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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内外标准体系概述11国外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形成了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为主的制约体系。

  这套体系在保障公众利益、国家利益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大部分的发达国家都较为完整地实施了这种体制。

  近年来,为了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和公众基本利益,同时也为了适应新的经济活动的要求,很多国家正在不断完善和改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文件系统,同时也加强了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向趋同的国际技术制约准则的目标迈进。

  12国内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以建设法规即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为推进我国的工程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现有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在技术交流、商业活动等方面阻碍了我国的国际化发展。

  因此,学习和研究国外成熟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方面有助于加快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改革,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更加方便、顺畅。

  2国外的标准体系的特点及发展21体系构成国外的工程标准体系大部分是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为主的体系。

  技术法规是一种法定权力机构所接受的具有约束性的文件,一般由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构成。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技术法规的通行原则是对直接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技术要求实行强制执行的原则。

  在技术要求部分,制定的原则是以性能为基础或者以目标为基础的。

  以性能为基础能使技术法规紧跟技术发展,具有很高的时效性;以目标为基础,突出法规的重点核心内容,能保持技术法规的较强的稳定性。

  技术标准是由公认的标准化机构批准,为了重复或连续应用而制定的,是对不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技术要求,以及为保证实现强制性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途径和方法。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都是自愿采用的。

  由于技术标准都是针对具体的标准化对象逐一设定的,所以每个国家的技术标准的数量都很庞大,并且随技术发展而随时修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技术法规是制定技术标准的法定依据,技术标准是制定技术法规的技术基础,两者是相互联系、协调配套的有机整体。

  技术标准中被技术法规引用的部分属于法规的组成部分,是强制执行的。

  技术标准必须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技术标准不能有与技术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因此满足技术标准的产品,就可视为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允许其进入建设市场;而对于没有技术标准依据的产品和技术,经过评定符合强制性的技术法规的要求,允许不执行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

  因此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制对于鼓励新技术、新产品也有积极的作用。

  22国外标准体系的编制和管理221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管理技术法规的制定与管理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政体的不同而不尽相同。

  大多数非联邦制国家由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全国统一的技术法规的制定和管理,而联邦制国家则会由专门机构制定一个模式法规,各地区据此模式法规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和管理本地区的技术法规。

  此外,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国家联盟,对技术法规的制定和管理采用统一制定、各国分别执行的模式。

  技术标准的管理简单地说有3种体制政府主导、政府授权和自由的市场化管理三种方式。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第一种方式,而日本、俄罗斯也施行第一种方式,即政府主导管理模式,美国是唯一的一个实行高度市场化、相对松散的管理模式。

  222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编制简单来说,技术标准的编制在国际上普遍都是由政府部门授权或法律授权的标准化组织或专门组织进行技术标准的编制。

  而技术法规的编制,大多数国家都是在技术标准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引用,在无合适技术标准可被引用时,才自行作出规定。

  欧盟的技术法规和解释文件则发布在技术标准之前,所以没有引用技术标准的条款。

  技术法规的主要内容分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在技术法规的编写上,通常分为三种模式正文简练,配套文件详尽欧盟采用这种方法,既便于管理又对各个国家有一定的灵活度;正文和配套文件深度一样大多数国家采用,在技术法规的正文中提出性能或者目标的要求,在配套文件中进一步提出可实施的方案;正文很全面,没有配套文件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23影响标准体系编制的主要因素231历史发展与新工艺、新技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经过了漫长的历史。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国家由于其自身的历史发展,也体现出各自的特点。

  比如随着欧盟的成立,欧洲的建筑技术法规的发展与旧的法规相比,去掉了其中技术指令过细的内容,因而加快了各国法规的协调过程。

  而与欧盟相类似的还有美国。

  随着市场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美国各协会认识到了将规范统一的必要性。

  从1995年起,美国制订了统一发展战略,三家主要的编制机构联合起来成立了国际规范协会,并推出了《国际建筑规范,》。

  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使得各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也随之不断完善。

  从具体技术革新而言,在技术法规的编制上,为了让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更快地进入市场,得到应用,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制定根本的、原则性的规定,鼓励企业和市场发挥自主性,比如绿色建筑、智能建筑就是对新材料、新技术的良好应用。

  其中美国在这方面做的比较成熟。

  在建筑法规的制定上,美国坚持宽进严出的方针。

  这种做法最大程度地调动了民间团体的积极性,使得美国的标准体系庞大而完备。

  在技术措施和技术规范方面,各协会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推广,使得这些技术措施和技术规范得到广泛应用。

  232自然灾害使体系不断完善不论是标准体系的完善还是技术的革新,很多都与各国所经历的自然灾害有关。

  以日本的结构抗震为例,日本的建筑领域的核心是《建筑标准法》,《建筑标准法》中的抗震设计经过很多次大的修订,而一些修订与地震发生后造成巨大的破坏息息相关。

  比如1968年十胜地震中钢筋混凝土短柱脆性破坏。

  由此在1971年中,《施行令》紧急修订,加入了柱箍筋加密等条文。

  最近的一次修订是1995年神户地震后,钢结构脆性断裂,中间层破坏,造成了七千余人丧生。

  从1996年开始,日本政府连续3次修改《建筑标准法》,商务楼要求8级地震不倒,使用期限超过100年。

  在2000年的修订中加入了能量普法和基岩设计反应谱法等。

  3我国的标准体系的现状31建筑法规我国的建筑法规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按照法律效力从高到低的顺序一、法律,如《建筑法》;二、行政法规,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地方法规,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四、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五、地方政府规章,如《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建筑法规规范了建筑市场的行为,规定了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多为行政性法规。

  32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采用两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建筑技术标准体制。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是在前两种标准没有而需要在某一行政区域内统一执行的技术要求;企业标准是在其他三种标准都没有的情况下在某一企业内部统一执行的技术要求。

  在上一级标准出台后,低级别的标准应相应废止。

  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相互依存。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的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推荐性标准则是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不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

  33建筑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关系现阶段,建筑法规的重要意义在于就如何保证工程质量,分别对参与建筑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我国的建筑法规的内容以行政管理条例为主,技术要求则在技术标准里予以体现。

  法律的意义在于规定了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实行和监督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和参与建设活动的部门和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

  建筑法规没有详细的强制性的技术要求,这些强制性条文在技术标准内。

  34我国标准体系的发展成果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发展是沿袭前苏联的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导的标准体制下开始发展的。

  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等趋势的推动下,我国标准逐渐向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的体系转变。

  这一转变也是为建立最终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系的过渡阶段。

  具体来说,随着《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施行,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渠道。

  在标准的管理机构上,由原先的政府管理机构过渡到由政府管理机构和政府委托的专业社会团体共同管理的模式。

  此外,我国在技术标准的修订上也越来越注重时效性。

  比如在汶川地震后,很多技术标准都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再比如以建筑电气方向为例,在原有的体系中,建筑电气被放在建筑设计专业标准中。

  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电气在原有的建筑物照明、用电设备供电与控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方面,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设备监控系统等,因此新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把建筑电气作为一个独立体系。

  4国外标准体系给我国的启示41技术标准的管理和编制尽管我国由过去的政府部门编写技术标准逐渐转变成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标准的编制、组织与管理工作,但是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中的职责范围主要是接受政府委托,组织编制单位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审查等相关工作。

  我国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均由政府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造成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标准的属性不够清晰,实施和监督不宜区别。

  技术法规在国外通常起到对技术要求的标准化管理作用。

  而在我国,由于技术法规的发布通常以行政文件的形式,种类繁多,造成了实施这些管理规定与实施技术要求不能紧密结合的情况。

  42技术标准的内容和实施我国的技术标准中,经常出现强制性和推荐性要求并存的情况,并且强制性条文过多,内容有重复的现象,在使用和实施的过程中难以实现。

  在技术法规方面,国外通常只有一本,集中表达必须执行的技术要求。

  而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全文强条的很少,大部分强制性条文分散在技术标准中,且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条例混排,重点不够突出,实施起来也不易管理,且需要经常修订,不够稳定。

  此外,我国的技术准则中的强制性条文相当于国外的技术法规,但是在内容上是由已经批准实施的标准中摘录而成,与建筑法规的联系性不够紧密,是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互联系,协调配套。

  因此我国的技术法规需要系统的编制和管理。

  43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现有的标准管理制度是由政府完成主要的管理职能。

  这样的标准管理制度使得新产品、新技术无法在第一时间及时进入市场。

  因此,不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发展和推广,还降低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纵观国外的经验,通常对于那些无技术标准可依的技术产品和技术,都有专门的机构进行评定,看其是否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

  对于合格的产品准许进入建筑市场。

  这样的准入制度鼓励和激发了人们的创造性,加快了技术进步,而我国正在积极地探索,处于起步阶段。

  5结论和建议经过对国外先进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对比,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工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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