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宁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古城镇分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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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宁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古城镇分册》

 

关于《静宁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5-2030)—古城镇分册》

局部地块调整论证报告

 

静宁县自然资源局

平凉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020.05

一、背景概述2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

三、拟规划调整类型分析5

四、调整的依据和原则7

4.1调整依据7

4.2调整原则8

五、现行总体规划的基本情况及评估9

六、调整地块的基本情况14

七、本次工作重点15

八、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6

九、用地调整前后对比情况18

十、分项修改评估20

10.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影响20

10.2对空间结构影响22

10.3公共设施服务能力22

10.4城市交通影响分析22

10.5城市基础设施影响分析23

10.6周边利益相关人员意见23

十一、结论23

11.1规划图纸及指标的修改23

11.2调整后规划文本的修改24

十二、管理建议25

十三、附件26

 

一、背景概述

1、国家层面: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2019年5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通知》提出要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多规合一,也进一步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审查的要点,提出要改进报批审查方式及做好近期相关工作的要求。

同时《通知》要求要做好过渡期内现有规划的衔接协同。

提出: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2020 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2、省级层面: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甘资规划函[2019]5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在贯彻落实自资部两规一致性处理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不符合城

市(镇)总体规划的,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至少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通过局部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方式对矛盾图斑作一致性处理;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至少具备相应土地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通过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对矛盾图斑作一致性处理;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同时具备相应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或联合体,通过同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方式对矛盾图斑作一致性处理,统筹做好过渡期内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协同”三种矛盾图斑的处理方式。

因此,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有关要求,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 号)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工作安排,保障静宁县古城镇在过渡期间健康有序发展,在“四个不得突破”原则的基础上,对静宁县古城镇镇区“古城大道以南、南环路以东”和“古城大道以北、爱民巷以东”局部用地的用地性质进行调整论证。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

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

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2、《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涉及多项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应当按照制定规划的程序进行;

  

(二)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影响建设用地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专题评估,编制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由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中具体作出修改。

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第十条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三、拟规划调整类型分析

从城市规划的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规划调整工作主要表现有以下三种类型:

1、规划修编

修编一般是指规划的时效性逐渐减弱,或者社会经济发生重大改变,引发规划的不适应性,例如总规、控规已不适应发展需要,或者政府对该区域需重新定位,或者指导控规的上层次规划,如城镇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发生了较大改变等,都将引发重新规划修编工作。

规划修编工程量大,时间持续较长,对于时间紧迫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难度较大。

2、规划整合

规划整合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个词汇,不同于规划修编、规划局部调整,规划整合的对象是至少2个以上的规划。

现行规划以控规为例,控规大都是以标准分区为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工作的,部分由于缺乏对相邻标准分区规划或者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出现不同标准分区控规成果的“打架”现象;部分由于控规编制主体不一,控规主导思想不同,各自为政,以致相互衔接不够,于是控规整合工作应运而生。

3、规划局部调整

由于快速变化的社会背景,城市建设发展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房地产开发的市场导向作用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多方面的原因,在规划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对于规划的各项具体控制要求进行调整的各种变动诉求,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规划局部调整工作,例如对某地块用地性质或土地开发强度进行变更、改变城市道路走向等。

从城市规划的工作构成来看,规划修编或规划整合是一种规划制定工作,可以理解为规划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规划局部调整则应归属于规划的实施管理阶段,可以理解为规划管理的后期工作。

从行政行为的分类来看,规划局部调整是一种被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规划编制、规划修编或规划整合则是一种主动的抽象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静宁县古城镇发展环境的众多变化,使现行总体规划对镇区建设的指导意义下降,亟需对《静宁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古城镇分册(2015-2030)》进行修编。

但总体规划修编所需周期较长,面对建设过程中的实际诉求,需要对局部地块进行调整,以适应现实需求。

针对地块,坚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完成规划实施管理程序调整,进而对下一步城镇总体规划修编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指导下一层面的各项规划工作。

四、调整的依据和原则

4.1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15);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8、《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10、《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年修订版;

1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

12、《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版);

1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14、《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9);

15、《甘肃省城镇规划实施管理技术规程》(J11754-2010);

16、《静宁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古城镇分册(2015-2030)》

4.2调整原则

1、便于指导实施、合理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在用地性质的划定上,对于用地的产权、改变用地性质的可能性、经济分析考虑程度不足,这就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留下了变数。

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必须要达到指导实施,合理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目的,确保规划调整的实际意义。

2、调整与承接相结合、保证规划延续性的原则 

在遵循《静宁县古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和《甘肃省静宁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5-2030)—古城镇分册》的框架下,加强与其它各权属部门空间管制内容的衔接,以协调、优化、完善为目标,不改变静宁县城市性质、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保证规划的延续性。

3、确保城市规划“底线”,切实保证城市公共利益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保障城市发展的“底线”,规划用地方面的调整应保证强制性内容的建设规模,切实保证城市的公共利益,并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4、整体性原则。

对于用地性质的调整要有综合的、系统的观念,把城市土地看作是自然、经济、社会三者的统一体,对城市的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的考虑。

对于该区域用地性质的调整也必须从整体性考虑,从城市整体层面出发,对用地性质调整后,应符合整体性原则,不影响古城镇原有用地的整体结构。

5、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市的主体是生活于其中的人,土地资源最终是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载体,因而城市土地资源利用必须以城市中人的需求为依归,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

6、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

规划调整论证的结论涉及到下一步调整规划的具体实施,应充分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片区调整的方向和主要内容,指导下一步规划调整的可行性。

五、现行总体规划的基本情况及评估

(一)基本情况

按照省市关于多规合一的相关要求,静宁县作为全省多规合一试点县,静宁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静宁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古城镇分册(2015-2030)》,于2015年12月8日规划通过专家评审,2016年10月16日通过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议,2016年12月16日平凉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实施。

总体规划中明确:

1、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镇域人口规模:

至2020年,全镇常住人口规模达到33000人,城镇化水平达到21.2%,其中镇区人口为7000人,农村人口26000人;至2030年,全镇常住人口规模达到32000人,城镇化水平达到31.3%,其中镇区人口为10000人,农村人口22000人。

2、空间布局结构

规划镇域空间布局结构为规划形成“一心、一轴、多点”的镇域空间格局。

“一心”即以镇区为中心。

“一轴”指以威曹公路为乡镇发展轴。

“多点”指规划镇域中心村,起到辐射和带动周边村庄的作用。

“一心、一轴、多点”组成的空间结构将推进古城镇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经济发展空间格局的形成。

最终形成分工合理、联系密切、各具特色的镇域发展格局。

3、道路等级规划

镇区道路系统:

规划干路网布局“一横+三纵+一环”的道路网结构。

一横:

古城大道(原威曹公路镇区段)

三纵:

文化街、市场街和广场街

一环:

北环路——东环路——南环路——古城大道部分路段

镇区道路等级划分为三级:

主干路、干路和支路

主干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24米;

干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16米;

支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10米;

4、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用地总面积19.92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19.92%,人均用地面积为19.92平方米。

其中:

规划集贸设施用地共7.73公顷,占规划总用地7.73%,人均7.73平方米。

5、普通仓储用地

规划仓储用地共15.51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15.51%,人均用地面积为15.51平方米。

6、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用地总面积19.0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19.05%,人均用地面积为19.05平方米

7、总规实施以来,有效指导了静宁县的建设和发展,为了实现静宁县“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区域性节点城市和市域副中心城市的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快古城镇的建设,为建成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协同发展。

此次规划调整为进一步编制其他各专业规划提供更符合实际与更有操作性的指导。

(2)评估

上版总规结合古城镇现状建设情况,合理布局镇域范围基础设施。

规划做到有机疏散,分片集中,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城镇远期预留用地,明确镇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用地布局发展方向和实施步骤。

对城镇建设和全镇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对远期城镇发展用地的严格控制为镇区进一步发展预留空间。

现行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对古城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镇区的不断发展,原有规划已经不能满足现状发展需求,部分用地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变化。

其中:

集贸设施用地布局分散、规模较小,并且对周边群众的日常生活产出影响;广场用地布局不合理,集中的居住片区缺少为广大群众提供休闲、娱乐、健身的开放活动空间,导致公共服务功能缺失的问题。

以上用地急需在此次报告编制过程中一并进行优化调整。

六、调整地块的基本情况

1、区位

本次规划调整两处地块,地块一位于古城大道以南、南环路以东的区域,总占地面积约3.61公顷,用地性质为W1普通仓储用地。

地块二位于古城大道以南、爱民巷以东的区域,总占地面积约0.46公顷,用地性质为C5商业金融用地。

2、调整前地块规划情况

调整前地块规划信息一览表

地块划分编码

用地性质

用地规模(公顷)

W1

普通仓储用地

3.61

C5

商业金融用地

0.46

3、调整地块现状建设情况

地块一用地内现状有一处砖厂、一处煤场、一处小建材市场,建筑形式均为一层砖混结构,其余为空地;地块二用地内局部为一层住宅建筑,其余为空地。

七、本次工作重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订)中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规定,特编制《静宁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古城镇分册(2015-2030)》关于局部用地调整论证报告,报告的重点就“古城大道以南、南环路以东”区域涉及到的地块一和“古城大道以北、爱民巷以东”区域涉及到的地块二建设用地予以研究并作出用地调整方案。

地块一主要调整内容为将原总规中古城大道以南,南环路以东的普通仓储用地调整为集贸市场用地;地块二主要调整内容为将原总规中古城大道以北、爱民巷以东的局部商业金融用地调整为广场用地。

以达到整合古城镇集贸设施用地,优化广场用地布局,具体指导规划实施的目的,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八、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地块一:

1、是顺应城市化发展要求,改善城市居住环境的需要。

集贸市场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经营场所。

加强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农产品的流通,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镇区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镇政府南侧的木材市场,位于镇区的中心位置,临近学校和住宅,存在较大的交通、消防、建筑安全等安全隐患,为解决该隐患问题,改善镇区内交通环境、居民生活环境、市场交易环境,需要将该市场向镇区外围搬迁。

古城大道以南、南环路以东的普通物流仓储用地内存在现状规模比较杂乱的农贸市场,配套设施落后,环境较差,需要将该市场进行提升改造。

2、是完善集贸市场用地,优化用地布局的需要。

结合镇区未来发展,将市场用地尽量集中布置,将打造一个县域东北部集农产品交易、建材、木材、汽修等于一体的大型综合市场,建成后较好的解决周边农产品进入市场难的问题,为农产品交易搭建了平台,方便农民群众购物,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发展效益农业、强化为农服务,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地块二:

乡镇商业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一种批发与零售结合的商业模式,主要形态包括杂货铺、批发部、专卖店等。

由于乡镇商业网点规模小,经营范围有限,所以从布局上来说,乡镇商业预留用地规模不宜过大,避免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结合古城镇镇区商业用地的布局来看,大型综合集贸市场的建设,会对部分商业造成影响,出现商业服务设施功能重叠,造成商业用地闲置,无法充分利用。

具体到本次调整地块所在区域,商业金融用地规模较大,且距离地块一调整后的大型综合集贸市场较近,未来可能会出现部分商业用地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和矛盾,将该区域与周边地块有机的联系起来,使内部功能更趋完整性和合理化,需对地块二的用地性质进行调整,提升土地利用价值,使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配置。

城市广场作为一个人流聚集的地方,而且也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融合,塑造自然美和艺术美的空间。

广场可以作为提供居民公共活动的一种开放空间,其作用进一步贴近人的生活。

对于改善城市环境,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城市凝聚力和打造城市形象、创造和谐社会都有极为重要作用。

本次调整地块位于古城镇区东北部,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在总规中该片区主要是以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为主的区域,其中居住用地规模较大,公共设施配套主要以商业为主,随着未来镇区的发展和居住区的建设,该区域人气不断提升,缺少一个提供广大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需求的城市广场。

由于该地块位于镇区东北部居住片区的中心位置,所以将该地块调整为广场用地以后,可以为周边居民提供健身活动广场,并改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集约利用土地,解决该区域公共服务功能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次对于仓储用地和商业设施用地的规划调整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

九、用地调整前后对比情况

用地调整方案中涉及到四类用地性质,分别为:

普通仓储用地、集贸市场用地、商业金融用地和广场用地。

地块一:

规划将古城大道以南、南环路以东的普通仓储用地调整为集贸设施用地。

地块二:

规划将古城大道以北、爱民巷以东的商业金融用地调整为广场用地。

调整前后用地面积统计表

地块

用地性质

调整前面积(ha)

调整后面积(ha)

面积增减情况

地块一

普通仓储用地(W1)

3.61

--

减小3.61

集贸市场用地(C6)

--

3.61

增加3.61

地块二

商业金融用地(C5)

0.46

--

减小0.46

广场用地(S2)

--

0.46

增加0.46

十、分项修改评估

10.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影响

地块调整后,建设用地总量发生变化的用地为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调整后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见表10-1所示。

表10-1调整后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性质

用地代号

面积

(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建设用地(㎡/人)

1

居住用地

R

32.85

32.61

32.85

其中

一类居住用地

R1

8.31

8.25

8.31

二类居住用地

R2

24.54

24.36

24.54

2

公共设施用地

C

23.07

23.07

23.07

其中

行政管理用地

C1

1.42

1.42

1.42

教育机构用地

C2

3.45

3.45

3.45

文体科技用地

C3

0.67

0.67

0.67

医疗保健用地

C4

0.75

0.75

0.75

商业金融用地

C5

5.44

5.44

5.44

集贸市场用地

C6

11.34

11.34

11.34

3

生产设施用地

M

0.15

0.15

0.15

其中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M4

0.15

0.15

0.15

4

仓储用地

W

11.9

11.9

11.9

其中

普通仓储用地

W1

11.9

11.9

11.9

5

对外交通用地

T

0.4

0.39

0.4

其中

公路交通用地

T1

0.4

0.39

0.4

6

道路广场用地

S

19.51

19.51

19.51

其中

道路用地

S1

17.13

17.00

17.13

广场用地

S2

2.39

2.39

2.39

7

工程设施用地

U

3.23

3.20

3.23

其中

公用工程用地

U1

2.2

2.18

2.2

环卫设施用地

U2

0.42

0.41

0.42

防灾设施用地

U3

0.61

0.61

0.61

8

绿地

G

8.87

8.80

8.87

其中

公共绿地

G1

5.86

5.81

5.86

防护绿地

G2

3.01

2.99

3.01

9

总计

100

100

100

规划人口(2030):

10000人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调整后公共设施用地所占镇区建设用地的比例增加3.15%,仓储用地所占镇区建设用地的比例减小3.61%;道路广场用地所占镇区建设用地比例增加了0.46%。

本次调整幅度较小,对镇区建设用地结构基本无影响。

10.2对空间结构影响

本次调整区域为原总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建设项目和现状实际情况进行用地性质和规模的调整,因此本次调整对原总规形成的“一心、一轴、多点”空间格局不会造成影响。

10.3公共设施服务能力

本次规划调整,将市场用地集中布置,未来打造一个大型综合集贸市场,建成后,可以促进农产品的流通,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镇区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次调整方案对各类公共设施的服务没有影响,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调整方案是合理可行的。

10.4城市交通影响分析

此次调整过程中无新增或减少城市道路,不会对城市交通带来影响,土地的整合利用,有利于古城镇的集聚发展,减轻污染,降低噪声。

因此,从城市交通方面来分析,调整对城市交通无影响,相反在某些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规划调整是可行的。

10.5城市基础设施影响分析

规划调整后,新增一处广场用地,将作为周边居民提供一个休闲、娱乐、健身等需求的公共活动空间。

对于改善城市环境,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城市凝聚力和打造城市形象、创造和谐社会都有极为重要作用。

在调整过程中,工程设施用地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用地规模均未发生变化。

因此,从城市基础设施方面来分析,本次调整对城市基础设施无影响。

10.6周边利益相关人员意见

2020年7月,在静宁县自然资源局召开了关于本报告的评议审查,会议邀请了相关部门参会,相关部门对于规划调整的意见均为通过评审,并提出了相关要求;在规划调整过程中,也注重征求广泛公众的意见,在规划调整过程中,也注重与本次调整更为密切相关的公众意见,本报告征求了古城镇镇区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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