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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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投保人若要求退保,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1.4

v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v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v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退保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1

v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v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8

v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合同的订立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宣告死亡处理

3.6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4.2宽限期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效力中止

5.2效力恢复

6.合同解除

6.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3年龄性别错误

7.4被保险人变动

7.5未还款项

7.6转账规定

7.7合同内容变更

7.8联系方式变更

7.9争议处理

7.10保险事故鉴定

8.重大疾病定义

9.释义

9.1保单年度

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3周岁

9.4有效身份证件

9.5医院

9.6初次确诊

9.7意外伤害

9.8毒品

9.9酒后驾驶

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无有效行驶证

9.12机动车

9.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14遗传性疾病

9.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9.16现金价值

9.17专科医生

9.18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19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9.20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21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7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是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提供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本合同、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4)及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为被保险人变更保险金额。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保险金额可以变更,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将在批单上载明;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的,保险金额不能变更。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见9.5)初次确诊(见9.6)非因意外伤害(见9.7)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2.1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金额变更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则本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变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8.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2.1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金额变更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变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之前已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因前述情形的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8);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0),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1)的机动车(见9.12);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9.13);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9.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9.15)。

因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见9.16)。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专科医生(见9.17)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前身故,本公司仅承担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已经身故,本公司仅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的资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对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前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

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

7.4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24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

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7.5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本公司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6

转账规定

本合同中涉及到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现金价值时,本公司均以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应金额退至投保人投保本合同时交纳保险费的账户。

7.7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8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9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10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和本公司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8.

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32种,其中第1至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6至32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8.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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