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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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地铁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确保工程及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工程深基坑(以下简称深基坑)施工的监测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铁深基坑,是指地铁基坑开挖深度5米及以上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施工过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基底加固、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主体结构等阶段。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实施对所办理监督登记手续的地铁工程深基坑施工监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地铁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中明确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工程监测的设计要求应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当有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需进行保护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设计单位应明确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基坑工程实施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必要时还须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监测工程概况及测点布点平面图;

(二)监测范围、项目及内容,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周期、测点数量、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报警值及巡视检查的内容、记录和报警信息传送方式;

(三)监测计划,包括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时间和监测项目负责人;

(四)遇有异常天气或突发情况的报告及应急措施。

 第八条建设与监测单位填写《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登记表》(附件1),携带设计文件(平面布置图、说明)、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监测方案等材料,到总站相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九条监测单位对监测方案、监测成果、监测工作质量承担监测责任。

第三章监测管理

第十条监测单位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并佩戴上岗资格工作牌;使用的监测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现场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应与监测方案一致;监测人员的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认可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监测方案应对深基坑施工各阶段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测点埋设、实施监测和巡视。

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经监测人员签字,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监测布点完好情况、监测数据表、典型测点的时间、变形曲线图和监测结果分析和有关预警提示。

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监测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监测单位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当监测结果达到报警值,出现险情,遇有异常天气等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并加密观测或依据各责任主体共同商定的要求实施监测,并按要求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监督机构报告监测结果;基坑发生险情、质量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监测人员应驻场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督查监测,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监督机构报告监测结果。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消警或应急措施的,监测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进行汇报。

当因施工工况原因导致监测点损坏后无法在原位或临近设置监测点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反映,并根据施工安全需求,重新调整监测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监测、施工等单位对实际监测人员的资格、仪器设备,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埋设,监测数据的采集,监测频率等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和旁站(附件2、附件3),并进行试监测;形成验收文件,作为开挖条件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当监测结果达到报警值,应组织建设、设计、监测、施工等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并由建设单位从地铁工程专家库中组织相关专家对深基坑安全状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对现场出现预警未能处置并消警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对违规监测行为应及时签发监理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做好监测工作,并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发现监测点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监测单位。

监测点损坏的应重新设置监测点;监测点变更应有建设、监理、设计、监测等单位确认的变更手续(附件4)。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随时掌握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情况,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应当分析原因,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广信息化监控系统,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进行自动监测、动态分析、分级报警,提高预警预控能力。

第二十条总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地铁工程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监测单位的监测能力及执行监测方案的情况随机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监测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超能力监测的。

(三)未按监测方案监测的。

(四)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监测数据随意更改的。

(五)出现报警及险情未按规定上报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总站将依法依规实施预警、通报、约谈,或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登记表

附件2:

基坑监测点隐蔽验收记录

附件3:

监测项目及监测点验收记录

附件4:

监测点变更审批一览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3年8月28日

 

附件1:

监督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登记表

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基坑安全级别

开挖深度

基坑面积

基坑周长

监测单位

经备案的监测能力

□一级□二级

□变形□深层位移□内力□水位□土(水)压力□裂缝□隆起

技术

负责人

 

监测项目负责人

手机

支护结构型式

□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

□土层锚杆□土钉支护□放坡

支撑类型

□混凝土

□钢结构

地下水控制

□井点降水

□集水明排□截水

止水帷幕型式

□地下连续墙□深搅□高压旋喷

水平支撑层数

基坑情况

□在深基坑周边1.5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点工程、文物等重要建筑(构筑)物及燃气、通讯等重要管线的;□深基坑离建(构)筑物距离小于3m的; □距离基坑边小于50m(开挖深度超过10m时,5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铁工程的; □在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厚度超过10m的淤泥及淤泥质土,或有地下承压水且有砂土层容易导致流砂及管涌等复杂地质环境条件的;□深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5m或开挖面积大于20000m2的;□支护、支撑、止水和降水等体系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监测方案经过专家论证

□是□否

对周围环境进行过调查,现场已提供有效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图

□是□否

周围重要工程、地铁、地下管线等情况的描述

设计要求

监测项目

□变形□深层位移□内力□水位□土(水)压力□裂缝□隆起

监测项目及内容

监测项目

监测

周期

测点数量

测点的布置

监测方法

及精度

监测频率

报警值

1变形

支护圈梁或围檩(冠梁)水平位移、沉降

立柱变形

邻近房屋沉降、倾斜

基坑周围地表沉降

地下管线沉降与水平位移

2围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

3

内力

支护结构板墙内力

支护结构圈梁或围檩(冠梁)内力

锚杆应力和轴力

土钉的应力和轴力

支撑轴力

监测项目及内容

4

水位

坑外地下水

坑内地下水

基坑渗漏水状况

5

水土压力

支护结构(板墙)土压力

孔隙水压力

6裂缝

邻近房屋裂缝

基坑周围地表裂缝

地面超载状况

7基坑底部回弹和隆起

8其他

监测人员

姓名

持证证号

仪器设备

仪器名称

规格、型号

拟定监测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意见:

单位技术负责人:

 

监测单位(章)

年月日

意见:

单位技术负责人

 

基坑设计单位(章)

年月日

意见: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

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章)

年月日

注:

1、在选定的项目框内打“√”,在非选定的项目框内打“×”。

2、本监测方案应与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签定的合同所要求的监测方案一致。

3、监测方案变更应重新进行备案。

4、监测方案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5、遇有强降雨、报警、周边异常等情况,发生基坑坍塌、漏水、管涌及流砂等突发事件时,应采取负责人值班、加大监测频率等应急措施。

附件2:

地铁深基坑监测点隐蔽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监测单位

布点项目

□变形□深层位移□内力□水位□土(水)压力□裂缝□隆起

项目

布设方法

自查意见

自查人员

监理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

验收时间

序号

项目

方案数量

实际数量

布设方法及保护措施

注:

1、隐蔽验收是指监测单位对监测元器件埋设过程进行的验收。

验收内容:

是否采用成品的监测元器件,数量是否与监测方案一致,标识是否清晰规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等。

2、自查人员是指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技术负责人;

3、检查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

附件3:

监测项目及监测点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项目

验收结论

点的布设

标识

成品保护

初始数据

验收

基坑变形

周边建筑、

管线道路变形

深层位移

支撑等内力

水位

水(土)压力

裂缝

隆起

其他

验收意见:

 

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意见:

 

基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意见:

 

总包或基坑施工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注:

本表是基坑开挖验收前责任主体各方对监测点的总体检查验收,是开挖条件验收的基本资料。

附件4监测点变更审批一览表

工程名称

监测单位

项目

变更的原因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测单位

 

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监测设计

 

设计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注:

变更原因是指测点损毁、出现异常、需要增加监测点、基坑支护设计变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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