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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审计厅

审计调查报告

(征求意见稿)

 

被审计单位:

南昌至铜鼓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

审计项目:

南昌至奉新段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调查

根据江西省审计厅赣审投通[2010]3号通知,省审计厅派出征地拆迁审计分组,自2010年4月19日至4月28日,对南昌至奉新段高速公路拆迁补偿资金(未包括电力、通信、铁路拆迁补偿资金和植被、文物、通航费)、工作经费和耕地开垦费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

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得到了南昌至铜鼓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昌铜项目办),高速公路沿线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及村民的积极配合,使工作进展顺利;昌铜项目办等被审计调查单位对其提供的与审查相关的会计资料、工程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省审计厅的责任是对此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调查报告。

一、被审计调查事项基本情况

昌奉段高速公路起自南昌市新建县望城镇青西村,与南昌城西快速干道相接。

途经新建县望城镇、石埠乡、红林林场,安义县石鼻镇、黄洲镇,奉新县干洲镇,与干大线相交到达路线终点。

建设里程36.412公里,2009年7月16日开工建设,总工期为24个月。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昌至奉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赣国土资核[2009]205号)中,提出拟用地总规模约234.18公顷即3512.7亩,其中农用地约220.82即3312.3亩(含耕地98.35公顷即1475.25亩,其中基本农田89.88亩即1348.2亩)。

截止审计时,昌奉段高速公路建设协议征用土地共计256.4887公顷即3847.33亩(已剔除多计算新建县林地22.27亩),其中:

耕地2341.845亩、林地932.42亩、水库水塘31.74亩、荒地96.551亩、棉花地67.95亩、高产茶油林98.03亩、精养鱼塘10.91亩、其它地267.884亩。

国土资源部尚未对该项目工程建设用地进行批复。

拆迁建筑物面积41722.9M2(砖混房屋29412.3M2、砖木房屋7703.8M2、土木房屋1983.7M2、附属房2623.1M2),迁移坟墓2623穴。

截至审计时止,昌铜项目办拨付征迁补偿等款项共计10695.3万元,其中:

拨付沿线3个县昌奉高速公路征迁协调办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费(含购车)、挖边沟款等款项合计8741.8万元(新建4227.96万元、安义3823.28万元、奉新690.56万元);拨付耕地开垦费合计1551.83万元(奉新县预算外管理局101.53万元、新余市宇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177.76万元、安义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752.95万元、进贤县国土资源局519.59万元);拨付电力、通信、铁路拆迁费等款项401.67万元。

二、审计总体评价意见

昌奉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已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的预审,但国土资源部尚未对该项目用地予以批复。

昌铜项目办力求控制建设用地,但实际用地仍超过预审334.64亩。

已按占补平衡的要求,拨付了耕地开垦费,但尚未足额拨付。

昌铜项目办和沿线县、乡(镇)政府重视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

昌铜项目办设立了征迁处,沿线县、乡(镇)政府相应设立了昌奉段高速公路征迁协调机构,具体履行和协调征地拆迁有关事务。

昌铜项目办与沿线3个县人民政府及时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书,并根据设计变更和拆迁遗漏等情况,适时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充协议,并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德兴至南昌、南昌至奉新(靖安)、永修至武宁高速公路和九江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征迁通知》)和征迁协议的有关条款,及时向沿线3个县支付了征迁补偿费和工作经费等款项,为完成征迁任务提供了资金保障;沿线3个县政府还专门召开了落实昌奉段高速公路征迁补偿事项的协调会或调度会,有力地支持和推进了昌奉段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但新建县拆迁工作进度缓慢,不利于工程施工的进展。

昌铜项目办和沿线县、乡(镇)政府昌奉段高速公路拆迁协调办有关征迁事项的原始资料较为完整,但及时登帐等会计基础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昌铜项目办拨付耕地开垦费用于补充已占耕地数量,但提供的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批复项目均为2009年以前年度的,与补充昌奉段高速公路占用耕地数量缺乏明确关联性。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场铜项目办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与新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协议及附表中,将征用林地278.49亩与其中经济林22.27亩这种包含关系视作并列关系,多计算征用林地价款138074元。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应对多计征林地价款全额追回,并相应核减土地征用费和数量。

2、征用耕地未计交防洪保安资金58.55万元;已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492.2052万元,未及时拨回昌铜高速公路项目办森林植被恢复费款项383.05万元;未计缴耕地占用税274.67万元;应计交耕地开垦费2339.0095万元,已缴交1551.83万元,少计交787.18万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二条“征地有关规费的缴交标准”等有关规定,未计交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尽快全额缴交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代收);未及时拨回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林业厅应协助省财政厅尽快拨回昌铜高速公路项目办,用于该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未计缴耕地占用税应全额缴交被征用耕地所在地财政部门;少计交的耕地开垦费应全额缴交被征用耕地所在地财政部门,并委托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补充耕地。

3、与奉新县签订的“关于移交奉新互通变更设计后建设用地的协议”中约定奉新(靖安)互通位置移至大干线以西;甲方向乙方移交位置在大干线以东原奉新(靖安)互通已征用土地281.81亩;甲方结清原互通用地和拆迁剩余款100万元,在奉铜高速公路冲减乙方征地补偿费用253.629万元(按281.81亩复垦费计算)。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应完善“关于移交奉新互通变更设计后建设用地的协议”的条款,不仅要在奉铜高速公路冲减乙方征地补偿费用253.629万元(按281.81亩复垦费计算),而且要冲减乙方征地补偿费693.2526万元(按2.46万元/亩计算),以准确反映昌奉段和奉铜段高速公路的土地资产及用地成本。

(二)新建县及有关乡(镇)和村委会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县昌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协调办)账上滞留征迁补偿款831.99万元(主要是拆迁补偿费);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征地补偿标准”“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应加快地面建筑物(尤其违章建筑)的拆迁或拆除,并及时将上述滞留的征迁补偿款支付到位。

2、县协调办工作经费超支40万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三条“地方征迁办工作经费、工作用车购置和使用补偿费、县(市、区)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等有关规定,工作经费超支应由县财政资金弥补。

3、望城镇昌奉高速公路征迁补偿村账镇管专户上滞留征迁补偿款775.42万元(含收回幸福村发放村民征地补偿款后的余款133.6万元、青西村征用土地款398.67万元);新建县望城镇幸福村委会结余征迁补偿款16347.85元(未含交回镇村账镇管专户133.6万元)。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应按规将滞留款项支付到位,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等征迁补偿结余款,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开支。

4、望城镇青西村委会账上滞留征迁补偿款191930元;从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借款26.51万元,作迁坟奖金和提前拆迁奖励事项无有关规定依据,迁坟登记资料无项目办、县协调办及农户现场签认;村委会工作经费超支10.08万元。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应尽快按规将滞留款项支付到户;昌奉高速公路项目办、新建县协调办应规范迁坟登记签认行为;从土地补偿费中借款等开支行为,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要严禁以土地补偿款弥补村级管理费超支,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强化村民监督的自治权。

5、石埠乡政府多收新建县预算外局工作经费10万元(资金来源为3%的征地拆迁补偿调剂费;现已全部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中)。

根据《征迁通知》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应以乡财政资金冲抵征迁工作经费,并相应调增征地拆迁补偿调剂费,专款专用。

6、石埠乡政府应收未收征地补偿款247951元(因乡镇与县核定的面积有争议;县预算外局未及时下拨);乡经管站还有1117276.63元资金未及时下拨村委会(征地款707470.63元、协调费1.5万元、迁坟墓款69100元、拆迁款7万元、水库恢复255706元)。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县、乡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协商,核准有争议的被征土地权属,并按规及时拨付滞留账上的征迁补偿款,确保各项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7、石埠乡璜源村委会工作经费超支53.95万元(管理费列支主要内容为:

实施项目费用,历年欠付的招待费、办公费等费用,欠村干部差旅费、欠村干部、村民小组干部历年工资等)。

根据《征迁通知》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应严禁以土地补偿款弥补村级管理费超支,须实行财务公开,强化村民监督的自治权。

8、石埠乡璜源村委会2009年11月30日收乡经管站拨征地补偿款40万元,后又于2010年1月28日收回乡经管站财务账上(摘要注明:

归还未发放完征地款);村财务账上留存征迁补偿资金159832.78元;2009年12月借用村征迁补偿资金代违反计划生育的村民缴交新建县计生委“社会抚养费”50830元。

垫付款至今未收回。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应按规将滞留款项(含收回乡经管站款项)支付到户,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等征迁补偿结余款,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开支,垫付“社会抚养费”款应尽快收回并按规支付征迁补偿款。

9、石埠乡龙岗村民委员会收到乡拨村提留款(土地补偿款)810000元,与村委会多项资金混同使用,仅通过现金流水帐进行反映,2010年现金帐年未借余422199.31元,即已动用村提留款387800.69元;现金账上反映大额资金开支事项主要有:

修村便道、村修渠道、付自来水接入工程和管理费开支。

除自来水工程外,其他工程的实施均未签订合同,仅由村委会会议决议记录,工程款支出以收款收据的方式反映,没有开具发票;2009年以来管理费开支超过管理费资金来源(含工作经费15000元、两年转移支付村干部工资159893元)560133.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征迁通知》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石埠乡政府应督促龙岗村民委员会分科目对会计事项进行明细帐务处理,准确反映土地补偿款收支状况,动用留归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应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村级基础设施等工程的实施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建立和完善对工程管理的制度;禁止以土地补偿款弥补村级管理费超支,强化财务公开制度。

10、红林林场多收新建县预算外局工作经费10万元,账上留存征迁补偿款1843327.63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第三条“……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

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等有关规定,新建县预算外局和红林林场应对账查明多拨工作经费的原因和款项来源,按规处理征迁补偿事项,账面结存的征迁补偿款应专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三)安义县及有关乡(镇)和村委会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安义县高速公路征迁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以开具江西省装卸搬运力资发票的方式,从征迁补偿调剂费中套取现金42380元。

根据《征迁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县(市、区)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等有关规定,责成全额归还被套取的征迁补偿调剂费,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群众的安置补偿调剂,严禁将征迁补偿调剂费用于弥补地方征迁办工作经费的不足。

2、至2010年3月底,县协调小组账上滞留征迁补偿资金566.06万元未下拨;县协调小组工作经费超支52.62万元。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应尽快按规拨付滞留账上的征迁补偿款,工作经费超支应以财政资金弥补。

3、黄洲镇政府结余征迁补偿资金5.3万元未及时下拨村委会而转帐到安义县黄洲镇政府财务账上;多领昌铜项目办工作经费6万元存黄洲镇政府账上(黄洲镇政府上报该镇涉及昌奉段高速公路项目征迁的村委会为8个.实际只有4个。

据解释上报的8个村委会于2002年并成4个村委会。

但省政府同意并村的可按原村数享受财政补贴。

包括转移支付目前也是这样补贴的,但未提供书面依据);征用土地补偿费比省定标准少支付补偿户1139314.3元(黄洲镇政府将资金已拨存村委会)。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尽快按规拨付滞留账上的征迁补偿款,多领工作经费应提供有效的书面依据,并按规拨付使用,留归及动用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应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4、石鼻镇昌奉高速公路征迁指挥部购车款超标准列支6.98万元;未下拨东庄、邓家、堎上、古楼、农科所、果园等6个村委会征迁办工作经费合计9万元;已向县协调小组开具40万元征迁补偿调剂费收据,实际到账20万元,未对欠收的20万元进行应收账款处理;以协调费方式支付61.68万元,超过县协调小组已拨协调费41.68万元;支付镇政府协调费20万元(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账上留存征地补偿款29.52万元、拆迁补偿款426.88万元(含迁坟补偿款17.84万元)。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购车款超支应由镇财政资金弥补;未下拨6个村委会征迁办的工作经费应尽快拨付到位;对已开具征迁补偿调剂费收据但未收到的20万元款项,应挂应收账款,同时县协调小组需及时将该款项按规下拨到位;建立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由县级政府统筹使用的管理机制;支付镇政府的协调费20万元,应由镇财政全额退回征迁补偿款专账,专款专用;滞留账上的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应尽快按规下拨到户。

5、石鼻镇邓家村帐面存留征迁补偿资金8744元(主要是未支付的青苗补偿费);赤岗村委会帐面存留征迁资金95175.7元,协调费10000元,未在帐上反映;在征迁补偿费中支付石鼻建筑工程公司垫付公路税金及管理费等款项44600元;截至2010年3月底:

石鼻村委会土地征迁费帐面存留478629元,在发放征地补偿费中,村级提留了13%(未提供提留依据),共计少支付农户征地补偿费248187.42元;向坊村委会帐面存留征迁补偿款292393.84元,被日常费用挤占95967.6元,征用土地补偿费比省定标准少支付补偿户498837.46元(石鼻镇政府征迁补偿专户上扣存455969.34元、向坊村委会按镇拨款的2.5%扣存42868.12元用于开支日常管理费);联合村委会帐面存留征迁补偿款1359701.38元,被日常费用挤占34603.05元,征用土地补偿费比省定标准少支付补偿户713090.95元;东庄村委会帐面存留征迁补偿款216760元,比省定征迁补偿标准少支付农户补偿款22509元,征迁补偿费中列支误工补助和山林纠纷协调费11500元。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滞留账上的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应尽快按规下拨到户,留归及动用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应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村级基础设施等工程的实施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建立和完善对工程管理的制度;禁止以土地补偿款弥补村级管理费超支,强化财务公开制度。

(四)奉新县及有关乡(镇)和村委会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奉新县昌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协调办)工作经费超支(含购车)216869.83元,至2010年3月止,账上滞留征迁补偿费3580444.5元(含未下拨镇、村工作经费155000元)。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工作经费超支应由县财政资金弥补,滞留账上的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应尽快按规下拨到位。

2、干洲镇南岗村委会昌奉项目征迁补偿资金结存12821元,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留存村委会财务账,15%留存村小组。

共计少支付补偿户113440.75元(用于日常管理费开支及修村、组级农村公路);凤凰村委会无依据从征地补偿款中提留15%份额。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滞留账上的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应尽快按规支付到户,留归及动用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应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村级基础设施等工程的实施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建立和完善对工程管理的制度;禁止以土地补偿款弥补村级管理费超支,强化财务公开制度。

四、有关建议

(一)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项目建设宣传力度,作细被征迁单位及户主的思想工作,强化对违章建筑的制约预警机制和拆除力度,加快征迁进度,为工程施工提供先决条件。

(二)地方政府对省定补偿标准的调整及村级集体留归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征求被征迁单位及户主的意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等村民自治组织原则行事,同时应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何使用土地补偿费事项加强督导,维护村民对征地补偿款标准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权属争议遗留问题的调处工作,发挥县、乡(镇)政府部门对征迁纠纷各方疏导、协调和权属认定工作的主动性,增强责任感,提高服务意识,将滞留账上的有关补偿款尽快拨付到位。

(四)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对县、乡(镇)、村逐级拨付征迁补偿款各环节和村级共有征迁补偿款(含村级集体留归资金)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力度,尤其要加大对支付征地款后返回款的跟踪审查,严格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和村民自治会议表决制度,发挥共有征迁补偿款项对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资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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