感同身受,只知把人民当作工具加以统治和利用,使用残酷而毫无人情味的法律规范社会秩序,最终社会笼罩在恐怖的暴力阴影中,是导致其失去主流地位的根本性原因。

2.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理论。

功利主义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与手段,即不考虑道德的因素,仅考虑行为的结果。

它在法律、政治方面有着特别显著的重要性。

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

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

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中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

法家用经验主义的方法发现人性自私,世事多变,又因为实效功利的价值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反对仁义道德,把人和人之间的一切关系,都看成是计较利益的买卖关系,自然就会倾向功利主义。

从上述浅层次原因中法家使用严刑峻法开预防犯罪的手段和对道德教化力量的忽视可以看出,法家是注重效益,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

功利主义中对犯罪的预防是基于人民对惩罚的惧怕。

不可否认,这种做法在一段时间内是极其有效的。

秦国的迅速强大可以充分证明法家法律思想在社会秩序上的强制措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功利注意这种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做法,必然会使长远利益受到损害。

秦的赋税沉重,兵役、徭役繁重,造成了人民极大的负担。

且秦的法律细致入微,人民的一举一动都要小心谨慎,以免触犯到法律。

法家忽视道德的因素,只知用严刑峻法约束人民的行为,人民没有了道德的教化,更没有了信仰的寄托。

短期以内,人民还可以忍受这样对生活全方位的束缚,可是长久以来,这样的状况一直没能改变,也根本不可能改变。

当人民认识到这一点后,所产生的绝望,怎么能不促使其揭竿而起,挺身反抗?

所以法家的功利主义,也是促使秦灭亡,导致其失去主流地位的深层次原因。

 

五、对我国现行法治建设的启示

法家思想中虽然存在很多局限和缺陷,一直以来被看作是当权者玩弄权术的帮凶,往往背负着恶名,但是其思想能流传到今天还依然被引用和借鉴,就足以说明其中依然有许多合理因素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㈠法与时移

法家主张“法与时移”,虽然实践当中并没有做到,但其提出这种思想的精神是可贵的,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而我国的立法也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来及时地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经济的发展,适应社会的新变化、新发展和新要求。

我们更应该吸取法家的前车之鉴,既要有完整的理论,更要有更新和实践。

㈡依法治国

法家主张“尚法而不尚贤”,强调“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虽然随着秦朝的灭亡,“法治”在一定程度上称为“暴政”的标志,但当时法家崇尚法律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其“尚法”、“尊法”的精神依然符合当今我国推行法治的潮流。

更有甚者,在我国许多教材当中,“法治”的概念首先是和“国家民族的兴衰”相联系,而不是把西方的伦理诸如人权、自由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这说明我国所应用的并不是西方强调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则的法制概念,且西方也很少使用“依法治国”的表述,我国更强调的是使用法律治理国家的重要性。

在法律学上,“依法”和“以法”意思相似,都是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所以“依法治国”的理念可以说更多地来自传统的法家思想。

[1]

其次,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严格、公正的司法保证,才能维持持续稳定的社会秩序。

当我们在中国建设现代法治时,我们不应忘记法家先辈们在中国法治道路上曾付出过的努力和心血,并能从中得到精神上的鼓励。

另一方面,也能从中汲取教训。

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商君书》第十七章里有一节:

“圣人之为国也,一赏、一刑、一教。

一赏则民无敌;一刑则令行;一教则下听。

”商鞅所说的“一”表示的是“无等差”,所以“一刑”也就是“刑无等级”,表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韩非子·有度》中也写道: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在这里,“刑过”和“赏善”作为禁止性和给予性法律资源被法家同时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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