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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亚杰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皮亚杰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皮亚杰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Piaget’sTheoryonDevelopmentofMoralCagnition)儿童的道德认知主要指儿童对是非、善恶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
它包括道德概念的掌握、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以及道德信念形成三个方面。
J·皮亚杰是第一个系统地追踪研究儿童道德认知以展的心理学家。
他在1932年出版的《儿童的道德判断》一书是发展心理学研究儿童道德发展的里程碑。
一、皮亚杰的儿童道德发展研究
皮亚杰在研究儿童道德发展的课题中采用了独创的临床研究法(谈话法)。
在观察和实验过程中向儿童提出一些事先设计好的问题,然后分析儿童所作的回答,尤其是错误的回答,从中长出规律性的东西。
皮亚杰认为,道德是由种种规则体系构成的,道德的实质或者说成熟的道德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社会规则的理解和认识;二是儿童对人类关系中平等、互惠的关心,这是公道的基础。
他认为,儿童认知发展是道德发展的必要条件,儿童的道德发展是认知发展的一部分。
因此,皮亚杰着重从儿童对规则的理解和使用,对过失和说谎的认识和对公正的认识,研究儿童道德的开始和发展规律。
皮亚杰与他的同事分别同大约20名4~12,13岁不同年龄儿童一道玩弹子游戏,或观察两个儿童比赛打弹子游戏,研究了儿童对游戏规则的意识、理解和使用情况。
皮亚杰认为儿童对规则的认识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年龄阶段:
第一阶段,规则还不是遵守义务的运动规则。
儿童常常把自己认定的规则与成人教给的社会规则混在一起。
第二阶段,规则是以片面的尊重为基础的强制性规则。
儿童认为规则是外加的、绝对不能变的东西。
例如年幼儿童与大年龄儿童一起玩时,并不了解为什么要有规则,只是因为大年龄儿童要强迫他们遵守。
第三阶段,规则是彼此商订的、可变的。
这时儿童不再把规则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认为游戏中最重要的是维护双方对等的原则,具体的规则是儿童们自己商订的,因此也是可变的,关键是要使它合理,一旦确定了规则,参加游戏的人就有义务遵守它。
在皮亚杰看来,义务的意识,或义务感是儿童道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与对规则认识相应的是对规则执行(遵守方式)的发展:
第一阶段是单纯的个人运动规则阶段,儿童只凭个人的意愿和习惯进行游戏,这与规则意识的第一阶段相对应。
第二阶段是以自我为中心,向大年龄儿童模仿阶段。
游戏还不具有社会的意义,只有个人的意义。
这与规则认识的第一阶段末、第二阶段始相对应。
第三阶段是初步的协作阶段,儿童努力想胜过对方,互相要求对方在对等的条件下进行游戏,服从规则。
这时的游戏已带有明显的社会目的。
不过,儿童在游戏时还常常不遵守规则,造成相互争执。
这一阶段与规则认识的第二阶段相对应。
第四阶段是规则确立化阶段,这时儿童已在规则上取得完全一致,即使有些争执也可利用丰富的规则知识加以处理。
这时的儿童愿意并能比较严格遵守规则。
这与规则认识的第三阶段相对应。
关于儿童对过失和说谎的认识和判断的发展。
皮亚杰认为要研究儿童的道德判断的性质,采用直接的提问法是不可靠的,把儿童放在实验室里剖析,更是不可能。
只有从儿童对特定的行为的证明价中才能分析他们的道德认识。
因此,皮亚杰与他的合作者采用了间接故事法。
他们设计了许多包含着道德价值内容的对偶故事讲给儿童听,然后请他们对故事中主人公的特定行为进行评价,并说出评价的理由。
根据大量研究的结果,皮亚杰指出,5岁以下的儿童还不会作比较,6岁以上的儿童才会作比较回答。
6~7岁的儿童一般根据主人公的行为在客观上的后果(像打碎的杯子的数量的多少,说谎与真实情况的相差程度)来作出判断,即从行为的客观效果作出判断。
而10岁以上的儿童则能注意到行为的动机和意图,从行为的主观意图上去作判断。
这就是说,年幼儿童的道德判断主要是效果论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的道德判断逐渐从效果论转向动机论。
儿童对公正观念的认识,是皮亚杰儿童道德发展研究中的一项主要课题。
皮亚杰从教师和家长偏爱顺从他的学生或孩子的日常事便中设计了许多故事,讲给儿童听,要求他们对“偏爱行为好的孩子是否公平”这个问题作出判断。
皮亚杰和他的合作者对这个课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后指出:
7岁、10岁和13岁是公正观念发展的三个主要时期。
这三个年龄阶段儿童的公正判断分别以服从、平等和公道为特征。
年幼儿童对公正概念尚不理解,他们判断好球的标准主要是看服从还是不服从成人,还不会分辨服从和公正、不服从和不公正的区别。
10岁左右的儿童作出道德判断的基础发生了质的变化。
他们已能用公正、不公正或平等、不平等作为是非标准了。
13岁左右的儿童已能根据自己观念上的价值标准对道德总是作出判断,能用公道、不公道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他们不再按刻板的固定的准则来判断,而是依据准则,先考虑具体情况,从关心和同情出发去作出判断。
所在在皮亚杰看来,公道感不只是一种判断道德是非的准则关系,而且是一种出于关心和同情的真正的道德关系,是一种“高级的平等”。
二、儿童道德认识发展阶段
皮亚杰根据儿童对规则的理解和使用,对过失和说谎的认识和对公正的认识的考察和研究,把儿童道德认知发展划分为三个有序的阶段:
第一阶段:
前道德阶段(出生~3岁)。
皮亚杰认为这一年龄时期的儿童正处于前运算思维时期,他们对问题的考虑都还是自我中心的。
他们不顾规则,按照自己的想象去招待规则。
他们的行动易冲动,感情泛化,行为直接受行动的结果所支配,道德认知不守恒。
例如,同样的行动规则,若是出自父母就愿意遵守,若是出自同伴就不遵守。
他们并不真正理解规则的含义,分不清公正、义务和服从。
他们的行为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非道德的。
第二阶段:
他律道德阶段或道德实在论阶段(3~7岁)。
这是比较低级的道德思维阶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单方面地尊重权感,有一种遵守成人标准和服从成人规则的义务感。
也就是说,他律的道德感在一些情感反应和作为道德判断所特有的某些显著的结构中表现出来。
其基本特征是:
一是绝对遵从父母、权威者或年龄较大的人。
儿童认为服从权威就是“好”,不听话就是“坏”。
二是对规则本身的尊重和顺从,即把人们规定的规则,看作是固定的,不可变更的。
皮亚杰将这一结构称为道德的实在论。
第二,从行为的物质后果来判断一种行为的好坏,而不是根据主观动机来判断。
例如,认为打碎的杯子数量多的行为比打碎杯子数量少的行为更坏,而不考虑有意还是无意打碎杯子。
第三,看待行为有绝对化的倾向。
道德实在论的儿童在评定行为是非时,总是抱极端的态度,或者完全正确,或者完全错误,还以为别人也这样看,不能把自己置于别人的地位看问题。
皮亚杰与英海尔德在谈到这个时期的儿童特点时说:
“道德实在主义引向客观的责任观,历而对一种行为的评定是看它符合法律的程度,而不管是出于恶意的动机违反这个原则,还是动机好却无意违反了规则。
例如,儿童在理解不准撒谎的社会价值之前很外(因为缺乏充分的社会化),在对有意的欺骗与游戏或纯粹的愿愿望有失真实区别之前,成人就告诉他们不要撒谎。
结果说真话就成了儿童主观人格之外的东西,并引起了道德实在论和客观责任观,从而使儿童认为一切诺言的严重性似乎并不是看有意欺骗的程度,而是看实际上跟真实性相差的程度。
”
第四,赞成来历的惩罚,并认为受惩罚的行为本身就说明是坏的,还把道德法则与自然规律相混淆,认为不端的行为会受到自然力量的惩罚。
例如,对一个7岁的孩子说,有个小男孩到商店偷了糖逃走了,过马路时被汽车撞倒,问孩子“汽车为什么会撞倒男孩子”,回答是因为他偷了糖。
在道德实在论的儿童看来,惩罚就是一种报应,目的是使过失者遭遇跟他所犯的过失相一致,而不是把惩罚看作是改变儿童行为的一种手段。
第三阶段:
自律道德或道德主观主义阶段。
皮亚杰认为儿童大约在7~12岁期间进入道德主观论阶段,这个阶段的道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儿童已认识到规则是由人们根据相互之间的协作而创造的,因而它是可以依照人们的愿望加以改变的。
规则不再被当作存在于自身之外的强加的东西。
第二,判断行为时,不只是考虑行为的后果,还考虑行为的动机。
研究表明,12岁的儿童都认为,那些由积极和动机支配但损失较大的儿童,比起怀有不良动机而只造成小损失的儿童要好些。
由于考虑到行为的动机,因而在惩罚时能注意照顾弱者或年幼者。
第三,与权威和同伴处于相互尊重的关系,儿童能较高地评价自己的观点和能力,并能较现实地判断他人。
第四,能把自己置于别人的地位,判断不再绝对化,看到可能存在的几种观点。
第五,提出的惩罚较温和,更为直接地针对所犯的错误,带有补偿性,而且把错误看作是对过失者的一种教训。
达到自律性道德阶段的儿童,在游戏时不再受年长者的约束,能与同年龄儿童平等地参加游戏,彼此明白自己的立场与对方的立场,共同制定规则,遵守规则,独立举行游戏比赛。
皮亚杰认为儿童道德发展的这些阶段的顺序是固定不变的,儿童的道德认识是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转化的过程。
他律道德阶段的儿童是根据外在的道德法则进行判断,他们只注意行动的外部结果,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他们的是非标准取决于是否服从面人的命令或规定。
这是一种受自身之外的价值标准所支配的道德判断。
后期儿童的道德判断已能从客观动机出发,用平等或不平等、公道或不公道等新的标准来判断是非,这是一种为儿童自身已具有的主观的价值所支配的道德判断,属于自律水平的道德。
皮亚杰认为只有达到了这个水平,儿童才算有了真正的道德。
三、道德认识发展的因素
按皮亚杰的观点,儿童道德认识的发展主要受到儿童认知发展的水平和儿童与其他人的交往的影响。
儿童道德认知的发展与儿童认知能力的发展是相对应、相平行的(见下表)。
在认知上处于感知运动阶段的儿童,在道德上都相应处于前道德阶段,同时前道德阶段包括了2~3岁的处于前运算认知阶段的儿童;在认知上处于前运算认知阶段的2~7岁儿童,在道德上都处于他律道德阶段;而在认知上处于具体运算阶段的儿童,在道德上多处于自律道德阶段。
所以皮亚杰说,道德上的他律阶段与自律阶段间的差别,就相当于前运算思维阶段与具体运算思维阶段间的差别。
皮亚杰的这个观点受到了有关实验的支持,有人发现守恒程度低的儿童在道德判断上也是低水平的,同时指出,道德要领和伦理价值观的教学和纯认知的教学一样,需要与儿童按照他现有的认知结构加以同化的东西相适合。
儿童的道德认知是怎样由他律性转化为自律性的呢?
可以从年幼儿童为什么具有他律道德的原因分析起。
研究认为年幼儿童的道德不成熟主要有两个原因造成的:
一是认识的原因,即自我中心(把别人看成和自己一样)和实在论(把主观经验同客观现实混同,如把梦境看成是现实存在的事物);二是对权威的服从,包括自卑感、依赖性、依恋、赞赏、害怕等情感综合体,使儿童服从成人指示,将规则视为神圣不变的东西。
儿童要获得道德认识上的发展必须摆脱自我中心和实在论,理解到别人有着与自己不同的看法,从而发展自己与别人不同的自我概念。
皮亚杰认为,要使儿童人自我中心和实在论中解放出来,最重要的途径是与同伴发展相互作用。
因为在与同伴的交往中,儿童才会把自己的观点与别人的观点相比较,从而认识到自己的观点与别人有别,对别人的观点可以提出疑问或更改意见。
也只有在与同伴的交往中才能认识到同样的行为也许会被别人以不同的方式所理解,导致不同的结果。
同时,正是在与同伴的交往中,他们开始摆脱权威的束缚,互相尊重,共同协作,发展了公正感。
皮亚杰重视同伴在发展儿童道德认识中的关键作用,但也未完全否定父母的作用,只是有一个条件,成人必须改变传统的所谓权威的地位,与儿童平等相处,只有这样的父母才能成为促进儿童道德认识发展的积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