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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工作规范

第八章依法治校工作规范

第一节依法治校

一、依法治校工作目标

 

  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是:

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一)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项目,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要依法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

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要根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要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要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要依法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决策程序,并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

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校董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

要保证学校的发展规划、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完善学校内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健全监督机制,依法管理好学校法人财产。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

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中小学要积极推动社区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推进家长委员会的建立,明确家长委员会的职责,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为家长、社区支持、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

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

要把法制课列入中小学课程,把法律知识作为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必修课内容,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要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制度;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学校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培训、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校长、教师考核和学校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

学校要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尊重教师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

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道德水准和法律素质。

加强教师管理,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教师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的案件,学校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依法追究责任人、校长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

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或者漏报。

  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小学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

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经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

  依法治校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进行长期的实践和探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依法治校作为促进教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作用,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部门建立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商、检查评估的协调机制,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各职能机构自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履行对学校的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形成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合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转变管理理念,明确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制定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明确校内职能机构、工作岗位的职责与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方位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要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等形式,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

学校要积极配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决定及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中的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依法治校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的特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进,成为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推动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依法治校典型,宣传依法治校的先进经验,推动依法治校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

第二节依法治校的理性思考

依法治校,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来治理学校、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依法治校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施依法治教的关键,是依法治教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以此为契机,展开依法治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更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首先,它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当今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各国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已经加入WTO,与时俱进,国际国内形势要求我们的一切工作必须依国际惯例,遵守共同的规则,我们的法制建设必然也要和世界接轨,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因此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人才的学校而言,依法治校,责无旁贷,势在必行。

其次,它是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客观要求。

时至今日,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基本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内的6部关于教育的法律,16项教育法规,各级人大政府部门也分别制定了有关的教育法规规章,虽然教育立法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但已形成了上至宪法下至规章的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规的健全,客观上也要求学校的工作要依法办事,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迫切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再次,它是教育管理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

依法治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教育理论中的学校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的结合。

强调学校的办学自主性、主体性,必须从理论上明晰学校及学校内部职责范围,即权利和义务,而权利和义务正是教育法律所调整的核心内容。

因此,必须明确依法治校的主体、内容、途径等要素,这样才能去指导实践,增强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从而也会更加丰富和发展学校管理的理论,增强实践操作和理论发展的互动性,形成良性循环,深化理论,推动实践。

第四,普法工作的成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现实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经过了三五普法宣传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法律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各级各类学校的普法教育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性的成果,所有这些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奠定了群众基础、知识基础和思想基础。

二、依法治校内容

这是实现学校的法制管理工作的关键和核心所在。

只有明确了主体,才能明确学校管理工作的权利义务;只有明确了内容,依法治校的工作才有目标和方向。

从广义上讲,凡属教育活动所涉及到的主体均可看作依法治校的主体,诸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尤其是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等各种主体;从狭义上讲,学校内部工作所涉及的主体,简单地讲,就是学校,具体而言诸如校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等均在其列。

明确了主体即是明确了内容。

从学校管理学角度而言,凡属学校管理的一切范畴,均属依法治校的内容,诸如学校行政管理、教学工作管理、体育工作管理、德育工作管理、劳动教育工作管理等;从法律角度而言,凡是学校管理主体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均可看作治校的内容,诸如学校的权利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学生及家长的权利义务等等,而这些在教育相关法律条文上都有明确规定。

比如,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等权利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等义务。

三、依法治校的实施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明确了依法治校势在必行,关键在行。

首先,转变观念,形成正确的工作指导思想。

各级行政领导,尤其是教育行政领导及学校管理者,更应充分认清当前形势,由“人治”向“法治”转变,以四五普法为契机,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

其次,学校要依法设置,要建章立制。

这样学校工作才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诸如学校的设置要遵循法定程序,具备组织机构章程、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条件,须经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建立的规章制度须包括教职工和学生的人事管理制度及经费、收费及学校设施资产的财和物的管理,学校制度一经确定落实,须严格遵守、执行,禁原则上的灵活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再次,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

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广大教师有一种法定的形式和正常的渠道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坚持民主测评与集中决策相统一的原则。

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家长代表大会及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大会制度,广泛征求不同意见和建议,接受来自校内校外的监督,及时调整工作,明确责权,使广大教师和学生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实现学校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和民主化管理的统一,推动其有条不索地开展工作。

最后,要想真正地实行依法治校,关键在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素质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制教育,因此,我们应在原有普法成果的基础上,以四五普法为契机,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依法治校的主体尤其是教育行政人员、学校领导及师生员工乃至家长积极投身于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活动。

法制教育的内容要依学习者的年龄特点和知识经验水平,选取各种法律尤其是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及相关案例作为执教内容,编写适合不同阶层的法律知识读本。

尤其是对学生这一特殊主体,更应充分重视法制教育。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因此,为适应形势,应把法制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将法制课纳入教学大纲,编写统一教材,扩大法制课教学量,实现法制教育课堂化,配齐配强法制副校长和法制教师,使法制教育具有连续性和系统性,真正实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建议法律课程从副课变成主课,要和思想品德课、政治课的内容区分开,成为一门儿独立的学科,体现出应有的法制特色,利用课堂教学和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将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结合起来,实现法德并举。

依法治校不仅要开展教育法制理论及其案例的研究,同时也要花大力气研究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坚持两条腿走路,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提高法制教育水平,最终形成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治学的和谐有序的法制化学校。

总之,依法治校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伟大事业,它需要人们用智慧和热情来积极建设,需要国家和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只有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进而实现依法治教。

第三节依法治校的若干问题

和谐社会是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它要求这个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都必须为这个中心服务,以锻造出一个和谐的共同体。

而对于学校这个高级人才的培养中心,尖端技术的集散地和高新型创业体的孵化器,和谐二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构建和谐校园应该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学校自身,这又是一个自我透视、自我诊断和自我完善的发展新思路。

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校,从和谐社会到和谐校园,看似简单,但这绝不是单纯的套用模式,因为任何组织忽视法治力量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都必然会失去方向和原则。

对于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权威的概括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建设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关键词就是民主法治,而将民主法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要求,对学校构建和谐校园具有极其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凝聚人心,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校园的根基力量

从学校章程的制定到各项管理制度的公正公开,从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到实行校务公开及完备校内监督机制,学校依法治校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如何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上。

这种政治民主性,反映了广大师生员工在构建有序化的学校组织和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是学校领先于其他社会组织趋向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

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学校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师生员工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

和谐校园的一大标志是在学校决策方面形成多元化决策机制,即民主决策,而由此衍生出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都是民主法治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和体现。

多元化决策机制能否实施、实施的深度如何、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真正服务于师生员工,都取决于和谐校园构建中法治力量所惠及的范围和实施效果。

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知情权得到认真落实,公民意识得以张扬,是任何组织得以和谐的基础。

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无真正和谐。

建设和谐校园需要所有人力量的集合,也就是说需要每个人都为这个构建过程加油助力。

借鉴现代法治精神,我们发现,依法治校就是尊重师生员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师生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从他们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行为,而充分尊重那些以前往往被忽视的群体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就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予以确认。

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多部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明确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制管理的核心就是正确处理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的教育已逐步进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阶段。

政府和学校形成思想共识、目标一致、步调统一是实施依法治校的基础。

因此,依法治校是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和谐校园的根基力量。

二、关注人性,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校园的价值取向

法治的本质决定了依法治校本身就充分关注人性,而和谐正是将人性上升为制度。

人性既有阳光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和谐社会与稳定社会的不同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就在于此,稳定社会只表现了人性阳光的一面,而隐藏了消极的一面,和谐社会却是不仅仅要将每个人的阳光汇集成这个社会的阳光,还要充分关注人性消极的一面,和谐社会不怕出现问题,更不怕解决问题,只怕问题隐而不彰,作为一个定时炸弹时刻存在于我们周围。

所以,我们需要确立一种制度,让那些不能在制度的威慑中自生自灭的人性的陋弊袒露出来,化解在阳光之中。

学者乐黛云曾指出:

‘和’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协调‘不同’,达到新的和谐统一,使各个不同事物都能得到新的发展,形成不同的新事物。

,所以,和谐的产生有赖于对人性整体的关注,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性的不同侧面有机会融合在一起。

有人曾撰文指出一团和气的诸多危害性,我却不敢苟同,一团和气的局面我们当然需要,只是还要在这团和气中体现出正气罢了。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应当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但由于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群体,随着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学活动方式的变革,以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增加,也增加了发生伤害的可能性。

目前,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解释外,尚无专门针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

一方面对已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处理途径、对发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何追究责任等缺乏明确的依据,给伤害事故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

其二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处理伤害事故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学校难以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而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也就出现学校在救助、赔偿和处理等方面无所遵循的情形,往往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在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使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三是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缺乏具体的依据,使学校难以明确自身职责。

导致学校因为担心发生伤害事故而取消了课外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取消了体育课的一些项目。

这些状况,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更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三、直面诉讼,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校园的系统保障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国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国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才和接班人。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来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再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近几年来,因为多种多样的原因,以往人们心目中的象牙塔被屡屡推上被告席,这极大的冲击了社会对学校的传统定位。

学校被师生起诉,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地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学校诉讼之所以成为近年来社会的热点和焦点,与学校的特殊地位密不可分,但更多的则是由于学校在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严重的问题。

首先就是新中国学校发展的历史给了转型期的学校一个沉重的负担,学校是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一说虽言过其实,但学校的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清,却实实在在的给了学校一个理由。

这个理由已经掩护学校在行政诉讼面前泰然自若的打了几十年的擦边球。

但自从田勇案开始,在日益增加的败诉面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是具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的事实,不仅在司法界达成了共识,更让学校自身骤然猛醒。

其次,残留在学校内部的,一些仍然以计划本位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为学校走向法治化设置了重重障碍。

解析那些学校诉讼,我们不难发现,往往问题就出现在一些过于抽象笼统的规章制度中,那些以往常常被认为机动性强,可操作性大的管理条款在严格的司法审查下漏洞百出。

最高院有关将学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处理和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畴的司法解释最终能否出台,已经不是问题的关键,学校的行政权力接受司法监督和审查势在必行,那么我们能否直面也许即将如潮而来的诉讼,就取决于和谐校园建构过程中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进程和深度。

通过比较近年来教育界和法学界对学校依法治校方式的诸多探讨,笔者认为,在适应构建和谐校园的发展趋势下,学校直面诉讼,应该着重加强依法治校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培养规则意识、转变管理观念。

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

成员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构建和谐校园,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要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的宣传和学习功能,以培养学校包括管理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内的成员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

特别的,针对管理者而言,树立法治观念、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从以管理为目的向以服务为宗旨转变,从权力本位观念向权利本位观念转变,开辟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激发广大师生员工关心学校发展,参与学校建设的热情。

同时,也促使管理者从高高在上的观念中走出来,与师生进行平等的对话,以此在校园内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

2、借鉴人文精神,对接法治建构。

从近几年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学校诉讼来看,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人们越来越追求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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