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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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

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XX年x月x日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探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它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其主体为取得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其客体为批准的区块范围内特定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或称为他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在批准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不允许设立第二个探矿权,也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块内勘查矿产资源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编辑本段怎样取得探采矿权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六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1:

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

2:

*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应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3:

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

矿业权分两级:

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李裕伟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定有区别

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万元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

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在许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矿业权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矿资产有两个基本权属主体:

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国,所有者是国家,使用者是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从矿业公司的角度,矿资产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国家作为所有者占有P,矿资产R=Q-P

R是矿资产,而矿业权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资产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国家的角度,P是国家拥有的实际资产Q是国家和企业共同拥有的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但不能进行微观处置国家还应对Q的实物形态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我国由于权属和资产使用同一个名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间的资产关系

在“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有关单位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探矿权,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这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有了矿业权和矿资产两个名词,就知道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探矿权资产和采矿权资产没有区别了例如,某矿产地有万吨煤的控制储量,还有万吨煤的推断资源量,还有一块30平方公里找煤远景区,经评估,这三项价值1亿元人民币那么,该矿资产的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只要没有进一步的地质勘查工作投入,那么,不论矿业权人被授予的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该矿产地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二级”市场的矿资产价值问题

对于“一级市场”,这时候指的是国家的矿资产而非企业的矿资产国家的矿资产用P表示由于P具有多种形式,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由*部门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计P的价值时要明晰二者的关系P和R都来源于Q,因此Q定了,P和R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问题:

国家多得一点还是企业多得一点,取决于国家经济系统的需求和对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同样,P一旦评估出来,不管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它的价值是不变的但是在实际的“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人们总觉得探矿权价款比采矿权价款低了许多,于是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如果一个评估机构对同一个矿产地评估出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差别很大,这就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同一个对象怎么会评估出两个价值呢?

究其原因,是对矿资产评估不到位或对矿资产的期望值过高造成

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通过人工方式将探矿权升级为采矿权来提高矿资产的价值问题

将探矿权价款改为采矿权价款出让,是违背《矿产资源法》的提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主体应该是申请者,而不是*部门*部门的任务是对企业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审批企业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要遵照两权的申请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矿产资源法规、资源/储量分类、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环境评价规定等,申报必要的材料,进行说明和论证如果由*来选择两权,那么是否也由*按照上述法规、规范标准来进行它所选定的矿业权类型准备材料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呢?

*显然不应做,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是申请探矿权还是采矿权,涉及地质勘查和矿山开发阶段的一系列基本规律,不是随意主观确定的,*应该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为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准确地表述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

矿业权分两级:

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这样,在涉及法律的场合,使用“矿业权”一词;在涉及经济的场合,使用“矿产资源资产”一词这就同国际的表述方式接了轨,避免了一词两用带来的问题编辑本段探、采矿权招标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三章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受委托的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组织审定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六条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第十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者竞价方式;(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办理登记时间;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未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中标人、竞得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拍卖挂牌的档案,档案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的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标、竞得结果等

第二节招标第二十八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投标人少于三人,属采矿权招标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属探矿权招标的,主管部门可以以挂牌方式授予探矿权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具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主管部门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后送达的,不予受理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主管部门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评标由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主管部门确定中标人;主管部门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主管部门根据拟招标的探矿权采矿权确定,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须保密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或有关其他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三节拍卖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三十七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拍卖主持人介绍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应价第三十八条无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九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该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第四节挂牌

第四十条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第四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缴纳的,方可填写报价单报价主管部门受理其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第四十三条挂牌期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主管部门应当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第四十五条挂牌成交的,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制定的有关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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