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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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桂政发〔2008〕4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者进行奖励。
凡于《办法》下发之日(2008年10月25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项目,引资者均可依照本细则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的重点招商项目,是指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广西重点招商项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类及允许类外资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办法》所指的外来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
第五条已在广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增资扩建或再投资其他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
凡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最后进资期限进入广西的外来资金,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
外来投资者不能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围。
国家和自治区禁止或限制类项目,对引资者不给予奖励。
第六条《办法》第四条所称根据引进的项目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指根据引资者所引进的项目类别和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金额首先确定奖励比例和应获奖励金总额,再按照项目当期实际到位外来资金计算出当期应获奖励金数额予以奖励。
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的,按该外币入账当日的兑换率折为人民币计付。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计算口径,是指企业注册
资本中的外来实际到位资金,并以此为基数分档计算奖励。
第八条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比例,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附件1)执行;对我
区公务人员引资奖励,按《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附件2)执行。
指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金额
第九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所称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全部到位。
第十条《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是指所
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之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奖励金由自治区财政在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市、县级人民政府奖励金由各市、县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其中,自治区级交通设施建设的引资项目,奖励金从交通基金中安排,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规定》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办法》第六条中所称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广西前,指其所引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前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持以下材料到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填写《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表》(附件3)(一式二份),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一)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二)引资者本人有效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七条中所称引资者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一)《自治区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附件4)或《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
励呈报审批表》(附件5)(一式三份);
(二)《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表》(已备案登记的原件);
(三)引资者有效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市投资促进、商务部门或主办单位对引资项目的投资到位证明书;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外资项目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出具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七)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八)引资者对申请奖励金的项目,提供一份引资情况说明。
引资者申请奖励金必须先将申请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市投资(招商)促进局,由市投资
(招商)促进局初审后统一向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办理申报手续。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有效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四条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附第十三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
符合记二等功条件者,经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批准,并颁发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
符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条件者,经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投资促进局颁发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
三等功及以下各类奖励,由各市自行审核。
第十五条社会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引资者按规定向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提出奖励申请。
由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通过随机遴选等形式选择并委托具备相关行业独立执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等)按规定审核奖励申领材料,组织核查小组到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在受理引资者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决定作出是否予以奖
励的回复。
对审核同意奖励的,在主要媒体进行公示,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金额,将审核意见随材料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奖励金。
第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申请拨付奖励金材料后,原则应在30个工作日,将应核拨的奖励金一次性拨付到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专用账户。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奖励金后10个工作日向社会引资者兑付奖励金。
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审计机关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作为成员单位组成。
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第十九条
引资者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奖励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
2、
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
3、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表
4、自治区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
5、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
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
、重点招商项目
档次
项目外来资金合同额
励例奖比
计算
系数
该档最高奖金额
(万美兀/万兀人民币)
1
50万美兀或400万兀人民币及
以下
1.5%
0.01500
0.750/6.00
2
50万美兀或400万兀人民币以上至300万美兀或2400万兀人民币及以下
1.0%-1.5%
0.00900
3.000/24.00
3
300万美元或2400万元人民币
以上至1000万美元或8000万
元人民币及以下
0.5%-1.0%
0.00285
4.995/39.96
4
1000万美兀或8000万兀人民币以上至10亿美元或80亿元人民币及以下
0.1%-0.5%
0.00100
103.995/831.96
5
10亿美元或80亿元人民币以
上
0.1%
0.00100
奖励金的计算公式:
奖励金=(引资额-引资额所在档奖励项目外来资金合同额下限)X该档计算系数+上
一档最高奖励金额。
、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重点招商项
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
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
行政奖励
档次
标准奖金
(人民币元)
1000万美元
或8000万人民币
嘉奖
800
2000万美元
或16000万人民币
记三等功
1500
3000万美元
或24000万人民币
记二等功
3000
4000万美元
或32000万人民币
记一等功
6000
6000万美元
或48000万人民币以上
授荣誉称号
10000
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表
(请用正楷填写)
/单位名称
联系
通讯地址
护照/
委托人/
投资者名称
预计投资总
额
拟投资项目名称
联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以下由核准部门填写
市投资(招商)促进局或商务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业务处室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号:
桂外资引资者年号
桂公务引资者年号
自治区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
(请用正楷填写)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以下由核准部门填写
市投资(招商)促进局或商务局意见: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业务处室意见
奖励金额
元人民币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意见:
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意见:
备注:
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
(请用正楷填写)
申请人
申请人所在部门及职务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进资外方
项目外方注册资本
引资人备案号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以下由核准部门填写
本期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
应得奖励
申请人所在部门,主管部门及市、县有关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投
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意见:
资促进局意见: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月
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印
主办单位:
广西投资促进局
地址:
市民族大道东段91号兴桂大厦联系:
0
协办单位:
广西各市、县、城区、开发区投资(招商)促进机构
所有:
?
2009年广西投资促进网关键字:
广西投资、广西招商、招商、投资
备案编号:
桂ICP备11004627号-1
招商奖励政策
来源:
国际模协华中模具商会秘书长罗百辉
1、奖励基本条件:
引进项目为工商和税务关系均新注册登记在新都行政辖区,工业项目注
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三产业项目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或农产品加工项目注册资本金在80万兀人民币以上且投资额在300万兀人民币以上。
2、奖励设置:
设注册奖、纳税奖,奖励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注册奖:
按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的5%。
给奖,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奖励金在
企业办理完工商、税务登记后,一次性兑现。
纳税奖:
按引进项目开始纳税之日的第一个年度,三税区本级所得的10%给奖,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引进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大税源性项目,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