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购房合同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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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购房合同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
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
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
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
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
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
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
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
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7、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
证明文件。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
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9、本合同条款由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贵解释、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卖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
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
地使用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号为 。
施工许可证号
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房号为
【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别壁】【办公】【商业】、 。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
台为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的主体建筑结构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层
高为 米,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设计】【预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
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问的垂直距离。
签订 本合 同 时该商品房 所在楼栋的建 设工程 进度状况
为 。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为: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 ,债务
人为__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_ 年_月 日。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
押登记日期为: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 ,债务人
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年 月_日
至年 月日,抵押登记部门为:
,
抵押登记日期为:
_ 。
(2和3可以同时选择〕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六。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
_ 。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已放
弃优先购买权】
。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人民币)仟百 拾 万千百 拾 元整
(大写)。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
额(人民币) 仟 百 拾 万 千 百拾 元整(大写)。
3、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金额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人民币) 仟 百 拾万 千 百 拾 元整
(大写)。
4、配套储藏室。
车库等其他建筑物具体约定见附件 。
5、 。
第七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
不适用本条约定。
该商品房实际销售面积委托 房产测绘机
构在房屋竣工后现场实测。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侧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
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
归买受人所有。
实侧面积小于预测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欲由出卖
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首期 _; ;
付清。
3、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其余价款
可以向【 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支付。
4、买受人应当自签订预售协议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定
金 元人民币(大写),(定金的数硕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的百分之二十)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5、其他方式 。
第九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
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
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
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
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的遗期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
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
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
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
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
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
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十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第1、2、 、 项
所列条件。
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2、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 ;
4、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十一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和条
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
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教万分
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接到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在工程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经规划、设计部门批准同意确
需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接到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
知接到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
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交接手续。
(一)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问、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贵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承担违约责任。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鉴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 、 、 、 、 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一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 ;
(5) ;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种
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锐:
(3)第二十一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 ;
(5) ;
第十四条出卖人保证梢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
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贵任。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
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
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上水、下水:
年 月 日达到 ;
2、电:
年 月 日达到 ;
3、供暖:
年 月 日达到 ;
4、燃气:
年 月 日达到 ;
5、公共绿地:
年 月日达到 ;
6、公共道路:
年月 日达到 ;
7、公共停车场:
年 月日达到 ;
8、幼儿园:
年月 日达到 ;
9、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10、会所:
年 月 日达到 ;
11、购物中心:
年月 日达到 ;
12、体育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13、 ;
14、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
式处理:
1、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
3、 。
第十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贵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
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
出卖人自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之日起,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贵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
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贵任。
因不可杭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九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围护结构的使用权归该栋房屋的全体产权人共
有;
2、 。
第二十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
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展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出实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
,
资质证号为:
。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问,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月·平方来(建
筑面积)。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沽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 。
地上停车管理费 ,地下停车管理费另行交纳。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 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 月 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
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月 日前和月
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月 日前、 月
日前、 月 日前和月 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四。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四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 日
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贵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其有同等法律
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