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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

论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

论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

张 井

  过去只有所有制、所有权、所有者等概念,没有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

而有所有制就有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客观存在,只是人们极少认识它,更没有给它名份,实际上是把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合二为一了。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近几年又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人们围绕着这个问题进行辩论:

究竟公有制企业的形式能否改变?

公有制的企业形式改变了是否还是公有制?

国有企业的产权出卖了国有资产是否流走了?

随着辩论的展开,人们逐渐认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存在。

前不久,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使用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

所有(公有)制和所有(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应该加以区分的、不同内涵、不同性质的概念。

这一点,现在明确了。

对所有制抽象和具体的理解

  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简称。

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归个人、什么阶级、什么社会集团占有,亦即资产的归属问题,就是所有制。

马克思说:

“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

既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自然具有排他性,即我的不能同时是你的,我们的不能同时是你们的;反之也是一样。

马克思说过:

“土地所有权(所有权是为法律确认的所有制---引者注)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所有制形式,是由所有制的主体即资产的所有者决定的。

所有者不同,所有制形式也就不同。

如归个人所有是私有制,归公共所有是公有制。

所以所有制是有姓公姓私之分的。

  但姓公姓私,有抽象性(一般性)和具体性(特殊性)的二重性。

抽象性与阶级和社会形态没有联系,具体性则与阶级和社会形态联系着。

从抽象性说,自有人类社会就有公有制;自从原始社会解体就有私有制,并随之而来产生了国家和国有制。

迄今为止不论哪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有公有制、国有制和私有制。

据古籍记载,我国在殷周时代就出现公私并存的土地制度,井田制就是典型。

孟轲说: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甲骨文的田字是,可作证据。

比孟轲的《孟子》还要早些的《诗经》,就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说的也是井田制。

对此有两种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中央的一块100亩是国家所有,也是公有;四周的八块归农家所有,也是私有;另一种理解是,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么所有的田都是公有、国有,没有私有的土地。

井田中央的那块公田的收获归国家,是赋税。

我们姑且不去考证哪一种说法正确,反正到殷周时代,已经并存公有和私有了。

从抽象理解,不论何种社会和阶级的国有、公有和私有制都是国有、公有和私有,在所有制问题上没有区别。

这样抽象地理解所有制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所有制形式却是具体的,与阶级从而也与社会形态联系着。

它所说的公有制,除特别说明是原始公社的所有制外,都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

不承认私有制社会的国有制是公有制。

因为那种国家是奴隶主、封建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

这样的国家是私有的统治阶级的国家,这种国有制也属于私有制范畴。

马克思主义是如实地承认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存在,但不一定具体地说清楚是哪种社会形态的国有制。

我们现在所研究、论述和改革的是社会主义国有制,即全国人民无差异共同占有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即部分劳动者可以有差异共同占有的公有制。

我们现在所研究、论述和改革的私有制(指非公有制)也是具体的。

包括有剥削别人劳动的私有制和基本自食其力的私有制,后一种私有制一般叫个体所有制。

这样具体的所有制,才既是划分阶级的标志,也是区分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标志。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态。

因此,所有制是既姓公姓私,又姓社姓资的。

  传统观念不但把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合二为一,而且把姓公与姓社、姓私与姓资绝对等同起来。

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排斥非公有制,搞单一公有制。

这是形而上学非此即彼的错误观点。

  公有制和私有制也和一切事物一样具有二重性,是指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是事物内部矛盾所决定,是事物比较深刻、比较稳定的方面;非本质属性是受外部条件影响而变态的,变成多样化,可以变成与本质属性不一致甚至相反。

这个原理用于对公有制和私有制分析,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其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是一致的。

剥削雇佣劳动的私有制固然是姓资的,自食其力的个体经济也因必然发生两极分化,少数变成资产者,多数沦为无产者,为资产者所雇佣,变成资本与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在资本主义社会,有的个体劳动者为了抵御竞争中资本家的强劲攻势,或者为了自身就业而联劳联资组成的合作社,本来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的集体经济。

但由于它不可能不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运行,不可能不是资本主义再生产链条中的环节,因而成为资本主义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所以列宁说:

“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

”它的非本质属性受到外部条件影响而与其本质属性相反。

更不要说同样是国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却是属于私有制范畴。

  相反,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是一致的,它姓社。

而非公有制的非本质属性与其本质属性则不一致。

它们不姓资而姓社。

因为它们有的虽然存在雇佣劳动与剥削(外资和私营),但它们是依附于公有制主体,执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向社会主义国家纳税,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就业岗位,增加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总量和增强了综合国力,总之,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十五大报告破除了只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基础的传统观念,说包括非公有在内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制实现形式及其与所有制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虽然没有使用“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但已潜藏着这个概念的一些原理和内涵。

例如认为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有通过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才能实现。

而在社会再生产中,生产资料所有制主体存在所有、占有、支配、收益的几种职能,它们都对所有制实现增值发挥着不同作用。

而这些职能和作用,有时结合在一起,都归一个所有制主体,这时所有也就是占有。

但有时这几种职能相互分离,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去执行。

这时所有和占有则是不同的概念,所有是指对生产资料这种客体的单纯所有,并获得收益;而占有则是指直接掌握、管理和使用生产资料客体。

这种情况早已存在,如马克思说到封建土地关系时说:

“虽然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剩余劳动实际上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借贷、租赁关系进一步发展,所有与占有、支配、收益的分离就更加经常化、复杂化了。

马克思在论述股份公司成立和经理制产生时说:

“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

”“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

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

”马克思指出所有和占有,以致再生产几个职能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就是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基础。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涵义,就是资产的所有、占有、支配和收益几种职能的分离和组合的形式。

资产的不同分离和组合形式,变出了许多不同的企业制度、企业形式和经营形式。

任何一种所有制的资产要想增值,都必须通过这些形式才能实·现·,所以叫“所有制实·现·形式”。

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既有一定联系,又没有必然联系。

说两者有一定联系,是说它们都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所决定,而且所有制必须采取某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为载体才能增值。

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不同层次的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也相继出现,并以先进的代替落后的,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有一定对应幅度。

我们不可能设想奴隶主、封建地主所有制实现股份制的企业形式;同样也不可能设想已经积累扩大了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主要采取所有和占有统一的企业形式。

所有制采取超前或滞后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就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这样的事在我国改革前以致现在也有存在,例如社会主义国有制,采取政企不分、所有和占有统一的企业形式,所以受到了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虽然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都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

但除了采取革命手段变革生产关系的特殊时期外,所有制形式是比较稳定的,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经历很长历史时期,不可能也不适宜频繁变化。

而所有制实现形式却不同,它要灵敏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市场发育程度和格局的变化,所以变化比较频繁,每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经历的历史时期比较短,它的形式也比所有制形式多。

这种差异使每一种所有制先后和同时对应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都有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可供选用。

纵观历史,每一种所有制在不同时期,主要采用不同的所有制实现形式。

例如资本主义发展的几百年历史,就曾先后采用了个人业主制、合伙制、人资二合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等企业制度和企业形式,而且这些企业制度和企业形式至今仍然并存。

在相同的历史时期,与不同所有制对应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不止一种,而且不被不同所有制形式所分隔;各种所有制都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用最合适的所有制实现形式。

所以十五大报告说:

“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对所有制实现形式也有抽象和具体的理解。

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所有、占有、支配、收益等职能不同的分离和结合形式,即是不同的企业制度、企业形式和经营方式,与所有制无关,与社会经济形态无关。

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邓小平说:

“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既可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为社会主义所用,谁用得好,就为谁服务。

”“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同一种所有制可以采取不同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同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可以为不同所有制采用。

所以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不姓公不姓私,也不姓社不姓资的。

这就是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抽象性一面。

  但是所有制实现形式也有具体性的一面。

所有制实现形式必须和所有制结合,所有制实现形式同哪种所有制结合起来,由它控股,就属于那种所有制的。

所有制实现形式存在于哪种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就属于或从属于那种社会经济形态。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姓公姓私和姓社姓资的。

我们懂得所有制实现形式抽象和具体统一的管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就能解放思想,大胆利用和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和实行产权改革;又能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中,实行国有或公有经济控制。

为什么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

  党的十五大前,对于股份制的所有制性质问题有争论,其中有两种不正确认识:

一种是笼统地说股份公司是姓公姓社的,不但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股份公司如此,连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公司也如此;另一种是笼统地说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专有的,社会主义不应当建立股份公司,甚至说搞股份公司是企业通过股份化实行私有化。

这两种错误认识妨碍了股份制顺利推行。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作了明确的结论: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

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为什么有些同志连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也说是姓公姓社的呢?

原因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话断章取义的误解。

他们说马克思说过股份公司的成立,使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

“股份公司中的这种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

  上述这些话是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摘录出来的,不过删摘并凑得支离破碎,使本来明白不过的原话使人看了会生误解。

特别是把“私人资本”、“私人企业”解释为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

的,反对在社会主义社会搞股份制,原因又是什么呢?

主要原因是这些同志的思想路线是“左”的。

在理论上把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混同起来,把资本主义所有制与它普遍采用的股份制企业形式混同起来,特别是他们看到股份制是按资(股)分配,按资(股)分权的,于是更认为它是资本主义属性。

其实股份制的最大优点,不是别的,而正是它实行按资分配,按资分权,能够极大地调动资本联合的积极性,并向全社会公众集中大量资本,克服了靠单个资本积累非常缓慢的缺点,能够迅速扩大企业规模,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大市场的要求。

马克思说:

“积累,即由圆形运动变为螺旋形运动的再生产所引起的资本的逐渐增大,同仅仅要求改变社会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量的组合的集中比较起来,是一个极缓慢的过程。

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

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股份制这种极迅速极大量筹集资本的职能,对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是极有用的。

  股份制不是所有制,而是所有制实现形式。

它的本质(一般性)不姓公不姓私,也不姓社不姓资。

只有同特定的所有制结合并为之服务,才具有所有制和阶级属性。

所以,我们既要大胆利用和积极推行股份制,又要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股份公司中,实行国有和集体控股。

                《学术研究》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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