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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

资料1:

某厂王厂长正在听取销售部门两位经理下半年开拓市场方面的汇报。

王厂长:

“上半年市场业绩不太理想,下半年你们有什么高招儿?

甲经理:

“高招儿是有的,只是财务这一关难过。

乙经理:

“人家买我们产品,现在不给个人一点好处咋行?

但给人家好处又不好要人家签字,以前财务部门老是要我们提供签字明细单据,搞得我们在这方面实在放不开手脚。

王厂长:

“只要能扩大销售,你们尽管去干,这方面我给你们授权,不用向财务部门提供那些单据了。

财务部门那儿你们不用管,我去协调。

甲经理:

“听说《会计法》在这方面有一些严厉的规定。

王厂长:

“《会计法》是管会计的,还能管得了我这个厂长?

乙经理:

“既然厂长这么说,我们就可以大胆地去干了。

要求:

请指出王厂长的言行违反了内部会计控制、《会计法》的哪些规定?

【分析与提示】

(1)该厂长授权不当,违反了内部控制要求。

(2)该厂长的讲话违反了《会计法》第14条规定。

凡是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均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3)该厂长认为《会计法》管不了他,违背了《会计法》第4条规定的精神。

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资料2:

某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

2004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

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

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

总会计师按照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

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5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某公司存大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张某称:

“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我只同意对会计报表进行合理调整,并没有指示会计部门虚拟会计事项,更没有直接下达粉饰报表的指令,而且平时很少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

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胡某称:

“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

我刚刚担任总经理,情况不熟悉,让总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技术处理也是转达董事长的意见。

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己。

我不应承担责任。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魏某称:

“我只是转达公司总经理的意图,况且具体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也是其他会计人员完成的。

公司会计王某称:

“虽然会计数据和会计报表是我完成的,但也是公司领导授意指使的,我是不得己而为之,责任不在我。

要求: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分析、判断公司董事长张某、总经理胡某、总会计师魏某、会计王某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

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解释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

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负第一责任。

虽然没有直接下达粉饰会计报表的指令,但是己默许这种做法,且还在对外报送的报表上签字盖章,应当依法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2.公司总经理胡某的解释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总经理和董事长、总会计师,都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都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不能以刚刚上任和不懂会计为藉口推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公司总会计师魏某的解释不符合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转达总经理的意图,并指使会计王某具体实施,是直接参与造假的行为。

总会计师魏某的行为,还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4.公司会计王某是公司会计报表的具体编制者,尽管在领导授意指使下,“不得己而为之”,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会计王某还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有关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原则等要求。

资料3:

华景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员王永田仅根据下列退货发票(退货发票应用红字填写,本题不作红字填写要求)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填写内容和格式均无错(其中会计分录为“借:

银行存款80500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80500元”)。

请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出其中不规范或错误之处(注:

红字发票的背后有销售部门经办人肖强的签章)

【分析与提示】

1.仅以退货发票记账联作原始凭证错误,应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

2.数字前无填写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

大写金额数字与小写金额数字不符。

3.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

大写金额位数是零,应写“零”字,而不能用“×”、“0”或“-”符合代替;大写金额前端空位也不能用“×”、“0”或“-”符合代替。

资料4:

黄琳是某公司的出纳人员,6月份经办了以下会计业务:

(1)收回公司职工李明公出借款2000元,同时退还原借款收据;

(2)C公司发生销货退回,经本公司领导批准同意退款30000元,黄琳据退货发票记账联退款,并据此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3)发现一张外来原始凭证金额填写有误,请开出单位更正并盖公章。

(4)每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的收入和支出,月底结出余额。

(5)由于人手不足,会计主管请她登记应收账款明细账。

(6)6月30日,因工作需要,领导决定将她调离出纳岗位,由王伟接替其工作。

移交时,她仅将己结出余额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亲手交给了王伟,应当移交的证、账、表、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也一并进行了移交。

移交时,有稽核人员在场。

要求:

指出黄琳经办会计业务过程中有哪些错误?

应当如何进行正确处理。

【分析与提示】

1.退回原借款收据错误;应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副本。

2.仅以退货发票记账联作原始凭证错误,应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

3.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位或金额等关键项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日记账月底结出余额错误,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应每日结出余额。

5.出纳兼登应收账款明细账错误,因为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会计岗位包括会计档案的保管、稽核、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

6.①应在余额栏上盖章以明确责任;②现金应盘点与现金账相符;③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与对账单核对相符;④移交时,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资料5:

某单位销售人员招待业务单位花费招待费1800元,他将个体酒店出具的收据金额改成2800元,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己在会计处报销。

要求:

请指出销售人员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销售人员、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的哪些规定?

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举报检查发现了此问题,依据《会计法》应如何处理?

【分析与提示】

1.销售人员这种行为属于变造会计凭证行为。

违反了《会计法》第13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2.会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第14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单位负责人违反了《会计法》第4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部门依据《会计法》第43条规定,可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通报;

(2)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会计人员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资料6:

2003年,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以下情况:

(1)2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送了200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封面上有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的签名。

因该企业于2002年5月份开业,单位负责人认为开业登记时己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了验资,且2002年经营未满12个月,因此,在报送200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无须再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查账报告。

(2)10月,该厂从外市招聘了一位会计人员李某,经董事会批准,决定由其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某持有外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原单位己担任会计工作两年,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至2002年年底仍保存原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3)12月10日,会计科负责债权登记的会计人员王某请产假,经会计科长同意,由王某直接向出纳赵某移交,赵某在此期间代为登记债权债务账目。

(4)12月20日,应好友要求,会计人员黄某私自将本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的成本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复制后转交给了好友。

(5)12月22日,会计人员开出一张1.8万元的转账支票交与供货单位A企业(符合规定手续),但由于本月销货款尚未到账,持票人到银行转账时无款可以转账。

(6)12月31日,按规定进行斯未结账,但编制的记账凭证后面未附原始凭证。

(7)12月31日,向税务部门和贷款银行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报表。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对照会计法律制度和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2)李某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李某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按规定应如何处理?

(3)王某直接向出纳员赵某移交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4)黄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会计人员职业职业道德?

为什么?

(5)企业签发支票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银行应如何处理(如处罚款,请计算出金额)?

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6)题意中的记账凭证后面未附有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7)向税务部门和贷款银行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报表违反什么规定?

【分析与提示】

1.不符合规定。

因为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该企业没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并且己签名也没有盖章。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而该企业未提供审计报告。

2.不符合规定。

因为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李某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9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做作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不符合规定。

因为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不能向出纳人员移交;同时,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不能相互直接移交。

4.不符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因为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秘密和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5.不符合规定。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该企业应交罚款:

18000×5%=900(元)<1000元,应交罚款1000元。

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应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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