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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卫[2000]8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该《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请各市根据《意见》的要求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开展,以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附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

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卫生资源标准通知

抄送:

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及顺德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

打字:

谢碧桃校对:

汤泽群省卫生厅印1000份

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和规划指导,编制与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检查、监督、评价区域卫生发展情况。

第三条制定本标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卫生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协调,实行分类指导;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和预防保健及传统医药;优化组合、合理布局、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与效益。

第四条本标准以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为基本规划单位,以人口、经济与社会发展、居民健康状况等有关指标为依据,将全省区域划分为四类(详见附表)。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卫生资源,是指卫生机构、医院病床、医师、大型医疗设备和卫生事业经费。

配置标准是指对各类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总量及主要结构和例的量化规定。

第二章卫生机构配置

第六条根据职责明确、功能互补、布局合理、层次清晰的原则调整区域卫生机构体系。

合理规划三级医院数量与规模;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巩固和完善县、镇(乡)、村医疗保健网;重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第七条城市医院配置:

广州、深圳市市区可按三级、二级、一级三个层次设置医院;地级市市区可按三级、二级(或一级)两个层次设置医院。

三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配置个数与专科类别应根据区域内三级医院病床总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各类三级医院规模及区域居民主要疾病而设定。

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或一级医院的配置数应符合规模经济与布局经济的原则,根据人口与地理情况,在病床总量控制的范围内由各区域自行设定。

第八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个数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或服务人口过多的,可下设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九条农村医疗机构配置:

每个县(含县级市)设一所二级综合医院、一所中医医院(20万人口以下的县原则上不设中医院)。

人口多于100万的县级市(县)可增设一所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每个(镇)乡设一所卫生院。

居民步行在半小时以上才能到达医疗机构的行政村,可设一所卫生站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设站的可设个体开业诊所。

第十条门诊部(所)的配置个数应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点情况,在区域医师总数控制的范围内,由各区域自行设定。

第十一条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分别按省、市、县(市)三级配置。

除副省级市设区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妇幼保健机构以外,其他各区域不设区级机构,可由市级机构在市辖区设立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区域配置一个急救指挥中心。

县(市)综合医院附设急救站。

第十三条采供血机构配置:

全省设一所血液中心,地级市(含广州市、深圳市)设中心血站,县级市设基层血站。

各县在综合医院附设中心血库。

第十四条健康教育机构按省、市、县三级配置。

第十五条上述卫生机构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报批。

第三章医院病床配置

第十六条医院病床指各级医院设置的正规病床,不含医院的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

门诊部(所)和专科病防治机构不设病床,可配备少量的观察床。

第十七条制定病床配置标准的依据是居民住院需求和潜在住院需求、人口规模与特征、疾病谱、标准病床工作时间、合理住院天数等。

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农村的原则和疾病谱的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

第十八条各类区域医院病床配置标准见下表:

第十九条各类区域三级医院病床配置比例见下表:

第二十条在区域病床总量的控制范围内,病床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在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各类专科医院之间,在一级医院与二级医院之间的配置比例,应遵循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大力推进社会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农村的原则和疾病谱的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

第四章医师配置

第二十一条医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疗和医疗辅助(影像、理疗、透析等诊断和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十二条根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不同,分别制定从事医疗(含医疗辅助)、预防、保健工作的医师的配置标准。

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医师是指在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工作的医师。

制定从事医疗工作医师配置标准的依据是:

居民就诊、住院、手术与体检等需求,居民健康状况与疾病谱,医师标准工作量,非临床医师与非日常医师的比例,潜在需求等。

制定从事预防、保健工作医师配置标准的主要依据分别是:

人口规模与妇女儿童数;传染病、地方病与慢性病患病情况;疾病监测;卫生监测;生命监测与孕产妇和婴幼儿两个系统管理;标准工作量以及潜在需求等。

第二十三条各类区域医师配置的标准见下表

  第二十四条在区域医师总量控制范围为,三级医院医师按每张病床0.32-0.35名配置;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所)、个体开业诊所医师的配置比例,应遵循加强社区与农村等原则,由各区域合理安排。

  第二十五条乡村知生按每个村卫生站1名配置。

到2005年,40%的村卫生站应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替代乡村医生。

  第五章 大型医疗设备配置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所称的大型医疗设备,是指CT、PE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UFCT(超高速CT)、MRI(磁共振)、X刀(爱克斯刀)、Y刀(伽玛刀)、医用直线加速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第二十七条制定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的依据是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医疗卫生需求及医药费用承受能力、卫生机构的功能等。

第二十八条2005年以前全省的PET、UFCT、X刀、Y刀原则上维持现有装备水平。

医用直线加速器在省卫生厅批准的肿瘤放射治疗定点科内视需要配置。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由眼科医院和有眼科特长的三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视需要配置。

第二十九条CT配置标准:

一类区域每30万人口配置一台、二类区域每20万人口配置一台,三、四类区域每10-20万人口配置一台,优先配置三级医院和县(市)综合医院。

第三十条MRI配置标准:

一类区域每200万人口配置一台,二类区域每100万人口配置一台,三、四类区域每50-100万人口配置一台,优先配置三级医院。

第三十一条新增和更换大型医疗设备除按本标准规定外,还需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六章卫生事业经费配置

第三十二条卫生事业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部门对卫生部门主办的公立性卫生事业机构投入的财政补助。

第三十三条卫生事业经费的配置以区域经济发展、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财力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等的要求为依据,合理确定各项卫生事业的经费。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入的卫生事业经费年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第三十五条政府举办的各类公立性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修,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机构人员医疗保险费,由政府按规定给予保证。

政府举办的大、中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重点医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基本医疗服务等,由政府给予定项补助。

小型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农村卫生、预防保健费用等,由政府给予定额补助。

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等由财政预算安排。

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以及本标准的规定,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各种所有制性质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均应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按本标准进行配置。

第三十八条各区域根据本标准和当地户籍人口。

并适当考虑暂住人口数计算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总量。

第三十九条广州市、深圳市两个区域可根据特殊需要,由省卫生厅、省计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对标准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条本标准由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现行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表

区域分类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财政部文件

卫生部文件

计社会[1999]261号

印发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区域卫生规划是促进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结合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意见》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卫生资源配置的标准,指导各市(地)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开展。

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努力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附件:

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

卫生规划通知

抄送:

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附件:

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推动全国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覆盖城乡的卫生服务网络已经初步形成,人民的健康水平显著提高。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卫生机构主要按部门、地方的行政隶属关系设置,实行多部门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医学模式的转变,特别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原有体制下形成的卫生资源条块分割、结构不合理、效率不高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卫生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需求。

主要表现在:

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

在城乡配置上,卫生资源过多地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低下,质量不高,部分贫困地区缺医少药。

在区域配置上,一些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卫生医疗机构重叠严重,职能交叉,自成体系,难以形成区域内资源的合力优势;一些地区乱办医,盲目发展,资源过剩和浪费的问题突出。

在内部结构上,存在着重医疗、轻防保的问题,在城市大医院资源集中,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一些符合大众利益、具有更大社会效益的预防保健工作,往往因资源短缺而无法正常开展;中医药事业基础仍然薄弱。

在医疗设备配置上,忽视常规设备投入,重复购置大型设备,造成有限资源的闲置浪费。

卫生资源利用效益不高。

目前,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着利用效率下降的问题,平均每名医生每天承担门诊人次、住院人次较低,部分机构人浮于事。

近年来全国县及县以上医院病床利用率持续下降,1997年仅为61.7%;平均住院过13.8天,是发达国家的近2倍,效率明显偏低。

医疗服务利用相对集中在高级次、高成本的医疗机构,城市大医院承担了大量基层医院可以较低成本诊治的常见病、多发病治疗工作,基层卫生资源闲置,得不到有效利用。

由于大城市医疗服务供给相对大于需求,以及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健全,一些医疗机构为了生存,采用不规范的竞争手段诱导不合理的医疗消费,造成大型医疗设备过度利用和药品费用的过度上涨。

目前一些与现行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有关的人事政策、分配政策、财政补助政策、价格政策、等级评审政策的负面作用,客观上也加剧了上述矛盾和问题。

这种卫生资源配置的状况,既不能适应我国疾病结构变化而产生的卫生服务需求,又难以提供费用低廉和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加重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更制约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配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加快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区域卫生规划是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卫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区域内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提高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深入调研、摸清卫生资源底数的前提下,推进此项工作。

二、目标和原则

区域卫生规划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与增进健康为目的,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它的目标是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经济、公平的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区域卫生规划由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全部纳入规划范围,个体行医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卫生资源配置,必须服从规划的总体要求。

区域卫生规划以市(地)行政区域为基本规划单位。

考虑到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为特殊的规划单位。

区域卫生规划的周期一般为5年。

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要从国情出发,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

(二)要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

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重视和发挥传统医药在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三)要符合成本效益,提倡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通过改革,认真解决资源浪费与不足并存的矛盾。

(四)要加快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对区域内所有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

(五)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敢于冲破现有条条框框的束缚,边规划,边调整。

三、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依据

(一)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分析社会经济、居民健康和卫生资源状况,确定主要卫生问题,制定规划目标和资源配置标准,提出对策措施和实施监督评价。

(二)编制区域卫生规划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上下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以求得对重大问题的共识。

(三)制定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资源的配置标准作出具体的量化规定。

在制定配置标准时,要根据本省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2、卫生机构的设置,首先要满足社区层次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性。

在此基础上,规划社区以上卫生机构,不要求层层对口。

要明确各层次卫生机构的功能和职责,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流动。

3、卫生人力和医院床位要改革传统的配置方法,根据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居民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及变化趋势确定配置标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居民卫生服务实际需要量。

在确定结构和比例时,优先考虑区域内主要卫生问题。

4、卫生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卫生机构层次、功能相适应,提倡应用适宜技术和常规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四、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必须明确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的责任,要克服畏难情绪、等待观望情绪、求稳怕乱情绪,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

凡是关系到本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都要经政府主持研究和部署。

同时要通过政策导向、舆论影响使社会各方面认识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意义,加快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

(二)强化全行业管理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必须深化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举办医疗机构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

全行业管理要求打破现有按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形成的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的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区域内卫生资源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进行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卫生全行业的宏观管理。

企业卫生机构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要积极推进企业卫生机构的社会化。

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逐步将具备条件的企业卫生机构从企业分离出来,或移交政府管理,或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

仍保留在企业的卫生机构,要合理确定功能和规模,接受卫生部门的行业管理,在保证本企业医疗保健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对于不符合社会需求的部分企业医疗机构,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撤并改向。

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全部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的范围,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三)规划卫生资源总量,调整布局和结构

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供需平衡,引导卫生事业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走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发展道路,实现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在卫生资源供给大于需求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增量,遏制增长势头,同时将存量向短缺的地方调整。

在供给小于需求的地区,要采取适宜政策促进发展,同时也要注重对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规划和调整。

要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今后任何地区,所有新增卫生资源,特别是城市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管理程序,严格审批。

(四)强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工作

在资源调整方向上,要引导卫生资源向预防保健、社区和农村流动。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综合服务能力、贴近和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以居民、家庭为服务对象,负责管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转诊等工作。

在城市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并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衔接,制定合理的财政补助政策、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现阶段可以有计划地分流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开设卫生服务网点,逐步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在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建设也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布局和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要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并建立城市医务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

(五)加快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

提高区域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基础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改革。

要引入竞争机制,让卫生机构围绕质量和效率开展竞争,以社会需求和群众满意度为评定标准,通过外在的竞争压力和激励机制,促使卫生机构优化内部结构激活效率,按“优质、高效、低耗”的原则运行。

对重复建设导致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差的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共建、联办、兼并、撤消或压缩规模建制等方式进行调整。

卫生机构也要减员增效,对富余人员进行合理分流,部分富余人员可经培训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对难以安置的下岗人员,可参照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再就业。

(六)完善配套政策改革

一是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实行竞争上岗;要重视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

二是要规范财政资金供应范围和方式,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对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实行分类补助,向预防保健和基层卫生服务倾斜。

三是完善价格政策,适当降低过高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增设并提高部分反映劳务技术的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

对基本医疗、非基本医疗及特需服务制定不同的作价原则。

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价格水平应合理拉开档次,引导病人合理就诊。

四是取消现行医院、防疫、妇幼机构等级评审制度中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作法与政策,在深化卫生改革和区域卫生规划基础上,规范和完善卫生机构等级评审制度。

不同层次卫生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消除卫生机构争上等级和设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七)规划与实施调整并进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新举措,缺乏成熟的经验。

区域卫生规划是中长期的发展规划,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地加以调整和完善。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尽早启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对卫生资源供需状况要有一个总体的判断,对明显不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要下决心进行调整,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累经验,稳步推进。

五、组织管理

建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家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小组,负责全国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和监督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制定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规划跨市(地)级卫生资源的配置,指导市(地)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各市(地)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

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研究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地)、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直辖市政府要将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报国家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小组备案;省政府要将本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报国家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小组备案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可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评价,实行公开评议、公平竞争,依法行政,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区域卫生规划的健康开展和有效运行。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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