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防治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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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家猪、野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省动物防疫条例》、《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

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或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州农委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州政府提出启动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并向州政府提出指挥部组成部门名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按照农业农村部、州农委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非洲猪疫情防控情况;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疫情发生时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筹措防护、设立临时检查消毒站、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补偿等所需费用。

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卫生计生、市场监管、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民航安全监管、邮政管理、保监、铁路、机场以及新闻、武警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配合海关、民航安全监管、邮政管理、保监、铁路和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省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

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当其他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与其相邻县(市)兽医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边界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省际边界巡查、消毒等综合防控措施。

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视

各级兽医部门要密切监视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州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

3.2疫情监测

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省农委要求,组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3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州农委和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要求采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样时还需向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备并办理中转手续,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4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较大(III级)疫情、一般(IV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市(州)行政区内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大(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了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内发生疫情并流行。

4.1.3较大(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2个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4一般(IV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在省际间公路、铁路关口和港口(空港、水港)等调入的生猪和养殖、屠宰等场所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5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州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州农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发生重大(11级)、较大(l1级)疫情时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发生一般(IV级)疫情、时,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全省启动应急预案时,全州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在州外发生疫情时,暂停从发生疫情市(州)调入其生猪及相关产品。

在我州内发生时,暂停发生疫情县(市)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暂停我州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州外。

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全州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暂停发生疫情县(市、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暂停我州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州外。

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全州兽医主管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市、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

暂停我州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州外。

全州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4一般(IV级)疫情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场所和养殖、屠宰等场所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所在县(市、区)级兽医主管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相关县(市、区)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暂停疫情发生或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所在县(市、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

省际间关口、港口调入生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关口、港口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协调交通运输、海关、民航安全监管、邮政管理、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关口、港口所在县(市、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5.1临床可疑及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所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所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

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在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和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的场所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对养猪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2封锁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当地兽医主管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善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5个月,圈舍放入哨兵猪,在两个潜伏期(30天)后无发病,方可补栏饲养。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6.1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

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

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

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技术保障

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加强对全州非洲猪瘟防控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6.5生猪贸易与检疫

国外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州兽医主管部门联合海关机构及时发布公告,暂停疫情国家和地区家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贸易。

其他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州、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农委规定,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

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民航安全监管、邮政管理、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公路、铁路关口和港口(空

6.6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

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附则

7.1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农委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本预案由州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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