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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开管文279号

 

郑开管文〔2003〕279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与支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规范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郑州高新区《关于建设河南省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区域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以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新资金使用原则、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创新资金使用原则为:

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是:

(一)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4%设立创新资金;

(二)国家、省、市创新资金的匹配;

(三)企业、财团或个人的捐助。

  第四条 创新资金用途是:

(一)对列入高新区创新资金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配套支持;

(三)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专利、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政策性补贴;

(四)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带头人的政策性奖励;

(五)用于支付科技、学术交流活动、科技培训、项目评审的有关费用。

第三章 创新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

  

(二)符合国家、省、市及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的潜在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三)特殊行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政策,并提供行业主管机关的认证或批准证明;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高新区注册并在高新区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且其主要经营场地设在高新区内;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2%;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收入的6%,其中:

信息技术企业不低于9%,生物技术、医药类企业不低于11%;

  (七)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的高新技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八)企业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出口创汇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章 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创新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无偿使用。

  第九条 无偿使用包括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

  第十条贷款贴息用于对符合高新区创新资金使用条件并同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对成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贷款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的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一般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对列入高新区创新资金项目的资助和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的配套支持。

无偿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点用于对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二)享受无偿资助的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对列入高新区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一般、重点、重大三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

支持额度分别为:

一般项目3—10万元,重点项目11—30万元,重大项目31—100万元。

第五章创新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成立高新区科技三项费用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主管科技、经济、财政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管委会科技局局长、经济发展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主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地点设在管委会科技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设立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每次集中评审时,按产业领域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资金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提出高新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

  

(二)受理、审查、论证高新区创新资金项目,提出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高新区创新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统计、监理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估;

  (四)受理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完成推荐工作;

  (五)协助火炬中心管理高新区内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与验收工作。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原则上全年随时接受申报,每年集中评审两次,时间分别为当年的4月份和10月份。

财政局每年将创新资金按规定的额度拨入创新资金专用帐户。

符合创新资金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上报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书》,申请贷款贴息的,应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二)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份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七)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九)其它附件。

第七章 立项和验收

第十七条 科技局负责编制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对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按项目类别和产业领域提出项目评审方案,提交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一般和重点项目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重大项目报高新区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批准,下达正式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确定后,由科技局、财政局与申请单位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对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资金一次性下达企业;对重大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两批下达,首批按批准总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30%。

  第二十一条 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和验收。

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

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对企业整体发展的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验收结果按三种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一)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的,通过验收。

管理办公室将全额拨付经费余额。

  

(二)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同意结题。

管理办公室将酌减拨付经费余额。

(三)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未通过验收。

管理办公室将停拨经费余额。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的监理内容包括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并向管理办公室报送资金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有权根据《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经被撤销或合同终止的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办公室,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剩余经费。

  第二十八条 创新资金必须按合同要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受理、审理、论证、立项、验收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行为的,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管委会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办公室视情节不同全部或部分追回资助资金,触犯法律的,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新区管委会2001年2月8日发布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郑开管[200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

财政资金管理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2003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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