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434554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x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x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Managementsystemoftraffic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personnel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前言:

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船舶检验、海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

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定》的总要求,强化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

努力建设具有促进交通改革和发展的理想信念;具有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思想道德;具有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业务技能;具有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纪律作风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规范行为。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集中培训与自学结合的原则,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钻研业务、遵章守纪、恪守职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七条 录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把住准入关。

调入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40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

女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的知识;

(三)热爱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

(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专业知识。

相关交通专业、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优先;

(六)符合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规定的资质条件;

(七)经过遵义市交通局审查同意。

第八条 调入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安排执法岗位培训,不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执法单位应当制订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并将执法人员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以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18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更新知识的培训。

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实行教考分离、上级审卷、统一考试的方式,以闭卷形式为主。

考试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予以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参加岗前培训的新录用人员,取消录用资格;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执法人员,暂扣执法证件,重新参加培训;参加转岗培训的执法人员,不予转岗;参加考评不合格培训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执法标志齐全,随身佩(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或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二)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三)公正廉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忌简单、急躁、粗暴,更不准打骂群众;

(四)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滥施处罚或徇私枉法;

(七)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的职责;

(八)执行公务时不得饮酒;

(九)不准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进入娱乐场所。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没有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应当采用简化的程序并在合理期限内办结。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

二)、(

三)、(

七)、(

八)、(

九)项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可暂扣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直至注销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四)、(

五)、(

六)项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的,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

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

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第十三条纪律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优秀的,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免予审查。

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

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一年内执法证件被暂扣二次以上的,可以作年度考评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

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

(二)项、第

(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