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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版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201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哈尔滨银行(下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IC)复合卡等;现发行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

信用卡将使用银联、万事达卡、VISA卡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是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还款、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是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是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是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是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是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是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是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申领

第七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八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提供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第十条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申请人及其担保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发卡机构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哈尔滨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

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

发卡机构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

无论是否批核通过,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的部分芯片(IC)卡、磁条芯片(IC)复合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圈存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

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抵押及质押。

如提供担保的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四条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条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万事达卡、VISA卡),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万事达卡、VISA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

第十七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

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转账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到期卡片自动失效,卡片到期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终止。

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账户,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付款业务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二十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若信用卡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及其他电子渠道办理挂失。

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

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及法律后果,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和出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

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欠款,可选择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

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可免于支付非取现交易的贷款利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四章计息办法、还款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在境外带有万事达卡、VISA卡受理标识的ATM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该等组织境外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三十条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哈尔滨银行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持卡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按哈尔滨银行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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