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货物专项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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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货物专项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货物专项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加快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进入、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AA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配套规章以及《AA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内三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货物专项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市运管局招标第三方考评机构进行。

其他区市运管机构参照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做好相关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工作模式自行决定。

各区市运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三条第三方考评机构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社会监督。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区市运管处在第三方考评机构现场考核期间可视情对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抽查中发现考核不规范、标准执行不准的应及时要求第三方考核机构改正。

第二章考核等级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组织机构100分、运输安全200分、经营行为250分、企业管理350分、服务质量100分),另外还有加分为100分。

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价:

1.考核总分或加分在900分以上的,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也未发生一次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优秀。

2.考核总分或加分合计在800分至890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8人以下重伤,或者9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未发生一次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合格。

3.考核总分合计在600分至790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未发生一次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基本合格。

4.考核总分分为600分以下的,等级为不合格。

第三章考核档案

第七条第三方考评机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都应当分别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考核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企业经营地址、从业人员数、营运货车数;

(二)组织机构情况,包括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情况;

(三)运输安全情况,包括每次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死亡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四)经营行为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处理情况,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原因、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超限超载情况、节能降耗情况;

(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弘扬红飘带精神实施情况、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营运车辆以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八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表,申请考核。

第九条被考核企业应当将运管机构在日常监管或安全检查中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及隐患内容告知第三方考评机构进行统计录入存档,作为动态监管分值,记入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第三方考评机构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辖区运输企业考核申请后,应当移交第三方考评机构,由第三方考评机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核实结束后,应当依据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对企业进行考核,按照各项指标考核结果打分,提出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第三方考评机构考核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局官网向社会公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运管处录入运政系统并及时在被考核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检查考核专用章”。

公示有异议的,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区市运管处应会同第三方机构进行重新审核、定级。

市运管局对市内三区的考核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四市三区的考核结果由各运管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定为不合格;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企业进行停业整顿,期间暂停有关业务的核准。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

(一)年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30%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下达书面警告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年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50%的企业,责令其进行为期2个月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有关业务的核准。

(三)年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80%或因超限造成一般伤亡事故的企业,视同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有关业务的核准。

第十五条第三方考核机构在考核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运管机构,辖区运管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第三方考核机构反馈问题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规定对此类被考核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企业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暂停相关业务的办理,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限期停业整顿或局部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道路货物运输年度考核的;

2.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况严重的;

3.未按要求建立考核档案,报送材料不及时,导致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1.上级有关部门到企业督导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

2.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企业不认真贯彻执行的;

3.企业内部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4.企业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的;

6.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安排的;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停业整顿:

1.企业对已发现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2.对上级通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的;

3.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因企业原因出现过激行为未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出现严重扰乱办公或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5.发生道路运输责任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瞒报、虚报或者迟报的。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在增加运力等相关业务方面,同等条件下,许可机关应当给予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连续二年考核优秀的,第三方考评机构在第三年度考核时,给予加分奖励(基础分应在850分以上)。

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企业,给予三个月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车辆及有关业务的核准,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给予六个月时间的整改期。

企业整改期间,相关处室应按照规定暂停其新增更新审批业务、禁止参加有关事项招投标、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等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处室按规定实施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应行政许可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AA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青运货[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附件: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记分标准

扣除分

实得分

 

(100分)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工商执照》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

2、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车辆数(挂车除外)小于30辆(含)的配1名专职安全员,30辆以上60辆(含)以内的配2名专职安全员,60辆以上的至少配3名专职安全员,以此类推。

4、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持证上岗(以取得证件为准)。

1、企业变更法人或经营地址未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扣20分;

2、未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扣20分;未设置安全机构的,扣20分;

3、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分;

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不足的每人扣10分;

5、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未取得安监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次扣10分。

 

(200分)

 

1、交通责任事故率;

2、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3、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4、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

1、交通责任事故率,每1次/十车,扣20分;

2、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每1人/十车,扣50分;

3、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每1次/十车,扣20分;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扣100分;

5、无事故处理报告和整改措施的,扣20分;事故台帐未填写的每次扣20分。

(250分)

 

 

1、经营违章率;

2、超限超载率;

3、隐患整改情况;

4、企业稳定情况;

5、节能减排情况;

6、企业隐患整改情况。

 

1、经营违章率,企业违章率每月占总车数1%以上的扣20分、占10%以上的扣50分、占30%以上扣100分、占50以上不得分;年考核取平均值;

2、企业所属车辆单车超限超载3次以上的每辆车扣50分;对超限车辆不及时处理的,每辆次扣20分;

3、企业经营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按期年审的,扣50分;

4、上级部门对企业每下达一次隐患整改通知书扣20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扣20分;

5、因政策宣传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上访的每次扣50分,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

6、未制定节能减排目标的扣10分,未明确降耗标准的扣10分,未具体落实的扣20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记分标准

扣除分

实得分

 

 

 

 

(350分)

 

 

安全生产管理

100分

(查看制度、学习、会议、培训记录、交通事故通报学习情况、相关台账)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扣10分;

2、未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的,扣10分;

3、未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安全制度的,每项扣10分;

4、未制定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扣20分;年度未实施应急演练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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