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构建的思路与方案构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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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构建的思路与方案构想
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构建的思路与方案构想
摘要: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
改革开发30年的时间里,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增长,但是在非凡的成就下也潜藏着很大的危机,比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农村生产投入不足缺乏资金,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文章选择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构建思路与方案为题,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贷款和发行土地抵押债券,解决农业生产资金问题,推动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关键词:
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构建;思路与方案
土地金融是金融业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是指围绕土地开发、改良、经营等活动而发生的筹集、融通和结算资金的金融行为,即以土地作为信用保证,进行抵押从而获得的资金融通。
本文所涉及的土地金融研究对象为农业经营用地,具体思路与方案如下。
一、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构建的前提条件
土地产权规范化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化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农民,实行两权分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XX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该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产权明晰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法化了,就能够借助金融市场,以利率为杠杆,通过对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发挥土地的增值功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为建立以农村土地作为抵押的金融制度创造了条件。
土地财产价值可计量化
我国农地融资制度是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通过发行土地债券来筹集资金。
因此,抵押标的物产权权益的市场化,从而形成明确的土地产权价格是土地抵押成立的前提条件。
将各产权主体权益推向市场,以货币形式来表示其价格,这样,土地财产价值就可明确计量。
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和西方经济学理论,为土地价格的计量提供了理论指导,那些已经建立了农地金融制度的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土地价格评估方法,这就为农地金融制度的有效运行和评估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农民投资意识增强
土地证券化把非流动性土地财富变成可流动性的债券以融通资金,即把固定在土地上“死”财富变成“活”财富,增加了社会的流动性财富。
并且,为农地融资制度建设募集资金,起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他们从原先的解决温饱问题,观念开转变了,更加注重理财,投资意识增强,投资理念也日趋理性化,土地债券将成为证券市场新的投资亮点。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增值性、土地证券的高流动性以及国家对农业一贯性倾斜政策,加之土地证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都将确定土地证券在证券市场的“硬通货”特征。
因此,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农民投资意识增强,对解决农地融资制度资金难题起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农地融资制度的生存与发展。
社会经济、法律环境优化
XX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也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这些都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开展农地金融营造了法律环境。
同时,还有其他的法律支持,如《担保法》等,这些都是农地融资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
二、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原则
在我国建立土地融资制度,并不意味着土地变为私有财产。
土地用于贷款抵押品,是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的前提下,通过农户对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拥有及转让而实现抵押过程。
因而,我国土地抵押是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抵押工具是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而不是土地所有权抵押。
坚持不得改变农地用途原则
“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这是我国国情的一个重要特点。
因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我国农地融资制度的构建,必须坚持不得改变农地用途原则。
坚持政府支持原则
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决定了其贷款的利率特性。
现有银行一般不会接受农村土地为贷款的抵押品。
因而必须由政府应用有效的手段,如特设农地金融机构贴息提供贷款,建立土地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或者以利息补贴、损失补偿、特殊准备金等优惠政策来扶持农地融资。
在当前农村金融体系中,除了农业发展银行承担主要政策性业务外,其他金融机构在商业化利益驱动下,业务的方向已发生转移。
因此,在我国建立农地融资制度需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
坚持自愿、合作原则
XX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原则下,而且,合作制的建立也要求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
三、农村土地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构建
建立农地金融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构建一种什么样的组织体系。
有效的组织体系是农户与资金有机结合的金融中介,是保障农地金融制度高效运行的关键,同时也是土地金融业务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构建国家的土地银行
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
国家土地银行。
从我国的实际来看也确实有必要建立土地银行。
土地金融首先执行的是国家的土地政策,政策性比较强。
而商业银行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不可能承担政策性如此强的金融业务。
否则,不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发展,还会严重影响土地金融业务的开展。
从国外发展土地金融的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发展土地金融业务上功不可没,如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法国的土地信贷银行、韩国的土地金融公库等。
国家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出面筹建土地银行。
国家土地银行要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
国家土地银行是办理土地金融业务的最高管理机构。
它的主要职能是:
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金融政策方针;为其他土地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指导和其他便利;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审批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为土地经营者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发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发行土地债券并负责还本付息等。
协助农民建立土地抵押贷款合作社
合作社组织向来是农地金融体系的基本组织,如美国的联邦土地合作社、德国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
这种合作组织在农地金融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作为土地债券发行的信用保证,使债券具有更强的流动性。
在德国,合作社直接负担债券的发行、付息及清偿责任,债券也完全用合作社的名义发行,任何一张债券的担保品,都是合作社所收到社员抵押的全部土地,而不是指明某特定的土地担保某张债券。
这样是土地金融的流通范围得以扩大,不受地域的限制,而且,这样也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由购券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直接关系,变为债权人与合作社,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间接关系,从而减少了借贷者之间的直接矛盾和冲突。
其次,我国农业生产的地域性及土地利用的分散性,使农村土地金融业务操作起来相当复杂。
农抵押品的考察测量,分等评级估价,贷款的发放与收回以及贷款用途的规定和管理,手续复杂,都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因而让农民联合起来,按合作的原则组成土地抵押组织,使土地金融活动均通过基层组织与借款农民人发生联系,基层组织是借款者自己的组织,土地抵押的大部分基础工作都可以由基层组织完成,并负责信用的管理和监督,这样会减少土地抵押制度的费用,提高制度效率。
同时,也可以减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四、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具体运作构想
在现阶段,农村土地金融业务实际运行主要是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来实现。
资金融通过程不外乎三个过程:
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使用和资金的回收。
因此,农村土地金融制度运行是通过资金的筹集、贷款的发放及贷款的回收这一个完整的业务过程来体现的。
资金的筹集
1、自有资金。
可以类似美国的做法,由中央财政先注入一笔资金认股,同时像社会发行股票,允许机构、企业、居民参加认股,但是只有政府及土地抵押贷款合作社所认购的股才有投票权。
并且,在合作社的组织章程上明确规定,土地银行的正当合法股东,应为各区农民所组织的土地抵押贷款合作社。
等到合作社发展的一定的规模,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股金给赎回,是土地银行变成土地贷款合作社的上层联合机构。
2、发行土地债券。
发行土地债券是农地金融组织筹集资金的主要手段。
发行土地债券将固定在土地上的资金重新流动起来,进入流通领域,以扩充社会资金的来源。
债券面值的差别化和层次化,可以适应购买者多层次的投资需求,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债券以政府或土地银行所获得抵押的所有土地为担保,安全可靠,因此,发行土地债券应成为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3、向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向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拆借资金,主要是为了满足土地银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
可以作为土地银行一种短期资金来源,要求央行进一步开发同业拆借市场,让参加拆借市场更加主体多样化。
贷款的发放
当土地经营者需要借款时,可向信用合作社递交申请书,说明借款的用途及数额,并附缴土地使用权证书,以作借款的抵押。
信用合作社会在收到这些申请书和契约后,一面审核,一面派人测量抵押土地,估计价值,并考察该地是否有其他纠纷,倘若可以给予贷款,则在申请书上签字保证,然后将一切文件交土地银行。
土地银行再经过一番审核后,如觉得可以给予贷款,就会收存申请书及抵押证件,将贷款交合作社转交借款人。
借款人与合作社订立贷款合同,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和偿还办法。
贷款利率应以低息为主,要低于土地债券利息,差额部分有国家财政补贴。
借款人领款时,将用借款的一定比例缴入信用社的股金,信用社也用这笔股金购买土地银行的股票,同时合作社将留用借款一定的比例作为手续费。
贷款的回收
由于土地投资的回收期较长,贷款的期限应以中长期为主,考虑到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由农地承包期决定,所以一般不得超过承包期限或批租期限。
偿还的方式是在借款期内,分期还本付息,允许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由借款者交给信用合作社,由后者转交给土地银行,当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社员收回其所抵押的土地,并且收回他在借款时所缴的股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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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延敏等.国外农地金融制度的比较及启示[J].财经问题研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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