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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

湖北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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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00〕161号

(二○○○年十一月三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城乡规划、建筑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概(预)算、劳动定额、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环卫工程、堤坝护坡、建筑施工安装、建筑装饰以及生产、技术、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的高级工程师(含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下同)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程师(含建筑师、规划师,下同)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科学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高级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2.工程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条,或第3至8条中的两条:

(1)作为设计总负责人(或专业工种负责人)获国家科技奖或部级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或获两项省(部)级科技奖、优秀设计三等奖或两项市(厅)级科技奖、优秀设计一等奖;

(2)作为技术负责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获国家鲁班奖,或两项工程被评为省(部)级优良工程;

(3)获得两项市(厅)级二等科技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贡献者;

(4)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出色地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难题,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一级工程二项或二级工程三项以上,并在设计、管理或施工技术、工艺质量等方面,经鉴定达到优良,是单位的技术骨干,在本地区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5)技术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6)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并取得国家专利两项或国际专利一项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7)在国际专业学术大会上宣读或交流过一篇论文,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交流二篇论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8)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或实用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

2.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至6条中的两条:

(1)作为设计总负责人(或专业工程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奖、优秀设计三等奖或

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2)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业务突出,能出色地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难题,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一级工程一项或二级工程三项以上,并在设计、管理或施工技术、工艺、质量等方面,经鉴定达到优良,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

(3)作为技术骨干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有两项获省、市级优良样板工程;

(4)技术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5)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宣读论文一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6)有发明创造,获国家专利证书。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建设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晋升的人员,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评审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掌握本专业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运用专业理论新知识、新工艺,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的科研、设计、施工或生产建设过程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3)熟悉本专业及相应专业的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背景材料和依据,能够运用、指导、解决科研、设计、施工或生产建设过程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4)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5)了解本专业国际技术标准、规范,具有主持涉外工程项目、跨国科研课题的能力。

(6)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

(7)能够指导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审核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的技术成果。

2.实践经验

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具备下列两条者:

(1)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曾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3)参加一级工程两项以上,或一级工程一项和二级工程两项以上,或二级工程一项和三级工程三项以上的设计,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专业工种负责人;

(4)主持或参加编写省(部)级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5)参加一级工程一项以上或二级工程二项以上,或二级工程一项和三级工程三项以上的施工建设工作,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6)组织制定了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7)开发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具备下列两条者:

①作为主持人或技术负责人所参加的科研、设计等项目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

②作为主持人或技术负责人所参加的工程获省级优良样板工程一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良工程二项以上;

③完成二项二级以上的工程设计或施工,解决了工程中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工程竣工后,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定验收,技术措施合理,质量优良;

④技术及相关专业的管理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的技术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使本部门达到市(厅)级先进管理集体;

⑤成果被市(厅)以上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⑥在处理重大工程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⑦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的主要编写者。

(2)在工程师任期内,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者:

①公开出版专著、译著;

②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撰写过处理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并经专家认定具有独到见解和应用价值。

二、工程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2)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科研、设计、施工和管理中较复杂技术问题。

(3)能熟练运用专业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科研、设计或施工工作,在管理工作中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

(4)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和协调有关技术问题的基本能力。

(5)了解本专业国际技术标准、规范。

(6)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

(7)具备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基本能力。

2.实践经验

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具备以下两条者:

(1)市(厅)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主要参加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科研课题两项以上,其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至少两项,并是单项研究报告撰写人;

(4)参加二级工程两项以上,或二级工程一项和三级工程二项以上或三级工程五项以上的设计,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专业项目负责人,且在工程设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5)参加二级工程一项以上,或三级工程二项以上的施工、建设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6)曾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地方标准或市(厅)以上技术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的;

(7)能独立解决生产管理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组织协调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编写、修改、完善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和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且为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8)参加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工作并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两条者:

①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科研、设计等项目获市(厅)级科技奖或优秀设计三等奖(工程质量优良等级)以上;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本专业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或主持本专业某一分支相当三、四级工程项目的研究、实施与开发,负责编写有关技术文件二份以上,在吸收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研究、设计水平或社会、经济效益方面有一定成绩;

③有一定的施工经验,独立解决过多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在改进施工技术、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缩短施工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方面取得多项成果;

④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二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过以下专著或论文者:

①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过专著;

②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③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交流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④撰写二篇以上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鉴定,有一定学术和实用价值。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条件中的工程等级分级标准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汇编》执行。

第七条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八条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业务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

业务类型

审批

对象:

全省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条件:

见各专业评审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录制符合“职称申报系统”要求的软盘及以此打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份数根据评委会办公室要求确定),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近两年各一份)、各种毕业证、资格证、各项考试合格证、各自为政及反映本人能力、业绩和水平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原件由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退回)。

2、申报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必须在适当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一周,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经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经市州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审核栏盖章后,同时整理成花名册,报送各评委会办公室。

3、各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和整理。

按照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缺席,设在省里的各高评委会每年相对集中时间统一在省职改办指定地点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4、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当年经评委会办公室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其中对破格申报的重点审核。

二、评价程序

1、年度评委会议一般工作程序是:

①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宣读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的本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对申报材料的预审意见,并对本年度评委会工作提出要求;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本年度申报材料受理情况;③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

评委分别寓言材料进行量化评分,专业较多的评委会可组成若干专业组;④评委会主任召集评委(专业组长)会,综合各专业(组)审查情况,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指导;⑤评委会投票表决;⑥评委会办公室书面向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附表决花名册及名单软盘)。

2、评委会特殊评审工作程序:

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评审暂行办法》(鄂职改字〔2005〕2号)规定进行。

3、任职资格通知下发后,分别传输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办理评审表、证书等相关手续,领回相应存档材料。

三、文件领取及办证程序

1、凭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领取任职资格通知。

2、单位人事部门下载证书换发审验呈报表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后到省职改办办理证书。

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

表格:

具体见下载中心

收费情况

高级职称评审费300元

受理时间

见各评委会办公室当年通知

时限

下半年

责任部门

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联系人

办事地址

武昌水果湖茶港小区1号楼5楼

电 话

87325220

乘车路线

522、606、587路公汽水果湖茶港小区站

信 箱

hbrszc@

关于开展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鄂职改办〔2008〕3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启动。

为认真做好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工作指导思想

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应遵循“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政府调控”的原则(对列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还应遵循岗位设置有关原则),以服务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为重点,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提升职称社会公信度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手段,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主战场作贡献,全面提高我省职称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二、关于申报工作

1、申报范围。

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范围是2007、2008年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须符合岗位管理有关规定,作为过渡政策,对单位有空缺岗位并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有要求、符合当年申报条件的2007年已退休人员,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除国家规定允许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公务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试点外,其他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和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仍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2、申报办法

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实行申报资格审核制度。

即由申报单位以原有岗位设置为基础,参照省人事厅与省直有关部门下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行业指导意见,由各市州或省直单位职改部门严格按空缺岗位职数审核确定申报人数,填报《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核表》(附后),按管理权限,经市州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报省职改办审核盖章后,报送申报材料。

未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申报评审。

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事业单位中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已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20%的,原则上不得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

特殊情况需申报评审的,经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同意,“高级可按退二进一,中级按退三进一”的办法处理。

原则上不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超过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限制的专业技术职务。

对没有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按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申报材料的受理。

各级评委会办公室在受理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时,除按常规对所有材料进行初审之外,应结合有关行业指导意见,同时审查是否已经市州职改办或省职改办审核同意,是否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

省职改办在对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材料集中进行预审时,将审查《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核表》。

4、申报中的有关问题

(1)正高职高级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师的评审试点工作,除继续在大型企业开展外,扩大到相关专业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服务于上市公司)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

(2)严格破格审核程序。

凡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予“双破”申报。

所有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职改办审核。

申报到设在市州高评委会评审的破格人员,由省职改办在预审时一并审核。

破格审批手续由各地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集中到省职改办办理。

各评委会办公室不得受理未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

(3)严格控制转换专业评审。

凡申请“转评、转报晋升高级职务”的,由各单位集中到省职改办办理,省职改办不接受个人申请;各评委会办公室不得受理未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的转评晋升材料。

(4)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我省原有“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专业评审对象已纳入管理岗位,经研究今后不再组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专业的职称评审。

三、评审工作

1、做好水平能力测试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29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好水平能力测试工作。

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各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学习新政策,积极研究新的测试办法和管理制度,向专业技术人员作好政策宣传,确保水平能力测试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008年各系列(专业)的水平测试应抓紧进行,原则上应与各评委会评审同步进行。

2005年至2007年参加水平能力测试取得的合格证有效期顺延一年。

2、坚持推进评价方式的科学化。

要继续推进职称评审的量化评审制度试点工作。

已经开展量化评审的宜昌市和省卫生、省经济高评委会的试点应进一步完善办法和制度。

2007年纳入扩大试点范围的设在各市州的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评委会和省会计、农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应将量化细化评审的标准办法报省职改办备案,在评审中认真组织实施。

尚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地方和评委会,也要积极研究本地本专业的量化评审赋分标准,探索量化评审办法,为下一步纳入全省试点范围创造条件。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的高、中级职称评审,未经省职改办同意,不得自行适用量化评审有关外语、计算机、水平测试成绩直接进入评审等政策。

3、加强对评委会的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评委会要按照《关于加强全省高中级评委会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评审纪律。

对违反职称政策和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省职改办将宣布评审活动无效,责令重新评审;情节严重的,省职改办将按规定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调整、甚至撤销该评委会。

4、控制评审通过率。

为提高全省职称评审质量,省职改办规定各高评委会的评审通过比例,按专业和市州不同情况,正高控制在50%-70%之间,副高控制在60%-80%之间。

四、有关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评委会办公室要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部署,做好材料的受理及评审工作。

由于职称评审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求作了相应调整,引起了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高度关注,因此各级评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学习研究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稳慎操作,确保今年的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全省各高评委会办公室关于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安排通知,必须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印发。

各高评委会办公室在报批工作安排方案的同时,应向省职改办报送电子文档,由省职改办集中在“湖北人事网”上公布。

各高评委会办公室关于水平能力测试工作安排通知,按《关于调整全省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29号)的规定,一并报省职改办集中在“湖北人事网”上公布。

全省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管理权限,参照以上文件精神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评审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职改办报告。

附:

《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核表》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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