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约定装修物归房屋所有权人的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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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约定装修物归房屋所有权人的条款
租赁合同中约定装修物归房屋所有权人的条款
篇一:
20XX版_规范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淮南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自行成交版)
淮南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淮南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
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
所在地的社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
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
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
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
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
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季/□半年/□年)。
租金总计:
人民币元整(¥:
)。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
日
期:
,,。
(二)押金:
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
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
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
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
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
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
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
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
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
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
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
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
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关于住宅租赁的装修赔偿的合同约定(房屋租赁合同的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
1、若乙方装修需交甲方押金3万元,合同终止后退还。
甲方同意乙方装修。
在每年的租赁起始时间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2、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赔偿额最高10万元封顶,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50%,赔偿额最高5万元封顶。
装饰装修费用按照每年2万元或总价的20%折旧,按照金额大的执行。
任何时间,乙方不得拆除室内地板(瓷砖)、卡式(中央)空调、照明、吊顶、厨卫电器、灶台、洗浴设备、窗帘、房门及其他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任何固定于室内且拆除会影响房屋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器件和衣柜、装饰柜、书柜等,一律不得拆除。
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等按照现价并扣减折旧金额后可以优先转让给甲方。
床、桌椅、茶几等可移动外购家具乙方可自行处理,其余器件拆除需征求出租人同意。
3、不得转租。
发生群租行为视同乙方违约,租赁合同终止。
室内常住人口应少于等于六人,并需符合社区和物业的相关规定。
发生群租行为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房租。
4、小区内发生的各类分摊费用,归乙方支付。
篇三:
辨明装饰装修归属妥处房屋租赁纠纷
辨明装饰装修归属妥处房屋租赁纠纷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装饰装修物处理规定的解析
发布时间:
20XX-10-2609:
03:
11
:
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
权威解读版于20XX年9月1日(总第4388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
文章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二是“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饰装修问题”,三是“依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饰装修问题”这一板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如何处理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问题进行了解答。
文章见报后,有读者来信表示,对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如何确定等问题仍有不明之处,希望能看到对这一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为此,本版xx特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作了回答。
■独家■
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涉及到物权和债权两大领域,关涉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引起高度关注。
20XX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三种情形,吸收装饰装修物形成附合、未形成附合情形下所有权归属理论及补偿理论,用五个条款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便于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有关装饰装修处理的规定阐述如下。
焦点一
装饰装修物的范围及归属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改善是指不改变租赁物的外观形状,对其性能进行改良。
增设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
实践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
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从上述部颁规定对专业术语的解释看,改建包括装饰装修,均是对建筑物进行改善的重要方式。
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将改建称为装饰装修,房屋增设他物因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且常与房屋结合密切不可分离,同装饰装修区分不明显,一般也纳入装饰装修的范畴。
《解释》依照行业理解,条文中所称的装饰装修物包括改建工程、普通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物和增设的他物。
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均是将动产附着于不动产。
按照装饰装修物与房屋结合的继续性与固定性的物理形态和装饰装修物是否丧失独立价值的经济学标准划分,装饰装修物可分为附合和未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两类。
附合装饰装修物是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部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
例如对租赁房屋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租赁房屋作为酒店或者商场所安装的空调管道、照明设施等。
依照世界各国和我国有关添附理论的通说,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动产的所有权被不动产所有权所吸纳,动产所有权灭失。
二是不动产所有人即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依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能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其所有权仍属于承租人。
《解释》针对装饰装修物的两种形态,吸收物权添附理论,规定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取回。
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
焦点二
附合装饰装修物的补偿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下文对《解释》有关附合装饰装修物补偿规定的介绍,均是建立在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的前提下。
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
附合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是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而请求
返还添附物的价值。
不动产所有权人获取利益与动产所有权人遭受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两个重要要件。
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回房屋时取得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却不必然获得利益,承租人亦不会当然遭受损失,不能适用不当得利理论。
这由以下方面因素决定:
第一,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是为满足己方的使用需要,根据其审美情趣和使用目的进行。
当承租人审美情趣与确定的房屋用途与出租人不一致时,出租人往往要重新进行装修,不会因接受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获取利益。
第二,承租人如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其租赁期限相适应的装饰装修费用,该费用作为其租赁房屋的投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依照该条法律规定,承租人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经装饰装修使用后的状态,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亦无需对装饰装修予以补偿。
第三,装饰装修主要发生在经营用房租赁中,缔约双方普遍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租人无偿取得装饰装修,上述约定已经成为行业惯例。
《解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时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述规定中,涵盖了如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装饰装修损失的负担原
则。
合同解除,承租人装饰装修费用尚未摊销完毕。
承租人不能利用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价值,是由合同解除导致的,该价值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负担。
双方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依照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或者被拆迁时,政府部门或者拆迁人要对被征收或者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
依照相关行政规范,补偿事项一般包括房屋的装饰装修损失。
租赁房屋在返还出租人之前,装饰装修物归承租人所有,补偿款作为装饰装修物的代位物,依照物权归属原则,归承租人所有。
此时,虽然合同解除具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却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解决装饰装修损失的补偿问题,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物的归属,在拆迁补偿款中处理。
《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因此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表述,作为适用解释规定的负担原则之外的兜底条款。
第二,确定了装饰装修损失的范围。
按照《解释》规定,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损失为残值损失,这一损失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因素。
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表明装饰装修对出租人具有利用价值,该价值由出租人实际取得,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的民法理论,对承租人予以补偿,补偿的款项应当在承租人装饰装修损失中扣除。
考虑到上述装饰装修损失范围的认定原则已被审判实践普遍采用,因此,仅在《解释》第十一条第
(二)项进行了规定,在第(三)、(四)项中未作表述,但该原则在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同样适用。
合同无效时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依照《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的计算方法
《解释》根据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后果,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了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
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
该价值一般采用审计鉴定的方法确定。
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该价值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残值损失与装饰装修的现值相符,但因为《解释》确定装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故合同履行期间已经摊销(消耗)的装饰装修费用,不应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范围。
残值损失应考虑因合同解除未摊销的费用,该费用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装饰装修的现值,此时确定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采用“就低”原则:
如果未摊销费用高于现值,残值损失按照装饰装修的现值确定。
因装饰装修损失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如果未摊销费用低于现值,残值损失按照未摊销的费用确定。
因装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间摊销完毕是基本原则,如果每年摊销(消耗)的费用高于按照审计确定的折旧费用,双方必须按照已摊销的费用确定租赁期间消耗的费用,按照未摊销的费用确定残值损失,否则,装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内摊销完毕的原则无法体现。
如装饰装修费用60万元,租期五年,合同履行三年后解除,则摊销费用为36万元,未摊销费用为60-36=24(万元),如果装饰装修现值为20万元,残值损失应当确定为20万元;如果装饰装修现值为30万元,残值损失应当确定为24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篇四:
非常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
20XX-000000-07007-89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
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出让/划拨)方式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_________。
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_______。
(二)甲方在此对该物业的权属状况作出如下承诺:
甲方对该物业享有合法的、安全的、无瑕疵的房屋所有权或转租权,并保证乙方承租的物业或物业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的权利主张。
(三)甲方保证房屋内部设施及配置适宜于乙方使用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完备的供水、供电、供暖及通讯设施等。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_________。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
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
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
_________,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其中免租期为_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双方协商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
¥_________元/平方米/月,¥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
¥_________元(大写:
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含税)。
租赁期内该房屋租金不变。
(二)租金支付时间:
租金按支付。
首次租金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或免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以后每期租金于前支付。
(三)租金支付方式:
。
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甲方如需更改账户信息,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甲方收取相应的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如果甲方延迟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乙方有权顺延等时间的下期租金交付时间或房屋返还时间,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保证金的缴纳: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_________元(大写:
人民币_________)。
甲方收到该保证金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二)保证金的退还:
1、甲方于本合同期满后或法律明文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并无违约及任何未结清款项的情况下,在乙方将租赁物业按照本合同
第十条规定交还给甲方之日起的十(10)天内,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