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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方案

关于发布《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

国森防办〔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确保森林防火物资及时、有效供给,提高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现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和《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

     2、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

     3、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规范

附件1

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

为贯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森林消防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确保安全、高效、快速地扑灭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结合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森林消防队伍的性质、类型、建制和管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LY1063-92)、《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

三、队伍的职能和类型

(一)职能

森林消防队伍是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扑救森林火灾为主要任务,经过严格的扑火技战术、安全避险培训和体能训练,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必备扑火机具的有组织的队伍。

(二)类型

1、专业森林消防队。

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建制、有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按军事化管理的队伍。

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按照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精良、快速反应、能征善战的要求建队。

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以森林灭火为主,有组织、有保障,队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的队伍。

一旦有森林火警报告,能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3、应急森林消防队。

由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公安民警组成,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扑火队伍。

4、后备森林消防队。

由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组成,每年进行必要的扑火训练和安全知识教育。

其主要任务是扑救森林火灾和运送扑火物资、参与火场清理等工作。

四、队伍建设

(一)队伍建制

省级组建森林消防总队,地市级组建森林消防支队,县级组建森林消防大队,乡镇级组建森林消防中队。

(二)建队规模

有防火任务的县级单位应组建20人以上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区县级森林经营单位应组建30人以上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县级森林经营单位应组建10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建有一定数量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国有林场、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应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三)设施、装备建设

1、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设施、装备建设。

(1)基础设施建设

营区建设:

森林消防队应配建专属营区,营区训练场地面积每人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备训练器材。

营区门口设置明显的标志,营区地面平整硬化,庭院绿化美化。

营房建设:

森林消防队应配建专属营房,设有办公室、培训室、活动室、食堂、宿舍、机具库、装备库等,并可根据需要配建车库及必要的附属设施。

(2)装备建设

交通工具:

每队配备指挥车、运兵车等。

指挥通讯设备:

每队配备车载台、对讲机、GPS定位仪、望远镜、地形图和林相图等。

根据需要可配备短波电台、基地台、卫星电话、计算机和影像设备等。

灭火机具:

每25人的队伍至少应配备风力(水)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10支、2号工具25把、油锯2台、割灌机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灭火设备。

宿营及野炊装备:

北方林区每队配备指挥帐篷1-2个,野外炊具1套,包括行军锅、野外炉灶、炊具、烧水壶、餐具、保温饭盒、饮水净化器等。

队员配备宿营帐篷、气垫、羽绒睡袋,每人配备大小背包各1个。

其他地区每队根据需要配备野外炊具、宿营帐篷、气垫、睡袋等装备。

防护装备:

必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头盔、逃生面罩、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防烟眼镜、手电筒、水壶和毛巾。

根据需要还可配备:

应急辅助避火罩、防烟尘口罩、逃生呼吸器、雨衣、水靴、棉大衣等。

附属设备:

根据需要每队配备小型发电机1-2台、水泵2套、油桶5个、急救箱1个。

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装备建设

(1)交通工具

应配备运兵车等。

(2)指挥通讯设备

每队配备火场通讯设备、GPS定位仪、望远镜、地形图和林相图等。

(3)灭火机具

每25人的队伍至少应配备风力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10支、2号工具25把、油锯2台、割灌机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设备。

(4)宿营及野炊装备

北方林区根据需要每队配备帐篷、气垫、羽绒睡袋、野外炊具,每人配备大小背包各1个。

其他地区根据需要配备野外炊具、宿营帐篷、气垫、睡袋等装备。

(5)防护装备

必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头盔、逃生面罩、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防烟眼镜、手电筒、水壶和毛巾。

根据需要还可配备:

防烟尘口罩、逃生呼吸器、雨衣、水靴、棉大衣等。

(6)附属设施设备

每队应设置办公室、装备库,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发电机1-2台、水泵2套、油桶5个、急救箱1个。

3、应急森林消防队伍装备建设

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其装备建设参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4、后备森林消防队伍装备建设

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

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清理火场工具。

五、队伍管理

(一)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1、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制度建设:

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务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学习制度、扑火安全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体能训练制度、奖惩制度。

内业建设:

队牌,组织机构框图,辖区内的地形图、林相图、行政区划图等,值班记录册,队员档案。

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制度建设:

集结待命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扑火安全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奖惩制度

内业建设:

队牌,组织机构框图,辖区内的地形图、林相图、行政区划图等,扑火档案,队员名册。

3、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制度、内业建设参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4、后备森林消防队伍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每年进行必要的扑火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森林消防队,将森林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地方财政预算。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消防队伍按照谁管辖,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组建。

2、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消防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指挥、协调、调度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

3、县级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应配置专职管理人员。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的人身保险,由组建单位负责。

5、在不影响防扑火任务的前提下,专业森林消防队可承担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三)森林消防队的奖励与处罚

1、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森林消防队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未按规定组建森林消防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组织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附件2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

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国家、省区、地市、县(国有林业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库原则和规模,适用于规范四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

二、依据

《LY/T1388—1999森林灭火手泵》,《LY/T1389—1999森林消防头盔》,《GB/T10280—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技术条件》,《GB/T10281—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台架试验方法》,《GB/T10282—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使用安全规程》,《GB/T10283—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手传振动的测定》,《GB/T10284—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耳旁噪声的测定》,《GB/T10285—1999油锯使用安全规程》,《GB/T10286—1988割灌机使用安全规程》,《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规范》,《国家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LY1063-92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级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三、储备库职能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是指贮放、保存森林消防装备和机具的永久性建筑,为扑火救灾提供森林消防物资。

四、建库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批实施;规模适度,分级储备;交通便利,保障安全。

五、物资储备管理原则

规范购置,保质保量,按需储备,专业管理。

六、建库、储备物资资金来源

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库和储备物资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省市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库和储备物资资金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对立项部分给予补助。

七、森林消防储备物资的质量

储备的物资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在国内同类产品中择优购置。

八、储备库建设与规模

省区建储备库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地市建储备库应不少于80平方米;有防火任务的县级单位应建设不少于30平方米的储备库;国有县级森林经营单位应建设不少于50平方米的储备库;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县级森林经营单位应建设80平方米的储备库;国有林场、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应建设30平方米的储备库。

(一)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应在6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国家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2、物资储备:

应保证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物资储备,每年更新的物资应为200万元以上。

3、储备物资种类

装备类:

防护服、防护鞋、头盔以及帐篷、睡袋和气床垫等。

机具类:

风力灭火机、水泵、水龙带、油锯、割灌机、水枪、组合工具、二号工具、三号工具、铁锹、砍刀等。

通讯类:

电台、对讲机、GPS定位仪等。

其它类:

望远镜、照明设备、发电机、医疗用品、灭火弹、吊桶等。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和新技术应用,定期对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的种类进行增加和调整。

(二)省(区、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

2、物资储备:

应储备1000人以上的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

3、储备物资种类:

参照国家物资储备库的种类储备,并应依据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特点,储备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物资。

(三)地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建库规模:

建库面积应在80-150平方米。

2、物资储备:

应储备300-500人的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

3、储备物资种类:

参照省级物资储备库的种类储备,并应依据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特点,储备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物资。

(四)县(国有林业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建库面积:

建库面积应在30-80平方米。

2、物资储备:

应储备100-300人的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

3、储备物资种类:

参照市级物资储备库的种类储备,并应依据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特点,储备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物资。

九、各级储备库的名称和物资储备管理

(一)各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名称

国家:

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省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市级:

××市(州、盟)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县级:

××县(市、区、旗,林业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二)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

1、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管理

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由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管理;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储备物资计划以及森林消防装备、机具等与扑救森林火灾相关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制定各类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年限、使用年限或更换年限标准;制定森林消防物资管理及更新处理办法。

2、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的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负责森林消防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国家防火办的调拨通知,做好森林消防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根据物资储备存放要求,做好森林消防物资的储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报告储备物资的情况;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每年向国家防火办报告森林消防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3、省市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

依据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承担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的代储任务;遇有紧急情况时,上级森林防火管理部门有权调拨下级森林消防储备物资。

使用后,由调拨单位及时全额补充。

十、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调用

(一)调用原则

1、“先近后远”。

先调用离森林火灾发生地最近的森林消防储备物资,不足时再调用离森林火灾发生地较远的森林消防储备物资。

2、“满足急需”。

当有多处申请森林消防储备物资时,若不能同时满足,则先满足急需单位。

3、“先主后次”。

当有多处申请森林消防储备物资且不能同时满足时,则先满足关系重大的森林火灾的扑救、重点森林防火地区。

4、“先进先出”。

为确保物资的性能完好,按照入库时间顺序调出储备物资。

(二)调用手续

1、从储备库调用森林消防物资,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品名、数量等。

遇有紧急情况,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2、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调用,由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国家防火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储备单位调拨。

3、省、市、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调用,由使用单位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指定的储备库调拨。

4、调用本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5、申请调用各级森林消防物资的单位,要做好物资的接收工作。

十一、附则

(一)储备物资的相关标准由国家防火办负责制定。

(二)各类物资储备年限应符合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的规范。

(三)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附件3

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规范

 

森林消防储备物资是扑救森林火灾的专项应急物资,必须保证即出即用,性能完好。

为防止储备物资存放时间过长,性能老化、失效,充分发挥森林消防储备物资在扑火救灾中的使用效能,确保扑火队员人身安全,提高灭火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所储的风力灭火机、油锯、水泵、割灌机、灭火水枪、防护服、头盔、防护鞋、三号工具、二号工具、各类型号电台、对讲机、GPS定位仪等物资。

二、引用标准

《LY/T1388—1999森林灭火手泵》,《LY/T1389—1999森林消防头盔》,《GB/T10280—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技术条件》,《GB/T10281—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台架试验方法》,《GB/T10282—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使用安全规程》,《GB/T10283—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手传振动的测定》,《GB/T10284—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耳旁噪声的测定》,《GB/T10285—1999油锯使用安全规程》,《GB/T10286—1988割灌机使用安全规程》,《GB/T3917.3—1997纺织品织物撕破性能》,《GB/T3920—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LY/T1388—1999森林灭火手泵》,《GB/T9576—2001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选择、贮存、使用和维护指南》,《GB/T9576—2001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标志、包装和包装规则》,《GB/T1335.1服装号型男子》等。

三、有关规定

(一)便携式风力(水)灭火机储备和报废规定

1、范围

本文规定了便携式风力(水)灭火机储备和报废年限。

本规定适用于便携式风力(水)灭火机。

2、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

产品标志应清晰、耐久,置于风力灭火机外部醒目的位置。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型号、名称;产品注册商标;主要技术参数;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

包装:

风力灭火机及其备件出厂前应采取防锈措施,装箱后应固定稳妥,包装应牢固、可靠、防潮;包装箱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风力灭火机出厂时,随机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文件应齐全。

技术文件包括:

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

包装箱应标有保证运输和贮存所需要的说明和标志。

包括:

产品型号、名称;产品注册商标;外形尺寸:

长(mm)×宽(mm)×高(mm);毛重,kg;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执行产品标准代号;

运输贮存标志:

“请勿倒置”、“防潮”等。

运输和贮存。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碰撞、受潮、受压。

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露天堆放,并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混放。

3、保养

停机后,按说明书进行保养,然后置于阴凉干燥环境中,严禁碰撞、挤压;防火期应定期对风力灭火机进行检查、保养及试运转。

每次使用后的保养:

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

防火期过后的保养:

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

长期贮存。

风力灭火机长期贮存时,必须做到:

发动机完全冷却后,放出燃油箱中的燃油;按说明书要求进行保养,使其达到完好状态;装箱或架空入库保管,注意防潮;至少每季度检查、起动一次。

4、储备和报废

便携式风力灭火机储备年限:

国家级储备库储备的便携式风力灭火机储备年限应不超过3年;省市县级储备库的储备年限参照执行。

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报废:

一次加油连续工作时间少于15分钟;风机涡壳内表面不平整光滑、有瘪坑、裂纹等缺陷;在标定转速下,风力灭火机风速低于25m/s;风力灭火机起动时间超过45秒;风力灭火机油箱渗油或漏油的;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已超过12年的。

(二)森林灭火水枪储备和报废规定

1、范围

本文规定了森林灭火水枪的定义、型号规格、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储备和报废年限。

本规定适用于森林消防员扑救森林火灾或计划烧除时使用的小型手工森林灭火水枪工具。

2、定义

森林消防队员在进行扑救森林火灾或计划烧除时使用的,以人工为动力,以水为灭火剂的小型灭火手工工具。

主要由枪体、背水袋或背水塑料桶和胶管组成。

3、颜色

背水袋或背水塑料桶应采用橘黄色。

4、种类、规格

种类:

本规定的森林灭火水枪分为背水袋式森林灭火水枪和背水塑料桶式森林灭火水枪。

规格:

盛水/kg>15;射程/m>8。

5、标识、包装、运输、保养和贮存

标志包括标签和产品说明书。

标签:

每支森林灭火水枪应有标签,标签上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名称、生产日期、商标等。

森林灭火水枪的生产厂家应为每一件产品提供以下说明:

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保修信息、注意事项、贮存条件。

包装:

每把背水袋式森林灭火水枪应用塑料袋包装,每5把为一个包装箱并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或每把背水塑料桶式森林灭火水枪为一个包装箱并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纸箱外应印有有关标记: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总质量;包装箱的外形尺寸;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防雨、防晒、防钩挂;生产厂名、商标。

运输:

森林灭火水枪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严禁挤压或强力碰撞,并避免雨淋、受潮、曝晒;森林灭火水枪在运输中应避免与油、酸、碱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化学药品混装。

保养:

枪体严禁挤压或强力碰撞;每次使用完毕后,应清除枪体、水囊或塑料水桶内的残留液体(主要为水),再次使用前应检查塑料或橡胶水囊是否老化、变质;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对使用过的森林灭火水枪每三个月应抽查一次,没有使用过的森林灭火水枪一年应抽查两次。

贮存:

森林灭火水枪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中;应避免阳光直射,严禁露天放置或在库中堆放;贮存时应放在架上,离地面及墙壁200mm以上,并离开一切热源1000mm以外,严禁受油、酸、碱类或其他腐蚀性物品的影响。

6、储备和报废

储备年限:

国家级储备库储备年限应不超过3年;省市县级储备库的储备年限参照执行。

森林灭火水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报废:

射程/m<4;水囊老化,内部粘连;水囊>4处漏水;接缝断裂强力/N<300;枪体破损或变形;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枪体已超过10年,水囊已超过6年,塑料桶已超过10年的。

(三)森林消防人员防护服储备和更换规定

1、范围

本文规定了森林消防人员防护服的定义、号型规格、标识、包装、运输、储存和更换、储备年限。

本规定适用于森林消防人员扑救森林火灾时穿着的防护服。

2、定义

森林消防人员在进行扑救森林火灾时穿着的专业服装,用来对其上下躯干、头颈、手臂、腿进行热防护,但防护服的防护范围不包括头部、手部和脚部。

3、颜色

采用橘红色。

4、款式、号码和规格

款式:

本规范规定防护服的款式为分体式,有阻燃防护上衣、防护裤子组成。

号型和规格:

号型和规格按GB/T1335.1有关规定。

5、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标志包括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

标签:

每一件防护服应有永久的标签,标签上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名称、生产日期、服装的材料以及洗涤和干燥说明。

产品说明书。

防护服的生产厂家应为每一件产品提供以下说明:

清洗的说明、维护保养、修整方法、保修信息、安全注意事项、贮存条件。

包装:

每套防护服的内包装为塑料袋包装,每5套服装为一个包装箱并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纸箱外应印有有关标记: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总质量;包装箱的外形尺寸;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防雨、防晒、防钩挂;生产厂名、商标。

运输:

防护服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避免雨淋、受潮、曝晒;防护服在运输中应避免与油、酸、碱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化学药品混装。

贮存:

防护服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中。

6、储备和更换

储备年限:

各类储备库储备应不超过2年。

防护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更换:

阻燃性能未达标准要求的;断裂强力/N<400;撕破强力/N<50;接缝断裂强力/N<300;有划口,无法修整的;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已超过5年的。

四、储备年限

风力灭火机3年;油锯5年;水泵及其附件3年;割灌机5年;灭火水枪(塑料桶式)3年,灭火水枪(胶囊式)2年;防护服、防护鞋、头盔2年;二号工具3年;三号工具2年;各种型号电台、对讲机、GPS定位仪3年;锹、镐等其它扑火器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储备年限。

五、起始时间的认定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起始时间以入库日期为准。

所采购的入库物资,其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附则

(一)森林消防机具和装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达到质量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定期检测和更换器件。

(二)各类产品应有详尽的使用、运输、保管和维护等说明,标注产品生产日期、使用年限。

(三)市、县级森林消防储备库的物资储备年限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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