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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垃圾管理计划可编辑通用版

垃圾管理计划

GARBAGEMANAGEMENTPLAN

(2018)

 

****轮

 

******有限公司

垃圾管理计划

GARBAGEMANAGEMENTPLAN

船名:

Ship’sName

IMO编号:

----

IMONumber

船舶呼号:

CallSign

船籍港:

PortofRegistry

船舶识别号:

ShipIdentification

本计划业已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10条和《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各项要求。

ThisPlanhasbeenapprovedbytheCompetentAuthoritiesandiswritteninaccordancewiththerequirementsofRegulation10ofAnnexVof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PollutionfromShip’s.1973,asmodifiedbytheProtocolof1978relatingthereto(MARPOL73/78)andtherequirementsasstatedintheGuidelinesfortheDevelopmentofGarbageManagementPlanbythe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

 

主管机关核发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签发官员署名

Issueofficialsignature:

年月日

计划修改审批记录

RecordsofRevisionandtheApproval

日期

Date

修改内容

RevisedProvisions

主管机关

Administration

 

 

 

 

 

 

 

 

 

 

 

 

 

 

 

 

 

 

前言

1.本计划是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V(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MEPC.277(70)号决议修正案)的规定的要求和我国有关规定编写的。

2.本计划包括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和操作程序。

参考其它适用的船舶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如ISO21070“船舶垃圾管理和处理标准”。

3.本计划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4.本计划是为本船船员在船上使用,以船员使用的工作语言中文为准。

5.本船全体船员应严格按本计划有效地管理垃圾,防止水域污染。

第七章培训与教育……………………………………………………..22

第一章管理要求

本计划为船上垃圾的管理和处理提供指导,以符合《防污公约》附则V(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MEPC.277(70)号决议修正案)第10条的要求,防止污染海域,维护海洋生态,避免发生垃圾污染事故。

1《防污公约》附则V第10条

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

1.1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根据具体情况告知船员和乘客本附则第3、4、5和6条的排放要求。

.2公告牌须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对于航行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船舶,还须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2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管理计划,且船员均须执行。

该计划须提供书面的有关垃圾减少、收集、存储、加工和处理,包括船上设施使用的程序。

该计划还须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负责执行垃圾管理计划。

该计划须基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并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

3驶向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薄》。

《垃圾记录薄》无论是否为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或其他形式,均须使用本附则附录2中规定的格式。

.1每次排放入海或排至某一接收设施,或者完成的焚烧作业,须及时记录在《垃圾记录薄》中并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作业的当日签署。

《垃圾记录薄》每页记录完成时须由船长签字。

《垃圾记录薄》须至少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填写。

如《垃圾记录薄》同时还以船舶的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在出现争执或不一致情况时,须以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为准。

.2按本附则V第4条、第5条、第6条或极地规则第II部分A第5章第5.2节规定,每次排放记录须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排放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排放货物残留物时,除了记录上述内容,还应记录排放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

.3每次焚烧记录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被焚烧垃圾的分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4每次排放至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须在《垃圾记录簿》中填写垃圾接收日期、时间、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名称、垃圾的分类、每类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5《垃圾记录薄》附上从垃圾接收设施处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须留存在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上的适当处所,以备在所有合理时间内随时可查。

该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2年。

.6如本附则V第7条所述的任何排放或意外落失,须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或对任何小于400总吨的船舶,须在该船的正式航海日志中记录该排放或意外落失发生的日期、时间、所在港口或船位(经纬度和水深)、原因,排放或意外落失的物品细目、垃圾种类、和估计量(以立方米计)、以及为防止或尽量减少这种排放或意外落失业已采取的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大致说明。

4主管机关可对以下情况免除《垃圾记录薄》的要求:

.1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持续航行时间为一小时或以下的任何船舶;或

.2固定或浮动平台。

5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可对停靠本国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本条对其适用的任何船舶上的《垃圾记录簿》或正式航海日志进行检查,并可将记录簿中任何记录制作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有关记录的真实副本。

所有经船长证明是船舶《垃圾记录薄》或船舶正式航海日志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须可在任何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该项记录中所记录事实的证据。

主管机关根据本款针对《垃圾记录薄》或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检查以及制作被证明的副本须尽可能迅速进行,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6当发生本附则V第7.1.3项和7.1.4项所规定的可能会对海洋环境或航行带来严重威胁的渔具意外灭失或抛弃时,须向该船的船旗国报告,如灭失或抛弃行为发生在某个沿岸国管辖水域内,还须向该沿岸国报告。

2防止垃圾污染

2.1为达到经济、环保的良好效果,垃圾管理计划制定者采取一系列补充措施来管理垃圾,如

.1减少垃圾来源;

.2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

.3船上加工(处理)

.4在允许的有限情况下排放入海;和

.5排放至港口接收设施。

2.2当要求物料各食物供应时,船公司应鼓励供应商在早期去除、减少所有包装,以减少船上垃圾的产生。

2.3当船上产生垃圾时,应制定程序,使船员对可在船上重复利用或在合适的港口接收设施循环使用的材料进行分类。

2.4 船舶垃圾由不同成分组成,其中一些按照《防污公约》附则V进行管理,而其它可能在当地、国家或地区法规中有规定。

垃圾的每一成分应分别评估,以确定此类垃圾的最佳管理做法。

 

第二章实施人员职责

1总负责人职责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实施总负责人是本船船长,其主要职责是:

1.1负责组织全体船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意识:

1.2负责摘抄现行有关防污染的法律法规包括处罚信息通知船员:

1.3尽量减少购买产生垃圾的物料和改变习惯以便减少垃圾量:

1.4确保实施本计划的程序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2具体实施负责人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具体实施负责人是本船大副,其主要职责是:

2.1负责组织垃圾管理人员实施《垃圾管理计划》:

2.2负责垃圾管理人员培训和训练工作:

2.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2.4负责联系垃圾接收处理事宜:

2.5负责张贴垃圾污染公告牌:

2.6负责《垃圾记录薄》记录和保管。

3垃圾收集处理人员职责

本船大厨、水手长、机工负责垃圾的收集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3.1负责分类、收集处理垃圾;

3.2保持垃圾收集、储存点的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恶臭气味。

4垃圾处理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4.1熟悉所分管的设备技术性能并严格按垃圾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4.2负责所分管的设备维修与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5全体船员职责

5.1严格遵守《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

5.2认真参加《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5.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大副指令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5.4船员应协助船长来确保船上任何区域减少垃圾数量,垃圾收集、分类和处理要适当和有效。

第三章定义

1垃圾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1.1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1.2货物残留物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留物,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1.3食用油系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调的可食用油品或动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这些油进行烹制的食物本身。

1.4生活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中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1.5渔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1.6食品废弃物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1.7焚烧炉灰系指用于垃圾焚烧的船用焚烧炉所产生的灰和渣。

1.8操作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

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1.9营运废物“营运废物”(《防污公约》附则V第1.12条)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对船舶营运至关重要的其他类似排放。

对船舶营运至关重要的“其他类似排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锅炉/节热器的排泄;

●船艇引擎的湿废气;

●锚链间的排出物;

●调距螺旋桨和推进器液压液体和其他油类至海界面(例如:

推进器轴承、稳定器、橡胶轴承等等);

●蒸馏/逆渗透卤水;

●升降器底坑排出物;

●消防总管系统的水;

●停用的淡水;

●汽轮机清洗水;

●马达汽油和补偿排放;

●机器废水;

●泳池、矿泉水和娱乐用水;

●声呐罩排放物;及

●井围甲板排放物。

1.10塑料系指以一个或多个高分子质量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材质,这种材质通过聚合物制造成型或加热和(或)加压制作成成品。

塑料的材质特性从脆硬易碎到柔软有弹性。

就本附则而言,“所有塑料”系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1.11电子垃圾系指用于船舶或起居舱正常运行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部件、配件和耗材,在报废时,这些设备的部分材料,对人类健康和/或者环境造成潜在危险。

2其他

2.1洗碗水系指残留自人工或机械事先对碗碟和厨房用具的冲洗,而粘附在这些用具的食物颗粒在正常情况下不妨碍自动洗碗机运行。

2.2灰水系指洗碗水、淋浴水、洗涤水、洗澡水和盥洗池水排放管的排水。

其中不包括《防污公约》附则IV(生活污水)第1.3条中界定的厕所、小便池、医院和动物处所的排水,并且不包括货物处所的排水。

就附则V而言,不视灰水为垃圾。

2.3回收利用系指分类与回收可再处理的部件和材料的活动。

2.4重复使用系指回收无需再处理就可进一步使用的部件和材料的活动。

2.5在航途中系指船舶在海上包括偏离最短直线航道的航行。

就实际航行目的而言,会造成海上大范围实际又合乎情理的排放。

2.6特殊区域系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和大加勒比海区域。

第四章减少废弃物的措施

1全体船员尽量少带容易产生垃圾的物品上船。

2根据需要,应考虑在任何形式下,尽量减少船舶物料、食品和货物所产生的所

有形式的垃圾。

3当制定物料和食品安排时,如可能,应与船舶供应商就将产生的垃圾对所采购的产品共同给予考虑。

应考虑的减少垃圾量的选项包括:

3.1采购大包装的供给,并要考虑到(容器开启后)适当保质期的因素,以避免增加与此类产品有关的垃圾;

3.2采购以重复使用或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和容器派送的供给;但凡可能时,避免使用一次性的杯子、用具、碗碟、毛巾和抹布及其他便利物品;及

3.3避免采购以塑料包装的供给,除非所用塑料可以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

4在考虑选择货物积载和系固材料或防日晒雨淋材料时,应考虑此类材料将产生多少垃圾。

应考虑选择如下措施来减少垃圾数量:

4.1使用永久性可重复使用的遮盖物保护货物,而不使用一次性或可回收利用的塑料膜;

4.2使用可重复使用垫舱、支撑、衬垫和包装材料的积载系统和方法;及

4.3在港内卸货时产生的垫舱、衬垫和包装材料不允许在海上排放,应将其送往港口接收设施中。

 

第五章发生事故时的响应措施

1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控制、回收等措施,减少污染。

2船长或大副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内容包括:

2.1船名及呼号;

2.2船籍港;

2.3发生事故的日期和时间;

2.4发生事故时船舶的位置(经纬度);

2.5垃圾污染说明,垃圾种类和估计量;

2.6原因;

2.7采取的措施;

2.8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第六章船上垃圾的管理

1总则

1.1《防污公约》附则V第3条规定,禁止向海中排放垃圾。

只有附件1中概括的有限情形除外。

在某些条件下,准许向海中排放食品废物、动物尸体、被认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洗舱水、甲板和外部表面清洗水中所含清洁剂和添加剂和货物残余。

1.2为满足公约,应配备人员、设备,并建立垃圾的收集、分捡、加工、贮藏、回收、再使用和排放程序。

与这些有关活动相关的经济和工作程序,应包括贮藏空间要求、卫生、设备和人员费用以及港区内处理垃圾服务费用。

1.3船上处理和存储垃圾的最适当程序制定,应依据诸如船舶的类型和大小、运营的区域(例如特殊区域、距最近陆地或冰架的距离)、船上垃圾处理设备和存储空间、船员或旅客的数量、航次的持续时间、挂靠港口的规定和接收设施等因素而不同。

但是,鉴于不同垃圾处理选项所涉及的费用,经济上有利的是,首先,限制带上船会成为垃圾的材料的数量,第二,将可以向海中排放的垃圾与其他不得向海中排放的垃圾分开。

对带上船的容器和包装进行正确管理、正确处理和存放,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船上存储空间的需求,并能够有效地将所留垃圾转送到港口接收设施以供正当处理(如:

回收利用、重复使用)或陆上处置。

1.4处理船上产生的垃圾的步骤可分为四个阶段:

收集、加工、贮藏和排放。

附件2对船上垃圾处理和排放做了概述。

2垃圾收集程序

2.1为在收集后减少或避免分拣的必要,并为便利回收利用,建议在船上提供有明确标记的垃圾接收容器随时接收所产生的垃圾。

船上容器的形式可以是桶、金属箱、罐、容器袋、或有轮箱。

2.2甲板区域、船尾甲板或无遮挡区域中的任何容器应系固在船舶上并有紧密和安装牢靠的盖子。

所有垃圾容器应加以系固以防丢失、撒落、或置于容器内的任何垃圾的丢失。

2.3容器应有清楚标记并可通过图形、大小或位置加以识别。

容器应置于全船所有适当处所(例如:

机舱、居住甲板、起居室、厨房和其他生活或工作处所),应告知所有船员和旅客何种垃圾应或不应放置于其中。

2.4垃圾应按如下种类分拣:

●不可回收利用的塑料和混有非塑料垃圾的塑料;

●破布;

●可回收利用的材料;

Ø食用油

Ø玻璃

Ø铝罐

Ø纸张、硬纸板、瓦楞纸板

Ø木头

Ø金属

Ø塑料(包括泡沫聚苯乙烯或其他类似塑料物质)

Ø电子垃圾(例如:

电子卡片、配件、仪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墨盒等);和

●会对船舶或船员构成危险的垃圾(例如:

渍油碎布、灯泡、酸类、化学品、电池等等)。

2.5容器应用不同的颜色来清晰地标识和区别所要接收的垃圾类型。

2.5.1“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不可回收的塑料制品和混合了非塑料垃圾的塑料制品、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及不可排放于海中的废弃物。

2.5.2“黑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食用油、作业废弃物、焚烧炉灰烬但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灰烬除外。

2.5.3“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货物残留物、生活废弃物(如纸制品、破布、波浪、金属、瓶子、陶瓷等)和类似的废弃物。

2.5.4“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食品废弃物。

2.6建议以下处所安放所需的各类容器,但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表一列出了各类容器在船上的位置和数量。

2.6.1作为集中垃圾贮存地方的尾楼甲板或其他处所;

2.6.2厨房;

2.6.3餐厅;

2.6.4机舱工作间;

2.6.5机舱集控室;

2.6.6甲板物料间;

2.6.7驾驶台;

2.6.8产生垃圾的任何地方。

2.7每个容器务必用颜色明显清晰地按本章2.5所述的标示。

2.8根据产生垃圾类型不同,每处公共场所相应地放置不同容器,避免后期进行分类的额外工作。

2.9船员房间至少提供两类容器,收集塑料和其他垃圾。

2.10船员将自己房间的垃圾,机工将机舱的垃圾和甲板部船员将甲板处所的垃圾按类型送到加工点、短期贮存点和长期贮存点。

2.10.1塑料垃圾包括混用塑料的垃圾制品必须留存在船上,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备处理;

2.10.2油破布和被污染的破布应焚烧炉焚烧或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2.10.3对带有病菌的食品废弃物及其用具与其它垃圾分开存放并妥善保存,到港后按接收国法律规定送往港口的接收设施处理。

2.11船员应就垃圾分类和收集的程序进行培训。

表一船上垃圾收集容器位置和当量

舱室位置

收集塑料容器数量

收集非塑料容器数量

厨房

1

1

餐厅

1

1

机舱

1

1

驾驶台

1

1

每个船员房间

1

1

尾楼甲板

1

3

卫浴间

1

1

甲板工作间

1

1

3垃圾处理程序

3.1垃圾处理设备

3.1.1船上的垃圾处理设备列于表二

3.1.2粉碎机由大厨负责,焚烧炉由三管轮负责

3.1.3设备应按产品说明书操作,根据焚烧炉、压实机和粉碎机等说明书加工垃圾,但焚烧炉只能处理可燃烧的垃圾种类。

表二垃圾处理设备

设备

制造厂/型号

处理能力

存放地点

存放数量

焚烧炉

压实机

粉碎机

研磨机

3.2粉碎加工处理

3.2.1与塑料一起粉碎处理的食品废弃物不能在海上排放,因此食品废弃物放进粉碎机或研磨机前需把所有的塑料材料去除。

3.2.2船舶仅在航行途中时在特殊区域内才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应不小于12海里处将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这种食品废弃物应业已经粉碎或研磨粉碎并能过网眼不大于25mm的筛子,且不应被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

3.2.3除3.2.2.要求外,船舶仅在途中时才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的特殊区域外将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

.1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处将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这种食品废弃物应业已经粉碎或研磨粉碎并能通过网眼布大于25mm的筛子。

.2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海里处将上述.1规定处理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3.2.4船舶在禁止排放区域进行操作处理时,从船上粉碎机或磨碎机应直接排放至船上合适的结构贮存柜,不能排入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也不能贮存在含有油污水的舱底或油舱内。

3.3压实处理

3.3.1为便于贮存、易于输送到港口接收设备或在海上排放,对可压实的垃圾应在船上进行压实处理。

3.3.2大部分垃圾可以压实,各种垃圾压实方案列于表三。

3.3.3垃圾压实前应送入磨碎机磨碎提高压缩率和减少贮存场所。

当处理和贮存包裹物时要小心以防止意外进入海洋环境。

3.3.4不使用专门设备,未磨碎的塑料、纤维、纸板、体积大的货物容器和厚金属件,蓄有压力的容器等在标准压实机会引起爆炸的危险,因此这些垃圾是不能压实或破碎。

表三船上产生的垃圾的压实选项

垃圾示例

压实前船上人员进行的特殊处理

压实特性

船上存储空间

改变率

经压实形状的保持

经压实形状的密度

金属、食物和饮料容器、玻璃、小木块

非常快

几乎100%

最小

经粉碎的塑料、纤维和纸板

较小-将材料减少至进料尺寸,少量人工

约80%

中等

最小

小金属桶5、未经粉碎的货物包装、大块木块

中等-将材料整成进料尺寸,需要较长工时

约50%

相对较低

中度

未经粉碎的塑料

较大-将材料整成进料尺寸,需要极长工时;通常不实际

很慢

小于10%

很低

最大

大型金属货物容器,厚金属件

 

船上整压不实际;不可行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最大

备注:

无论压实筒的大小,用合适的设备都很容易压实——很多这些设备已经设计成遥控使用,因此它们变得小且容易操纵即有很好的效果。

应注意的是由于船上缺乏空间,小船对大船来说,可能更严格要求。

5使用适当装置可容易地将小桶和大桶压实——已为边远地点设计出大量的此种设备,它们因而是小巧并易于使用的,效果良好。

应注意的是,桶类的压实可能仅限于大型船舶,因为小型船舶(渔船)上缺少空间。

3.4焚烧处理

3.4.1焚烧炉处理垃圾应根据本船的具体情况来实施。

焚烧炉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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